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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 筑牢寄递安全‘防火墙’”典型案例
时间:2022-07-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目录

  1.张某、岩某走私、运输毒品案

  2.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3.唐某其、罗某其贩卖毒品案

  4.祝某慧洗钱案

 

  1 、法网恢恢,装作不知道就想逃避法律的制裁?

  张某、岩某走私、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岩某,男,1982年9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10月出生,无业。 

  2020年4月17日晚,云南省某镇岩某,受上线委托,帮其将豆腐皮、剁辣椒、金银花、芒果干等物品送至孟连县一宾馆,并收取1120元。岩某邀表弟岩某某一同开车前往送货后,按照要求开好一间客房,并将物品装在一个纸箱内放在宾馆前台。第二天晚上,另一被告人张某也受同一上线委托从昆明前往该宾馆,按照指示入住岩某事先开好的房间并收取上线2300元。张某入住后,岩某再次来到孟连县该宾馆,将放在前台的物品拿到客房交给张某。次日早晨,张某购买了胶带等物品,将岩某转交物品重新分装、打包为两个包裹放在宾馆前台。当日上午,该两纸箱被分别寄往南昌和昆明。 

  随后,该两件包裹分别在快递车上被截获。南昌截获的包裹中,有两罐液态剁辣椒检测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重量共计2837.3克。快递车上截获的包裹中,几包豆腐皮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63.6克。 

  【诉讼及履职情况】

  2021 年5月25日,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岩某、以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并对岩某的表弟岩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一审期间,岩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11月26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对岩某的量刑建议,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2年3月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对张某的量刑建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并维持了对岩某的原审判决。 

  因该案系跨境、跨地域的寄递毒品犯罪,犯罪行为隐蔽,证据链条长,取证难度大。检察官通过与侦查人员共同分析研判案情、围绕案件疑点、难点提出补证意见等方式不断夯实证据体系。因犯罪嫌疑人岩某及其表弟岩某某与张某互不相识,分属同一运输链条上的不同运输环节,归案后三人均辩称对所运输物品系毒品不明知。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张某、岩某、岩某某之间及岩某与上线,张某与上线之间的短信、微信等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内容,补充岩某、张某在案发期间的行程轨迹,以证明岩某、张某明知所转递物品系毒品,且处于运输环节。认真审查了该交接毒品宾馆的视频监控,发现张某在打包好的两个包装纸箱上写了“小心易碎”几个字,进一步证明其明知两包装箱将进入运输环节。 

  经对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取证后各环节证据的全面梳理,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两名达到起诉标准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同时,针对岩某的表弟岩某某,综合微信转账记录、宾馆监控视频等证据,认为认定其明知自己运输毒品的证据不足,依法对其作出存疑不起诉处理,并制作了详细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当面向侦查机关送达并说理,得到了侦查机关的认可。本案犯罪嫌疑人均系存在涉毒前科劣迹人员,文化程度较低,初期悔罪表现较差,通过检察官提审讯问、释法说理,最终,岩某、张某均自愿认罪悔罪,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犯的行为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获得从轻处罚。 

  以本案为契机,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对近年来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特别是针对寄递毒品犯罪案件中证据多、取证难、证明体系复杂的特点,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侦查机关及时加强对毒品犯罪客观证据的有效提取,加强对毒品犯罪案件的规范办案,加强对毒品犯罪全链条侦查和打击力度,并联合制订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工作规定》《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两份规范性文件。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跨省跨区域重大毒品犯罪。办案中,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调取和固定证明犯罪的关键证据,以有力的证据体系作为案件基石。在取得充分证据的基础上,积极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分化瓦解了犯罪嫌疑人的攻守同盟,为指控犯罪提供了支撑,提升了办案效果。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强化法律监督,共同建立了强化侦查取证、加强侦检协作的工作机制。 

  2 、只要从中牟利,就是贩毒!

  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被告人宋某,女,1985年8月出生,无业。 

  宋某娟与被告人宋某系表姐妹关系。宋某娟找宋某帮忙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宋某表示同意。2021年1至5月,宋某收取宋某娟的购毒款后,将自己的购毒款与宋某娟购毒款分别或者合起来向彭某(另案处理)转账,先后4次购买冰毒,数量分别为约10克、10克、5克、5克。宋某在彭某家中拿到共同购买的冰毒后,先与彭某拿出一部分共同吸食,再把剩余的冰毒平均分成两份,将其中一份放在衣服或裤子口袋里通过快递寄给宋某娟,向宋某娟虚报冰毒单价进行牟利。2021年5月,侦查机关在宋某娟家中卫生间查获白色晶体状物体一小包,净重1.6303克,经鉴定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9月30日,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对宋某提起公诉。2021年12月28日,分宜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被告人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引导侦查取证厘清疑点焦点。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紧紧围绕宋某在代购毒品过程中是否存在截留克扣毒品、变相加价等行为焦点疑点,提出补证意见,查明犯罪事实。经讯问彭某,彭某供述与宋某供述一致,称宋某每次购买毒品后直接从购买的毒品中拿出部分一起进行吸食后,宋某再把剩余的毒品拿回家。经对行为人联络沟通方面的电子证据进行调取,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和分析研判,查实宋某在为宋某娟购买毒品过程中,存在虚报毒品单价牟利的行为。 

  (二)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本案中宋某只承认有运输毒品的行为,拒不供述贩卖毒品的行为。检察机关耐心细致开展释法说理,告知宋某私下截留、从中克扣毒品,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宋某最终认罪认罚。 

  【典型意义】

  对于在办理毒品案件中涉及的代购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取证,查明行为人代购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属于变相贩卖毒品的行为,为最终认定贩卖毒品罪奠定了证据基础。 

