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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代收毒资“刑不刑”
时间:2023-12-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知道是卖毒品的钱,但我只是帮忙收钱过一下账,以为没事的。”这是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在检察官提审时的剖白。代收毒资真的没事吗?答案如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

简介

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和沈某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10月,龚某某在明知沈某某对外出售毒品(依托咪酯烟弹)的情况下,多次提供自己名下的微信账户接收并代为保管沈某某转来的毒资,帮助沈某某隐匿贩毒所得躲避侦查,之后以现金方式将相应毒资返还给沈某某。经统计,龚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帮助沈某某掩饰、隐瞒毒资累计五六千元。

2023年12月,广丰区公安局以龚某某涉嫌洗钱罪提请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该院审查后以涉嫌洗钱罪批准逮捕龚某某。


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为掩饰、隐瞒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的性质,而实施(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在贩毒案件中,贩毒人员为隐匿毒资、躲避侦查,常通过亲人、朋友等关系密切人员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收取毒资,再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回流毒资。


本案中,龚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贩卖毒品犯罪,但其明知是贩卖毒品所得,仍以自己的资金账户予以接收、保管并转换为现金,即是帮助上游犯罪掩饰、隐瞒毒资的来源和性质,达到将“黑钱”“洗白”的目的,其行为已然涉嫌洗钱罪。


因此,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第三方支付账户等,不要逞一时义气或碍于情面出借账户给他人使用,更不得出租、出借上述账户谋利,否则可能会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落入洗钱陷阱。


 
 通知公告

  • 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二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2025年第二季度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共计33件,涉及司法活动33件。其中院领导填报11件,第一检察部填报8件,第二检察部填报10件,第三检察部填报4件。

    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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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代收毒资“刑不刑”

“我知道是卖毒品的钱,但我只是帮忙收钱过一下账,以为没事的。”这是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在检察官提审时的剖白。代收毒资真的没事吗?答案如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

简介

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和沈某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10月,龚某某在明知沈某某对外出售毒品(依托咪酯烟弹)的情况下,多次提供自己名下的微信账户接收并代为保管沈某某转来的毒资,帮助沈某某隐匿贩毒所得躲避侦查,之后以现金方式将相应毒资返还给沈某某。经统计,龚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帮助沈某某掩饰、隐瞒毒资累计五六千元。

2023年12月,广丰区公安局以龚某某涉嫌洗钱罪提请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该院审查后以涉嫌洗钱罪批准逮捕龚某某。


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为掩饰、隐瞒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的性质,而实施(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在贩毒案件中,贩毒人员为隐匿毒资、躲避侦查,常通过亲人、朋友等关系密切人员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收取毒资,再通过现金、转账等方式回流毒资。


本案中,龚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贩卖毒品犯罪,但其明知是贩卖毒品所得,仍以自己的资金账户予以接收、保管并转换为现金,即是帮助上游犯罪掩饰、隐瞒毒资的来源和性质,达到将“黑钱”“洗白”的目的,其行为已然涉嫌洗钱罪。


因此,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第三方支付账户等,不要逞一时义气或碍于情面出借账户给他人使用,更不得出租、出借上述账户谋利,否则可能会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落入洗钱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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