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饶检控申刑申复决〔2018〕1号
申诉人郑**,男,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311,汉族,上饶县人,住上饶县**路**号**栋**室。
申诉人郑**因徐**涉嫌诈骗一案,不服上饶县人民检察院饶县检公诉刑不诉[2017]95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人认为,徐**收了3万元费用,既不为申诉人办理过桥业务,也不退还款项,而是将骗取的款项通过手机银行多次转账转移。在贷款到期前一天再次要求申诉人打款1万元未得逞后,失去联系。徐**非法占有目的明确,请求本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6年7月11日,徐**与上饶县****二手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公司支付了五万元定金后,徐**以该车是在银行贷款购买,需要提前还款才能办理过户为由,先后两次要求公司垫付银行提前还款的81.8万元。7月13日至7月18日,**公司按照徐**要求,将81.8万元汇入了徐**指定账号。之后徐**通过手机银行多次转账,转移了该笔资金,致使该车过户手续一直无法办理。案发时,徐**在泰国境内,并未向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而是将其中50.6万元用于归还熊**欠款,其余部分刷POS机。
2016年6月份,申诉人郑**因公司在**银行一笔100万元的贷款即将到期,需找人垫资办理转贷手续,联系徐**,后双方约定每天千分之四的费用。2016年7月11日,徐**收取了郑**预付的三万元手续费。之后郑**联系徐**,徐**不予回复或找理由推脱,最终未能为郑**办理该项业务,三万元手续费也未予退还。
本院复查认为,徐**隐瞒事实真相,未按照约定办理车辆提前还款手续,未依约为郑**办理贷款过桥业务,手续费也未予退还。但本案证明徐**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证据有所欠缺,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决定:上饶县人民检察院饶县检公诉刑不诉[2017]95号不起诉决定正确,予以维持。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