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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吴某被铅山县某公司聘请,从事该公司后勤工作。2021年12月,吴某在上班期间被余某饲养在公司的狼狗咬伤。事后,吴某与余某就其人体损伤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果,吴某向铅山县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我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责任认定、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了充分阐释。案件双方当事人就己方观点及诉求进行了详细陈述,与会听证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发表了听证意见。在人大代表、检察官、法院代表、工会代表的共同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和解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余某和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8800元,并当场兑付。吴某也通过代理律师当场向法院代表提交了民事撤诉申请书,自愿终结所有纠纷诉求。
下一步,我院将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积极引入多元力量参与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纠纷化解,推动民事检察办案听证工作常态化开展,将化解矛盾贯穿于监督办案全过程,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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