  3、警惕!电子烟“变身”新型毒品

  唐某其、罗某其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唐某其,男,1999年6月出生,务工人员。 

  被告人罗某其,男,1996年5月出生,无业。 

  2021年7月起,被告人唐某其为牟取不当利益,通过在个人朋友圈宣传的方式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电子烟,累计向黄某、罗某其等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及灌装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烟油的电子烟46次,合计约60支,每支电子烟单价150-200元,灌装一支烟油收费100元,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经鉴定,烟油内检出ADB-BUTINACA成分,液体内ADB-BUTINACA含量为0.2%。2021年7月、8月,罗某其先后两次联系唐某其为赵某云购买3支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共获利30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12月29日,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唐某其、罗某其提起公诉。2022年1月19日,共青城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罗某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引导侦查完善证据链条。本案系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手机电子数据、快递信息并结合扣押毒品及鉴定意见、二被告人供述,以证明二人主观犯意及客观行为,确保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二)积极宣传新型毒品危害及后果。检察机关在新媒体平台多次开展以案释法,强调新型毒品电子烟中所含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系2021年7月1日被国家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该类毒品的危害性不低于传统毒品,贩卖或容留他人吸食均可能涉嫌犯罪。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案件中,延伸检察职能,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会公众认清新型毒品危害,有力打击新型毒品犯罪。 

  4 、让毒资无处可逃!从根源上铲除滋生毒品犯罪的土壤

  祝某慧洗钱案

  被告人祝某慧,女,1991年10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祝某慧明知被告人杨某贩卖毒品,为掩饰、隐瞒毒资,在杨某贩卖毒品获取毒资后,通过微信资金账户收取毒资,共计金额10300元。 

  2020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在鹰潭某KTV楼下贩卖约4克K粉和3包神仙水给占某飞吸食,占某飞转账3500元给杨某,杨某将该笔毒资3500元微信转账至祝某慧,祝某慧予以收取。2020年5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在鹰潭某KTV楼下贩卖约3克K粉和3包神仙水给占某飞吸食,占某飞转账3000元给杨某,杨某将该笔毒资3000元微信转账至祝某慧,祝某慧予以收取。2020年6月3日晚上,被告人杨某在鹰潭市某酒店楼下车内,以400元一克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罗某贩卖10克K粉,6月5日晚,杨某在某酒店楼下车内收取罗某购毒钱款时,被告人祝某慧使用本人微信资金账户收取罗某3800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1年2月7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被告人祝某慧提起公诉。2021年3月16日,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洗钱罪判处祝某慧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对于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洗钱案件,检察机关实行一案一介入,开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督促全面收集证据,及时移送审查起诉。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收集杨某、祝某慧手机、微信聊天、通讯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以夯实案件证据链条。 

  (二)加强协作,依法办理洗钱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规范办理洗钱犯罪案件,强化与有关办案机关的信息互通,会同市人民银行、经济犯罪侦查等部门会商研讨,准确把握洗钱案件定罪与量刑标准,保证案件质量。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突出打财断血,依法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瓦解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从根源上铲除滋生毒品犯罪的土壤。  
 
 检察长致辞

      欢迎您光临铅山县人民检察院网站!真诚地期望您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帮助和指导,推进铅山检察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铅山县地处武夷山脉北麓,东连上饶县,西接弋阳县、贵溪市,南临福建省武夷山市、光泽县,北接横峰县。全县总面积2178平方公里,人口48万,现辖18个乡镇(中心),其中有2个少数民族乡,161个行政村,15个居委会。

      铅山山川秀美,人文荟萃。晚唐诗人王驾曾以“鹅湖山下稻粱肥”、“家家扶得醉人归”的诗句,生动描绘了农耕经济时代铅山的富足与和谐。宋代哲学家朱熹与陆九渊兄弟的“鹅湖之会”在中国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著名词人辛弃疾晚年寓居铅山,写下许多脍炙人口的千古名篇。《中国史纲要》载:明清之际,铅山就与上海的松江、江浙的苏杭、安徽的芜湖、江西的景德镇并称“江南五大手工业中心”,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最早的地区之一。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鹅湖书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连史纸制作工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鹅湖山国家级森林公园这四块闪亮的“国”字号招牌,是铅山实施大开放、实现大发展的精美名片。

      铅山地表资源优越,全县森林覆盖率74.6%,山林面积250万亩。铅山地下资源丰富,已探明的矿产有铜、铅、锌、煤、石灰石、花岗岩等30余种,全国第二大铜矿永平铜矿坐落境内。县内自然、生态、历史、人文之“八千景观”(千古一辩鹅湖书院、千峰之首黄岗山、千载寺观葛仙山、千年古镇河口镇、千首词圣辛弃疾、千古名臣费宏、千篇华章蒋士铨、千年纸都石塘镇),为铅山发挥后工业时代优势,做大做强旅游业提供了强大的资源支撑。

      伴随着铅山经济社会不断前进的步伐,铅山县人民检察也一直在不断成长进步。多年来,我们牢记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神圣职责,捍卫正义、弘扬正气,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强化监督、维护公平,用具体行动践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谱写了检察工作新篇章,为促进铅山社会和谐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信息共享,沟通无限。紧跟时代发展旋律,走互联网+科技强检之路,回归“信息为核心”的检察信息化,是检察机关与时俱进、跨越发展的现实需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网站打开了一扇与信息世界交流的窗口,搭建了一个与各级检察机关共享信息的平台,架起了一道与广大人民群众无限沟通的桥梁。我们愿通过这个窗口,以崭新的视角,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向人民群众反映铅山检察工作情况,展现铅山检察风貌;我们愿通过这个平台,认真倾听所有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更好地改进铅山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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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电话:0793-5332156 邮编:3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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