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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春风细雨思故人,文明祭祀新风尚
时间:2023-04-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清明寒食好,春来百花开”。清明节不仅是纪念祖先、缅怀革命先烈的节日,也寄托了我们慎终追远、饮水思源的情怀。为确保广大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文明、和谐、有序。我们提出如下倡议:


清明追思

一、树牢防火意识,传递文明祭祀。严格遵守有关防火规定,不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不在林区、林缘吸烟、野炊,不在林旁山边组织烧荒、烧地埂、烧秸秆等农()事活动。加强对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防止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二、摒弃陈规陋习,实行文明祭祀。“死者长已矣,存者永怀悲。”清明扫墓是对先人的追思和悼念,是对生者的启迪与激励,重在感情,希望市民朋友们自觉破除焚烧香烛纸钱、燃放鞭炮烟花等陈规陋习,我们倡导以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会、社区公祭等现代追思活动,组织祭先烈、敬先贤等各种缅怀仪式,提升传统节日的现代意义。

  三、冷静报告火情,树立法律意识。对发现的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及时上报。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报警,详细说明着火地点及位置,以便于森林消防队伍快速到达火场及时进行扑救。

文明祭扫,贵在心意;和谐清明,从我做起。我们应共同携手,用实际行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清明节日氛围




案例说法

案例一:

202122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家葡萄田劳作时,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到田边点燃了茅草,后火势蔓延到前进村凤山山场,引发山场森林火灾。

经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22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在山场老鱼塘中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

经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尚不构成森林刑事责任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通知公告

  • 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二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2025年第二季度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共计33件,涉及司法活动33件。其中院领导填报11件,第一检察部填报8件,第二检察部填报10件,第三检察部填报4件。

    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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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春风细雨思故人,文明祭祀新风尚

“清明寒食好,春来百花开”。清明节不仅是纪念祖先、缅怀革命先烈的节日,也寄托了我们慎终追远、饮水思源的情怀。为确保广大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文明、和谐、有序。我们提出如下倡议:


清明追思

一、树牢防火意识,传递文明祭祀。严格遵守有关防火规定,不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不在林区、林缘吸烟、野炊,不在林旁山边组织烧荒、烧地埂、烧秸秆等农()事活动。加强对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防止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二、摒弃陈规陋习,实行文明祭祀。“死者长已矣,存者永怀悲。”清明扫墓是对先人的追思和悼念,是对生者的启迪与激励,重在感情,希望市民朋友们自觉破除焚烧香烛纸钱、燃放鞭炮烟花等陈规陋习,我们倡导以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会、社区公祭等现代追思活动,组织祭先烈、敬先贤等各种缅怀仪式,提升传统节日的现代意义。

  三、冷静报告火情,树立法律意识。对发现的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及时上报。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报警,详细说明着火地点及位置,以便于森林消防队伍快速到达火场及时进行扑救。

文明祭扫,贵在心意;和谐清明,从我做起。我们应共同携手,用实际行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清明节日氛围




案例说法

案例一:

202122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家葡萄田劳作时,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到田边点燃了茅草,后火势蔓延到前进村凤山山场,引发山场森林火灾。

经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22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在山场老鱼塘中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

经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尚不构成森林刑事责任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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