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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6-09-28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大 | 中 | 小】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宣传周”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时总结“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中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深化食品安全全链条治理,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5件食品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9月7日

目 录

1.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畜禽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

2.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及溯源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3.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食用农产品大型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行政公益诉讼案

5.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某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籍某贵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畜禽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食品安全 畜禽养殖 无害化处理

【要旨】

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排查畜禽养殖领域案件线索,统筹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履职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履职。

【基本案情】

阿荣旗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大兴安岭南麓,是典型的农业旗县,养殖业为经济支柱产业之一。辖区有7家畜禽养殖场存在畜禽死亡未履行报告义务、无害化处理过程无专业人员在场指导、不符合技术规范、处理场所缺少警示标识和监控等问题;有4家畜禽养殖场存在未规范落实畜禽标识制度、养殖档案信息不全等问题,导致食品安全存有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阿荣旗检察院)在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专项行动中,通过自行研发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进行比对,发现全旗畜禽死亡数和无害化处理企业的处理数差距明显,大量死亡畜禽去向不明,与无害化处理“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的原则不符,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等规定,阿荣旗农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同年6月17日,阿荣旗检察院对该旗农牧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阿荣旗检察院逐一对辖区8家畜禽养殖场和6家保险公司开展实地调查,通过现场拍照、调取无害化处理台账、养殖档案、保险理赔档案和询问养殖场工作人员、保险理赔人员等方式获取证据300余份,查明7家畜禽养殖场存在畜禽死亡未履行报告义务等5大类550余处问题,甚至有少量死亡畜禽通过早市、集市等途径流向餐桌,严重威胁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4家畜禽养殖场未规范落实畜禽标识制度,对饲养的1.16万头牛加施自行编码的标识,且养殖档案缺少出场、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等信息记录,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难以精准溯源,隐患波及整个畜牧行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该旗农牧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查处,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2026年4月2日,阿荣旗检察院向阿荣旗农牧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处置死亡畜禽、危害食品安全和畜牧行业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指导畜禽养殖人员和企业规范落实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加施要求,完善养殖档案,严防问题畜禽违规处置流入市场。

收到检察建议后,阿荣旗农牧局积极整改,并于2026年6月1日回复整改情况。一是依法查处无害化处理违法案件4件,罚款10.31万元;责令7家养殖场立即改正无害化处理不规范行为,推动6家养殖场与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对1家未进行死亡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督促其设立警示标识、安装监控设备,履行报告义务,加大监管、指导力度,确保死亡畜禽规范处理;二是全面摸排辖区畜禽标识加施情况,派发畜禽标识6.3万枚,督促畜禽养殖场将新发标识与原有标识相关联,及时更换标准标识,实现一畜一标,保证唯一性,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三是责令4家养殖档案内容不全的养殖场完善养殖档案,确保内容齐全,实现可追溯管理。

针对阿荣旗农牧局整改情况,阿荣旗检察院开展了跟进调查,实地走访畜禽养殖场、无害化处理企业,评估认为案涉问题已得到依法解决,畜禽养殖全程可追溯、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已得到系统整治,有效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2026年6月29日,决定终结本案。

【典型意义】

畜禽及其制品安全,是关乎老百姓舌尖上安全的民心工程。针对辖区多家养殖场集中暴露的私加畜禽养殖标识、档案管理疏漏、无害化处理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推动监管部门靶向整治养殖场不规范行为,补齐畜禽养殖各环节监管短板,切实维护辖区畜禽养殖行业规范化经营秩序。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及溯源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食用农产品 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药残留 源头监管

