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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典型案例
时间:2025-02-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目录


1.郭某与北京A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监督案


2.史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任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4.王某等人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5.某化工企业冻结资金监督案


6.苗某某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7.吴某、程某等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案例一

郭某与北京A生态环境治理

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监督案


【关键词】


民刑交叉 全面监督 跨区域履职 一体履职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郭某,长期作为多个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A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A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涉及多省园林绿化工程。2017年11月15日,北京A公司与其指定郭某挂靠的秦皇岛B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B公司”)就河北雄安新区某造林劳务和养护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郭某为实际施工人。后因北京A公司拒不支付部分工程款人民币59万余元,郭某以此为由将北京A公司起诉至雄安新区容城县人民法院,并将秦皇岛B公司作为第三人,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同年3月30日,北京A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北京通州公安分局”)以郭某在与其合作的项目中实施诈骗为由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北京A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立案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同年5月13日,容城县人民法院以本案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为由裁定驳回郭某起诉。郭某提起上诉,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雄安新区中院”)裁定驳回郭某上诉。后郭某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郭某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民事监督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2023年3月21日,郭某不服二审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以下简称“雄安新区分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查明,一审、二审法院未对本民事案件与刑事立案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实质审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并未向受理民事起诉的法院出具书面函件;郭某申请二审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刑事立案不涉及雄安新区案涉项目的相关证据,二审法院未予准许。针对上述情况,雄安新区分院向北京通州公安分局发函核实,2023年6月1日公安机关复函“受理且立案的案件中不涉及到雄安新区某造林劳务和养护项目”。


监督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雄安新区分院认为,公安机关就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不是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民事案件原告起诉的充分条件。民事立案在先时,受诉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受刑事控告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刑事案件嫌疑负有审查的义务,且至少要达到“刑事立案机关需要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程度。本案中,法院未依法调取相关刑事立案的证据,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且有北京通州公安分局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公安机关未就本案涉及的雄安新区建设项目开展刑事立案调查,该案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不应受北京A公司提交的相关刑事报案材料影响,符合再审条件。2023年6月20日,雄安新区分院向雄安新区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日回复检察机关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将案件发回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理过程中,北京A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合同系该公司与第三人秦皇岛B公司所签订,该公司与郭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郭某挂靠秦皇岛B公司的情况并不知情。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长期作为多个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A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且合同中写明乙方为郭某,可认定北京A公司明知郭某为实际施工人,第三人秦皇岛B公司亦认可挂靠的事实,郭某作为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同时,根据北京通州公安分局提供的复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案件未涉及本案所涉及的项目。据此,容城县法院对郭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北京A公司向郭某给付工程款,该判决现已履行完毕。


(二)刑事监督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雄安新区分院坚持“一案双查”,民事检察部门会同刑事检察部门,重点审查与民事案件关联的刑事立案是否存在违法情况。经审查,在近三年时间内,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未有实质进展,申请人曾多次向公安机关反映要求及时处理,亦未有明确结果。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的规定》,依托雄安新区分院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通州区院”)签订的《协同高质量发展合作共建框架协议》,雄安新区分院依法将该线索移送北京通州区院。


北京通州区院接到监督线索后,经调查审查发现,2021年8月,公安机关补充调取最后一份证据材料后,侦查卷宗内未发现关于案件阶段性处理结论、案件进展的材料、相关书证调取形式要件也不符合规定。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函问询。围绕本案的重要事实,检察机关多次向承办民警、郭某及其辩护律师调查核实。


监督意见。经调查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在已经穷尽侦查手段的情况下,该案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仍无法查清,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撤案条件。


监督结果。2024年6月21日,北京通州区院召开公开听证,邀请区人大代表、特约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郭某及其委托律师、公安机关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听证会以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切入,充分保障当事人在检察监督环节发表意见,并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经评议后,北京通州区院作出最终结论,本案符合撤案条件,同年6月24日向北京通州公安分局制发《通知撤销案件书》。同时,制发书面监督文书,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


