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就是对见义勇为最生动的诠释。近年来,因见义勇为反被讹、反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事件并不少见,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以致“扶不扶”“扶不起”成了社会痛点,大家对“见义勇为”畏首畏尾。
针对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扶不扶”、“救不救”问题,民法典设立设立了“好人条款”,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保护伞”,首次确定了见义勇为救助行为人的责任豁免规则,可以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提高好人“出手相救”的积极性。民法典设立的“好人条款”,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保护伞”。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解读见义勇为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法律的底色是世道人心,法律也始终是站在善良与正义的这一边。法律一直都是道德的指挥棒,民法典为见义勇为护航,保护激励好人多行社会善行善举,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从结果的层面消除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从而形成一种互帮互助的社会风气,减少施救人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