【要旨】

针对本地种植主体未按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质量管控缺位造成农产品溯源困难,检察机关可以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健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推动构建从种植到销售的全链条溯源监管体系,防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基本案情】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拥有国家级蔬菜标准化示范园8个、省级12个,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47家,蔬菜种植面积达7382亩,是长三角重要的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2024年5月至2025年4月期间,辖区部分农贸市场销售的当地种植的豆角、芹菜等生鲜蔬菜,在国家、省级和市级食品安全抽检中被检出噻虫嗪、噻虫胺等农药残留超标,不合格率达3.47%,涉及不合格农产品329批次。因承诺达标合格证缺失,“市场端-种植端”的溯源链条断裂,无法溯源具体种植户、地块及其他产品流向,难以确定追责主体,只能处罚销售者,无法在生产源头处置隐患、指导规范用药,致使同类农残超标问题反复发生、屡禁不止,存在前端性食品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4月28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谯城区检察院)在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辖区内农贸市场销售的生鲜蔬菜农残超标且无法溯源等问题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同年5月6日,谯城区检察院对该区农业农村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通过现场走访、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明,在种植环节,牛集镇、十八里镇等4家蔬菜专业种植合作社违反农产品种植环节的法定义务,存在未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未记录农产品生产过程和农药使用情况、未依法配备食用农产品检测设备或虽配备但长期未实际开展检测等问题,致使农产品种植环节及进入流通环节前无法出具真实有效的达标承诺,未经质量安全把关直接上市销售;在流通环节,2024年至2025年,全区有45家生鲜蔬菜零售门店销售的农产品被抽检出农残超标,市场监管部门将线索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后,因承诺达标合格证缺失,85%的农产品无法溯源至具体种植主体和生产地块,源头追责和隐患处置难以落实。

2025年9月15日,谯城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区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落实生产记录和农药管理要求,健全种植环节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实现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到销售的全链条可追溯监管。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农业农村局联合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制定《关于加强本地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方案》,成立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专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案涉4家专业种植合作社依法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完善生产记录和农药使用记录,定期对4家种植主体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检查,已开具合格证拟上市的农产品快检合格率达99.5%以上。针对其他种植主体存在的未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虚假开具等违法情形,开展专项执法检查16次,出动执法人员130余人次,发现问题67个,责令限期整改6家,将1家脱管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督促47家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月均自检12300余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1600余份,基本实现本地规模化种植食用农产品“带证上市”;针对自检存在困难的种植户提供免费检测服务;积极申请区政府专项资金,在21个乡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新增、更换或维修快速检测设备59套,配备专兼职检测人员23人,推动检测能力向种植源头下沉。经整改,集中抽检食用农产品1200余批次,快检发现问题的农产品均可以实现溯源。

2025年11月12日,区农业农村局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收到回复后,谯城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益心为公”志愿者对4家规模化种植基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案涉经营主体规范开展自检或委托抽检,合格证的开具率、溯源率均得到全面提升,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保护,同年12月20日决定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压实种植主体自检义务、规范农药使用的制度载体,也是跨环节溯源追责的纽带。检察机关立足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暴露出的监管短板,督促行政机关压实监管责任,打通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监管衔接节点,推动辖区蔬菜种植经营主体规范履行开具义务,实现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风险可控、责任可究,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菜篮子”安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食用农产品大型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食用农产品 大型批发市场 一体化履职 源头治理

【要旨】

食用农产品大型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依法落实抽样检验、入场查验、信息公示、提供统一销售凭证等食品安全责任,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造成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零售市场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查明监管漏洞,以磋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推动构建信息公示、全链条溯源监管体系,防范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

【基本案情】

江苏省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某批发市场)是华东地区规模最大的农产品集散枢纽,占地面积1306亩(约87万平方米),年交易量460余万吨,交易额500多亿元,辐射长三角50多个县市,承担着本地80%的“菜篮子”供应。近年来,12315、12345等平台投诉该市场食品安全问题线索200多条,反映该市场存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不到位、检测结果不公示、不提供统一销售凭证等食品安全问题,威胁群众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3月,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常州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线索,成立由两级院组成的办案组,采取“市院统筹+基层院协同”的一体化办案模式,由基层检察院负责调查辖区内“安心菜场”,由常州市检察院负责调查某批发市场。两级院对全市50家“安心菜场”采样278份,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有部分样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

