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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效检察监督助力提升刑罚执行质效
时间:2026-06-26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大 | 中 | 小】

学习贯彻新修订监狱法,精准把握修法精神,明晰监督职责,健全制度机制——

以高质效检察监督助力提升刑罚执行质效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自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1994年监狱法颁布实施以来最为全面、系统的一次修改,其中对检察监督作出全方位调整完善,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责提供了坚实制度支撑。面对立法新变化、实践新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精准把握修法精神,明晰监督职责,补齐工作短板,健全制度机制,以高质效检察监督助力提升刑罚执行质效。

新修订监狱法关于检察监督相关内容的调整

本次修订的监狱法中,关于检察监督的相关规定从10个条文增加至18个条文,除了新增加的8个条文外,原来的10个条文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完善。这些条文的修改及增加,既有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升为立法条文,也有将实践中的成熟做法进行立法固定,同时,还有一些新的规定。总的来说,这些修订内容体现了强化检察监督、提升监督刚性和形成监督闭环的基本要求,以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更好助力提升刑罚执行质效。

(一)更加强化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强化检察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承担着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责。新修订监狱法在进一步强化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不仅直接体现在关于涉检察监督条文数量上的增加,同时,新监狱法关于完善监狱刑罚执行、加强罪犯教育改造、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修改,既充实了检察监督的内容,也对检察监督提出更高要求。

(二)着力实现检察监督闭环。在检察监督模式上,构建了事前介入、事中监督、事后纠错的全流程监督机制,将监督关口前移至收监交付、计分考核、评审公示等前端环节,加强前置信息收集、源头防控,并为后续监督夯实基础。在监督事项上,优化完善对具体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延伸,杜绝监督盲点、死角。比如,第47条新增规定,监狱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移送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确保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后续移送衔接环节开展监督。在检察机关自身办案环节上,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计分考核、罪犯死亡、解回处置等监督工作,设置检察机关办理时限、书面告知、信息抄送等规则,实现监督事项闭环管理。

(三)增强检察监督刚性。新修订监狱法在不予收监、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关键环节,明确检察机关出具的书面意见具有法定约束力,提升监督制约效力。比如,新增对监狱不予收监检察监督,明确监狱不予收监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向监狱出具书面意见的,监狱应当收监,从立法层面破解“判实未执”、违法“拒收”等顽瘴痼疾。再如,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监狱管理机关发出书面意见,监狱管理机关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处理。

准确理解把握新修订监狱法涉检察监督相关规定的内涵与履职要求

从检察监督职能视角出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全面理解和把握新修订监狱法的相关内容。

(一)准确理解把握总体监督职能规定。新修订监狱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监督。”这既是对检察机关的授权规定,又是对检察机关的履职要求,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监狱法实施过程中的独特法律地位和职责定位。该规定对比原来监狱法第6条删除“是否合法”的表述,一是呼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第6项(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第7项(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规定;二是充分考虑到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再将监督依据限定在生效法律层面。在刑罚执行领域,除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监狱法等法律外,还有很多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配套实施,这些虽然不属于法律法规,但仍具有规范约束力,需要监狱及相关政法部门严格遵守和执行,也是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规范依据。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应作广义理解,而非限于监狱法第三章“刑罚的执行”,还包括第四章规定的狱政管理、第五章规定的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等相关内容。这样把握,更加符合监狱法第2条规定的“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的内涵和外延,同时也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对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职权定位。

(二)准确理解把握新增三项监督职能的履职要求。新增对“不予收监”的监督职能。新修订监狱法第32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不予收监”情形的监督职责。该条规定吸收了“两高两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精神。实践中,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等原因,被监狱不予收监的现象多发。新修订监狱法赋予检察机关对监狱不予收押理由是否成立的最终判断权,各地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把好刑罚执行第一道关口。一方面,要紧盯“判实未执”问题,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下,落实“两高两部”交付执行意见,防止“边清边增”。对不予收监过程中存在的典型性问题、类案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对违规违法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另一方面,针对“该保外不保外”情况导致严重疾病罪犯入监问题,加强沟通、共同研判,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促进正确适用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新增对罪犯考核工作的监督职能。新修订监狱法第82条明确检察机关对罪犯考核工作的监督职责。计分考核工作是对罪犯适用“减假暂”、分级处遇管理、奖惩激励等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也是刑罚执行中可能存在“特殊关照”的重点环节。为确保刑罚执行依法公正进行,检察监督也需要关注到刑罚执行活动的基础工作中,加强对计分考核工作的监督。要把计分考核作为巡回检察、减刑假释办案重点监督内容,构建立体式、多维度、可回溯的监督机制,深入对监狱考核罪犯制度日常运行、罪犯异议处理等情况开展监督,确保罪犯考核工作依法规范公正进行。

