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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社评: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
时间:2023-08-23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社  【字号: | |

“四大检察”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这一宪法赋予的根本职责。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甚至不愿监督的问题如何破解?在不久前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应勇检察长特别强调,新征程上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要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真正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依法一体履职,其精神实质在于保障检察权的统一行使,对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级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院内各部门都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树牢“一盘棋”思想。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在纵向、横向、跨区域一体履职机制上着力。要完善顺畅贯通的纵向一体履职机制,健全依法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机制,上级院要成为下级院依法履职的坚强后盾。要完善紧密衔接的横向一体履职机制,各业务部门不能各自为战,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形成合力。要持续完善务实有效的跨区域一体履职机制,在服务重大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切实发挥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在监督办案中拧成“一股绳”。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办案具有一体两面的辩证关系,不可分割,相互贯通,协调共进。要在监督办案一体化模式下,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实力和合力,拓展法律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共同提升办案质效。


依法综合履职是履职理念、方式、体系的优化和发展,是检察工作现代化发展的实现路径,有着特殊的要求和内涵。综合履职的首要之义,就是在检察履职过程中要注重整体办案效果,客观上要求各项检察职能协调互补,统筹联动发力。这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理念引领,树立系统观念,注重从检察工作的整体性出发,加强检察职能耦合,防止将综合履职等同于各项检察职能简单组合、简单叠加。比如,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就要坚持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展,实现“四大检察”有序衔接,产生化学反应,以强有力的检察综合履职促进“六大保护”进一步走深走实。


依法能动履职是检察履职理念和实践步步深入、持续深化的体现,也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高频词汇。深化依法能动履职,关键在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真正落实,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治罪与治理并重。各级检察机关、每名检察人员都要以此作为检察监督办案的更高追求,既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也不能随心所欲,脱离检察职能、超越检察权限,代行其他部门职权;更不能有“政绩冲动”“数据冲动”,办“凑数案”“勾兑案”。深化依法能动履职,任何时候都要遵循司法规律,严格依法、公正司法,注重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司法为民这个“初心”、司法公正这个“核心”。


 
 通知公告

  • 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二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2025年第二季度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共计33件,涉及司法活动33件。其中院领导填报11件,第一检察部填报8件,第二检察部填报10件,第三检察部填报4件。

    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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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社评: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

“四大检察”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这一宪法赋予的根本职责。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不同程度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甚至不愿监督的问题如何破解?在不久前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应勇检察长特别强调,新征程上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要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真正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依法一体履职,其精神实质在于保障检察权的统一行使,对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权威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级检察机关、各业务条线、院内各部门都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树牢“一盘棋”思想。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在纵向、横向、跨区域一体履职机制上着力。要完善顺畅贯通的纵向一体履职机制,健全依法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机制,上级院要成为下级院依法履职的坚强后盾。要完善紧密衔接的横向一体履职机制,各业务部门不能各自为战,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形成合力。要持续完善务实有效的跨区域一体履职机制,在服务重大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切实发挥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在监督办案中拧成“一股绳”。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办案具有一体两面的辩证关系,不可分割,相互贯通,协调共进。要在监督办案一体化模式下,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实力和合力,拓展法律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共同提升办案质效。


依法综合履职是履职理念、方式、体系的优化和发展,是检察工作现代化发展的实现路径,有着特殊的要求和内涵。综合履职的首要之义,就是在检察履职过程中要注重整体办案效果,客观上要求各项检察职能协调互补,统筹联动发力。这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理念引领,树立系统观念,注重从检察工作的整体性出发,加强检察职能耦合,防止将综合履职等同于各项检察职能简单组合、简单叠加。比如,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就要坚持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展,实现“四大检察”有序衔接,产生化学反应,以强有力的检察综合履职促进“六大保护”进一步走深走实。


依法能动履职是检察履职理念和实践步步深入、持续深化的体现,也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高频词汇。深化依法能动履职,关键在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真正落实,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治罪与治理并重。各级检察机关、每名检察人员都要以此作为检察监督办案的更高追求,既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也不能随心所欲,脱离检察职能、超越检察权限,代行其他部门职权;更不能有“政绩冲动”“数据冲动”,办“凑数案”“勾兑案”。深化依法能动履职,任何时候都要遵循司法规律,严格依法、公正司法,注重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实现司法为民这个“初心”、司法公正这个“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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