经调查,零售市场中查明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主要来自某批发市场。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监局)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时发现和查处该批发市场相关违法行为。2025年5月23日,常州市检察院依法立案,并对某批发市场开展多场景、多时段的现场调查。

针对批发市场凌晨开市、节假日不休的特点,办案组将调查时段覆盖节假日及凌晨交易早高峰,以蔬菜、果品、水产等交易区为重点调查区域,通过现场勘验、询问商户、调取台账等方式固定证据,将市场快检实验室的检测台账、公示结果与进场车辆信息逐一比对,核查检测试剂配备使用、检测人员配备及资质等情况。查明,某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存在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不到位、抽样检测结果未在醒目位置公示、入场销售者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查验不严格、统一销售凭证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致使部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流入零售市场。

2025年8月29日,常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市市监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结果公示不规范、未严格查验进货凭证及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市场开办方加强统一销售凭证管理,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相关管理要求,强化食用农产品准入管控,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对大型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常州市检察院还与属地区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单位座谈,推动压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形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合力。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市监局对涉及不合格样品的经营户进行调查处理,行政处罚4家、提醒约谈7家,对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经营户由市场开办方予以信用优秀评价;在全市“安心菜场”、批发市场设置快检室或快检工作站,检测数据上传至政务平台,便于公众随时查询;督促某批发市场开办方完成快检室升级改造,实现重点食用农产品批批检测、14天内市场全覆盖抽检并在市场入口处公示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及商户经营信用评价;建成食品安全溯源信息化系统,重点交易区实现入场凭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统一销售凭证电子化管理;市场开办方设立“食品安全互助基金”,对检测不合格销毁的农产品,已赔付2.3万元。为完善零售市场、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市市监局开发运行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统一销售凭证小程序,与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在某批发市场设立驻点监管工作站,强化对大型批发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2025年12月12日,常州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某批发市场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并召开现场听证会,案件办理成效获一致认可。同年12月22日,常州市检察院决定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核心载体,更是保障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安全的关键环节。针对大型批发市场交易时间特殊、业态复杂等特点,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凌晨交易早高峰、节假日等交易时段开展连续调查,查明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虚化和行政机关监管缺位的双重问题。依托一体化办案模式,由零售市场线索反向溯源至批发市场,破解跨区域、多层级监管难题;推动建立“信息公示+电子化溯源+驻点监管”的立体监管体系,落实食用农产品全流程可追溯管理,筑牢区域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屏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食品相关产品安全 一次性铝箔餐具 铝迁移量超标

【要旨】

针对一次性铝箔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磋商、委托司法鉴定等方式查清违法事实,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建立全链条质量安全管控体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一次性铝箔餐具因轻便耐用,保鲜防漏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烧烤、外卖、航空餐、家庭聚餐等食品接触材料领域,但由于原材料工艺或者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有害元素在与食品接触时发生迁移,对食品安全造成潜在隐患。2025年,深圳市南山区多个商家销售的一次性铝箔餐具普遍存在铝迁移量超标的情形,经检测,有9家商家销售的铝箔盘、碗等14种一次性餐具,铝迁移量在9.3mg/kg以上,远超5mg/kg的食品安全标准,对广大消费者造成健康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7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检察院)接到人大代表反映一次性餐具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的问题。南山区检察院根据检测取样规范要求,结合商超、农贸市场分布情况,对辖区内销售一次性餐具的商家进行实地调查,购买塑料碗、铝箔盘一次性餐具,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经鉴定,一次性铝箔餐具的铝迁移量超标两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以下简称南山监管局)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5年8月29日,南山区检察院依法对该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经调查,2023年9月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23)新增规定,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的铝元素迁移量不得超过5mg/kg。长期使用作为食品接触用的一次性铝箔餐具,如铝迁移量超标会导致铝在人的骨、脑、肾等靶器官蓄积而产生慢性毒性,可能引起中枢神经功能紊乱,导致记忆力衰退等不良后果,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检察机关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及产品信息,查明主要存在三类违法情形:一是部分一次性铝箔餐具标签标识不规范甚至是无标签标识产品,主要体现在未依法标明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方面。二是部分一次性铝箔餐具超出标注保质期仍在销售,缺乏质量稳定性保障。三是销售的一次性铝箔餐具的铝迁移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部分在售产品仍执行2016年未对铝迁移量进行限值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