【典型意义】


(一)办理涉企“民刑交叉”监督案件,要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坚持“一案双查”综合履职,依法全面开展监督。涉企“民刑交叉”监督案件法律关系多样,事实证据复杂,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信息移送、人员协作,坚持一案双查,依法全面监督。围绕涉企“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要开展实质审查,对于与刑事案件并无实质关联且不影响刑事裁判的民事案件,不应以“先刑后民”为由一概不支持民事诉讼请求。对于法院作出的不支持裁定,依法及时跟进监督法院纠正,有力维护当事人的起诉权。在审查民事监督案件的同时,要注重加强对所关联的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发现有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或其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民事检察部门应及时将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协同加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二)办理涉企跨区域监督案件,依托检察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坚持联动协作一体履职,依法接续开展监督。涉企跨区域监督案件涉及多地检察机关,容易存在沟通不畅、机制不顺等问题。破解这些监督难题,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依托京津冀检察联动协作等区域协作机制,发挥检察机关区域合作协议作用,加强工作信息共享互通,监督线索高效移送,人员力量协同互动,推动检察监督接续发力持续用力,协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二

史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监督撤案 一体履职 类案监督 新兴业态


【基本案情】


天津W科技有限公司(下称W公司)史某某等人研发投放助贷APP和H5网页,吸引有贷款意向的用户填写个人信息,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线下信贷机构和贷款中介,为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并收取费用。2023年3月11日,H省Y县公安局对史某某等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同年3月17日,Y县公安局抓获史某某等19人,冻结公司相关账户资金1572万余元,并扣押史某某、任某某存单、手机等财物。同年3月18日,史某某等12人被Y县公安局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拘留。3月22日,任某某等7人被Y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3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对被羁押的史某某等12人提请批准逮捕,Y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史某某等12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据不足,对史某某等人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3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将史某某等19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起诉。


2024年6月14日最高检将此案列为重点交办案件,四级检察机关同步展开工作。2024年9月2日至6日,最高检派出工作组赴H省阅卷审查、现场督导本案。Y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撤销案件,全部解除查扣冻并全额返还涉案财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法准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史某某等人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审查证据,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并且涉案人员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供述了主要涉案事实,公安机关已将涉案公司的电脑、财务账本等物证、书证予以扣押,不存在当事人销毁证据的风险,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依法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查扣冻措施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冻结了相关公司账户1500余万元、涉案个人暂扣款180余万元以及金条等其他财物物品。检察机关经过梳理,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且权属明确的财物,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三)依法严格审查事实证据,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案涉助贷行业是近年来金融服务市场新兴领域,其作为数字经济新兴业态,整体上规范性不足。检察机关在该案办理中,从涉案公司收集个人信息的流程、所收集个人信息的用途、客户的授权范围、该公司及下线公司有无利用收集的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全面审查是否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经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涉案平台仅面向有贷款意向公民收集信息,且明确告知会将有贷款意向公民个人信息分享、提供给第三方,并具体列举了第三方的范围,因此用户对其信息可能会提供给与贷款相关的第三方是知情、同意并已授权的;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仅在助贷行业内部流转,未超过客户授权范围向超出贷款用途的其他主体提供或提供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该公司开展助贷业务本质上仅为提供信息匹配服务,系在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四)开展关联案件梳理排查,实现类案监督。H省检察院、Y市检察院在督办本案时,对当地同类型案件一并梳理研究,发现Y市其他基层检察院在办理2件经营模式相似的关联案件。H省检察机关从史某某等19人案出发,实现类案监督,合计监督撤案128人,监督返还涉案财产超过2700万元,依法保障了涉案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一)办理新技术新业态案件时应依法准确甄别罪与非罪界限。对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的证据应当全面细致审查,根据在案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严把法律政策界限,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从保护新兴行业企业合法发展的角度,妥善处理案件,切实保障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二)检察上下一体联动,注重开展类案监督。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上下级检察机关加强联动,形成办案合力。注重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善于从案件中发现类型化问题,扩宽监督工作实效。


