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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网络兼职,月入过万,钱真的这么好赚?
时间:2023-03-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信技术的进步,骗子也在不断“进步”!狡猾的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实施诈骗,花样越来越繁杂,我们不仅要严防被诈骗,还要警惕不要成为诈骗分子的共犯!做网络兼职,尤其是一些声称轻松又高薪的工作,极有可能成为诈骗犯的共犯!

案 情 回 顾

王某在某兼职网站上发现兼职信息,“只要带人提车就可轻松日入千元”,于是前去应聘。在带人提车数次后,王某发现,诈骗团伙往往通过话术要求被害人贷款购车,诈骗团伙付首付,被害人承担分期贷款。王某带被害人成功提车后,诈骗团伙再将新车转卖获利,被害人不仅未得到车辆而且还要背负车贷,承担巨大的财产损失。


数月内,王某应“上级”要求,在全国各地带领“购车人员”提车十余次,共获利近万元。

检察院认为:王某明知诈骗团伙实施犯罪,仍然帮助诈骗分子,从而导致多名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但王某在诈骗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检察官提醒

面对诈骗分子的“神通广大”,广大群众要多加小心,千万不要贪图方便,想赚便宜,不了解其中“套路”千万不要去触碰。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轻松赚钱甚至不劳而获这种“好事”绝无可能。作为求职者,有一颗想通过自身劳动获得收入的心是值得赞赏的,但面对纷繁的网络兼职时,我们一定要擦亮双眼,选择正规网站并且认真核实公司信息,谨慎明智地作出选择。

法 律 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8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5.8.1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4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8.8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8.11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8.15

    徐元健

    党组书记、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18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22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25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8.29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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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网络兼职,月入过万,钱真的这么好赚?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通信技术的进步,骗子也在不断“进步”!狡猾的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实施诈骗,花样越来越繁杂,我们不仅要严防被诈骗,还要警惕不要成为诈骗分子的共犯!做网络兼职,尤其是一些声称轻松又高薪的工作,极有可能成为诈骗犯的共犯!

案 情 回 顾

王某在某兼职网站上发现兼职信息,“只要带人提车就可轻松日入千元”,于是前去应聘。在带人提车数次后,王某发现,诈骗团伙往往通过话术要求被害人贷款购车,诈骗团伙付首付,被害人承担分期贷款。王某带被害人成功提车后,诈骗团伙再将新车转卖获利,被害人不仅未得到车辆而且还要背负车贷,承担巨大的财产损失。


数月内,王某应“上级”要求,在全国各地带领“购车人员”提车十余次,共获利近万元。

检察院认为:王某明知诈骗团伙实施犯罪,仍然帮助诈骗分子,从而导致多名被害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但王某在诈骗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检察官提醒

面对诈骗分子的“神通广大”,广大群众要多加小心,千万不要贪图方便,想赚便宜,不了解其中“套路”千万不要去触碰。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轻松赚钱甚至不劳而获这种“好事”绝无可能。作为求职者,有一颗想通过自身劳动获得收入的心是值得赞赏的,但面对纷繁的网络兼职时,我们一定要擦亮双眼,选择正规网站并且认真核实公司信息,谨慎明智地作出选择。

法 律 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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