2025年9月16日,南山区检察院向南山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开展为期30天的一次性铝箔餐具专项排查行动,累计检查餐饮主体78家、流通主体67家,并随机选取辖区内使用铝制品餐具的餐饮服务单位6家及销售单位16家进行执法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进行立案查处。

2025年11月14日,南山监管局回复上述整改情况。经南山区检察院跟进监督,已全部整改,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同年12月12日,决定终结本案。

南山区检察院延伸办案效果,针对一次性铝箔餐具安全问题,进一步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在全市开展全链条专项整治,起草食品接触用一次性铝箔制品生产合规指引,对生产企业全覆盖摸排,建立从原料入厂检验、生产过程管控到成品出厂的全链条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典型意义】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是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聚焦一次性铝箔餐具行业无强制生产资质要求、新旧食品安全标准混用、安全风险无法肉眼识别等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通过科学调查手段查明行业性、系统性安全风险,推动行政机关健全从生产源头到流通终端的全链条质量安全管控体系,有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实现个案监督向行业治理延伸,为办理同类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实践参考。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某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籍某贵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非法添加原料药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化学原料药的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检察机关依法适用民事侵权责任标准和证据证明规则,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销售代理纳入民事公益诉讼追责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山东某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中医药公司)多次购进含有西药成分的原料药2756公斤,生产一种宣称具有降血压治疗功效的保健压片糖果。后通过山东省内总代理董某伟经分级代理销售至省内东营、滨州、日照等9个地市,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销售总金额为35.85万元。经鉴定,涉案产品中检出阿齐沙坦、美托拉宗等化学药品成分,属于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部分消费者食用后出现血压骤降、浮肿、头晕、心慌、过敏,甚至休克等症状,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籍某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线索并报请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营市检察院)。东营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违法主体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2024年7月依法对本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5年2月11日,东营市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无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

2025年6月18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终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籍某贵、尤某红、胡某、运某铎等4人十三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东营市检察院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已承担刑事责任的尤某红、运某铎二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相关侵权行为虽然是公司行为,但根据银行账户流水和股东信息,籍某贵、胡某分别作为涉案的某中医药公司和某伸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构成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董某伟作为省级销售总代理虽未被列为刑事被告,但根据其与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结合其从业背景、交易记录等情况,适用民事侵权行为责任认定标准和证据证明规则,认定其对非法添加行为具有主观明知。据此,某中医药公司、某伸堂公司及销售代理董某伟均构成民事侵权,应与籍某贵等4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公告期满后,2025年9月3日,东营市检察院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按照原料药来源区分责任份额,以山东省内的销售金额为基数,依法判令某中医药公司、籍某贵、某伸堂公司、胡某、尤某红、董某伟等6名被告连带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金202.17万元;某中医药公司、籍某贵、运某铎、董某伟连带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金156.35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6年3月3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各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压片糖果中非法添加降压类化学药物成分,假借食品名义宣称降压功效进行销售,严重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检察机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准确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人格混同股东的连带责任,同时结合聊天记录、从业背景等证据,对未被刑事追责的销售代理依法认定主观明知并纳入民事追责范围。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经济代价,有力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违法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8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6.8.3

    赖晓
    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8.7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8.10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8.14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6.8.17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6.8.21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6.8.24
    赖晓
    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8.28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8.31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接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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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宣传周”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宣传周”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及时总结“食药安全益路行”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中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密切关注食品安全领域新情况新问题,深化食品安全全链条治理,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5件食品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9月7日

