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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5-11-28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关于印发《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促推高质效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未成年人观影优惠行政公益诉讼案”等6件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11月20日

案例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未成年人观影优惠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观影优惠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社会保护 数字检察

【基本案情】

北京市东城区部分影院在网络票务平台和现场购票场所未明确提示未成年人可以免费或优惠观影,一些影院现场购票场所将享受观影优惠政策的未成年人群体限定为身高1.3米或1.2米以下的未成年人,未能依法充分落实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发现大量涉及未成年人的电影票“退票”“退费”问题,所涉网络票务平台注册地在北京市东城区,遂将相关线索移送至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发现,部分影院在网络票务平台没有对未成年人免票或优惠观影的政策作出明确提示,致使部分家长在网络票务平台按成年人价格为未成年人购票,到达观影现场发现未成年人优惠观影政策主张退票或者退费时,网络票务平台方仅提供观影券或其他补偿措施替代现金退款,退票、退费纠纷多发。

东城区人民检察院采取“线上+线下”“数据+实地”模式开展进一步调查,固定网络票务平台购票页面截图、用户投诉记录等证据,实地调查影院是否明确提示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观影政策。经查发现,辖区内影院在网络票务平台和现场购票场所均未对未成年人免票或优惠购票政策作出明确提示,多数影院现场购票场所处将优惠观影的未成年人群体限定于身高1.3米或1.2米以下的未成年人,缩小了应享受观影优惠的未成年人范围。以上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影剧院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调查的基础上,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全面梳理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重点厘清五个问题。一是影院票价属性为市场调节价,影院对外售票的活动属于市场经营行为;二是市场调节价应符合法律要求,保障未成年优惠观影属于影院的法定义务,不得规避;三是观影优惠对象应覆盖所有未成年人,而不仅限于未达特定身高的未成年人;四是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应由相关购票平台和影院在线上线下均做出明确提示;五是文旅部门负有指导本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依法依规组织查处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

2025年3月,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文化管理职责,监督影院依法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对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在网络票务平台和现场购票场所作出明确提示,规范辖区内影院等文化场所的经营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收到检察建议后,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高度重视,督促辖区内影院在网络票务平台和现场购票场所均对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予以明确提示,未成年人持身份证、学生证可享受优惠票价,全面落实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与网络票务平台进行充分沟通,督促其与影院共同做好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的提示和落实工作;建立“自查自检+定期巡查+投诉快速处理”的长效监管机制,防止问题反弹;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持续深化辖区影院的规范化管理。2025年5月,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东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研发大数据模型等方式持续跟进,确保未成年人优惠观影政策落实。

【典型意义】

落实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和社会参与权、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数字检察在公益诉讼线索发现、调查核实中的作用,充分论证优惠政策的性质,准确界定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范围,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文化氛围和社会环境。

案例二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校园周边“儿童彩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校园周边治理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博彩游戏 大数据模型

【基本案情】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一些学校周边商铺存在向未成年学生售卖“儿童彩票”的情况。“儿童彩票”具有博彩性质,奖品质量低劣,多为“三无”产品,有的具有一定危险性,有的含有低俗、暴力、软色情等不良图文内容。向未成年人销售“儿童彩票”易诱发攀比沉迷和投机心理,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活动时,陆续接到学校老师和家长关于“儿童彩票”的反映。经调查发现,“儿童彩票”实为标注“我要中大奖”“幸运大抽奖”等内容的小卡片,零售价一般为1元或2元,即买即开,在学校周边文具店多有销售,购买者多为中小学生。“儿童彩票”实质具有博彩性质,若中奖,可根据显示的“中5元”“中仿真枪”等字样兑换相应的现金或者奖品,若未中奖,则显示“坚持不懈”等字样以鼓励继续购买。“儿童彩票”奖品多为劣质或“三无”商品,其中包括仿真刀枪、电击棍、红外线笔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具、玩具,有的外包装使用了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宣传词汇和图片。未成年人好奇心和从众心理较强,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向其销售“儿童彩票”的行为,易诱发盲目跟风攀比、参与投机游戏的赌博心理,进而滋生违法犯罪,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惠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梳理近两年办理的案件发现,有些未成年人为购买“儿童彩票”进而产生盗窃、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6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为准确履职,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专题论证会,邀请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山区教育局等单位及人大代表、高校学者、律师代表等就“儿童彩票”的博彩性质、售卖“儿童彩票”的违法性、监管执法依据及监督治理等问题进行探讨,达成共识。2023年6月、8月,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查处售卖“儿童彩票”的行为;对校园周边商铺实施长效监管,规范守法经营,督促行业自律;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

