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官方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案例聚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护航见义勇为,不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时间:2020-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就是对见义勇为最生动的诠释。近年来,因见义勇为反被讹、反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以致“扶不扶”“扶不起”成了社会痛点,大家对“见义勇为”畏首畏尾。

  针对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扶不扶”、“救不救”问题,民法典设立设立了“好人条款”,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保护伞”,首次确定了见义勇为救助行为人的责任豁免规则,可以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提高好人“出手相救”的积极性。民法典设立的“好人条款”,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保护伞”。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解读见义勇为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法律的底色是世道人心,法律也始终是站在善良与正义的这一边。法律一直都是道德的指挥棒,民法典为见义勇为护航,保护激励好人多行社会善行善举,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从结果的层面消除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从而形成一种互帮互助的社会风气,减少施救人的顾虑。

 
 通知公告

  • 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二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2025年第二季度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共计33件,涉及司法活动33件。其中院领导填报11件,第一检察部填报8件,第二检察部填报10件,第三检察部填报4件。

    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您的位置:首页>案例聚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护航见义勇为,不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就是对见义勇为最生动的诠释。近年来,因见义勇为反被讹、反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以致“扶不扶”“扶不起”成了社会痛点,大家对“见义勇为”畏首畏尾。

  针对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扶不扶”、“救不救”问题,民法典设立设立了“好人条款”,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保护伞”,首次确定了见义勇为救助行为人的责任豁免规则,可以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提高好人“出手相救”的积极性。民法典设立的“好人条款”,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保护伞”。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解读见义勇为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法律的底色是世道人心,法律也始终是站在善良与正义的这一边。法律一直都是道德的指挥棒,民法典为见义勇为护航,保护激励好人多行社会善行善举,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从结果的层面消除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从而形成一种互帮互助的社会风气,减少施救人的顾虑。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电话:0793-5332156 邮编:334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