目 录

1.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畜禽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

2.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及溯源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3.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食用农产品大型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行政公益诉讼案

5.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某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籍某贵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畜禽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食品安全 畜禽养殖 无害化处理

【要旨】

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排查畜禽养殖领域案件线索,统筹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履职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履职。

【基本案情】

阿荣旗位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大兴安岭南麓,是典型的农业旗县,养殖业为经济支柱产业之一。辖区有7家畜禽养殖场存在畜禽死亡未履行报告义务、无害化处理过程无专业人员在场指导、不符合技术规范、处理场所缺少警示标识和监控等问题;有4家畜禽养殖场存在未规范落实畜禽标识制度、养殖档案信息不全等问题,导致食品安全存有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阿荣旗检察院)在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专项行动中,通过自行研发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进行比对,发现全旗畜禽死亡数和无害化处理企业的处理数差距明显,大量死亡畜禽去向不明,与无害化处理“以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处理为补充”的原则不符,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等规定,阿荣旗农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同年6月17日,阿荣旗检察院对该旗农牧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阿荣旗检察院逐一对辖区8家畜禽养殖场和6家保险公司开展实地调查,通过现场拍照、调取无害化处理台账、养殖档案、保险理赔档案和询问养殖场工作人员、保险理赔人员等方式获取证据300余份,查明7家畜禽养殖场存在畜禽死亡未履行报告义务等5大类550余处问题,甚至有少量死亡畜禽通过早市、集市等途径流向餐桌,严重威胁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4家畜禽养殖场未规范落实畜禽标识制度,对饲养的1.16万头牛加施自行编码的标识,且养殖档案缺少出场、死亡和无害化处理等信息记录,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难以精准溯源,隐患波及整个畜牧行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该旗农牧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查处,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2026年4月2日,阿荣旗检察院向阿荣旗农牧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处置死亡畜禽、危害食品安全和畜牧行业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指导畜禽养殖人员和企业规范落实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加施要求,完善养殖档案,严防问题畜禽违规处置流入市场。

收到检察建议后,阿荣旗农牧局积极整改,并于2026年6月1日回复整改情况。一是依法查处无害化处理违法案件4件,罚款10.31万元;责令7家养殖场立即改正无害化处理不规范行为,推动6家养殖场与集中无害化处理企业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对1家未进行死亡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督促其设立警示标识、安装监控设备,履行报告义务,加大监管、指导力度,确保死亡畜禽规范处理;二是全面摸排辖区畜禽标识加施情况,派发畜禽标识6.3万枚,督促畜禽养殖场将新发标识与原有标识相关联,及时更换标准标识,实现一畜一标,保证唯一性,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三是责令4家养殖档案内容不全的养殖场完善养殖档案,确保内容齐全,实现可追溯管理。

针对阿荣旗农牧局整改情况,阿荣旗检察院开展了跟进调查,实地走访畜禽养殖场、无害化处理企业,评估认为案涉问题已得到依法解决,畜禽养殖全程可追溯、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问题已得到系统整治,有效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2026年6月29日,决定终结本案。

【典型意义】

畜禽及其制品安全,是关乎老百姓舌尖上安全的民心工程。针对辖区多家养殖场集中暴露的私加畜禽养殖标识、档案管理疏漏、无害化处理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推动监管部门靶向整治养殖场不规范行为,补齐畜禽养殖各环节监管短板,切实维护辖区畜禽养殖行业规范化经营秩序。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及溯源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食用农产品 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药残留 源头监管