新增对罪犯解回审批的监督职能。新修订监狱法第87条对罪犯解回审批工作进行规制。实践中,罪犯解回工作仍然存在一定不足,有的罪犯解回期限管理不够严格,罪犯被解回后解回周期较长,严重影响罪犯改造和减刑、假释;有的办案机关因风险责任、增加工作量等顾虑,怠于解回罪犯,直接在狱内对罪犯进行讯问、开庭等工作,此时罪犯还具有犯罪嫌疑人双重身份,导致监狱管理难度、安全隐患增加。检察机关既是办案主体,也是监督主体,一方面,要加强和规范巡回检察、检察侦查中解回罪犯工作,确保罪犯解回依法规范、顺畅有序进行;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监狱罪犯解回工作的监督,督促监狱及时与办案部门沟通衔接,做到“该解的解,该还的还”。

(三)准确理解把握四项调整优化后监督职能的履职要求。对罪犯控告、申诉、检举的办理与监督。新修订监狱法在第三章“刑罚的执行”第二节专门规定了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程序和相关要求,依法保障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权利。其中涉及检察监督的主要有:一是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或者不服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的办理,增加按期办结与书面答复规定。二是监狱提请纠正生效裁判的,按期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三是不得将罪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罪犯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检察机关要及时接收、登记、办理或流转罪犯控告、申诉、检举,按规定做好答复反馈等相关工作,同时要依法保障罪犯依法控告、申诉、检举的权利,在减刑假释办案进行审查考量时,不得将罪犯依法控告、申诉、检举认定为没有悔改表现,在对监狱日常执法活动监督中,要监督纠正监狱将罪犯依法控告、申诉、检举作为不服从管教行为进行处置等问题。

“减假暂”案件的办理与监督。“减假暂”适用对于依法惩治罪犯、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融入社会、落实司法人文关怀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人民群众始终高度关切的领域。新修订监狱法对此进行大幅度细化完善:一是细化完善监狱向检察机关抄送“减假暂”建议书、检察机关可以就“减假暂”案件出具书面意见的规定。二是明确检察机关认为“减假暂”不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后,裁定(决定)的机关应当重新作出裁定(决定)。三是监狱应当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移送、收监、刑满释放、死亡等情况通报检察机关。四是新增检察机关对监狱撤回减刑、假释提请的监督。五是依法及时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在刑罚执行中的作用。这些规定细化完善了“减假暂”办案规则,补强刑罚执行监督薄弱环节,更好落实“同步监督”要求,提升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质效。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依法及时公正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中的“及时”应当作统筹考虑。“及时”不是一个绝对的时间概念,不是说到了一个减刑周期符合减刑基本条件就必须报请减刑,否则就是不及时,也不是说只要符合假释刑期过半的要求,就一定要提请假释。这里的“及时”更多强调的是依法规范公正办理并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意思,解决的是长期不开展减刑假释,或者设定更多限定条件导致减刑假释制度开展不充分等问题,最终目标还是要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充分发挥减刑假释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等制度功能。

罪犯狱内死亡案件的办理与监督。新修订监狱法第81条完善优化了罪犯狱内死亡的办理处置程序。一是新增检察机关接到通知后“立即到场”并“监督监狱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的规定。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对监狱死因调查结果审查后的处理。检察机关对调查结果无疑义的,通知监狱;有疑义的,委托开展司法鉴定;死亡罪犯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有疑义的,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罪犯属于非正常死亡的,由检察机关按照罪犯非正常死亡检察案件办理。三是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罪犯非正常死亡检察案件时,依托检察技术人员开展尸体检验,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因进行司法鉴定。实践中,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据监狱法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办理罪犯死亡检察案件,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监狱,组织开展专项督导、专门巡回检察等,推动监狱更好落实监管责任,监督预防和减少被监管人死亡,保障服刑罪犯生命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

罪犯狱内又犯罪案件的办理与监督。新修订监狱法第89条对狱内罪犯又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增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目前,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有对狱内罪犯又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批捕起诉职责,应进一步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办理罪犯狱内又犯罪案件的能力建设,统一、规范狱内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管辖、办理工作,提升办理罪犯狱内又犯罪案件的质效。

