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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关爱鸟类,保护生物多样性
时间:2025-03-19  作者:张军  舒岱恒  新闻来源:铅山检察  【字号: | |

保护野生鸟类



生物多样性是全人类共同的珍贵财富,保护野生鸟类也被提上日程多年。

鸟类与人类自古就是亲密的朋友,但由于环境的污染加上乱捕滥猎等原因,鸟类资源遭到破坏,种类、数量越来越少。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用行动来保护我们可爱的鸟儿吧!

事例分享




事例一



2024年9月5日,铅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发现一只不知名的鸟类动物,希望民警能够帮助处理;县林业局野保站工作人员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处置。经鉴定,此鸟名为鹰雕,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经野保站专家检查,在确定符合放生条件后,工作人员考虑到就近放生有再次被困或被捕的风险,目前,工作人员已将这只鹰雕成功放生至环境较好且人员活动相对较少的宋家源省级湿地公园中。





事例二



2023年11月26日、27日下午,孔某某使用网络购买的气枪在铅山县湖坊镇中李桥濠溪村桥头附近,猎杀了两只野生鸟类,涉案价值600元。
鉴于孔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对生态资源破坏较小,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铅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孔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不刑”不等于“不罚”。县检察院及时开展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向铅山县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随后铅山县林业局对孔某某作出相应的行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更是明令禁止,任何“以身试法”都将受到法律惩处!









 
 通知公告

  • 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二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2025年第二季度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共计33件,涉及司法活动33件。其中院领导填报11件,第一检察部填报8件,第二检察部填报10件,第三检察部填报4件。

    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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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关爱鸟类,保护生物多样性

保护野生鸟类



生物多样性是全人类共同的珍贵财富,保护野生鸟类也被提上日程多年。

鸟类与人类自古就是亲密的朋友,但由于环境的污染加上乱捕滥猎等原因,鸟类资源遭到破坏,种类、数量越来越少。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用行动来保护我们可爱的鸟儿吧!

事例分享




事例一



2024年9月5日,铅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发现一只不知名的鸟类动物,希望民警能够帮助处理;县林业局野保站工作人员和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处置。经鉴定,此鸟名为鹰雕,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
经野保站专家检查,在确定符合放生条件后,工作人员考虑到就近放生有再次被困或被捕的风险,目前,工作人员已将这只鹰雕成功放生至环境较好且人员活动相对较少的宋家源省级湿地公园中。





事例二



2023年11月26日、27日下午,孔某某使用网络购买的气枪在铅山县湖坊镇中李桥濠溪村桥头附近,猎杀了两只野生鸟类,涉案价值600元。
鉴于孔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对生态资源破坏较小,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铅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孔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不刑”不等于“不罚”。县检察院及时开展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向铅山县林业局制发检察意见,随后铅山县林业局对孔某某作出相应的行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更是明令禁止,任何“以身试法”都将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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