【要旨】

针对本地种植主体未按规定出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地质量管控缺位造成农产品溯源困难,检察机关可以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健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推动构建从种植到销售的全链条溯源监管体系,防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基本案情】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拥有国家级蔬菜标准化示范园8个、省级12个,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47家,蔬菜种植面积达7382亩,是长三角重要的绿色农产品供应基地。2024年5月至2025年4月期间,辖区部分农贸市场销售的当地种植的豆角、芹菜等生鲜蔬菜,在国家、省级和市级食品安全抽检中被检出噻虫嗪、噻虫胺等农药残留超标,不合格率达3.47%,涉及不合格农产品329批次。因承诺达标合格证缺失,“市场端-种植端”的溯源链条断裂,无法溯源具体种植户、地块及其他产品流向,难以确定追责主体,只能处罚销售者,无法在生产源头处置隐患、指导规范用药,致使同类农残超标问题反复发生、屡禁不止,存在前端性食品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4月28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谯城区检察院)在开展“食药安全益路行”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辖区内农贸市场销售的生鲜蔬菜农残超标且无法溯源等问题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同年5月6日,谯城区检察院对该区农业农村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通过现场走访、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查明,在种植环节,牛集镇、十八里镇等4家蔬菜专业种植合作社违反农产品种植环节的法定义务,存在未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未记录农产品生产过程和农药使用情况、未依法配备食用农产品检测设备或虽配备但长期未实际开展检测等问题,致使农产品种植环节及进入流通环节前无法出具真实有效的达标承诺,未经质量安全把关直接上市销售;在流通环节,2024年至2025年,全区有45家生鲜蔬菜零售门店销售的农产品被抽检出农残超标,市场监管部门将线索移送农业农村部门后,因承诺达标合格证缺失,85%的农产品无法溯源至具体种植主体和生产地块,源头追责和隐患处置难以落实。

2025年9月15日,谯城区检察院依法向该区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落实生产记录和农药管理要求,健全种植环节质量安全检测制度;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实现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到销售的全链条可追溯监管。

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农业农村局联合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制定《关于加强本地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方案》,成立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专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案涉4家专业种植合作社依法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完善生产记录和农药使用记录,定期对4家种植主体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检查,已开具合格证拟上市的农产品快检合格率达99.5%以上。针对其他种植主体存在的未依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虚假开具等违法情形,开展专项执法检查16次,出动执法人员130余人次,发现问题67个,责令限期整改6家,将1家脱管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督促47家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月均自检12300余批次,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1600余份,基本实现本地规模化种植食用农产品“带证上市”;针对自检存在困难的种植户提供免费检测服务;积极申请区政府专项资金,在21个乡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新增、更换或维修快速检测设备59套,配备专兼职检测人员23人,推动检测能力向种植源头下沉。经整改,集中抽检食用农产品1200余批次,快检发现问题的农产品均可以实现溯源。

2025年11月12日,区农业农村局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收到回复后,谯城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益心为公”志愿者对4家规模化种植基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案涉经营主体规范开展自检或委托抽检,合格证的开具率、溯源率均得到全面提升,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保护,同年12月20日决定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压实种植主体自检义务、规范农药使用的制度载体,也是跨环节溯源追责的纽带。检察机关立足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暴露出的监管短板,督促行政机关压实监管责任,打通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监管衔接节点,推动辖区蔬菜种植经营主体规范履行开具义务,实现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风险可控、责任可究,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菜篮子”安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加强食用农产品大型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食用农产品 大型批发市场 一体化履职 源头治理

【要旨】

食用农产品大型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依法落实抽样检验、入场查验、信息公示、提供统一销售凭证等食品安全责任,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造成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零售市场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查明监管漏洞,以磋商、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推动构建信息公示、全链条溯源监管体系,防范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风险。

【基本案情】

江苏省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某批发市场)是华东地区规模最大的农产品集散枢纽,占地面积1306亩(约87万平方米),年交易量460余万吨,交易额500多亿元,辐射长三角50多个县市,承担着本地80%的“菜篮子”供应。近年来,12315、12345等平台投诉该市场食品安全问题线索200多条,反映该市场存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不到位、检测结果不公示、不提供统一销售凭证等食品安全问题,威胁群众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3月,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常州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本案线索,成立由两级院组成的办案组,采取“市院统筹+基层院协同”的一体化办案模式,由基层检察院负责调查辖区内“安心菜场”,由常州市检察院负责调查某批发市场。两级院对全市50家“安心菜场”采样278份,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有部分样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

