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官方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案例聚焦
打“假官司”惹真麻烦
时间:2023-08-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某企业因经营不善,拖欠数百万工资未付、债务未还,曾某也是债主之一。

2019年,曾某听闻法院将执行到该企业部分标的款,但不足以偿还该企业被立案执行的全部债务,按比例分配,所有债权人只能实现不到百分之四十。

为了让自己的债权在这次分配中全部实现,曾某与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朱某商量,将债权金额增加数倍,伪造假借条进行民事诉讼。

因当时企业管理混乱,无人理事,加之事先内外串通,凭借虚假的借条与账本,以及朱某作为债权经手人虚假的陈述、被告的缺席,曾某如愿赢了官司,并以虚增的债权金额参与到执行标的款的分配中。

最终,曾某分得的执行标的款已超出其实际债权金额。

扣除打假官司花费的诉讼费后,曾某将多得到的标的款分了部分给朱某。朱某劝曾某放弃尚未执行到位的虚增债权,但曾某不愿,称“既然打了官司,钱我都要到位,一分都不能少”。



检察机关在协助政府核查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发现曾某与该企业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最终获得关键性证据,揭开了虚假诉讼的面纱。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法院裁定案件重新审理,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曾某作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执行依据被撤销,曾某分配所得标的款被依法执行回转。


虚假诉讼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有:

一是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的法律责任,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11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5.11.3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11.7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11.10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11.14

    徐元健

    党组书记、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11.17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11.21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11.24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11.28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接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您的位置:首页>案例聚焦

打“假官司”惹真麻烦

某企业因经营不善,拖欠数百万工资未付、债务未还,曾某也是债主之一。

2019年,曾某听闻法院将执行到该企业部分标的款,但不足以偿还该企业被立案执行的全部债务,按比例分配,所有债权人只能实现不到百分之四十。

为了让自己的债权在这次分配中全部实现,曾某与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朱某商量,将债权金额增加数倍,伪造假借条进行民事诉讼。

因当时企业管理混乱,无人理事,加之事先内外串通,凭借虚假的借条与账本,以及朱某作为债权经手人虚假的陈述、被告的缺席,曾某如愿赢了官司,并以虚增的债权金额参与到执行标的款的分配中。

最终,曾某分得的执行标的款已超出其实际债权金额。

扣除打假官司花费的诉讼费后,曾某将多得到的标的款分了部分给朱某。朱某劝曾某放弃尚未执行到位的虚增债权,但曾某不愿,称“既然打了官司,钱我都要到位,一分都不能少”。



检察机关在协助政府核查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发现曾某与该企业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最终获得关键性证据,揭开了虚假诉讼的面纱。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法院裁定案件重新审理,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曾某作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执行依据被撤销,曾某分配所得标的款被依法执行回转。


虚假诉讼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有:

一是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的法律责任,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电话:0793-5332156 邮编:334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