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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现将2026年第一季度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向社会公布。
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之以恒抓好过问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在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下,继续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继续坚持“逢问必录”,坚定不移做好“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确保司法人员独立公正办案,筑牢廉洁司法“防火墙”,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司法环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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