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县检察院始终坚持把严重影响当前社会治安、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的财产型犯罪和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作为打击重点。近日,县检察院就费某某盗窃一案依法出庭支持公诉。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费某某在横峰县某医院住院部5楼,趁被害人付某某熟睡之机,盗窃被害人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1200元;3月11日,被告人费某某前往铅山县某医院,在该医院一楼一病房内盗窃被害人周某某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5400元;3月18日凌晨,被告人费某某进入铅山县某医院,在医院一宿舍房间内,趁被害人石某熟睡之机,盗得其裤子口袋内的现金300元。
县检察院公诉人员经过认真核查案情和随案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认为费某某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费某某被铅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县检察院对该案的办理,有力地维护了法律尊严和铅山县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