(四)对未直接提及检察职能但属于检察监督范围内相关重要刑罚执行活动修改内容的理解把握。新修订监狱法从原来78条扩充至121条,新增43条,其他条文也有大量修改。除前述直接提及“检察”的修改部分,还有对其他大量刑罚执行活动的修改,也与刑罚执行监督密切相关。比如,新增监管安全风险防控规定,新增罪犯权利义务内容规定并强化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细化释放和安置帮教规定,规范警械、武器使用,实化细化教育改造制度,等等。这些修改内容覆盖刑罚执行活动的各个领域,大幅提升刑罚执行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刑罚执行监督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抓住监狱法修订实施的重要契机,以检察监督提质助推刑罚执行增效

党中央对检察监督工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刑罚执行工作高度关注,各级检察机关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监狱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提升刑罚执行监督质效,守护刑事司法“最后一公里”的公平公正。

(一)转变监督理念,锚定履职方向。坚持以先进科学的理念引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监督办案与安全防范并重。牢固树立正确的人权观,把罪犯合法权益保障作为监督主线,畅通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渠道,坚决纠正打压申诉、违规惩戒、超时劳动、医疗保障缺位、违规限制会见等侵害罪犯合法权益行为,监督推进罪犯离监探亲工作,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牢固树立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理念,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开展监督与接受制约监督并重。坚持数字赋能监督理念,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推进不予收监、计分考核、“减假暂”、罪犯死亡等重点领域智能监督模型研发应用,着力提升监督精准度与实效性。

(二)坚持依法规范履职,聚焦主责主业。坚守法律监督职责定位,严格依照新修订监狱法第6条及各项具体条款履行职责。准确把握监督和监管的关系,既要防止监督缺位,也要防止监督越位,依法充分履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在防风险、保安全、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维护刑罚执行领域安全稳定,维护服刑罪犯合法权益。全面准确把握监管执法活动管理属性,讲究监督方式方法,督促落实民警直接管理等制度,重点整治“牢头狱霸”、违规“捎买带”等问题。

(三)完善制度机制,提升监督质效。最高检将出台减刑假释监督案件办理规定、派驻检察工作指导意见,推动对罪犯考核监督、申诉控告检举办理等制定办案规范,确保监督办案依法规范高效。严格规范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制发、审批、送达、督办工作,强化法律文书证据核查、运用,切实提升法律文书和办案质量。聚焦高风险领域靶向监督,常态化开展专项监督与类案整治。健全完善检监安全隐患联合排查、突发事件协同处置、案件线索双向移送等制度,定期会商解决监管安全突出问题,推动监督与监管良性互动、同向发力,共同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稳定。加强教育改造常态化监督机制,监督教育改造实质化落实,纠正重劳动轻教育、改造形式化、个性化矫治缺失等问题,提升罪犯改造质量与回归社会能力。加强刑满释放衔接监督,督促监狱规范出监教育、安置帮教衔接,有效降低再犯罪风险。

(四)强化队伍素能建设,优化保障支持体系。强化派驻检察室建设,着力解决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推动轮岗交流,充实监狱检察力量,夯实监狱检察根基。开展分层分类业务培训,加强修订后监狱法及监管实务、心理矫治、数字检察等专业知识培训,探索建立专家辅助办案机制,引入法医、心理咨询师、监狱管理专家等外脑力量协助办案。推进检监执法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收监出监、罪犯考核奖惩、“减假暂”、死亡处理等数据实时共享、全程可查。完善智能监控、远程视频监督、大数据筛查系统,提升科技赋能监督水平。

(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检察机关与监管机关本质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两者分工不同、职责有别,但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都是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负有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监管秩序稳定等职责。要加强与监管场所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与监管场所纪检监察部门建立执纪执法监督贯通协同机制,协力实现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提升刑罚执行质效”的目标要求。

修订后监狱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刑罚执行领域法治化建设的里程碑事件,赋予监狱检察监督更重职责,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深刻把握修法背后的法治逻辑与制度价值,全面对照新法职责增量与实践短板,充分吸纳新法实施配套工作举措,以精准监督、刚性监督、有效监督规范监狱执法权力运行,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提升教育改造质效,维护司法公正权威,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贡献检察力量。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12期)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8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6.8.3