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全区校园周边商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共计排查了全区31所中小学周边商铺118家,下架“儿童彩票”及“洞洞乐”“原神卡”“龙珠抽奖”等博彩性质商品12类3500余件,依法对查实的违规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校园周边商铺印发关于整治“儿童彩票”和博彩性质商品的告知书,引导规范经营。8月底,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惠山区检察院。

在案件办理基础上,惠山区人民检察院研发“校园周边违规经营监督模型”,筛选重点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并将数据同步发送相关行政主管机关。2024年12月、2025年2月,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回头看”,未发现辖区内校园周边商铺销售“儿童彩票”和博彩性质商品的情况。为持续有效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单位制定《校园周边违规经营综合治理机制》,通过制作口袋书、开展普法课、发放家长告知书、规范店铺经营倡议书等方式,以司法保护助推学校、家庭、社会保护协同发力。

【典型意义】

校园周边治理是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重点领域。检察机关针对学校周边商铺向未成年人销售博彩性质商品的行为,以专题论证凝聚共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同时发挥大数据模型的优势,信息共享,持续监督,推动多部门共建长效机制,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社会治理的拓展和延伸,有效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案例三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校园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 磋商 危险化学品 公开听证 优先止损

【基本案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多所学校因化学实验需要购买化学试剂后,对于未使用完毕的化学试剂长期未予处理,导致多所学校存放有较多的过期、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学校在危化品的储存、使用、管理、处置方面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存在危化品被盗、爆炸、腐蚀、释放有毒有害气体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和学生健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8月,西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中发现,西吉县某学校因化学实验需要购买的化学试剂未及时处理,较多过期化学试剂在学校长期存放,其中包括如浓硫酸、磞酸、高锰酸钾、氢氧化钙、碳酸氢钠、氢氧化钠等危化品。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西吉县有10余所学校共存放有过期、废置的危化品200余种1.97吨,且存在未设置专用储存室、未分类存放、未标注保质期、备案手续不全、登记底数不清、责任人员不明等问题,存在危化品被盗、爆炸、腐蚀、释放有毒有害气体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校园安全和学生健康。西吉县教育体育局具有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落实校园安全责任的职责,其在学校危化品管理方面未充分履行校园安全监管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8月1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为进一步凝聚共识,西吉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危化品管理及处置专业人员担任听证员,从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危化品的日常管理及废弃危化品的处置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8月18日,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与西吉县教育体育局就学校危化品管理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开展磋商,提出按需按量采购、按照国家规定存储及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危化品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置、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等建议。西吉县教育体育局对自身负有监管职责和履职不到位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可,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整改建议全部接受。

鉴于危化品处置需要一定的资金和周期,为防范在此期间发生危化品泄漏、溢出等事故,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推动西吉县教育体育局联合应急管理、生态环保等部门开展防控,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风险扩大。一是设置醒目警戒标识,避免师生误入风险;二是设置专用存储柜,严格依据化学品性质分类存放,采用防爆柜、防腐蚀容器存储,配套设置泄漏收集槽;三是备齐防毒面具、防护手套、沙土、灭火器等物资,组织在校师生开展培训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针对危化品处置专业性要求高、难度大的实际,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机制,联合西吉县教育体育局向县政府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置方案。县政府向西吉县教育体育局拨付30万元专项处置资金,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处置工作。在生态环保部门的指导下,1.97吨危化品全部由宁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集中运转、专业处理,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及学生人身健康的危化品隐患已消除。在案件办理的基础上,西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西吉县教育体育局建立危化品长效管理制度,推动校园安全监管职责落实落地。

【典型意义】

校园危化品管理事关校园安全和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对于行政机关对公益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使职权没有异议,有立即整改意愿并且通过整改公共利益可以得到及时有效保护的案件,正确适用磋商工作方式,提高司法效率。对于公益损害存在扩大风险、行政机关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应当督促行政机关优先止损,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风险扩大。

案例四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外来入侵物种 监督对象确定 中止审查

【基本案情】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龙泉谷公园内部沟渠内有大量福寿螺。许多未成年人在该公园持小渔网、小水桶等工具打捞,有的未成年人还将福寿螺带回家食用。福寿螺是我国16种危害最大的外来入侵物种之一,体内含多种寄生生物,其蔓延对区域生态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调查核实和督促履职】

2024年10月,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时,有家长反映公园内部福寿螺泛滥,未成年人接触后出现不良反应。通过实地查看、询问公园游客及工作人员,孟津区人民检察院确定了公园水域内有大量福寿螺生存,未成年人捕捞现象较多。

福寿螺是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16种危害最大的外来入侵物种之一,体内含有多种寄生虫。针对福寿螺对未成年人的危害问题,孟津区人民检察院向孟津区人民医院调取近两年患脑膜炎、脑炎儿童病例,发现三分之二以上患病儿童近距离接触过福寿螺。经专家论证,福寿螺是引起嗜酸性脑膜炎的广州管圆线虫的中间宿主,儿童由于免疫系统发育不完善、好奇心强、卫生意识较弱,更易受到感染。福寿螺在公共场所泛滥及其导致的未成年人接触、食用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孟津区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履行龙泉谷公园水域内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灭杀、宣传其危害性等监督管理职责,对福寿螺长期泛滥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负有责任。2024年11月,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孟津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治理工作。