案例三

任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


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 监检协作 一体履职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任某某利用担任S省L县委常委、副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土地手续办理、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5万余元。


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在担任L县委常委、副县长、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用地用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期间,擅自许可他人开采黄砂,纵容默许非法采砂,授意安排和擅自决定对非法采砂人杨某某、马某等人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罚,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198万余元。


2023年9月28日,Y市监察委员会以任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Y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指定管辖,2023年10月7日,Y市检察院将本案交R县检察院办理。2023年11月10日,R县检察院以任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R县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29日,R县法院以任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一审判决后,任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做实提前介入工作,准确认定损失数额。2023年9月22日,Y市监察委员会书面商请Y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任某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Y市检察院、R县检察院检察人员共同审查案卷、听取案情介绍,梳理分析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发现,滥用职权犯罪事实中采用三角网法和断面法两种计算方式得出差额取砂量不一致,采取不同计算方式影响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数额认定。故检察机关建议监察机关进一步了解情况,准确认定采砂数量。监察机关经向测量公司调取书面说明,认定采取三角网法计算更接近实际采砂量。结合价格鉴定意见,准确认定本案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数额。


(二)净化自然资源领域生态,全链条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监察机关调查期间,经会商研讨,将发现的非法采矿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将涉嫌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12案30人移送审查起诉,上述被告人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一个月不等刑罚,依法追缴违法所得34.3万元。针对办案发现的L县自然资源局在管人用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在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有效预防犯罪方面完善制度机制,提升履职能力。


(三)组织庭审现场观摩,扩大办案效果。综合考虑任某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全额退赃等量刑情节,经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对任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4年3月29日,任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开庭审理期间,配合审判机关组织Y市区及L县政府、公安机关及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观摩庭审。庭审现场,公诉人阐释了受贿、滥用职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犯罪的必要性。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任某某作出深刻忏悔。通过庭审观摩,以案释法,取得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实质性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加强与监察机关的会商沟通、衔接配合,在准确审查滥用职权犯罪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情节,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进行充分论证的同时,就矿产资源损失是否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针对因测量方式不同得出取砂量不同的问题及时向专业机构补充调取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夯实滥用职权犯罪的证据基础。


(二)加强一体化履职工作,有效提升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综合治理质效。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检察机关切实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在高质效办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黄河水资源保护中的贿赂、渎职案件同时,及时参与会商、移交线索、果断查处,坚决惩治非法采砂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注重系统观念,树牢“一盘棋”思想,通过跨区域一体履职,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做好追赃挽损工作,统筹推进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依法综合履职,各项检察职能统筹发力、协调互补,为反腐败大局贡献检察力量。通过沟通协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对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零容忍”,做到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常态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庭审观摩活动,通过“零距离”观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用好反腐倡廉这一重要课堂,督促公职人员以案为鉴,依法履职、自省自警。


案例四

王某等人职务侵占、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词】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 分类处置 移送线索 行刑反向衔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原系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政事务部总经理。


2014年11月起,被告人王某就职于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历任高级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法政事务部日常工作、团队管理、上海某公司及其旗下公司法务工作,包括处置维权诉讼案件等事务。


2016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陈某等人,将上海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金额共计人民币1.19亿余元。


2016年1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同案关系人陈某,在为其实控的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获取上海某公司下属公司授权的过程中,以居间感谢费的名义,收取覃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000万元;另被告人王某在同案关系人陈某、郑某、韩某获取维权案件授权、文学作品版权授权等事项过程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100万余元。