    赖晓
    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8.7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8.10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8.14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6.8.17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6.8.21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6.8.24
    赖晓
    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8.28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8.31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接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以高质效检察监督助力提升刑罚执行质效

学习贯彻新修订监狱法,精准把握修法精神,明晰监督职责,健全制度机制——

以高质效检察监督助力提升刑罚执行质效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自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1994年监狱法颁布实施以来最为全面、系统的一次修改,其中对检察监督作出全方位调整完善,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责提供了坚实制度支撑。面对立法新变化、实践新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精准把握修法精神,明晰监督职责,补齐工作短板,健全制度机制,以高质效检察监督助力提升刑罚执行质效。

新修订监狱法关于检察监督相关内容的调整

本次修订的监狱法中,关于检察监督的相关规定从10个条文增加至18个条文,除了新增加的8个条文外,原来的10个条文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完善。这些条文的修改及增加,既有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升为立法条文,也有将实践中的成熟做法进行立法固定,同时,还有一些新的规定。总的来说,这些修订内容体现了强化检察监督、提升监督刚性和形成监督闭环的基本要求,以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更好助力提升刑罚执行质效。

(一)更加强化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强化检察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承担着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责。新修订监狱法在进一步强化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不仅直接体现在关于涉检察监督条文数量上的增加,同时,新监狱法关于完善监狱刑罚执行、加强罪犯教育改造、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修改,既充实了检察监督的内容,也对检察监督提出更高要求。

(二)着力实现检察监督闭环。在检察监督模式上,构建了事前介入、事中监督、事后纠错的全流程监督机制,将监督关口前移至收监交付、计分考核、评审公示等前端环节,加强前置信息收集、源头防控,并为后续监督夯实基础。在监督事项上,优化完善对具体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延伸,杜绝监督盲点、死角。比如,第47条新增规定,监狱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移送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确保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后续移送衔接环节开展监督。在检察机关自身办案环节上,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计分考核、罪犯死亡、解回处置等监督工作,设置检察机关办理时限、书面告知、信息抄送等规则,实现监督事项闭环管理。

(三)增强检察监督刚性。新修订监狱法在不予收监、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关键环节,明确检察机关出具的书面意见具有法定约束力,提升监督制约效力。比如,新增对监狱不予收监检察监督,明确监狱不予收监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认为理由不成立向监狱出具书面意见的,监狱应当收监,从立法层面破解“判实未执”、违法“拒收”等顽瘴痼疾。再如,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监狱管理机关发出书面意见,监狱管理机关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重新核查,并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处理。

准确理解把握新修订监狱法涉检察监督相关规定的内涵与履职要求

从检察监督职能视角出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全面理解和把握新修订监狱法的相关内容。

(一)准确理解把握总体监督职能规定。新修订监狱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监督。”这既是对检察机关的授权规定,又是对检察机关的履职要求,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监狱法实施过程中的独特法律地位和职责定位。该规定对比原来监狱法第6条删除“是否合法”的表述,一是呼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第6项(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第7项(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规定;二是充分考虑到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再将监督依据限定在生效法律层面。在刑罚执行领域,除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监狱法等法律外,还有很多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配套实施,这些虽然不属于法律法规,但仍具有规范约束力,需要监狱及相关政法部门严格遵守和执行,也是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规范依据。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应作广义理解,而非限于监狱法第三章“刑罚的执行”,还包括第四章规定的狱政管理、第五章规定的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等相关内容。这样把握,更加符合监狱法第2条规定的“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的内涵和外延,同时也符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对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职权定位。

(二)准确理解把握新增三项监督职能的履职要求。新增对“不予收监”的监督职能。新修订监狱法第32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不予收监”情形的监督职责。该条规定吸收了“两高两部”《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精神。实践中,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等原因,被监狱不予收监的现象多发。新修订监狱法赋予检察机关对监狱不予收押理由是否成立的最终判断权,各地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把好刑罚执行第一道关口。一方面,要紧盯“判实未执”问题,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下,落实“两高两部”交付执行意见,防止“边清边增”。对不予收监过程中存在的典型性问题、类案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对违规违法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另一方面,针对“该保外不保外”情况导致严重疾病罪犯入监问题,加强沟通、共同研判,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促进正确适用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新增对罪犯考核工作的监督职能。新修订监狱法第82条明确检察机关对罪犯考核工作的监督职责。计分考核工作是对罪犯适用“减假暂”、分级处遇管理、奖惩激励等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也是刑罚执行中可能存在“特殊关照”的重点环节。为确保刑罚执行依法公正进行,检察监督也需要关注到刑罚执行活动的基础工作中,加强对计分考核工作的监督。要把计分考核作为巡回检察、减刑假释办案重点监督内容,构建立体式、多维度、可回溯的监督机制,深入对监狱考核罪犯制度日常运行、罪犯异议处理等情况开展监督,确保罪犯考核工作依法规范公正进行。