孟津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以“福寿螺生长在水中、公园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为由提出异议。2024年12月11日,孟津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等六家单位召开工作推进会,就龙泉谷公园土地性质、监管主体、福寿螺危害进行讨论,并邀请水利及生物专家到场指导。孟津区人民检察院调取公园遥感卫星图、土地性质划分图和自然资源部用地分类指南确认,公园福寿螺集中的区域为“沟渠”,地类属于“农用地”,公园用地方式为租赁。依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生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与防治,对沟渠类农用地中的福寿螺泛滥问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会后,孟津区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福寿螺防控治理工作指挥部和技术团队,明确责任分工,开展公园河道清淤工作,投放青鱼、鲤鱼等捕食幼螺开展生物防治,充分考虑公园环境和儿童健康,避免药物残留,采用茶粕(油茶粕)中的天然化学物质进行治理。2025年1月18日,孟津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孟津区农业农村局整改情况的回复。孟津区人民检察院撰写了孟津区福寿螺入侵现状和防控治理分析报告,得到孟津区人大常委会肯定。2025年1月21日,孟津区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龙泉谷公园内福寿螺已不可见。鉴于福寿螺在冬季进入休眠期,其种群和数量在当期无法客观评估,孟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本案中止审查,待繁殖季节和活跃期进行最终效果评估。5月12日,孟津区人民检察院再次调取2024年以来病例,发现自治理工作以来,全区患脑膜炎、脑炎儿童人数同比下降80%。7月1日,福寿螺进入繁殖季节和活跃期,孟津区人民检察院恢复审查发现,在龙泉谷公园已无福寿螺卵和成螺,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外来入侵物种不仅威胁生态环境安全,而且影响与其密切接触的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职能,敏锐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办案中注重调查核实,坚持责任导向,准确确定监督对象,保障福寿螺泛滥问题监管整治效果。同时,充分考虑公益恢复规律,准确适用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

案例五

福建省福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向未成年人违法租赁机动车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汽车租赁 身份核验 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福建省福州市部分线下租车门店未禁止未成年人租赁车辆,线上租车平台存在系统无法辨别租车申请人使用的驾驶证真伪、无法识别身份证与驾驶证同一性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能够租赁车辆,引发交通肇事、利用租赁车辆实施盗窃并销赃等违法犯罪,或因车辆损坏遭受出租方敲诈勒索等情况。向未成年人违法租赁机动车,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中发现,有未成年人多次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及伪造的驾驶证在某租车App上租赁豪车,驾驶进入地下停车场后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犯罪。检察机关进一步走访调研20余家机动车租赁经营场所发现,机动车租赁行业存在门店经营管理不规范、网络租赁平台无法识别身份证、驾驶证的真实性与二者主体同一性等问题。经统计,2021年以来福州全市因未成年人租车引发的刑事案件共9件,涉及未成年人无证驾车交通肇事、利用租赁车辆结伙流窜盗窃并销赃、未成年人因租赁车辆损坏遭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微型客车租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福州市交通运输局未依法充分履职,对机动车租赁行业存在监管疏漏,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租车现象频发,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12月,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上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指定管辖,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以公益诉讼立案。12月27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向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提出规范机动车租赁经营监管、督促网络租车平台系统升级、推动加强行业自治等建议。

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全市机动车租赁行业规范整治活动,规范租赁性质车辆准入登记,督促经营企业加强车辆租赁申请核查,落实承租人身份证件查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2024年2月26日,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将落实情况函复检察机关。6月30日,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通知》,明确机动车租赁企业应将承租人身份证、驾驶证查验纳入租赁合同,建立与公安等多部门协同监管、涉未成年人租赁车辆违法线索移送、违规企业黑名单等机制。