经调查,零售市场中查明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主要来自某批发市场。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监局)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及时发现和查处该批发市场相关违法行为。2025年5月23日,常州市检察院依法立案,并对某批发市场开展多场景、多时段的现场调查。

针对批发市场凌晨开市、节假日不休的特点,办案组将调查时段覆盖节假日及凌晨交易早高峰,以蔬菜、果品、水产等交易区为重点调查区域,通过现场勘验、询问商户、调取台账等方式固定证据,将市场快检实验室的检测台账、公示结果与进场车辆信息逐一比对,核查检测试剂配备使用、检测人员配备及资质等情况。查明,某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存在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不到位、抽样检测结果未在醒目位置公示、入场销售者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查验不严格、统一销售凭证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致使部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流入零售市场。

2025年8月29日,常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市市监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结果公示不规范、未严格查验进货凭证及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市场开办方加强统一销售凭证管理,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相关管理要求,强化食用农产品准入管控,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为进一步加强对大型批发市场的监督管理,常州市检察院还与属地区政府、农业农村、商务等单位座谈,推动压实属地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形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合力。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市监局对涉及不合格样品的经营户进行调查处理,行政处罚4家、提醒约谈7家,对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经营户由市场开办方予以信用优秀评价;在全市“安心菜场”、批发市场设置快检室或快检工作站,检测数据上传至政务平台,便于公众随时查询;督促某批发市场开办方完成快检室升级改造,实现重点食用农产品批批检测、14天内市场全覆盖抽检并在市场入口处公示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及商户经营信用评价;建成食品安全溯源信息化系统,重点交易区实现入场凭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统一销售凭证电子化管理;市场开办方设立“食品安全互助基金”,对检测不合格销毁的农产品,已赔付2.3万元。为完善零售市场、批发市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市市监局开发运行全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统一销售凭证小程序,与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在某批发市场设立驻点监管工作站,强化对大型批发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2025年12月12日,常州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某批发市场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并召开现场听证会,案件办理成效获一致认可。同年12月22日,常州市检察院决定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核心载体,更是保障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安全的关键环节。针对大型批发市场交易时间特殊、业态复杂等特点,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凌晨交易早高峰、节假日等交易时段开展连续调查,查明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虚化和行政机关监管缺位的双重问题。依托一体化办案模式,由零售市场线索反向溯源至批发市场,破解跨区域、多层级监管难题;推动建立“信息公示+电子化溯源+驻点监管”的立体监管体系,落实食用农产品全流程可追溯管理,筑牢区域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屏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食品相关产品安全 一次性铝箔餐具 铝迁移量超标

【要旨】

针对一次性铝箔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磋商、委托司法鉴定等方式查清违法事实,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推动建立全链条质量安全管控体系,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一次性铝箔餐具因轻便耐用,保鲜防漏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烧烤、外卖、航空餐、家庭聚餐等食品接触材料领域,但由于原材料工艺或者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有害元素在与食品接触时发生迁移,对食品安全造成潜在隐患。2025年,深圳市南山区多个商家销售的一次性铝箔餐具普遍存在铝迁移量超标的情形,经检测,有9家商家销售的铝箔盘、碗等14种一次性餐具,铝迁移量在9.3mg/kg以上,远超5mg/kg的食品安全标准,对广大消费者造成健康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7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检察院)接到人大代表反映一次性餐具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的问题。南山区检察院根据检测取样规范要求,结合商超、农贸市场分布情况,对辖区内销售一次性餐具的商家进行实地调查,购买塑料碗、铝箔盘一次性餐具,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经鉴定,一次性铝箔餐具的铝迁移量超标两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以下简称南山监管局)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5年8月29日,南山区检察院依法对该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经调查,2023年9月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23)新增规定,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的铝元素迁移量不得超过5mg/kg。长期使用作为食品接触用的一次性铝箔餐具,如铝迁移量超标会导致铝在人的骨、脑、肾等靶器官蓄积而产生慢性毒性,可能引起中枢神经功能紊乱,导致记忆力衰退等不良后果,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检察机关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及产品信息,查明主要存在三类违法情形:一是部分一次性铝箔餐具标签标识不规范甚至是无标签标识产品,主要体现在未依法标明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方面。二是部分一次性铝箔餐具超出标注保质期仍在销售,缺乏质量稳定性保障。三是销售的一次性铝箔餐具的铝迁移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部分在售产品仍执行2016年未对铝迁移量进行限值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

