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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虚假承诺“办缓刑”,诈骗钱财必严惩
时间:2026-10-28  作者:  新闻来源:袁州检察  【字号:大 | 中 | 小】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人的急切心理以及对司法程序不了解,打着“有关系能捞人”的旗号实施诈骗行为。近期,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承诺办理缓刑”诈骗案,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回顾


2022 年 5 月,被告人吴某得知被害人钟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被告人深知从法律程序上不可能为被害人办理缓刑,但为了谋取不义之财,仍向被害人及其家人谎称自己“有关系”“有办法”能帮被害人办理缓刑。被害人信以为真,先后多次向被告人支付“办事费”,共计 15万余元。然而,被告人收到上述钱款后,并未将钱用于为被害人办理缓刑事宜,而是将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目前,吴某因犯诈骗罪,已被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及其家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对司法程序的误解,虚构自己有能力办理缓刑的事实,从而骗取被害人钟某钱财。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诚信体系,也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检察官提醒


司法公正不容亵渎,办案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 被告人声称“有关系”就能办理缓刑,无疑是挑战法律底线和司法权威的荒诞之说。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不仅无法实现目的,反而可能陷入骗局,遭受更大的损失。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9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6.9.4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6.9.7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6.9.11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6.9.14

    赖晓

    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9.18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9.21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9.28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接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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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虚假承诺“办缓刑”,诈骗钱财必严惩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人的急切心理以及对司法程序不了解,打着“有关系能捞人”的旗号实施诈骗行为。近期,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承诺办理缓刑”诈骗案,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回顾


2022 年 5 月,被告人吴某得知被害人钟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被告人深知从法律程序上不可能为被害人办理缓刑,但为了谋取不义之财,仍向被害人及其家人谎称自己“有关系”“有办法”能帮被害人办理缓刑。被害人信以为真,先后多次向被告人支付“办事费”,共计 15万余元。然而,被告人收到上述钱款后,并未将钱用于为被害人办理缓刑事宜,而是将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目前,吴某因犯诈骗罪,已被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及其家人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对司法程序的误解,虚构自己有能力办理缓刑的事实,从而骗取被害人钟某钱财。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诚信体系,也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检察官提醒


司法公正不容亵渎,办案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 被告人声称“有关系”就能办理缓刑,无疑是挑战法律底线和司法权威的荒诞之说。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不仅无法实现目的,反而可能陷入骗局,遭受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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