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知晓度、参与率和满意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民检察院现向社会各界征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线索,现公告如下: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原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或者具体执行实施行为存在下列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违法执行: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发放执行款;违法终止执行;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裁定;滥用执行权、超标的查封、违法拍卖等;
(二)怠于执行:自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
(四)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支持起诉,是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履职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支持起诉:
(一)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经向有关部门反映未妥善解决的;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的;
(三)请求给付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等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四)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五)因遭受人身损害或遭受家庭暴力,具有起诉意愿,但因害怕本人、父母、子女等遭受报复等不敢起诉或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六)军人或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七)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或者单方采取捏造法律关系、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可向本院及时反映: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七)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八)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九)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十)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十一)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十二)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十三)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十四)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十五)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广大人民群众若发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案件线索,请踊跃申请监督或举报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