新增对罪犯解回审批的监督职能。新修订监狱法第87条对罪犯解回审批工作进行规制。实践中,罪犯解回工作仍然存在一定不足,有的罪犯解回期限管理不够严格,罪犯被解回后解回周期较长,严重影响罪犯改造和减刑、假释;有的办案机关因风险责任、增加工作量等顾虑,怠于解回罪犯,直接在狱内对罪犯进行讯问、开庭等工作,此时罪犯还具有犯罪嫌疑人双重身份,导致监狱管理难度、安全隐患增加。检察机关既是办案主体,也是监督主体,一方面,要加强和规范巡回检察、检察侦查中解回罪犯工作,确保罪犯解回依法规范、顺畅有序进行;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监狱罪犯解回工作的监督,督促监狱及时与办案部门沟通衔接,做到“该解的解,该还的还”。

(三)准确理解把握四项调整优化后监督职能的履职要求。对罪犯控告、申诉、检举的办理与监督。新修订监狱法在第三章“刑罚的执行”第二节专门规定了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程序和相关要求,依法保障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权利。其中涉及检察监督的主要有:一是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或者不服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的办理,增加按期办结与书面答复规定。二是监狱提请纠正生效裁判的,按期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三是不得将罪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罪犯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检察机关要及时接收、登记、办理或流转罪犯控告、申诉、检举,按规定做好答复反馈等相关工作,同时要依法保障罪犯依法控告、申诉、检举的权利,在减刑假释办案进行审查考量时,不得将罪犯依法控告、申诉、检举认定为没有悔改表现,在对监狱日常执法活动监督中,要监督纠正监狱将罪犯依法控告、申诉、检举作为不服从管教行为进行处置等问题。

“减假暂”案件的办理与监督。“减假暂”适用对于依法惩治罪犯、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融入社会、落实司法人文关怀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人民群众始终高度关切的领域。新修订监狱法对此进行大幅度细化完善:一是细化完善监狱向检察机关抄送“减假暂”建议书、检察机关可以就“减假暂”案件出具书面意见的规定。二是明确检察机关认为“减假暂”不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后,裁定(决定)的机关应当重新作出裁定(决定)。三是监狱应当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移送、收监、刑满释放、死亡等情况通报检察机关。四是新增检察机关对监狱撤回减刑、假释提请的监督。五是依法及时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在刑罚执行中的作用。这些规定细化完善了“减假暂”办案规则,补强刑罚执行监督薄弱环节,更好落实“同步监督”要求,提升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质效。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依法及时公正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中的“及时”应当作统筹考虑。“及时”不是一个绝对的时间概念,不是说到了一个减刑周期符合减刑基本条件就必须报请减刑,否则就是不及时,也不是说只要符合假释刑期过半的要求,就一定要提请假释。这里的“及时”更多强调的是依法规范公正办理并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的意思,解决的是长期不开展减刑假释,或者设定更多限定条件导致减刑假释制度开展不充分等问题,最终目标还是要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充分发挥减刑假释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等制度功能。

罪犯狱内死亡案件的办理与监督。新修订监狱法第81条完善优化了罪犯狱内死亡的办理处置程序。一是新增检察机关接到通知后“立即到场”并“监督监狱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的规定。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对监狱死因调查结果审查后的处理。检察机关对调查结果无疑义的,通知监狱;有疑义的,委托开展司法鉴定;死亡罪犯近亲属或者监护人有疑义的,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罪犯属于非正常死亡的,由检察机关按照罪犯非正常死亡检察案件办理。三是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罪犯非正常死亡检察案件时,依托检察技术人员开展尸体检验,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因进行司法鉴定。实践中,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据监狱法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办理罪犯死亡检察案件,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监狱,组织开展专项督导、专门巡回检察等,推动监狱更好落实监管责任,监督预防和减少被监管人死亡,保障服刑罪犯生命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

