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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5-11-28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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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依法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

二、吴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

——依法惩处商业银行领域腐败犯罪

三、黄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

四、李某、徐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合作经营”型受贿犯罪

五、王某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违法发放贷款案

——依法惩处以虚假理财手段挪用公款犯罪

六、曾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

——依法惩处信托领域职务犯罪


一、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依法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

【基本案情】

1998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某金融监管单位助理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河南某公司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入股和控股某村镇银行、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5亿余元,造成某村镇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

2015年下半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某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700万余元。

【办理情况】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虽然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并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节,应依法从严惩处。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的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的典型案例。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是防范化解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不仅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损害群众“钱袋子”安全,甚至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国家金融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国家工作人员,负有依法监管金融业务、维护金融安全的职责,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亿余元,违法行使职权为他人谋利,造成巨额贷款无法收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司法机关对刘某判处死缓,终身监禁,彰显了依法从严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的鲜明立场。

二、吴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

——依法惩处商业银行领域腐败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系某国有出资银行行长。2016年,吴某伙同某公司总经理何某商定,利用吴某职务上的便利,向某公司发放5亿元保证贷款,并以交易方式给予吴某好处。2017年3月,经吴某审批,某国有出资银行向某公司发放贷款5亿元,年利率8%。该笔贷款发放后,某公司经测算认为该项目利润较高,遂通过何某向吴某提出,除支付正常利息外,额外给付吴某贷款年利率9.5%的固定回报。吴某表示同意,并与何某约定,两人获取该款后平分。之后,某公司按约定先后三次将年利率9.5%的利息共计1.42亿余元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转入吴某、何某提供的公司账户。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出具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还收受他人贿赂1.32亿余元。2015年至2017年,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余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11年至2018年,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余元,造成损失3026万余元。2015年至2017年,吴某违反规定,伙同他人由某银行出具保函,承诺对相关公司3亿元贷款的本息承担补足义务。

【办理情况】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反规定,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吴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吴某的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商业银行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商业银行行长作为银行经营活动的核心决策者,承担着经营管理、授信审批、贷款发放、风险防控等重要职责,是维护金融安全的“关键少数”,以公谋私、违法犯罪,不仅导致银行资金和国有资产流失,还严重破坏金融市场和行业生态。本案中,吴某利用担任银行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发放5亿元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以收取虚假咨询服务费的方式获得固定回报,其实质是吴某利用职权给某公司发放贷款获取的对价,是金融领域典型的权力寻租,符合权钱交易本质。司法机关对吴某依法惩处,彰显了严惩银行领域腐败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的坚定决心。

三、黄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黄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机构业务部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黄某森实际控制公司进入某国有商业银行特定客户名单等事项提供帮助。黄某与黄某森约定,由黄某森先以“安家费”名义给予黄某部分费用,待黄某离职进入黄某森实际控制公司后,再以“薪酬”名义继续给予钱款。

2018年3月,被告人黄某收受黄某森实际控制公司以“安家费”名义给予的3000万元后,从某国有商业银行辞职,并于2018年8月13日与该公司下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500万元/年,奖金500万元/年。截至2022年3月13日,黄某森实际控制公司以“安家费”“奖金”“工资”等名义给予黄某财物共计4268万余元,另有“薪酬”1011万余元未支付。

此外,黄某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3万余元。

【办理情况】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某国有商业银行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黄某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例。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往往涉及任职期间谋利、离职后“领薪”等诸多环节,甚至还可能披上“人才引进”“专家顾问”“企业高管”等合法外衣,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本案中,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离职后到请托人实际控制公司工作,非法收受财物,实系权钱交易。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判处刑罚,明确划出法律红线,净化了金融市场生态,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四、李某、徐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合作经营”型受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国有信托公司南京、苏州业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某国有信托公司业务部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将某国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由苏州某公司承销,并安排信托计划融资方与苏州某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协议,为该公司谋取了巨额利益。2018年至2022年,李某、徐某经与苏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共谋,在不实际出资情况下,通过与沈某合伙经营公司分配公司利润的方式,非法收受沈某给予的财物。其中,李某收受财物共计1435万余元,8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徐某收受财物共计1431万余元。

【办理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徐某犯受贿罪,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李某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李某、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宣判后,李某、徐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合作经营”型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涉及投资者众多、投资金额大、资金管理要求高,严格规范落实行业监管规定,才能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被告人李某、徐某作为国有信托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将信托计划交由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公司承销,安排第三方与信托计划融资方签订委托销售合同,提高了融资成本,增加了金融风险,破坏了金融秩序。李某、徐某以“合作经营”为名收受财物,设置重重“防火墙”,进行权钱交易,应依法惩处。司法机关对李某、徐某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信托行业腐败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依法严惩金融领域受贿犯罪的坚定决心。