2021年12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公安分局)以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东检察院)审查逮捕,同年12月30日,浦东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并追加起诉陈某、刘某等人。2023年1月18日,浦东检察院以王某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后分别对陈某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刘某等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提起公诉;对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侯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浦东公安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2024年5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余被告人分别因上述指控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流程引导侦查,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金额。王某多次以合法的委托维权协议为幌子,在上海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维权并收取赔偿金,涉及第三方公司较多,手段较为隐蔽,王某拒不供认犯罪。浦东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从赔偿金归属、资金去向和关键证人入手进行突破,固定证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3400万元、收受贿赂50万元相关犯罪事实的证据。公安机关提请对王某批准逮捕,浦东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详细的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第三方公司人员金某某、潘某等十余名证人证言,并查证资金回流等客观证据,证实王某侵占的钱款系上海某公司确定可得的财物,财物也并未用于上海某公司公关活动,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据此,追加认定王某职务侵占金额为1.19亿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金额为4100万余元,涉及的第三方公司由3家增加至11家。


(二)全面惩处关联犯罪,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一方面,检察机关深入审查关联职务犯罪线索。王某多次采取先刑事报案后向被维权公司索要赔偿款的方式侵吞公司钱款,浦东检察院倒查后发现执法人员陈某为王某多起私自维权案件的承办人或关联执法人员,遂引导公安机关从陈某入手,查证其利用职权帮助王某启动维权程序的事实,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陈某与王某共同职务侵占等犯罪事实,并以此为切入口,通过王某资金流向倒查,排摸出多地多名公职人员参与其中,遂向监察委移送线索,现已立案4件4人。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以追赃挽损为切入口追诉漏罪,引导公安机关向关联账户持有人发出赃款警示,督促相关人员主动交代。王某妻子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其明知王某给予的钱款性质,仍将现金用于存现后买房,追加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侯某主动到案交代其掩饰、隐瞒王某犯罪所得的事实。据此,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查封房产、冻结关联账户等方式,追赃到位7450万元,督促相关人员退出违法所得2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一)坚持证据裁判规则,从严惩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对通过委托协议等方式包装隐蔽的民营企业内部重大腐败系列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充分重视并逐一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其供述和辩解的矛盾点作为突破口,调取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报表记账规则等客观书证,询问关键证人,紧扣资金流向这一关键,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锁链,逐一推翻被告人辩解,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二)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依法追诉漏罪、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分类处置关联犯罪案件。民营企业内部重大腐败案件的发生,通常存在内外勾结和多人配合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坚持全面审查,系统梳理系列案件犯罪人员结构及各自地位、作用,依法追诉漏犯漏罪,分类处置。对公职人员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相互勾结,敏锐发现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移送行受贿犯罪线索,从严惩处关联职务犯罪案件。对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案例五

某化工企业冻结资金监督案


【关键词】


提前介入 资金解冻 协作配合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1日至31日,潘某某等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资质,在东明某化工企业开设购油账户,然后以购油款名义汇入东明某化工企业公司账户5468.6万元,其中涉诈资金2059.67万元,再将所购油品出售回款,以达到“洗白”电信诈骗所得赃款的目的。东明某化工企业在油品交易过程中并不明知资金性质及来源,系正常经营行为。因有涉诈资金汇入,公司账户先后被多家外地公安机关冻结,账户内24亿余元经营资金无法使用,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检察院接东明县公安局商请后,第一时间启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打击犯罪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同步进行。对涉嫌犯罪的潘某某等14人依法批捕、起诉。检警密切协作,共同梳理有关资金往来,与反诈平台数据碰撞比对,确定正常交易资金。24亿余元冻结资金顺利解冻,确保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目前,已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侦查,帮助解冻资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菏泽市检察院指导组靠前指导,会同东明县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对发破案经过、资金流转、人员责任、犯罪后果等方面提出补强证据意见,彻底排除东明某化工企业涉案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经分析研判认为,该企业账户存在被超额冻结、整体冻结等不当冻结情形,被冻结人救济权利渠道不畅通,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此,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先行解除冻结东明某化工企业公司账户的建议,公安机关派出12个工作组分赴各地协商解除资金冻结,2023年6月4日至24日,东明某化工企业24亿余元资金先后解冻,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二)强化案件办理,推动数字监督。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迅速启动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明确案件难点、争议焦点和办案方向。围绕案件具体事实,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深入研判案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行为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对上游犯罪的作用等因素,依法认定罪名,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以潘某某等1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东明县法院提起公诉。办案中,深入分析电信网络犯罪的跨区域和隐蔽性特点,充分运用府检联动优势,经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接,着眼对石化行业合法经营的长远保护,构建石化行业购销“幌子公司”监管治理专项监督模型,发现监督线索20余条。


