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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关爱鸟类,保护生物多样性
时间:2025-03-19  作者:张军  舒岱恒  新闻来源:铅山检察  【字号: | |

保护野生鸟类



生物多样性是全人类共同的珍贵财富,保护野生鸟类也被提上日程多年。

鸟类与人类自古就是亲密的朋友,但由于环境的污染加上乱捕滥猎等原因,鸟类资源遭到破坏,种类、数量越来越少。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用行动来保护我们可爱的鸟儿吧!

事例分享




事例一



2024年9月5日,铅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发现一只不知名的鸟类动物,希望民警能够帮助处理;县林业局野保站工作人员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处置。经鉴定,此鸟名为鹰雕,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经野保站专家检查,在确定符合放生条件后,工作人员考虑到就近放生有再次被困或被捕的风险,目前,工作人员已将这只鹰雕成功放生至环境较好且人员活动相对较少的宋家源省级湿地公园中。





事例二



2023年11月26日、27日下午,孔某某使用网络购买的气枪在铅山县湖坊镇中李桥濠溪村桥头附近,猎杀了两只野生鸟类,涉案价值600元。
鉴于孔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对生态资源破坏较小,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铅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孔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不刑”不等于“不罚”。县检察院及时开展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向铅山县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随后铅山县林业局对孔某某作出相应的行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更是明令禁止,任何“以身试法”都将受到法律惩处!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11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5.11.3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11.7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11.10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11.14

    徐元健

    党组书记、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11.17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11.21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11.24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11.28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接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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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关爱鸟类,保护生物多样性

保护野生鸟类



生物多样性是全人类共同的珍贵财富,保护野生鸟类也被提上日程多年。

鸟类与人类自古就是亲密的朋友,但由于环境的污染加上乱捕滥猎等原因,鸟类资源遭到破坏,种类、数量越来越少。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用行动来保护我们可爱的鸟儿吧!

事例分享




事例一



2024年9月5日,铅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发现一只不知名的鸟类动物,希望民警能够帮助处理;县林业局野保站工作人员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处置。经鉴定,此鸟名为鹰雕,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经野保站专家检查,在确定符合放生条件后,工作人员考虑到就近放生有再次被困或被捕的风险,目前,工作人员已将这只鹰雕成功放生至环境较好且人员活动相对较少的宋家源省级湿地公园中。





事例二



2023年11月26日、27日下午,孔某某使用网络购买的气枪在铅山县湖坊镇中李桥濠溪村桥头附近,猎杀了两只野生鸟类,涉案价值600元。
鉴于孔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对生态资源破坏较小,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铅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孔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不刑”不等于“不罚”。县检察院及时开展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向铅山县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随后铅山县林业局对孔某某作出相应的行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更是明令禁止,任何“以身试法”都将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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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93-5332156 邮编:3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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