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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出席巡回法庭 | 为保护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片区)树起法律屏障
时间:2024-04-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巡回法庭开进案发地】



为进一步加强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片区)司法保护,凝聚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意识,4月11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的陈某某非法狩猎案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案发地铅山县某乡村内公开开庭审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村委会干部到场观摩庭审,当地群众到现场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2年2月在铅山县某水源附近安置了两个钢丝锁套的捕兽夹,根据铅山县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陈某某于2022年2月6日在张某某和余某某两人帮助下将其中一个捕兽夹捕获的小麂取走并带回家中与家人食用。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的捕兽夹为禁猎工具,安置捕兽夹的区域为禁猎区,狩猎期间为禁猎期。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捕获的野生动物系小麂,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3000元。

“我就是想捕点小东西,改善下伙食,以为没啥事,是我法律意识淡薄,现在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真是悔不当初!在这里要感谢司法机关给了我改正错误的机会,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共同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被告人陈某某如是说道。





【法院判决】

经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管理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小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生态修复行为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陈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普法宣传】


宣判后,案件承办人向在场的村干部及群众对本案进行了法治宣传,充分阐释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场群众表示:“今天的巡回审判非常有意义,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宣传课,我们回去以后会告诉身边人要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非法狩猎屡见不鲜,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保护物种多样性及生态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也会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11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5.11.3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11.7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11.10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11.14

    徐元健

    党组书记、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11.17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11.21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11.24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11.28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接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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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出席巡回法庭 | 为保护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片区)树起法律屏障


【巡回法庭开进案发地】



为进一步加强武夷山国家公园(江西片区)司法保护,凝聚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意识,4月11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的陈某某非法狩猎案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案发地铅山县某乡村内公开开庭审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村委会干部到场观摩庭审,当地群众到现场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2年2月在铅山县某水源附近安置了两个钢丝锁套的捕兽夹,根据铅山县公安局依法提取的视频资料显示,被告人陈某某于2022年2月6日在张某某和余某某两人帮助下将其中一个捕兽夹捕获的小麂取走并带回家中与家人食用。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的捕兽夹为禁猎工具,安置捕兽夹的区域为禁猎区,狩猎期间为禁猎期。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捕获的野生动物系小麂,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为3000元。

“我就是想捕点小东西,改善下伙食,以为没啥事,是我法律意识淡薄,现在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真是悔不当初!在这里要感谢司法机关给了我改正错误的机会,希望大家以我为戒,共同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被告人陈某某如是说道。





【法院判决】

经法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管理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小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生态修复行为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陈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普法宣传】


宣判后,案件承办人向在场的村干部及群众对本案进行了法治宣传,充分阐释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场群众表示:“今天的巡回审判非常有意义,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宣传课,我们回去以后会告诉身边人要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非法狩猎屡见不鲜,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保护物种多样性及生态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物,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也会给自己引来牢狱之灾!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电话:0793-5332156 邮编:3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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