针对网络租车系统无法识别身份证、驾驶证的真实性与同一性等问题,福州市、晋安区两级检察院通过大数据分析列明12处关键风险点,推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某租车App福州分公司组织召开5场论证会,确定网络租车系统身份核验功能升级方案。某租车App总公司根据方案启用了“双证核验+人脸识别”系统,设置了租车人员年满18周岁、经人脸识别与身份证件比对一致方可注册、身份证与驾驶证经系统核验同一方可申请租车、租赁人员需在交管12123App上核验电子驾驶证后方可确认租车等功能,有效堵住申请租车环节的未成年人租车、两证不统一、伪造驾驶证等重大漏洞。目前,该租车App已依托上述系统拦截未成年人线上租车申请2000余次,同时发挥示范作用,在行业内共享技术,带动全国超2/3的主流网络租车企业完成系统升级。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违法租赁机动车,威胁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区域整治,堵塞行业管理漏洞,遏制向未成年人违法租赁机动车现象。在案件办理的基础上,以司法保护推动网络保护,促进租车平台企业技术升级和行业技术共享,实现从个案办理到行业治理的进阶,将法律监督职能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案例六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障山区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出行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出行权益 行政公益诉讼 磋商 乘车优惠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地处山区,公交出行依赖度高。2020年2月至2022年9月,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以下简称渝运集团十五分公司)停止使用公交学生卡近17000张,公交学生卡内余额不能退回,且规定一名家长只能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未落实身高1.3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的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5月,彭水县人民检察院“阿依护苗”热线接到多名学生家长反映,称公交学生卡被停用,卡内余额无法退还,家长曾多次向县交通局反映,但问题长期未获解决。

彭水县为渝东南武陵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在校学生近10万人,山区地势复杂,公交出行依赖度高。彭水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自2020年2月起,渝运集团十五分公司停用公交学生卡近17000张,拒绝退还卡内余额,且只允许一名家长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城市公共交通应当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彭水县公交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规定了未成年人持公交学生卡可以优惠乘车。停用公交学生卡、拒绝退还卡内余额、降低未成年人免费乘车身高标准等行为,损害未成年人出行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彭水县交通局作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公共汽车客运情况的法定职责,对渝运集团十五分公司侵犯未成年人出行权益的情况,彭水县交通局未依法充分履职,及时查处纠正。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彭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对彭水县交通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磋商过程中,彭水县交通局对案件事实认定、交通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交通局未依法充分履职的情况均表示认可,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恢复使用公交学生卡、落实身高1.3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卡内余额可以根据申请予以退回等建议表示认可,承诺在一个月内予以整改落实。但同时提出,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地方政府对经营企业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等所减少的运营收入,应当予以补贴或者补偿。为落实《彭水县公交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山区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关爱政策,彭水县政府商公交公司执行未成年人持公交学生卡乘车享五折的优惠标准,并承诺票价差额由县财政补足。渝运集团十五分公司未依法执行未成年人优惠乘车政策的原因在于彭水县财政未足额补贴票价差额,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帮助协调落实。为推动问题的实质性解决,2022年9月24日,彭水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委、县政府做出专题汇报,建议尽快落实票价补贴,补足资金缺口,切实保障山区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出行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企业依法有序经营。彭水县政府责成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100余万元。

2022年10月1日,渝运集团十五分公司发布公告,彭水县恢复使用学生公交卡并执行五折优惠、身高1.3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不再使用的学生公交卡内余额可申请退回。10月21日,彭水县交通局将整改情况回复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出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

出行权益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充分落实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乘车政策,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保障法律法规有效落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整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权限的,检察机关可以促推地方政府统筹履职,促进问题实质性解决,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通知公告
  • 因工作需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警务辅助人员2名。

    二、招聘原则及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线上报名、资格审查、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政治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取。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即1991年2月26日后出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能熟练使用办公软件。报考者的学历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26年2月26日前取得。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有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和法治观念,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服从检察机关管理及工作安排。

    5.政治合格,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团结协作精神,吃苦耐劳,服从安排,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6.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5.0,无色盲、无重听。

    7.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警察类院校或者政法类专业的毕业生;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专门矫治教育的;

    (4)因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本人及三代直系血亲有精神病史的;

    (8)有明显文身疤痕、传染性疾病的;

    (9)国家和本省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程序招聘程序: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聘用


    (一)报名时间2026年2月26日-2026年3月5日。

    (二)报名方式采取线上报名,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文末扫码下载)发送至邮箱jianfeng_hr2026@163.com。

    (三)资格审查

    1.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查(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2.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对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材料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一经核实,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弄虚作假相关责任。我公司将依据资格审查结果,从符合条件的人员当中按照一定比例择优通知报名人员参加体能测试、面试。

    (四)笔试

    1.笔试工作由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笔试具体日期及具体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2.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五)体能测试

    1.体能测试具体日期及有关事项另行公告(关注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众号),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测试项目为10米×4往返跑、800/1000米跑、纵跳摸高。体能测试采取达标制,三项合格视为通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标准如下:


    2.考生应当根据个人身体状况,自愿参加体能测试;如本人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主动放弃测试,并出具书面放弃声明。

    3.入闱体能测试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能测试,未按要求参加体能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4.体能测试各项成绩由参加体测人员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方可进入后续面试环节。

    (六)面试

    1.通过体能测评的考生按照笔试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1:3比例确定入闱面试人员;如遇末位同分情况,一并入闱面试;未达到比例时,按照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入闱面试人员名单在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众号公布。

