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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促和解 多元诉调聚合力
时间:2022-07-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以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在打造民事支持起诉特色检察品牌基础上,积极探索“支持起诉+矛盾化解”工作新模式,助力矛盾纠纷化解,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近日,我院以检察听证为载体,联合“法院+工会+人大代表”等多方力量,对一起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进行检察听证,首次在检察环节实现诉求和解。

2020年6月,吴某被铅山县某公司聘请,从事该公司后勤工作。2021年12月,吴某在上班期间被余某饲养在公司的狼狗咬伤。事后,吴某与余某就其人体损伤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果,吴某向铅山县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我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责任认定、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了充分阐释。案件双方当事人就己方观点及诉求进行了详细陈述,与会听证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发表了听证意见。在人大代表、检察官、法院代表、工会代表的共同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和解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余某和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8800元,并当场兑付。吴某也通过代理律师当场向法院代表提交了民事撤诉申请书,自愿终结所有纠纷诉求。

    下一步,我院将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积极引入多元力量参与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纠纷化解,推动民事检察办案听证工作常态化开展,将化解矛盾贯穿于监督办案全过程,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通知公告

  • 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二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2025年第二季度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共计33件,涉及司法活动33件。其中院领导填报11件,第一检察部填报8件,第二检察部填报10件,第三检察部填报4件。

    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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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促和解 多元诉调聚合力

 
  今年以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在打造民事支持起诉特色检察品牌基础上,积极探索“支持起诉+矛盾化解”工作新模式,助力矛盾纠纷化解,切实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近日,我院以检察听证为载体,联合“法院+工会+人大代表”等多方力量,对一起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进行检察听证,首次在检察环节实现诉求和解。

2020年6月,吴某被铅山县某公司聘请,从事该公司后勤工作。2021年12月,吴某在上班期间被余某饲养在公司的狼狗咬伤。事后,吴某与余某就其人体损伤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未果,吴某向铅山县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我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责任认定、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了充分阐释。案件双方当事人就己方观点及诉求进行了详细陈述,与会听证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发表了听证意见。在人大代表、检察官、法院代表、工会代表的共同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和解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余某和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8800元,并当场兑付。吴某也通过代理律师当场向法院代表提交了民事撤诉申请书,自愿终结所有纠纷诉求。

    下一步,我院将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积极引入多元力量参与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纠纷化解,推动民事检察办案听证工作常态化开展,将化解矛盾贯穿于监督办案全过程,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电话:0793-5332156 邮编:3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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