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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春风细雨思故人,文明祭祀新风尚
时间:2023-04-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清明寒食好,春来百花开”。清明节不仅是纪念祖先、缅怀革命先烈的节日,也寄托了我们慎终追远、饮水思源的情怀。为确保广大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文明、和谐、有序。我们提出如下倡议:


清明追思

一、树牢防火意识,传递文明祭祀。严格遵守有关防火规定,不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不在林区、林缘吸烟、野炊,不在林旁山边组织烧荒、烧地埂、烧秸秆等农()事活动。加强对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防止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二、摒弃陈规陋习,实行文明祭祀。“死者长已矣,存者永怀悲。”清明扫墓是对先人的追思和悼念,是对生者的启迪与激励,重在感情,希望市民朋友们自觉破除焚烧香烛纸钱、燃放鞭炮烟花等陈规陋习,我们倡导以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会、社区公祭等现代追思活动,组织祭先烈、敬先贤等各种缅怀仪式,提升传统节日的现代意义。

  三、冷静报告火情,树立法律意识。对发现的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及时上报。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报警,详细说明着火地点及位置,以便于森林消防队伍快速到达火场及时进行扑救。

文明祭扫,贵在心意;和谐清明,从我做起。我们应共同携手,用实际行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清明节日氛围




案例说法

案例一:

202122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家葡萄田劳作时,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到田边点燃了茅草,后火势蔓延到前进村凤山山场,引发山场森林火灾。

经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22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在山场老鱼塘中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

经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尚不构成森林刑事责任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8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5.8.1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4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8.8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8.11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8.15

    徐元健

    党组书记、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18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22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25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8.29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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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春风细雨思故人,文明祭祀新风尚

“清明寒食好,春来百花开”。清明节不仅是纪念祖先、缅怀革命先烈的节日,也寄托了我们慎终追远、饮水思源的情怀。为确保广大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文明、和谐、有序。我们提出如下倡议:


清明追思

一、树牢防火意识,传递文明祭祀。严格遵守有关防火规定,不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不在林区、林缘吸烟、野炊,不在林旁山边组织烧荒、烧地埂、烧秸秆等农()事活动。加强对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防止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二、摒弃陈规陋习,实行文明祭祀。“死者长已矣,存者永怀悲。”清明扫墓是对先人的追思和悼念,是对生者的启迪与激励,重在感情,希望市民朋友们自觉破除焚烧香烛纸钱、燃放鞭炮烟花等陈规陋习,我们倡导以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会、社区公祭等现代追思活动,组织祭先烈、敬先贤等各种缅怀仪式,提升传统节日的现代意义。

  三、冷静报告火情,树立法律意识。对发现的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及时上报。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报警,详细说明着火地点及位置,以便于森林消防队伍快速到达火场及时进行扑救。

文明祭扫,贵在心意;和谐清明,从我做起。我们应共同携手,用实际行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清明节日氛围




案例说法

案例一:

2021221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自家葡萄田劳作时,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到田边点燃了茅草,后火势蔓延到前进村凤山山场,引发山场森林火灾。

经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

2022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在山场老鱼塘中烧杂草,引发森林火灾。

经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尚不构成森林刑事责任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处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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