五、王某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违法发放贷款案

——依法惩处以虚假理财手段挪用公款犯罪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参股银行支行副行长、行长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伙同李某、高某、谢某等人,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或定期存款等业务过程中,向某科技公司等22家单位出具虚假的理财协议、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将上述单位本应存入某银行的理财资金、定期存款直接或通过王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账户,挪用给北京某公司等单位进行营利活动,收取高额利息。案发时,尚有本息合计17.7亿余元未退还。

另查明,王某在挪用公款过程中,为顺利获得出资单位资金,向国有公司人员邸某行贿1600万余元,向非国有公司人员高某行贿5300万余元、陈某行贿130万余元。王某将挪出的公款交由北京某公司用于营利活动并收取高额利息,另收取该公司负责人李某给予的好处费8200万余元。后期因部分公款无法归还,王某伙同上级分行负责人员违法发放银行贷款8.1亿余元,并将上述贷款用于填补挪用公款形成的资金缺口。

【办理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未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王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行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所犯受贿罪、行贿罪从轻处罚。王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所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从轻处罚。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八万元。宣判后,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以虚假理财手段挪用公款犯罪的典型案例。银行工作人员以虚假理财手段挪用公款,不仅直接造成金融机构资金缺口,影响资金流动性与信贷投放能力,还破坏金融机构公信力、削弱金融监管有效性,危害金融安全。本案中,王某作为国有参股银行支行副行长、行长,通过在虚假理财协议上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方式,截留理财资金并挪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还实施受贿、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违法发放贷款等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司法机关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充分发挥刑罚震慑作用,有力维护了金融安全。

六、曾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

——依法惩处信托领域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曾某利用担任某国有控股信托公司创新并购二部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某集团及关联公司不符合贷款资格条件,受该信托公司创新并购中心总经理李某(另案审理中)指使,违反国家规定,隐瞒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巨额民间债务、公司资产负债表虚增资产等问题,将贷款资料呈报某信托公司总部,促成发放贷款共计23亿余元,造成该信托公司巨额经济损失。曾某收取请托人给予的好处费1790万余元。

【办理情况】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曾某在违法发放贷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受贿犯罪所得已大部分追缴到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曾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信托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信托领域职务犯罪直接危害信托资金安全,不仅给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带来重大损失,而且可能引发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危害整体金融稳定。本案中,被告人曾某身为贷款审批审查人员,明知相关单位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规签批上报材料并促成贷款发放,造成信托公司巨额经济损失,严重影响金融信托资金安全。司法机关对曾某依法定罪量刑,发挥了警示作用,起到了震慑效果,有力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通知公告
  • 因工作需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警务辅助人员2名。

    二、招聘原则及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线上报名、资格审查、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政治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取。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即1991年2月26日后出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能熟练使用办公软件。报考者的学历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26年2月26日前取得。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有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和法治观念,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服从检察机关管理及工作安排。

    5.政治合格,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团结协作精神,吃苦耐劳,服从安排,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6.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5.0,无色盲、无重听。

    7.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警察类院校或者政法类专业的毕业生;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专门矫治教育的;

    (4)因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本人及三代直系血亲有精神病史的;

    (8)有明显文身疤痕、传染性疾病的;

    (9)国家和本省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程序招聘程序: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聘用


    (一)报名时间2026年2月26日-2026年3月5日。

    (二)报名方式采取线上报名,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文末扫码下载)发送至邮箱jianfeng_hr2026@163.com。

    (三)资格审查

    1.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查(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2.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对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材料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一经核实,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弄虚作假相关责任。我公司将依据资格审查结果,从符合条件的人员当中按照一定比例择优通知报名人员参加体能测试、面试。

    (四)笔试

    1.笔试工作由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笔试具体日期及具体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2.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五)体能测试

    1.体能测试具体日期及有关事项另行公告(关注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众号),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测试项目为10米×4往返跑、800/1000米跑、纵跳摸高。体能测试采取达标制,三项合格视为通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标准如下:


    2.考生应当根据个人身体状况,自愿参加体能测试;如本人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主动放弃测试,并出具书面放弃声明。

    3.入闱体能测试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能测试,未按要求参加体能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4.体能测试各项成绩由参加体测人员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方可进入后续面试环节。

    (六)面试

    1.通过体能测评的考生按照笔试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1:3比例确定入闱面试人员;如遇末位同分情况,一并入闱面试;未达到比例时,按照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入闱面试人员名单在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众号公布。