    2.面试工作由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具体日期及有关事项另行公告,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

    3.面试采取半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对应聘人员的应聘目的、政治立场、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和价值观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满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未达合格线的不予录取。

    4.考生综合总成绩计算方式:综合总成绩=笔试成绩+最终面试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总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第3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处理。综合总成绩相同的,先按本公告规定的优先招聘条件,再根据最终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


    (七)体检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政治考察对象,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费用自理。


    (八)政治考察按照有关规定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治考察,政治考察主要考察考生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及是否存在不得报名的情形。政治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九)递补体检和政治考察缺席或不合格而造成职位空缺的、有人放弃聘用或辞职造成职位空缺的,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聘用体检、政治考察均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报考人员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由报考人员自行解除,凭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五、公示及聘用拟定拟聘用人员名单,通过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众号对外发布拟录用公告,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与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确定试用期。聘用期待遇根据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六、招聘纪律应聘人员必须遵守招考纪律要求,服从招聘组织实施部门的安排。

    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应考试或聘用资格者;

    (二)应聘人员在体能测试、面试和笔试过程中作弊者;

    (三)有其他违纪情形者。


    七、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应确保手机通信畅通,参加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政治考察时,应携带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食宿自行解决。

    (三)应聘人员提交的各项材料,由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存档保管,不再退还。

    (四)本次未尽事宜由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18907031820

    邮箱:jianfeng_hr2026@163.com

    附件:《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扫描下载报名表)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6日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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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关于印发《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促推高质效办理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未成年人观影优惠行政公益诉讼案”等6件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11月20日

案例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未成年人观影优惠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观影优惠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社会保护 数字检察

【基本案情】

北京市东城区部分影院在网络票务平台和现场购票场所未明确提示未成年人可以免费或优惠观影,一些影院现场购票场所将享受观影优惠政策的未成年人群体限定为身高1.3米或1.2米以下的未成年人,未能依法充分落实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托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筛查发现大量涉及未成年人的电影票“退票”“退费”问题,所涉网络票务平台注册地在北京市东城区,遂将相关线索移送至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初步调查发现,部分影院在网络票务平台没有对未成年人免票或优惠观影的政策作出明确提示,致使部分家长在网络票务平台按成年人价格为未成年人购票,到达观影现场发现未成年人优惠观影政策主张退票或者退费时,网络票务平台方仅提供观影券或其他补偿措施替代现金退款,退票、退费纠纷多发。

东城区人民检察院采取“线上+线下”“数据+实地”模式开展进一步调查,固定网络票务平台购票页面截图、用户投诉记录等证据,实地调查影院是否明确提示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观影政策。经查发现,辖区内影院在网络票务平台和现场购票场所均未对未成年人免票或优惠购票政策作出明确提示,多数影院现场购票场所处将优惠观影的未成年人群体限定于身高1.3米或1.2米以下的未成年人,缩小了应享受观影优惠的未成年人范围。以上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影剧院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调查的基础上,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全面梳理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重点厘清五个问题。一是影院票价属性为市场调节价,影院对外售票的活动属于市场经营行为;二是市场调节价应符合法律要求,保障未成年优惠观影属于影院的法定义务,不得规避;三是观影优惠对象应覆盖所有未成年人,而不仅限于未达特定身高的未成年人;四是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应由相关购票平台和影院在线上线下均做出明确提示;五是文旅部门负有指导本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依法依规组织查处文化市场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

2025年3月,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文化管理职责,监督影院依法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对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在网络票务平台和现场购票场所作出明确提示,规范辖区内影院等文化场所的经营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收到检察建议后,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高度重视,督促辖区内影院在网络票务平台和现场购票场所均对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予以明确提示,未成年人持身份证、学生证可享受优惠票价,全面落实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与网络票务平台进行充分沟通,督促其与影院共同做好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的提示和落实工作;建立“自查自检+定期巡查+投诉快速处理”的长效监管机制,防止问题反弹;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持续深化辖区影院的规范化管理。2025年5月,东城区文化和旅游局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东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研发大数据模型等方式持续跟进,确保未成年人优惠观影政策落实。

【典型意义】

落实未成年人观影优惠政策,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和社会参与权、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数字检察在公益诉讼线索发现、调查核实中的作用,充分论证优惠政策的性质,准确界定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范围,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文化氛围和社会环境。

案例二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校园周边“儿童彩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校园周边治理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博彩游戏 大数据模型

