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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拒做诈骗“传声筒”,莫因贪念铸大错
时间:2025-12-30  作者:  新闻来源:袁州检察  【字号: | |

在电信网络诈骗的黑色链条中,一些不法分子以“高薪日结”“轻松上手”为诱饵,诱导大众提供拨打手机服务,使其沦为诈骗犯罪的“工具人”。这种看似“无责帮忙”的行为,实则暗藏法律风险,切勿因一时贪心想赚块钱,最终深陷囹圄。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谢某甲通过朋友谢某乙(已另案处理)了解到,只要帮忙拨打几个电话,便可以有丰厚的回报。涉世未深的他,在犹豫了几个月后,认为“只是打个电话,不会被抓”,通过他的朋友联系上了境外诈骗分子,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他人搭建手机口帮助拨打电话实施诈骗。在忙碌了一下午后,境外诈骗分子电话一挂,从此了无音讯,答应谢某甲的报酬也只是空头支票,故事的最后,受伤的不仅有被诈骗的受害者,还有因贪念而步入犯罪深渊的谢某甲。

因谢某甲为境外诈骗分子的诈骗行为提供帮助,故认定谢某甲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渠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检察官提醒

此类违法犯罪套路极具迷惑性,不法分子通过社交平台、线下中介发布“日结高薪”“简单拨号”的兼职信息,以低门槛、高回报为诱饵,诱导他人用个人手机或电话卡按指令拨打陌生号码,或搭建语音中转通道,将境外诈骗电话转接至境内受害者。参与者往往认为“只是打个电话”“没直接骗钱”,便心存侥幸参与其中,却不知其行为已为诈骗分子传递诈骗信息、规避监管提供了关键支持,成为诈骗链条中重要的一环。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11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5.11.3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11.7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11.10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11.14

    徐元健

    党组书记、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11.17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11.21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11.24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11.28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接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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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拒做诈骗“传声筒”,莫因贪念铸大错

在电信网络诈骗的黑色链条中,一些不法分子以“高薪日结”“轻松上手”为诱饵,诱导大众提供拨打手机服务,使其沦为诈骗犯罪的“工具人”。这种看似“无责帮忙”的行为,实则暗藏法律风险,切勿因一时贪心想赚块钱,最终深陷囹圄。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谢某甲通过朋友谢某乙(已另案处理)了解到,只要帮忙拨打几个电话,便可以有丰厚的回报。涉世未深的他,在犹豫了几个月后,认为“只是打个电话,不会被抓”,通过他的朋友联系上了境外诈骗分子,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他人搭建手机口帮助拨打电话实施诈骗。在忙碌了一下午后,境外诈骗分子电话一挂,从此了无音讯,答应谢某甲的报酬也只是空头支票,故事的最后,受伤的不仅有被诈骗的受害者,还有因贪念而步入犯罪深渊的谢某甲。

因谢某甲为境外诈骗分子的诈骗行为提供帮助,故认定谢某甲为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渠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检察官提醒

此类违法犯罪套路极具迷惑性,不法分子通过社交平台、线下中介发布“日结高薪”“简单拨号”的兼职信息,以低门槛、高回报为诱饵,诱导他人用个人手机或电话卡按指令拨打陌生号码,或搭建语音中转通道,将境外诈骗电话转接至境内受害者。参与者往往认为“只是打个电话”“没直接骗钱”,便心存侥幸参与其中,却不知其行为已为诈骗分子传递诈骗信息、规避监管提供了关键支持,成为诈骗链条中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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