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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跟直播学狩猎?真“刑”!
时间:2026-01-21  作者:  新闻来源:袁州检察  【字号: | |
刘某某(化名)在某短视频平台观看直播时加入一粉丝团群聊,观看群内狩猎视频等内容后萌生了狩猎的念头。随后刘某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先后购买相关设备,自行组装成一套电击狩猎工具,多次放置该狩猎工具用于狩猎野生动物,并将狩猎到的野生动物带回家食用。

(图片来源网络)

经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现该案已移送辖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对刘某某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狩猎行为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系统,同时也会触犯刑法。

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主动学习并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主动检举、积极制止非法捕捉、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共同守护好生态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11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5.11.3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11.7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11.10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11.14

    徐元健

    党组书记、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11.17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11.21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11.24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11.28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接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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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跟直播学狩猎?真“刑”!

刘某某(化名)在某短视频平台观看直播时加入一粉丝团群聊,观看群内狩猎视频等内容后萌生了狩猎的念头。随后刘某某通过某网购平台先后购买相关设备,自行组装成一套电击狩猎工具,多次放置该狩猎工具用于狩猎野生动物,并将狩猎到的野生动物带回家食用。

(图片来源网络)

经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现该案已移送辖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对刘某某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非法狩猎行为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系统,同时也会触犯刑法。

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主动学习并遵守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主动检举、积极制止非法捕捉、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共同守护好生态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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