(三)注重案后治理,释放履职效能。针对东明某化工企业在经营中存在对涉诈资金流入企业危害性认识不足、账户被冻结风险点尚未彻底消除、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检察机关组建工作专班与东明某化工企业座谈,帮助企业对2023年以来与其他企业发生资金往来全部账户进行梳理,及时排查风险隐患。深入该企业开展走访调研、法治宣讲,帮助规范完善大额交易对象资质审查等相关机制。对在办案中发现的企业共性问题或可能存在的行业潜在风险,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进行业治理。联合县工商联制发《致全县石油化工企业的公开信》,引导企业加强日常反诈防范。


【典型意义】


(一)强化对涉财产强制措施的全流程监督,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健全完善全流程规范监督体系,构建从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案件受理直至案件办结的全流程规范监督机制。依法加大对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的监督力度,深挖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纠正对涉案财产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以检察监督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二)深化新型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检警协作配合,延伸跨区域案件监督触角。电信网络犯罪频发高发,导致跨区域刑事案件愈来愈多,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逐渐成为常态。检察机关对发现外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不规范、不适当之处,应当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公安机关的内部联动,构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区域协同、异地联动新格局,实现对异地不规范侦查活动的监督责任,保障案件高质效办理。


案例六

苗某某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上下联动 跟踪问效 推进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6日,河南省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向鹤壁市淇滨区某餐饮店作出8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因是餐饮店户外灯箱使用绝对化广告,宣传用语“秘制配方最正宗的鲜虾锅底”,以及菜单上有表明牛肉功效的宣传广告,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该餐饮店经营者苗某某在缴纳罚款1万元后,未再缴纳剩余罚款。2022年1月4日,市场监管局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淇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罚款7万元和加处罚款8万元。2022年1月6日,淇滨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冻结该餐饮店及经营者苗某某银行存款,查封苗某某名下房产1套,并将苗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5月25日,苗某某因对淇滨区法院的执行裁定及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不服,到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淇滨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信访,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深入调查核实,找准案件症结。为切实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常经营,淇滨区检察院组建工作专班,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过查阅法院及行政处罚卷宗、询问当事人、实地走访、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淇滨区检察院认为,某餐饮店虽然使用绝对化用语和牛肉功效用语,但牛肉功效用语只表明了牛肉材质的属性,未表明其有疾病治疗功能,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7条规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且未对外界造成影响,情节较为轻微、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上述行为发生在疫情期间,餐饮店生存压力较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8万元的行政处罚存在明显失当;淇滨区法院行政庭在该餐饮店已经注销的情况下,准予对其强制执行,存在违规情形。


(二)制发检察建议,一体接续监督。2022年8月5日、8月30日,淇滨区检察院依法先后向淇滨区法院、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淇滨区法院、鹤壁市市场监管局虽书面复函表示采取相关措施改进,但未进行实质性整改。2023年7月3日,淇滨区检察院提请鹤壁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跟进监督。2023年7月12日,鹤壁市检察院分别向鹤壁市中级法院、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督促淇滨区法院撤销原行政执行裁定,建议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在两级检察机关的接续监督下,淇滨区法院作出撤销强制执行的裁定,对涉案房产解除查封,将苗某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鹤壁市市场监管局以处罚主体不适格、行政处罚裁量过罚失当为由,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该餐饮店经营者苗某某重新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从源头有效化解了信访矛盾。