【基本案情】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一些学校周边商铺存在向未成年学生售卖“儿童彩票”的情况。“儿童彩票”具有博彩性质,奖品质量低劣,多为“三无”产品,有的具有一定危险性,有的含有低俗、暴力、软色情等不良图文内容。向未成年人销售“儿童彩票”易诱发攀比沉迷和投机心理,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活动时,陆续接到学校老师和家长关于“儿童彩票”的反映。经调查发现,“儿童彩票”实为标注“我要中大奖”“幸运大抽奖”等内容的小卡片,零售价一般为1元或2元,即买即开,在学校周边文具店多有销售,购买者多为中小学生。“儿童彩票”实质具有博彩性质,若中奖,可根据显示的“中5元”“中仿真枪”等字样兑换相应的现金或者奖品,若未中奖,则显示“坚持不懈”等字样以鼓励继续购买。“儿童彩票”奖品多为劣质或“三无”商品,其中包括仿真刀枪、电击棍、红外线笔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具、玩具,有的外包装使用了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宣传词汇和图片。未成年人好奇心和从众心理较强,辨认和控制能力较弱,向其销售“儿童彩票”的行为,易诱发盲目跟风攀比、参与投机游戏的赌博心理,进而滋生违法犯罪,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惠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梳理近两年办理的案件发现,有些未成年人为购买“儿童彩票”进而产生盗窃、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6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为准确履职,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专题论证会,邀请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山区教育局等单位及人大代表、高校学者、律师代表等就“儿童彩票”的博彩性质、售卖“儿童彩票”的违法性、监管执法依据及监督治理等问题进行探讨,达成共识。2023年6月、8月,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查处售卖“儿童彩票”的行为;对校园周边商铺实施长效监管,规范守法经营,督促行业自律;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

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全区校园周边商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共计排查了全区31所中小学周边商铺118家,下架“儿童彩票”及“洞洞乐”“原神卡”“龙珠抽奖”等博彩性质商品12类3500余件,依法对查实的违规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校园周边商铺印发关于整治“儿童彩票”和博彩性质商品的告知书,引导规范经营。8月底,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惠山区检察院。

在案件办理基础上,惠山区人民检察院研发“校园周边违规经营监督模型”,筛选重点经营场所进行监督,并将数据同步发送相关行政主管机关。2024年12月、2025年2月,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回头看”,未发现辖区内校园周边商铺销售“儿童彩票”和博彩性质商品的情况。为持续有效整治校园周边环境,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单位制定《校园周边违规经营综合治理机制》,通过制作口袋书、开展普法课、发放家长告知书、规范店铺经营倡议书等方式,以司法保护助推学校、家庭、社会保护协同发力。

【典型意义】

校园周边治理是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重点领域。检察机关针对学校周边商铺向未成年人销售博彩性质商品的行为,以专题论证凝聚共识,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同时发挥大数据模型的优势,信息共享,持续监督,推动多部门共建长效机制,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社会治理的拓展和延伸,有效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案例三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消除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校园安全 行政公益诉讼 磋商 危险化学品 公开听证 优先止损

【基本案情】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多所学校因化学实验需要购买化学试剂后,对于未使用完毕的化学试剂长期未予处理,导致多所学校存放有较多的过期、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学校在危化品的储存、使用、管理、处置方面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存在危化品被盗、爆炸、腐蚀、释放有毒有害气体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和学生健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3年8月,西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中发现,西吉县某学校因化学实验需要购买的化学试剂未及时处理,较多过期化学试剂在学校长期存放,其中包括如浓硫酸、磞酸、高锰酸钾、氢氧化钙、碳酸氢钠、氢氧化钠等危化品。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西吉县有10余所学校共存放有过期、废置的危化品200余种1.97吨,且存在未设置专用储存室、未分类存放、未标注保质期、备案手续不全、登记底数不清、责任人员不明等问题,存在危化品被盗、爆炸、腐蚀、释放有毒有害气体等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校园安全和学生健康。西吉县教育体育局具有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落实校园安全责任的职责,其在学校危化品管理方面未充分履行校园安全监管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8月10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为进一步凝聚共识,西吉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危化品管理及处置专业人员担任听证员,从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危化品的日常管理及废弃危化品的处置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听取意见。8月18日,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与西吉县教育体育局就学校危化品管理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问题开展磋商,提出按需按量采购、按照国家规定存储及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危化品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置、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等建议。西吉县教育体育局对自身负有监管职责和履职不到位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可,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整改建议全部接受。

鉴于危化品处置需要一定的资金和周期,为防范在此期间发生危化品泄漏、溢出等事故,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推动西吉县教育体育局联合应急管理、生态环保等部门开展防控,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风险扩大。一是设置醒目警戒标识,避免师生误入风险;二是设置专用存储柜,严格依据化学品性质分类存放,采用防爆柜、防腐蚀容器存储,配套设置泄漏收集槽;三是备齐防毒面具、防护手套、沙土、灭火器等物资,组织在校师生开展培训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针对危化品处置专业性要求高、难度大的实际,西吉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府检联动机制,联合西吉县教育体育局向县政府专题报告并提出处置方案。县政府向西吉县教育体育局拨付30万元专项处置资金,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处置工作。在生态环保部门的指导下,1.97吨危化品全部由宁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集中运转、专业处理,严重影响校园安全及学生人身健康的危化品隐患已消除。在案件办理的基础上,西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西吉县教育体育局建立危化品长效管理制度,推动校园安全监管职责落实落地。