罪犯狱内又犯罪案件的办理与监督。新修订监狱法第89条对狱内罪犯又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增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目前,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有对狱内罪犯又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批捕起诉职责,应进一步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办理罪犯狱内又犯罪案件的能力建设,统一、规范狱内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管辖、办理工作,提升办理罪犯狱内又犯罪案件的质效。

(四)对未直接提及检察职能但属于检察监督范围内相关重要刑罚执行活动修改内容的理解把握。新修订监狱法从原来78条扩充至121条,新增43条,其他条文也有大量修改。除前述直接提及“检察”的修改部分,还有对其他大量刑罚执行活动的修改,也与刑罚执行监督密切相关。比如,新增监管安全风险防控规定,新增罪犯权利义务内容规定并强化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细化释放和安置帮教规定,规范警械、武器使用,实化细化教育改造制度,等等。这些修改内容覆盖刑罚执行活动的各个领域,大幅提升刑罚执行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刑罚执行监督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抓住监狱法修订实施的重要契机,以检察监督提质助推刑罚执行增效

党中央对检察监督工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刑罚执行工作高度关注,各级检察机关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监狱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提升刑罚执行监督质效,守护刑事司法“最后一公里”的公平公正。

(一)转变监督理念,锚定履职方向。坚持以先进科学的理念引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监督办案与安全防范并重。牢固树立正确的人权观,把罪犯合法权益保障作为监督主线,畅通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渠道,坚决纠正打压申诉、违规惩戒、超时劳动、医疗保障缺位、违规限制会见等侵害罪犯合法权益行为,监督推进罪犯离监探亲工作,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牢固树立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理念,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开展监督与接受制约监督并重。坚持数字赋能监督理念,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推进不予收监、计分考核、“减假暂”、罪犯死亡等重点领域智能监督模型研发应用,着力提升监督精准度与实效性。

(二)坚持依法规范履职,聚焦主责主业。坚守法律监督职责定位,严格依照新修订监狱法第6条及各项具体条款履行职责。准确把握监督和监管的关系,既要防止监督缺位,也要防止监督越位,依法充分履行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在防风险、保安全、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维护刑罚执行领域安全稳定,维护服刑罪犯合法权益。全面准确把握监管执法活动管理属性,讲究监督方式方法,督促落实民警直接管理等制度,重点整治“牢头狱霸”、违规“捎买带”等问题。

(三)完善制度机制,提升监督质效。最高检将出台减刑假释监督案件办理规定、派驻检察工作指导意见,推动对罪犯考核监督、申诉控告检举办理等制定办案规范,确保监督办案依法规范高效。严格规范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法律文书的制发、审批、送达、督办工作,强化法律文书证据核查、运用,切实提升法律文书和办案质量。聚焦高风险领域靶向监督,常态化开展专项监督与类案整治。健全完善检监安全隐患联合排查、突发事件协同处置、案件线索双向移送等制度,定期会商解决监管安全突出问题,推动监督与监管良性互动、同向发力,共同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稳定。加强教育改造常态化监督机制,监督教育改造实质化落实,纠正重劳动轻教育、改造形式化、个性化矫治缺失等问题,提升罪犯改造质量与回归社会能力。加强刑满释放衔接监督,督促监狱规范出监教育、安置帮教衔接,有效降低再犯罪风险。

(四)强化队伍素能建设,优化保障支持体系。强化派驻检察室建设,着力解决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推动轮岗交流,充实监狱检察力量,夯实监狱检察根基。开展分层分类业务培训,加强修订后监狱法及监管实务、心理矫治、数字检察等专业知识培训,探索建立专家辅助办案机制,引入法医、心理咨询师、监狱管理专家等外脑力量协助办案。推进检监执法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收监出监、罪犯考核奖惩、“减假暂”、死亡处理等数据实时共享、全程可查。完善智能监控、远程视频监督、大数据筛查系统,提升科技赋能监督水平。

(五)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检察机关与监管机关本质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两者分工不同、职责有别,但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都是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负有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监管秩序稳定等职责。要加强与监管场所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与监管场所纪检监察部门建立执纪执法监督贯通协同机制,协力实现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提升刑罚执行质效”的目标要求。

修订后监狱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刑罚执行领域法治化建设的里程碑事件,赋予监狱检察监督更重职责,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深刻把握修法背后的法治逻辑与制度价值,全面对照新法职责增量与实践短板,充分吸纳新法实施配套工作举措,以精准监督、刚性监督、有效监督规范监狱执法权力运行,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提升教育改造质效,维护司法公正权威,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贡献检察力量。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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