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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学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建立“检察+审计”监督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
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二者相互协同既有利于提升审计监督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也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业性和实效性。
□两类监督主体在权力属性、监督目标、履职程序方面存在差异。在加强监督贯通协同过程中,必须精准理解和把握贯通协同的内涵,厘清权责边界,依法履行各自监督职责。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为新时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天津市检察机关深学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建立“检察+审计”监督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有力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工作贯通协同,凝聚监督合力,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积极作用。
“检察+审计”监督协同的逻辑证成
法律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协同履职,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与社会公共利益。审计监督是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进行全覆盖的经济监督。二者均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二者相互协同既有利于提升审计监督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也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业性和实效性,既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也具有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政策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强调,要“做好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同,形成监督合力”。《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举措。
法理逻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的根本逻辑和前提条件在于,二者统领于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之中,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价值导向。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协同,有利于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现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实践基础。审计监督由于职能限制,缺乏刚性手段督促被监督对象整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能够通过提起诉讼等刚性手段,督促被监督对象及时整改。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中,检察机关能够借力审计专业知识开展监督,审计机关也能借助检察公益诉讼延伸、巩固、拓展整改成效,从而使监督更精准、更有力,更好体现监督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可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之间具有同向发力、互助共赢的必要性、可行性。
“检察+审计”监督协同的实践路径
近年来,天津市检察机关与市审计机关在加强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方面进行了大量实践探索,会签《关于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审计监督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通过“检察+审计”监督协作,有效破解相关领域公益保护难题,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协同工作提供了经验和范式。该机制建立以来,市审计局向市检察院移送线索132件,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130件,制发检察建议75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其中25件入选全市典型、优秀案例。
对标监督重点明确协同方向。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围绕将要开展的重点监督领域、重点审计项目、重点专项工作等进行通报研商。市审计局在每年审计项目立项阶段,专程赴市检察院进行调研,征询意见。市检察院围绕与审计项目紧密相关的公益保护领域,提出需要审计关注的重点问题。市审计局统筹双方监督重点和关注问题线索,将医保社保基金监管、固体废物处理和利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等问题,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深化数字赋能提升协同效能。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深化运用数据共享支持机制,探索将检察机关成熟的法律监督模型与审计机关海量数据资源结合,破除公益诉讼办案中数据获取难的问题,拓展公益诉讼线索来源渠道。在办理全市医保领域骗保公益诉讼专案中,检察机关将医保领域欺诈骗保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市审计局智慧治理平台运行,与审计机关共同研判疑点线索,有效破解骗保行为隐蔽性强、发现难的问题。经推动医保基金监管领域治理,至今已减少违规上传医保费用7.89亿元,追回医保基金3.97亿元。
强化专项监督实现协同实质贯通。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双方职责范围内,共同研判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联合开展重大法律监督专项工作,加强在线索研判、办案协作、结果运用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提升监督质效。在公职人员“带薪受刑罚”专项清理工作中,天津市检察院梳理排查服刑人员信息后,通过将服刑人员数据与市审计局智慧治理平台中的社保、养老金等数据进行比对,为专案办理夯实数据基础。
接续监督协同破解治理困境。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充分发挥审计全覆盖与检察一体化优势,聚焦系统治理难题融合发力,共同助推问题系统性治理。天津市检察院收到市审计局移送的天津某山区受地质灾害威胁居民长期未搬迁,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线索后,及时指导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立案监督,统筹区院协同办理,案件办理中委托审计机关出具专业化意见,清晰准确划分行政机关应承担的责任,实现精准监督,推动该区政府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形成整改合力,在汛期前完成山体滑坡隐患点居民避险搬迁工作,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共研共促提高协同监督能力。审计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人员在监督能力上各有所长,也互有所需。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宏观政策研究能力和敏锐的数据分析能力,检察人员具备较强的证据收集和运用能力。天津市检察机关、审计机关积极开展专题培训、案例研讨等业务交流活动,相互邀请业务专家进行授课培训。同时,检察机关聘请审计机关专家为公益诉讼观察员及“益心为公”志愿者,为办案提供专业支持。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常态化选派骨干赴审计机关工作学习,运用审计机关智慧治理平台数据资源筛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与审计机关业务部门面对面开展线索研判。通过实战实训,共同提升履行监督职能的能力和水平。
“检察+审计”监督协同应把握权责边界规范协作流程
虽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职能互补、监督场域重合度高,协同联动能够补齐单一监督短板,提升监督整体效能,但两类监督主体在权力属性、监督目标、履职程序方面存在差异。在加强监督贯通协同过程中,必须精准理解和把握贯通协同的内涵,厘清权责边界,依法履行各自监督职责。
严守监督职能边界,避免监督越位。检察机关聚焦维护公共利益,开展公益诉讼,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以具体案件为抓手,以解决具体问题为导向,侧重法律责任追究;审计机关聚焦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重大公共项目运行,侧重经济问题核查与行政整改。双方协同过程中必须遵循“各司其职”的要求,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严格防范职责越界、程序混同。
规范移送线索流程,防止线索办理低效。线索移送是监督协同最核心的衔接环节,对于双方发现的可能属于对方职责范围内的线索,可先共同对线索进行研判,确定是否属于对方职责范围,保证线索移送质量。同时,双方应建立全流程线索闭环管理制度,统一规范线索移送、受理、办理、结果反馈流程,严防“一移了之”,破除线索移送后无回音、办理进度不互通的壁垒,实现“精准移送、规范办理、深化治理”的完整监督闭环。
严守数据安全底线,防范数据泄露风险。数字赋能监督背景下,信息数据共享是提升协同效率的关键,但同时,涉密审计数据、案件司法信息、公民个人信息也存在泄露风险。协同中须严格恪守法律法规,分级划定信息共享范围,同时搭建专用内部数据共享通道,落实数据访问留痕、权限分级管理机制,签订专项保密协议,明确双方保密责任,杜绝私自拷贝、外传协作数据,注重平衡监督效能与数据安全。
总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均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加强监督贯通协同,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务实之举,对共同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长远意义。在正确政绩观引领下,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需进一步强化党的绝对领导,共同健全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监督协同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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