【典型意义】

校园危化品管理事关校园安全和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对于行政机关对公益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使职权没有异议,有立即整改意愿并且通过整改公共利益可以得到及时有效保护的案件,正确适用磋商工作方式,提高司法效率。对于公益损害存在扩大风险、行政机关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应当督促行政机关优先止损,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风险扩大。

案例四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外来入侵物种 监督对象确定 中止审查

【基本案情】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龙泉谷公园内部沟渠内有大量福寿螺。许多未成年人在该公园持小渔网、小水桶等工具打捞,有的未成年人还将福寿螺带回家食用。福寿螺是我国16种危害最大的外来入侵物种之一,体内含多种寄生生物,其蔓延对区域生态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调查核实和督促履职】

2024年10月,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时,有家长反映公园内部福寿螺泛滥,未成年人接触后出现不良反应。通过实地查看、询问公园游客及工作人员,孟津区人民检察院确定了公园水域内有大量福寿螺生存,未成年人捕捞现象较多。

福寿螺是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列入《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的16种危害最大的外来入侵物种之一,体内含有多种寄生虫。针对福寿螺对未成年人的危害问题,孟津区人民检察院向孟津区人民医院调取近两年患脑膜炎、脑炎儿童病例,发现三分之二以上患病儿童近距离接触过福寿螺。经专家论证,福寿螺是引起嗜酸性脑膜炎的广州管圆线虫的中间宿主,儿童由于免疫系统发育不完善、好奇心强、卫生意识较弱,更易受到感染。福寿螺在公共场所泛滥及其导致的未成年人接触、食用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孟津区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履行龙泉谷公园水域内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灭杀、宣传其危害性等监督管理职责,对福寿螺长期泛滥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负有责任。2024年11月,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向孟津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治理工作。

孟津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以“福寿螺生长在水中、公园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为由提出异议。2024年12月11日,孟津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等六家单位召开工作推进会,就龙泉谷公园土地性质、监管主体、福寿螺危害进行讨论,并邀请水利及生物专家到场指导。孟津区人民检察院调取公园遥感卫星图、土地性质划分图和自然资源部用地分类指南确认,公园福寿螺集中的区域为“沟渠”,地类属于“农用地”,公园用地方式为租赁。依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生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与防治,对沟渠类农用地中的福寿螺泛滥问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会后,孟津区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福寿螺防控治理工作指挥部和技术团队,明确责任分工,开展公园河道清淤工作,投放青鱼、鲤鱼等捕食幼螺开展生物防治,充分考虑公园环境和儿童健康,避免药物残留,采用茶粕(油茶粕)中的天然化学物质进行治理。2025年1月18日,孟津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孟津区农业农村局整改情况的回复。孟津区人民检察院撰写了孟津区福寿螺入侵现状和防控治理分析报告,得到孟津区人大常委会肯定。2025年1月21日,孟津区人民检察院跟进调查,龙泉谷公园内福寿螺已不可见。鉴于福寿螺在冬季进入休眠期,其种群和数量在当期无法客观评估,孟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本案中止审查,待繁殖季节和活跃期进行最终效果评估。5月12日,孟津区人民检察院再次调取2024年以来病例,发现自治理工作以来,全区患脑膜炎、脑炎儿童人数同比下降80%。7月1日,福寿螺进入繁殖季节和活跃期,孟津区人民检察院恢复审查发现,在龙泉谷公园已无福寿螺卵和成螺,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外来入侵物种不仅威胁生态环境安全,而且影响与其密切接触的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职能,敏锐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办案中注重调查核实,坚持责任导向,准确确定监督对象,保障福寿螺泛滥问题监管整治效果。同时,充分考虑公益恢复规律,准确适用中止审查和恢复审查,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

案例五

福建省福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向未成年人违法租赁机动车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汽车租赁 身份核验 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福建省福州市部分线下租车门店未禁止未成年人租赁车辆,线上租车平台存在系统无法辨别租车申请人使用的驾驶证真伪、无法识别身份证与驾驶证同一性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能够租赁车辆,引发交通肇事、利用租赁车辆实施盗窃并销赃等违法犯罪,或因车辆损坏遭受出租方敲诈勒索等情况。向未成年人违法租赁机动车,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中发现,有未成年人多次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及伪造的驾驶证在某租车App上租赁豪车,驾驶进入地下停车场后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犯罪。检察机关进一步走访调研20余家机动车租赁经营场所发现,机动车租赁行业存在门店经营管理不规范、网络租赁平台无法识别身份证、驾驶证的真实性与二者主体同一性等问题。经统计,2021年以来福州全市因未成年人租车引发的刑事案件共9件,涉及未成年人无证驾车交通肇事、利用租赁车辆结伙流窜盗窃并销赃、未成年人因租赁车辆损坏遭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微型客车租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福州市交通运输局未依法充分履职,对机动车租赁行业存在监管疏漏,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租车现象频发,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2023年12月,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上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指定管辖,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以公益诉讼立案。12月27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向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提出规范机动车租赁经营监管、督促网络租车平台系统升级、推动加强行业自治等建议。

