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官方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案例聚焦
检察官出席巡回法庭 | 为保护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片区)树起法律屏障
时间:2024-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巡回法庭开进案发地】



为进一步加强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片区)司法保护,凝聚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意识,4月11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的陈某某非法狩猎案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案发地铅山县某乡村内公开开庭审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村委会干部到场观摩庭审,当地群众到现场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2年2月在铅山县某水源附近安置了两个钢丝锁套的捕兽夹,根据铅山县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陈某某于2022年2月6日在张某某和余某某两人帮助下将其中一个捕兽夹捕获的小麂取走并带回家中与家人食用。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的捕兽夹为禁猎工具,安置捕兽夹的区域为禁猎区,狩猎期间为禁猎期。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捕获的野生动物系小麂,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3000元。

“我就是想捕点小东西,改善下伙食,以为没啥事,是我法律意识淡薄,现在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真是悔不当初!在这里要感谢司法机关给了我改正错误的机会,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共同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被告人陈某某如是说道。





【法院判决】

经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管理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小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生态修复行为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陈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普法宣传】


宣判后,案件承办人向在场的村干部及群众对本案进行了法治宣传,充分阐释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场群众表示:“今天的巡回审判非常有意义,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宣传课,我们回去以后会告诉身边人要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非法狩猎屡见不鲜,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保护物种多样性及生态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也会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






 
 通知公告

  • 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二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2025年第二季度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共计33件,涉及司法活动33件。其中院领导填报11件,第一检察部填报8件,第二检察部填报10件,第三检察部填报4件。

    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您的位置:首页>案例聚焦

检察官出席巡回法庭 | 为保护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片区)树起法律屏障


【巡回法庭开进案发地】



为进一步加强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片区)司法保护,凝聚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意识,4月11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的陈某某非法狩猎案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案发地铅山县某乡村内公开开庭审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村委会干部到场观摩庭审,当地群众到现场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2年2月在铅山县某水源附近安置了两个钢丝锁套的捕兽夹,根据铅山县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陈某某于2022年2月6日在张某某和余某某两人帮助下将其中一个捕兽夹捕获的小麂取走并带回家中与家人食用。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的捕兽夹为禁猎工具,安置捕兽夹的区域为禁猎区,狩猎期间为禁猎期。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捕获的野生动物系小麂,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3000元。

“我就是想捕点小东西,改善下伙食,以为没啥事,是我法律意识淡薄,现在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真是悔不当初!在这里要感谢司法机关给了我改正错误的机会,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共同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被告人陈某某如是说道。





【法院判决】

经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管理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小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生态修复行为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陈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普法宣传】


宣判后,案件承办人向在场的村干部及群众对本案进行了法治宣传,充分阐释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场群众表示:“今天的巡回审判非常有意义,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宣传课,我们回去以后会告诉身边人要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非法狩猎屡见不鲜,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保护物种多样性及生态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也会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电话:0793-5332156 邮编:334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