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官方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践初心
【以案释法践初心】非故意污染环境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时间:2025-05-27  作者:  新闻来源:上饶检察  【字号: | |

在生态环境保护备受关注的当下,企业生产活动与环境安全的关系日益紧密。大家或许都有这样的疑问:如果企业并非故意污染环境,还需要承担责任吗?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跟随检察官来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2023年,在一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某公司厂区外出现了异常情况。厂区围墙外的一条灌溉渠散发着明显异味,仔细一闻,这股味道竟与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的异味高度相似。这一异常现象迅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


经过深入调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原来,该公司自投入生产后,会将清洗空桶产生的洗桶废水暂时存放在洗桶废水暂存池里,但洗桶废水暂存池的内壁出现了破损,洗桶废水就顺着这些破损处渗漏到了周边土壤,进而流入外环境。与此同时,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原水池池体内,有一处止水螺杆长期遭受生产废水浸泡,已经被腐蚀。生产废水通过这个渗漏点不断进入周边土壤,然后慢慢外渗到厂区围墙外的灌溉渠内,最终导致地下水环境遭受污染损害。

经专业鉴定,该公司的废水泄漏使得地下水环境受到有机物污染。受损害的地下水体积约2840立方米,地下水面积为3550平方米,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为32.22万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9.618万元。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不言而喻。

2025年1月,检察机关对该公司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共41万余元。



面对这样的情况,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如果企业不是故意为之,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呢?其实并非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一千二百三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一旦出现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情况,不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这起案例中,该公司虽然不存在故意污染环境的主观意图,但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污水渗漏,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依然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这起案例给所有企业都敲响了警钟,环境安全无小事,哪怕是管理上的疏忽,都可能引发环境污染后果,并为此付出法律代价。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务必强化环境管理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守护我们共同的生态家园。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8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5.8.1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4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8.8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8.11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8.15

    徐元健

    党组书记、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18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22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25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8.29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您的位置:首页>以案释法践初心

【以案释法践初心】非故意污染环境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生态环境保护备受关注的当下,企业生产活动与环境安全的关系日益紧密。大家或许都有这样的疑问:如果企业并非故意污染环境,还需要承担责任吗?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案例,跟随检察官来一探究竟。

案情回顾

2023年,在一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某公司厂区外出现了异常情况。厂区围墙外的一条灌溉渠散发着明显异味,仔细一闻,这股味道竟与该公司污水处理站的异味高度相似。这一异常现象迅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


经过深入调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原来,该公司自投入生产后,会将清洗空桶产生的洗桶废水暂时存放在洗桶废水暂存池里,但洗桶废水暂存池的内壁出现了破损,洗桶废水就顺着这些破损处渗漏到了周边土壤,进而流入外环境。与此同时,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原水池池体内,有一处止水螺杆长期遭受生产废水浸泡,已经被腐蚀。生产废水通过这个渗漏点不断进入周边土壤,然后慢慢外渗到厂区围墙外的灌溉渠内,最终导致地下水环境遭受污染损害。

经专业鉴定,该公司的废水泄漏使得地下水环境受到有机物污染。受损害的地下水体积约2840立方米,地下水面积为3550平方米,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为32.22万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9.618万元。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不言而喻。

2025年1月,检察机关对该公司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共41万余元。



面对这样的情况,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如果企业不是故意为之,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呢?其实并非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一千二百三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一旦出现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情况,不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这起案例中,该公司虽然不存在故意污染环境的主观意图,但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污水渗漏,对地下水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依然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这起案例给所有企业都敲响了警钟,环境安全无小事,哪怕是管理上的疏忽,都可能引发环境污染后果,并为此付出法律代价。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务必强化环境管理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守护我们共同的生态家园。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电话:0793-5332156 邮编:334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