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全市机动车租赁行业规范整治活动,规范租赁性质车辆准入登记,督促经营企业加强车辆租赁申请核查,落实承租人身份证件查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2024年2月26日,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将落实情况函复检察机关。6月30日,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通知》,明确机动车租赁企业应将承租人身份证、驾驶证查验纳入租赁合同,建立与公安等多部门协同监管、涉未成年人租赁车辆违法线索移送、违规企业黑名单等机制。

针对网络租车系统无法识别身份证、驾驶证的真实性与同一性等问题,福州市、晋安区两级检察院通过大数据分析列明12处关键风险点,推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某租车App福州分公司组织召开5场论证会,确定网络租车系统身份核验功能升级方案。某租车App总公司根据方案启用了“双证核验+人脸识别”系统,设置了租车人员年满18周岁、经人脸识别与身份证件比对一致方可注册、身份证与驾驶证经系统核验同一方可申请租车、租赁人员需在交管12123App上核验电子驾驶证后方可确认租车等功能,有效堵住申请租车环节的未成年人租车、两证不统一、伪造驾驶证等重大漏洞。目前,该租车App已依托上述系统拦截未成年人线上租车申请2000余次,同时发挥示范作用,在行业内共享技术,带动全国超2/3的主流网络租车企业完成系统升级。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违法租赁机动车,威胁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区域整治,堵塞行业管理漏洞,遏制向未成年人违法租赁机动车现象。在案件办理的基础上,以司法保护推动网络保护,促进租车平台企业技术升级和行业技术共享,实现从个案办理到行业治理的进阶,将法律监督职能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案例六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障山区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出行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出行权益 行政公益诉讼 磋商 乘车优惠 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地处山区,公交出行依赖度高。2020年2月至2022年9月,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五分公司(以下简称渝运集团十五分公司)停止使用公交学生卡近17000张,公交学生卡内余额不能退回,且规定一名家长只能携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未落实身高1.3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的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5月,彭水县人民检察院“阿依护苗”热线接到多名学生家长反映,称公交学生卡被停用,卡内余额无法退还,家长曾多次向县交通局反映,但问题长期未获解决。

彭水县为渝东南武陵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在校学生近10万人,山区地势复杂,公交出行依赖度高。彭水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自2020年2月起,渝运集团十五分公司停用公交学生卡近17000张,拒绝退还卡内余额,且只允许一名家长带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城市公共交通应当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免费乘车。《彭水县公交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规定了未成年人持公交学生卡可以优惠乘车。停用公交学生卡、拒绝退还卡内余额、降低未成年人免费乘车身高标准等行为,损害未成年人出行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彭水县交通局作为县交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公共汽车客运情况的法定职责,对渝运集团十五分公司侵犯未成年人出行权益的情况,彭水县交通局未依法充分履职,及时查处纠正。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彭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对彭水县交通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磋商过程中,彭水县交通局对案件事实认定、交通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交通局未依法充分履职的情况均表示认可,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恢复使用公交学生卡、落实身高1.3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卡内余额可以根据申请予以退回等建议表示认可,承诺在一个月内予以整改落实。但同时提出,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地方政府对经营企业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等所减少的运营收入,应当予以补贴或者补偿。为落实《彭水县公交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山区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关爱政策,彭水县政府商公交公司执行未成年人持公交学生卡乘车享五折的优惠标准,并承诺票价差额由县财政补足。渝运集团十五分公司未依法执行未成年人优惠乘车政策的原因在于彭水县财政未足额补贴票价差额,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帮助协调落实。为推动问题的实质性解决,2022年9月24日,彭水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委、县政府做出专题汇报,建议尽快落实票价补贴,补足资金缺口,切实保障山区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出行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企业依法有序经营。彭水县政府责成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100余万元。

2022年10月1日,渝运集团十五分公司发布公告,彭水县恢复使用学生公交卡并执行五折优惠、身高1.3米以下儿童免费乘车、不再使用的学生公交卡内余额可申请退回。10月21日,彭水县交通局将整改情况回复彭水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出行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

出行权益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面。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充分落实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乘车政策,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保障法律法规有效落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整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责权限的,检察机关可以促推地方政府统筹履职,促进问题实质性解决,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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