(三)积极跟踪回访,确保案结事了。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检察官主动到其餐饮店回访。餐饮店经营者苗某某表示虽然市场监管局和法院的问题解决了,但银行仍以其有未履行义务的案件信息为由拒绝放贷,淇滨区检察院及时与淇滨区法院、鹤壁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沟通,组织召开协商会议,共同配合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帮助苗某某从银行取得贷款,重新恢复生产经营。2024年1月,苗某某的餐饮店重新注册开张营业,扩大了经营面积,经济效益良好。至此,困扰信访人苗某某三年之久的案件最终得以彻底解决。


(四)开展专项行动,推动社会治理。2024年,鹤壁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辟法律服务民营企业“绿色通道”,并以此案件办理为切入点,在全市部署开展涉企“小过重罚”行政检察专项监督,运用大数据数字模型检索出涉企“小过重罚”线索32条。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已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10件,行政生效裁判监督1件,移送行政机关自行纠错5件。


【典型意义】


一是坚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与监督促进治理相结合,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要性、适当性。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涉企业处罚主体不适格、过罚失当、非诉执行裁定违法等行为加大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力度,积极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从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探究行政违法的深层次问题,通过案件办理促进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共同转变理念,改进司法执法方式,形成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合力。


二是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营造平等保护、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对待、依法平等保护,在办理涉小微企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针对存在的“小错重罚”问题,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持续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推动相关部门变更处罚决定,并积极争取帮助申请人挽回损失、正常经营。


三是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涉企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立足12309检察服务中心涉企业“绿色通道”,完善涉企信访案件受理、分流、办理程序,运用领导包案、面对面接访等措施,及时受理、回应企业法律诉求,妥善办理涉企案件。案件办结后,坚持综合履职做好“后半篇文章”,不断加强跟踪问效,协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制定解决小微企业实际困难的可行性方案,推动行业系统治理,优化企业经营环境。同时,引导小微企业强化合法经营意识,主动排查经营风险,以法治之力激发发展动能。


案例七

吴某、程某等人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关键词】


有价票证 追赃挽损 检察建议 前端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1979年2月7日出生,硕士研究生,因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22年7月26日被判刑。


2023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某、程某共谋伪造重庆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以下简称轨道公司)与重庆城市通卡支付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以下简称通卡公司)的公交轨道票卡并销售牟利。吴某在家中共伪造公交票卡1392张,票面总价值90余万元,全部销售给程某并收取现金13万余元。程某购得伪造票卡后,再加价销售给魏某、李某等人。共造成轨道公司、通卡公司损失23.5万余元,购卡群众损失16.5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曾于2021年左右伪造票面价值总额为8919元的公交票卡并销售给张某(另案处理)。


2023年8月3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以下简称九龙坡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2023年11月8日,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吴某、程某等4人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3月21日,九龙坡检察院以吴某、程某等4人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提起公诉。


2024年6月2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吴某、程某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40万元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足实物证据深挖关联证据。吴某曾因同种犯罪被判刑,反侦查能力强,在侦查机关8次讯问均系“零口供”。作案时吴某与倒卖人员联系交易使用加密通讯软件,刻意避免与销售端接触。虽然侦查机关从吴某家中查获10万余元现金,但无法证明该笔现金系吴某销售伪造票卡所得。鉴于此,九龙坡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调取程某银行取款记录中的人民币冠字号,与在吴某家中查获的现金冠字号进行逐一比对,以物证现金锁定了吴某的涉案关联性。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巧妙运用讯问技巧,在讯问过程中突破吴某心理防线,获取吴某到案以来首次有罪供述,夯实证据锁链。


(二)全阶段开展追赃挽损。九龙坡区检察院坚持以案促治,构建“案中预警+依法打击+快速追赃”的全方位保护机制:提前介入阶段,九龙坡区检察院发现涉案伪造票卡仍在社会流通,遂立即协同公安机关研判查扣在案伪造票卡的序号、特征,并第一时间向轨道公司、通卡公司通报,预警停止使用全部涉案票卡,防止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审查起诉阶段,九龙坡区检察院加强释法说理,敦促吴某等人退赃,弥补国有资产损失23.5万余元,挽回不知情购卡群众财产损失16.8万余元,实现全额退赃的办案效果。


