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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稀土10750公斤,判刑!
时间:2024-09-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稀土被称为“工业黄金”“万能之土”“新材料宝库”,具有重要的国家安全战略作用。稀土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挖盗采和买卖,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仍有人铤而走险,非法开采、收购稀土,最终锒铛入狱。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陈某等人(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刑)在安远县A村非法开采稀土矿。2022年9月,该矿点产出湿稀土后,陈某与被告人叶某平商谈交易湿稀土事宜,叶某平称需要对湿稀土进行抽样送检后再定价。后陈某邀叶某平到安远县B村,对存放的两百多包湿稀土进行抽样送检。

湿稀土样品送检结果出来后,被告人叶某平与陈某等人约定以每斤20元的价格收购稀土。随后,叶某平与被告人叶某胜、李某三人合伙收购稀土,约定每人出资20万元共60万元,先由李某垫付60万元作为三人共同出资,叶某胜和李某当即同意。接着,李某雇请了三名搬运工人,叶某胜雇请了货车司机拉运湿稀土。

2022年9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平、叶某胜、李某等人从定南出发前往安远县。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等人先后带叶某平、李某、叶某胜等人到安远县B村两处存放湿稀土的民房中,对存放的湿稀土进行过磅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在案发现场,公安民警现场查扣李某等三人收购稀土的现金及湿稀土277包(过磅后重量为10750公斤)。经安远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交易中被扣押的湿稀土价值为786148元(含税价)。

案件审理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

被告人叶某平、叶某胜、李某在未取得稀土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稀土,涉嫌非法经营罪,并依法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安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处叶某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叶某胜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官提醒

我国对稀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根据矿产资源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盗采稀土、非法买卖稀土等行为除受到行政处罚外,达到刑事责任追诉标准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稀土不仅没有收获财富,反而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经营者谋取利益收入,首先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经营,明确自身经营行为,关注容易出现违法违规的风险因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9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5.9.1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9.5

    徐元健

    党组书记、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9.8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9.12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9.15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9.19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9.22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9.26

    徐元健

    党组书记、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9.29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接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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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稀土10750公斤,判刑!

稀土被称为“工业黄金”“万能之土”“新材料宝库”,具有重要的国家安全战略作用。稀土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偷挖盗采和买卖,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仍有人铤而走险,非法开采、收购稀土,最终锒铛入狱。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陈某等人(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刑)在安远县A村非法开采稀土矿。2022年9月,该矿点产出湿稀土后,陈某与被告人叶某平商谈交易湿稀土事宜,叶某平称需要对湿稀土进行抽样送检后再定价。后陈某邀叶某平到安远县B村,对存放的两百多包湿稀土进行抽样送检。

湿稀土样品送检结果出来后,被告人叶某平与陈某等人约定以每斤20元的价格收购稀土。随后,叶某平与被告人叶某胜、李某三人合伙收购稀土,约定每人出资20万元共60万元,先由李某垫付60万元作为三人共同出资,叶某胜和李某当即同意。接着,李某雇请了三名搬运工人,叶某胜雇请了货车司机拉运湿稀土。

2022年9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平、叶某胜、李某等人从定南出发前往安远县。次日凌晨1时许,陈某等人先后带叶某平、李某、叶某胜等人到安远县B村两处存放湿稀土的民房中,对存放的湿稀土进行过磅交易,在交易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在案发现场,公安民警现场查扣李某等三人收购稀土的现金及湿稀土277包(过磅后重量为10750公斤)。经安远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交易中被扣押的湿稀土价值为786148元(含税价)。

案件审理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认定:

被告人叶某平、叶某胜、李某在未取得稀土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稀土,涉嫌非法经营罪,并依法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安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处叶某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叶某胜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官提醒

我国对稀土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根据矿产资源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盗采稀土、非法买卖稀土等行为除受到行政处罚外,达到刑事责任追诉标准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稀土不仅没有收获财富,反而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经营者谋取利益收入,首先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经营,明确自身经营行为,关注容易出现违法违规的风险因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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