一、基本案情救助申请人王某平,男,1972年4月3日出生,系徐某田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2021年7月3日,徐某田与王某平因劳资纠纷发生争吵进而厮打,致王某平左侧颅骨板植入凹陷,邻近脑实质受压,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21年10月26日,铅山县公安局以徐某田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铅山县院移送起诉。2021年11月26日,铅山县院以徐某田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铅山县法院。2021年12月31日,铅山县法院以徐某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徐某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3月10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救助过程
铅山县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王某平的情况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将案件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悉救助线索后,主动联系王某平,释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到村入户开展走访调查。经调查核实,王某平系退役军人,其与妻子已离婚多年,育有一女。因女儿成年后在外务工,王某平独自生活,靠务农维持生计。王某平受伤后,花费医药费共计九万余元,至今未获得任何赔偿。王某平住院期间,因无人照料家务,导致家中耕牛死亡,所种植的农作物也因洪水损失严重,家庭生活困难。铅山县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平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救助10000元,并及时发放到位。
为切实帮扶王某平度过生活困难,铅山县院主动对接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开展多元化救助,落实落细帮扶举措。经沟通协调,民政部门决定对王某平提供救助金4000元;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王某平提供救助金3000元。
三、典型意义
坚持“应救尽救”原则,增强司法救助工作主动性。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进行救助的典型案例。铅山县院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到村入户调查核实被害人家庭生活情况,及时进行救助,快速发放救助金。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注重关注重点案件和重点人群,全面落实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司法救助责任。
积极沟通协调,构建多元化救助模式。在发放救助金的基础上,主动对接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从不同职能、方式上凝聚多元化救助合力,综合施救,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确保司法救助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