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铅山县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利用公益诉讼职能,发挥检察机关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办理了5件环境与资源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目前已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件。近日,该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要求环保局履行监管职责责成环境污染犯罪人修复生态案件就取得了重大进展。
2018年5月底,该院在工作中发现,周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在追究了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后,位于汪二镇杨箭村的污染环境现场还遗留有150余吨固体氟化物危险废物,污染山林面积达到了3余亩,如不及时处理,必将对当地的环境造成破坏性损坏。该院随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通过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县环保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责成周某某等人承担处置危险废物、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检察官查看污染现场
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民行科干警主动履职,与县环保局干部一起在污染现场督促周某某等人进行生态修复,经过一个星期的努力,顺利将150余吨固体氟化物危险废物清理干净,并转运至具有相应资质的环保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检察官在现场指挥修复生态
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二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2025年第二季度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共计33件,涉及司法活动33件。其中院领导填报11件,第一检察部填报8件,第二检察部填报10件,第三检察部填报4件。
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电话:0793-5332156 邮编:3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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