(三)依法追加认定遗漏事实。吴某曾因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罪被判刑,在审查本案时,九龙坡区检察院发现在案证人张某与吴某之间存在转款记录,遂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讯问吴某、询问张某,调取微信转账记录流水等证据,成功锁定了吴某另于2021年伪造票面价值总额为8919元的公交票卡并销售给张某的犯罪事实,并依法补充指控至法院。与此同时,九龙坡区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倒卖有价票证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四)结合个案办理加强犯罪预防。九龙坡区检察院开展实质性调研分析,深入研究犯罪缘由及漏洞机理,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一是调取分析涉案企业内部票务管理等企业内部规定;二是通过专家论证、走访询问等方式调研摸排,发现票务监管、票卡防伪等薄弱环节;三是结合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提出聚焦票务伪造问题细化监管举措、加快CPU卡替换M1卡工作效率、整合资源抓好宣传警示工作等建议。涉案企业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全范围整改,对轨道一卡通系统进行升级。跟踪落实阶段,九龙坡区检察院协同涉案企业制作以案释法视频,在主流媒体上宣传警示,从源头上减少伪造、倒卖票证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典型意义】


(一)注重运用实物证据,循线深挖关联证据、夯实证据链条。对于侦查阶段“零口供”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对在案证据的审查运用,立足在案实物证据开展关联审查,循线深挖关联性证据。重视讯问技巧,善于综合人物经历、社会背景、性格特征等对被告人精准画像,有针对性地采取讯问策略,有效突破口供。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在证据审查基础上引导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构建证据体系,从而实现精准指控。


(二)抓小抓早抓苗头,靠前预警堵塞漏洞、全额追赃挽损。公共交通领域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类案件具有点状性、散发性等特点。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要注重研判伪造票卡序号、特征、来源,剖析犯罪分子所利用的漏洞机理,及时向被害单位发出预警,把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化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充分释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效,促推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实现打击与修复的双重效果。


(三)坚持以案促治、前端预防,为公共服务类企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制发检察建议要坚持质量先行,规范检察建议的调查、审核、制发、跟踪落实等程序,开展实质性地调查走访与核实工作,立足案件深入分析犯罪缘由,抓好检察建议的论证说理,做到精准把脉、对症施方,更好发挥检察建议助力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效能。要积极协同涉案企业开展举案明法、以案释法等宣传警示活动,提升普法警示效果。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8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5.8.1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4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8.8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8.11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8.15

    徐元健

    党组书记、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18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22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25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8.29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最高检发布“在服务大局中贡献检察力量”典型案例

目录


1.郭某与北京A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监督案


2.史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3.任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4.王某等人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5.某化工企业冻结资金监督案


6.苗某某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7.吴某、程某等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案例一

郭某与北京A生态环境治理

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监督案


【关键词】


民刑交叉 全面监督 跨区域履职 一体履职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郭某,长期作为多个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A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A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涉及多省园林绿化工程。2017年11月15日,北京A公司与其指定郭某挂靠的秦皇岛B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B公司”)就河北雄安新区某造林劳务和养护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郭某为实际施工人。后因北京A公司拒不支付部分工程款人民币59万余元,郭某以此为由将北京A公司起诉至雄安新区容城县人民法院,并将秦皇岛B公司作为第三人,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同年3月30日,北京A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下简称“北京通州公安分局”)以郭某在与其合作的项目中实施诈骗为由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北京A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立案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同年5月13日,容城县人民法院以本案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为由裁定驳回郭某起诉。郭某提起上诉,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雄安新区中院”)裁定驳回郭某上诉。后郭某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郭某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民事监督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2023年3月21日,郭某不服二审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以下简称“雄安新区分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查明,一审、二审法院未对本民事案件与刑事立案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实质审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并未向受理民事起诉的法院出具书面函件;郭某申请二审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刑事立案不涉及雄安新区案涉项目的相关证据,二审法院未予准许。针对上述情况,雄安新区分院向北京通州公安分局发函核实,2023年6月1日公安机关复函“受理且立案的案件中不涉及到雄安新区某造林劳务和养护项目”。


