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发展,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推动司法办案中矛盾有效化解,规范人民检察院检察听证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本院拟建立听证员库,现决定在铅山县范围内公开选任一批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享有一定社会公信力、有时间参与听证、热心检察工作的社会各界代表担任本院听证员库成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范围
听证员库成员征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专家学者、律师、鉴定人员等。
二、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库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龄为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本院听证工作安排并经考察合格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4.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库成员:
1.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听证员职责与义务
1.被选任的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本院组织的听证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公正发表听证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听证义务,遵守本院听证纪律,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四、听证员任职期限
听证员采取聘任形式,颁发聘任证书,任期五年。
五、选任方式
1. 单位推荐。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文化素养较高、法律水平较高的人员可以积极推荐;
2. 个人自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可以至铅山县人民检察院一楼12309检察服务中心填写报名表后参加选任。截止时间:2022年9月15日。
六、注意事项及联系方式
经筛选后,对符合条件报名的听证员,工作人员将以电话形式与其取得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
联 系 人:曾含之
联系电话:5332000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