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官方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案例聚焦
打“假官司”惹真麻烦
时间:2023-08-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某企业因经营不善,拖欠数百万工资未付、债务未还,曾某也是债主之一。

2019年,曾某听闻法院将执行到该企业部分标的款,但不足以偿还该企业被立案执行的全部债务,按比例分配,所有债权人只能实现不到百分之四十。

为了让自己的债权在这次分配中全部实现,曾某与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朱某商量,将债权金额增加数倍,伪造假借条进行民事诉讼。

因当时企业管理混乱,无人理事,加之事先内外串通,凭借虚假的借条与账本,以及朱某作为债权经手人虚假的陈述、被告的缺席,曾某如愿赢了官司,并以虚增的债权金额参与到执行标的款的分配中。

最终,曾某分得的执行标的款已超出其实际债权金额。

扣除打假官司花费的诉讼费后,曾某将多得到的标的款分了部分给朱某。朱某劝曾某放弃尚未执行到位的虚增债权,但曾某不愿,称“既然打了官司,钱我都要到位,一分都不能少”。



检察机关在协助政府核查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发现曾某与该企业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最终获得关键性证据,揭开了虚假诉讼的面纱。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法院裁定案件重新审理,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曾某作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执行依据被撤销,曾某分配所得标的款被依法执行回转。


虚假诉讼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有:

一是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的法律责任,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通知公告

  • 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二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2025年第二季度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共计33件,涉及司法活动33件。其中院领导填报11件,第一检察部填报8件,第二检察部填报10件,第三检察部填报4件。

    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您的位置:首页>案例聚焦

打“假官司”惹真麻烦

某企业因经营不善,拖欠数百万工资未付、债务未还,曾某也是债主之一。

2019年,曾某听闻法院将执行到该企业部分标的款,但不足以偿还该企业被立案执行的全部债务,按比例分配,所有债权人只能实现不到百分之四十。

为了让自己的债权在这次分配中全部实现,曾某与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朱某商量,将债权金额增加数倍,伪造假借条进行民事诉讼。

因当时企业管理混乱,无人理事,加之事先内外串通,凭借虚假的借条与账本,以及朱某作为债权经手人虚假的陈述、被告的缺席,曾某如愿赢了官司,并以虚增的债权金额参与到执行标的款的分配中。

最终,曾某分得的执行标的款已超出其实际债权金额。

扣除打假官司花费的诉讼费后,曾某将多得到的标的款分了部分给朱某。朱某劝曾某放弃尚未执行到位的虚增债权,但曾某不愿,称“既然打了官司,钱我都要到位,一分都不能少”。



检察机关在协助政府核查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发现曾某与该企业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嫌虚假诉讼,最终获得关键性证据,揭开了虚假诉讼的面纱。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法院裁定案件重新审理,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曾某作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执行依据被撤销,曾某分配所得标的款被依法执行回转。


虚假诉讼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有:

一是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的法律责任,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电话:0793-5332156 邮编:334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