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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非故意污染环境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时间:2025-05-27  作者:  新闻来源:上饶检察  【字号: | |

在生态环境保护备受关注的当下,企业生产活动与环境安全的关系日益紧密。大家或许都有这样的疑问:如果企业并非故意污染环境,还需要承担责任吗?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跟随检察官来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2023年,在一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某公司厂区外出现了异常情况。厂区围墙外的一条灌溉渠散发着明显异味,仔细一闻,这股味道竟与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的异味高度相似。这一异常现象迅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


经过深入调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原来,该公司自投入生产后,会将清洗空桶产生的洗桶废水暂时存放在洗桶废水暂存池里,但洗桶废水暂存池的内壁出现了破损,洗桶废水就顺着这些破损处渗漏到了周边土壤,进而流入外环境。与此同时,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原水池池体内,有一处止水螺杆长期遭受生产废水浸泡,已经被腐蚀。生产废水通过这个渗漏点不断进入周边土壤,然后慢慢外渗到厂区围墙外的灌溉渠内,最终导致地下水环境遭受污染损害。

经专业鉴定,该公司的废水泄漏使得地下水环境受到有机物污染。受损害的地下水体积约2840立方米,地下水面积为3550平方米,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为32.22万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9.618万元。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不言而喻。

2025年1月,检察机关对该公司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共41万余元。



面对这样的情况,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如果企业不是故意为之,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呢?其实并非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一千二百三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一旦出现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情况,不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这起案例中,该公司虽然不存在故意污染环境的主观意图,但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污水渗漏,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依然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这起案例给所有企业都敲响了警钟,环境安全无小事,哪怕是管理上的疏忽,都可能引发环境污染后果,并为此付出法律代价。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务必强化环境管理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守护我们共同的生态家园。



 
 通知公告

  • 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二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2025年第二季度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共计33件,涉及司法活动33件。其中院领导填报11件,第一检察部填报8件,第二检察部填报10件,第三检察部填报4件。

    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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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非故意污染环境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生态环境保护备受关注的当下,企业生产活动与环境安全的关系日益紧密。大家或许都有这样的疑问:如果企业并非故意污染环境,还需要承担责任吗?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跟随检察官来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2023年,在一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某公司厂区外出现了异常情况。厂区围墙外的一条灌溉渠散发着明显异味,仔细一闻,这股味道竟与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的异味高度相似。这一异常现象迅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


经过深入调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原来,该公司自投入生产后,会将清洗空桶产生的洗桶废水暂时存放在洗桶废水暂存池里,但洗桶废水暂存池的内壁出现了破损,洗桶废水就顺着这些破损处渗漏到了周边土壤,进而流入外环境。与此同时,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原水池池体内,有一处止水螺杆长期遭受生产废水浸泡,已经被腐蚀。生产废水通过这个渗漏点不断进入周边土壤,然后慢慢外渗到厂区围墙外的灌溉渠内,最终导致地下水环境遭受污染损害。

经专业鉴定,该公司的废水泄漏使得地下水环境受到有机物污染。受损害的地下水体积约2840立方米,地下水面积为3550平方米,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为32.22万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9.618万元。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不言而喻。

2025年1月,检察机关对该公司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共41万余元。



面对这样的情况,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如果企业不是故意为之,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呢?其实并非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一千二百三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一旦出现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情况,不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这起案例中,该公司虽然不存在故意污染环境的主观意图,但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污水渗漏,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依然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这起案例给所有企业都敲响了警钟,环境安全无小事,哪怕是管理上的疏忽,都可能引发环境污染后果,并为此付出法律代价。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务必强化环境管理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守护我们共同的生态家园。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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