2025年9月16日,南山区检察院向南山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开展为期30天的一次性铝箔餐具专项排查行动,累计检查餐饮主体78家、流通主体67家,并随机选取辖区内使用铝制品餐具的餐饮服务单位6家及销售单位16家进行执法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进行立案查处。

2025年11月14日,南山监管局回复上述整改情况。经南山区检察院跟进监督,已全部整改,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同年12月12日,决定终结本案。

南山区检察院延伸办案效果,针对一次性铝箔餐具安全问题,进一步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在全市开展全链条专项整治,起草食品接触用一次性铝箔制品生产合规指引,对生产企业全覆盖摸排,建立从原料入厂检验、生产过程管控到成品出厂的全链条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典型意义】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是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聚焦一次性铝箔餐具行业无强制生产资质要求、新旧食品安全标准混用、安全风险无法肉眼识别等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通过科学调查手段查明行业性、系统性安全风险,推动行政机关健全从生产源头到流通终端的全链条质量安全管控体系,有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实现个案监督向行业治理延伸,为办理同类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实践参考。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某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籍某贵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非法添加原料药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化学原料药的有毒、有害食品行为,检察机关依法适用民事侵权责任标准和证据证明规则,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销售代理纳入民事公益诉讼追责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山东某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中医药公司)多次购进含有西药成分的原料药2756公斤,生产一种宣称具有降血压治疗功效的保健压片糖果。后通过山东省内总代理董某伟经分级代理销售至省内东营、滨州、日照等9个地市,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销售总金额为35.85万元。经鉴定,涉案产品中检出阿齐沙坦、美托拉宗等化学药品成分,属于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部分消费者食用后出现血压骤降、浮肿、头晕、心慌、过敏,甚至休克等症状,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籍某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线索并报请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营市检察院)。东营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违法主体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2024年7月依法对本案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5年2月11日,东营市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无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

2025年6月18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终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籍某贵、尤某红、胡某、运某铎等4人十三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东营市检察院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已承担刑事责任的尤某红、运某铎二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相关侵权行为虽然是公司行为,但根据银行账户流水和股东信息,籍某贵、胡某分别作为涉案的某中医药公司和某伸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构成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董某伟作为省级销售总代理虽未被列为刑事被告,但根据其与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结合其从业背景、交易记录等情况,适用民事侵权行为责任认定标准和证据证明规则,认定其对非法添加行为具有主观明知。据此,某中医药公司、某伸堂公司及销售代理董某伟均构成民事侵权,应与籍某贵等4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公告期满后,2025年9月3日,东营市检察院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按照原料药来源区分责任份额,以山东省内的销售金额为基数,依法判令某中医药公司、籍某贵、某伸堂公司、胡某、尤某红、董某伟等6名被告连带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金202.17万元;某中医药公司、籍某贵、运某铎、董某伟连带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金156.35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6年3月3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各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压片糖果中非法添加降压类化学药物成分,假借食品名义宣称降压功效进行销售,严重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检察机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准确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人格混同股东的连带责任,同时结合聊天记录、从业背景等证据,对未被刑事追责的销售代理依法认定主观明知并纳入民事追责范围。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经济代价,有力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违法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电话:0793-5332156 邮编:3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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