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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片区)司法保护,凝聚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意识,4月11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的陈某某非法狩猎案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案发地铅山县某乡村内公开开庭审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村委会干部到场观摩庭审,当地群众到现场旁听庭审。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2年2月在铅山县某水源附近安置了两个钢丝锁套的捕兽夹,根据铅山县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陈某某于2022年2月6日在张某某和余某某两人帮助下将其中一个捕兽夹捕获的小麂取走并带回家中与家人食用。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的捕兽夹为禁猎工具,安置捕兽夹的区域为禁猎区,狩猎期间为禁猎期。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捕获的野生动物系小麂,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3000元。
“我就是想捕点小东西,改善下伙食,以为没啥事,是我法律意识淡薄,现在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真是悔不当初!在这里要感谢司法机关给了我改正错误的机会,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共同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被告人陈某某如是说道。
经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管理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小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生态修复行为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陈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宣判后,案件承办人向在场的村干部及群众对本案进行了法治宣传,充分阐释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场群众表示:“今天的巡回审判非常有意义,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宣传课,我们回去以后会告诉身边人要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近年来,非法狩猎屡见不鲜,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保护物种多样性及生态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也会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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