    2.面试工作由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具体日期及有关事项另行公告,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

    3.面试采取半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对应聘人员的应聘目的、政治立场、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和价值观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满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未达合格线的不予录取。

    4.考生综合总成绩计算方式:综合总成绩=笔试成绩+最终面试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总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第3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处理。综合总成绩相同的,先按本公告规定的优先招聘条件,再根据最终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


    (七)体检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政治考察对象,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费用自理。


    (八)政治考察按照有关规定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治考察,政治考察主要考察考生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及是否存在不得报名的情形。政治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九)递补体检和政治考察缺席或不合格而造成职位空缺的、有人放弃聘用或辞职造成职位空缺的,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聘用体检、政治考察均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报考人员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由报考人员自行解除,凭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五、公示及聘用拟定拟聘用人员名单,通过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众号对外发布拟录用公告,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与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确定试用期。聘用期待遇根据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六、招聘纪律应聘人员必须遵守招考纪律要求,服从招聘组织实施部门的安排。

    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应考试或聘用资格者;

    (二)应聘人员在体能测试、面试和笔试过程中作弊者;

    (三)有其他违纪情形者。


    七、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应确保手机通信畅通,参加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政治考察时,应携带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食宿自行解决。

    (三)应聘人员提交的各项材料,由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存档保管,不再退还。

    (四)本次未尽事宜由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18907031820

    邮箱:jianfeng_hr2026@163.com

    附件:《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扫描下载报名表)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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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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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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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依法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

二、吴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

——依法惩处商业银行领域腐败犯罪

三、黄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

四、李某、徐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合作经营”型受贿犯罪

五、王某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违法发放贷款案

——依法惩处以虚假理财手段挪用公款犯罪

六、曾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

——依法惩处信托领域职务犯罪


一、刘某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依法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

【基本案情】

1998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某金融监管单位助理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河南某公司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入股和控股某村镇银行、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5亿余元,造成某村镇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

2015年下半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某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融资贷款、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3700万余元。

【办理情况】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虽然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已退缴,自愿认罪认罚,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并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情节,应依法从严惩处。以受贿罪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的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的典型案例。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是防范化解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不仅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损害群众“钱袋子”安全,甚至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国家金融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国家工作人员,负有依法监管金融业务、维护金融安全的职责,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亿余元,违法行使职权为他人谋利,造成巨额贷款无法收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司法机关对刘某判处死缓,终身监禁,彰显了依法从严惩处金融监管领域腐败犯罪的鲜明立场。

二、吴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

——依法惩处商业银行领域腐败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系某国有出资银行行长。2016年,吴某伙同某公司总经理何某商定,利用吴某职务上的便利,向某公司发放5亿元保证贷款,并以交易方式给予吴某好处。2017年3月,经吴某审批,某国有出资银行向某公司发放贷款5亿元,年利率8%。该笔贷款发放后,某公司经测算认为该项目利润较高,遂通过何某向吴某提出,除支付正常利息外,额外给付吴某贷款年利率9.5%的固定回报。吴某表示同意,并与何某约定,两人获取该款后平分。之后,某公司按约定先后三次将年利率9.5%的利息共计1.42亿余元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转入吴某、何某提供的公司账户。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出具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还收受他人贿赂1.32亿余元。2015年至2017年,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余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11年至2018年,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余元,造成损失3026万余元。2015年至2017年,吴某违反规定,伙同他人由某银行出具保函,承诺对相关公司3亿元贷款的本息承担补足义务。

【办理情况】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反规定,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吴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吴某的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商业银行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商业银行行长作为银行经营活动的核心决策者,承担着经营管理、授信审批、贷款发放、风险防控等重要职责,是维护金融安全的“关键少数”,以公谋私、违法犯罪,不仅导致银行资金和国有资产流失,还严重破坏金融市场和行业生态。本案中,吴某利用担任银行行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公司发放5亿元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以收取虚假咨询服务费的方式获得固定回报,其实质是吴某利用职权给某公司发放贷款获取的对价,是金融领域典型的权力寻租,符合权钱交易本质。司法机关对吴某依法惩处,彰显了严惩银行领域腐败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的坚定决心。

三、黄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黄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部、机构业务部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黄某森实际控制公司进入某国有商业银行特定客户名单等事项提供帮助。黄某与黄某森约定,由黄某森先以“安家费”名义给予黄某部分费用,待黄某离职进入黄某森实际控制公司后,再以“薪酬”名义继续给予钱款。

2018年3月,被告人黄某收受黄某森实际控制公司以“安家费”名义给予的3000万元后,从某国有商业银行辞职,并于2018年8月13日与该公司下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500万元/年,奖金500万元/年。截至2022年3月13日,黄某森实际控制公司以“安家费”“奖金”“工资”等名义给予黄某财物共计4268万余元,另有“薪酬”1011万余元未支付。

此外,黄某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33万余元。

【办理情况】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某国有商业银行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黄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黄某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例。政商“旋转门”受贿犯罪往往涉及任职期间谋利、离职后“领薪”等诸多环节,甚至还可能披上“人才引进”“专家顾问”“企业高管”等合法外衣,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本案中,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离职后到请托人实际控制公司工作,非法收受财物,实系权钱交易。司法机关对其依法判处刑罚,明确划出法律红线,净化了金融市场生态,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四、李某、徐某受贿案

——依法惩处“合作经营”型受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国有信托公司南京、苏州业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上的便利,被告人徐某利用担任某国有信托公司业务部门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将某国有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交由苏州某公司承销,并安排信托计划融资方与苏州某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协议,为该公司谋取了巨额利益。2018年至2022年,李某、徐某经与苏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共谋,在不实际出资情况下,通过与沈某合伙经营公司分配公司利润的方式,非法收受沈某给予的财物。其中,李某收受财物共计1435万余元,8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徐某收受财物共计1431万余元。

【办理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徐某犯受贿罪,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李某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李某、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宣判后,李某、徐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合作经营”型受贿犯罪的典型案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涉及投资者众多、投资金额大、资金管理要求高,严格规范落实行业监管规定,才能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被告人李某、徐某作为国有信托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将信托计划交由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公司承销,安排第三方与信托计划融资方签订委托销售合同,提高了融资成本,增加了金融风险,破坏了金融秩序。李某、徐某以“合作经营”为名收受财物,设置重重“防火墙”,进行权钱交易,应依法惩处。司法机关对李某、徐某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信托行业腐败犯罪“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彰显了依法严惩金融领域受贿犯罪的坚定决心。

五、王某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违法发放贷款案

——依法惩处以虚假理财手段挪用公款犯罪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某国有参股银行支行副行长、行长职务上的便利,分别伙同李某、高某、谢某等人,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或定期存款等业务过程中,向某科技公司等22家单位出具虚假的理财协议、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将上述单位本应存入某银行的理财资金、定期存款直接或通过王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账户,挪用给北京某公司等单位进行营利活动,收取高额利息。案发时,尚有本息合计17.7亿余元未退还。

另查明,王某在挪用公款过程中,为顺利获得出资单位资金,向国有公司人员邸某行贿1600万余元,向非国有公司人员高某行贿5300万余元、陈某行贿130万余元。王某将挪出的公款交由北京某公司用于营利活动并收取高额利息,另收取该公司负责人李某给予的好处费8200万余元。后期因部分公款无法归还,王某伙同上级分行负责人员违法发放银行贷款8.1亿余元,并将上述贷款用于填补挪用公款形成的资金缺口。

【办理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未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王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行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所犯受贿罪、行贿罪从轻处罚。王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所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从轻处罚。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八万元。宣判后,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以虚假理财手段挪用公款犯罪的典型案例。银行工作人员以虚假理财手段挪用公款,不仅直接造成金融机构资金缺口,影响资金流动性与信贷投放能力,还破坏金融机构公信力、削弱金融监管有效性,危害金融安全。本案中,王某作为国有参股银行支行副行长、行长,通过在虚假理财协议上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方式,截留理财资金并挪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还实施受贿、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违法发放贷款等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司法机关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充分发挥刑罚震慑作用,有力维护了金融安全。

六、曾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

——依法惩处信托领域职务犯罪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曾某利用担任某国有控股信托公司创新并购二部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某集团及关联公司不符合贷款资格条件,受该信托公司创新并购中心总经理李某(另案审理中)指使,违反国家规定,隐瞒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巨额民间债务、公司资产负债表虚增资产等问题,将贷款资料呈报某信托公司总部,促成发放贷款共计23亿余元,造成该信托公司巨额经济损失。曾某收取请托人给予的好处费1790万余元。

【办理情况】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曾某在违法发放贷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受贿犯罪所得已大部分追缴到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宣判后,曾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信托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信托领域职务犯罪直接危害信托资金安全,不仅给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带来重大损失,而且可能引发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危害整体金融稳定。本案中,被告人曾某身为贷款审批审查人员,明知相关单位不符合贷款条件,仍违规签批上报材料并促成贷款发放,造成信托公司巨额经济损失,严重影响金融信托资金安全。司法机关对曾某依法定罪量刑,发挥了警示作用,起到了震慑效果,有力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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