监督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雄安新区分院认为,公安机关就涉嫌刑事犯罪立案侦查并不是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民事案件原告起诉的充分条件。民事立案在先时,受诉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受刑事控告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刑事案件嫌疑负有审查的义务,且至少要达到“刑事立案机关需要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程度。本案中,法院未依法调取相关刑事立案的证据,剥夺了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且有北京通州公安分局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公安机关未就本案涉及的雄安新区建设项目开展刑事立案调查,该案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不应受北京A公司提交的相关刑事报案材料影响,符合再审条件。2023年6月20日,雄安新区分院向雄安新区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日回复检察机关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将案件发回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理过程中,北京A公司辩称,本案所涉合同系该公司与第三人秦皇岛B公司所签订,该公司与郭某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郭某挂靠秦皇岛B公司的情况并不知情。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长期作为多个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A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且合同中写明乙方为郭某,可认定北京A公司明知郭某为实际施工人,第三人秦皇岛B公司亦认可挂靠的事实,郭某作为原告诉讼主体适格。同时,根据北京通州公安分局提供的复函,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案件未涉及本案所涉及的项目。据此,容城县法院对郭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令北京A公司向郭某给付工程款,该判决现已履行完毕。


(二)刑事监督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雄安新区分院坚持“一案双查”,民事检察部门会同刑事检察部门,重点审查与民事案件关联的刑事立案是否存在违法情况。经审查,在近三年时间内,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未有实质进展,申请人曾多次向公安机关反映要求及时处理,亦未有明确结果。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的规定》,依托雄安新区分院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北京通州区院”)签订的《协同高质量发展合作共建框架协议》,雄安新区分院依法将该线索移送北京通州区院。


北京通州区院接到监督线索后,经调查审查发现,2021年8月,公安机关补充调取最后一份证据材料后,侦查卷宗内未发现关于案件阶段性处理结论、案件进展的材料、相关书证调取形式要件也不符合规定。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函问询。围绕本案的重要事实,检察机关多次向承办民警、郭某及其辩护律师调查核实。


监督意见。经调查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在已经穷尽侦查手段的情况下,该案罪与非罪的关键事实仍无法查清,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撤案条件。


监督结果。2024年6月21日,北京通州区院召开公开听证,邀请区人大代表、特约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郭某及其委托律师、公安机关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听证会以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切入,充分保障当事人在检察监督环节发表意见,并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经评议后,北京通州区院作出最终结论,本案符合撤案条件,同年6月24日向北京通州公安分局制发《通知撤销案件书》。同时,制发书面监督文书,依法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


【典型意义】


(一)办理涉企“民刑交叉”监督案件,要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坚持“一案双查”综合履职,依法全面开展监督。涉企“民刑交叉”监督案件法律关系多样,事实证据复杂,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信息移送、人员协作,坚持一案双查,依法全面监督。围绕涉企“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要开展实质审查,对于与刑事案件并无实质关联且不影响刑事裁判的民事案件,不应以“先刑后民”为由一概不支持民事诉讼请求。对于法院作出的不支持裁定,依法及时跟进监督法院纠正,有力维护当事人的起诉权。在审查民事监督案件的同时,要注重加强对所关联的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发现有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或其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民事检察部门应及时将线索移送刑事检察部门,协同加强监督,形成监督合力。


(二)办理涉企跨区域监督案件,依托检察跨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坚持联动协作一体履职,依法接续开展监督。涉企跨区域监督案件涉及多地检察机关,容易存在沟通不畅、机制不顺等问题。破解这些监督难题,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依托京津冀检察联动协作等区域协作机制,发挥检察机关区域合作协议作用,加强工作信息共享互通,监督线索高效移送,人员力量协同互动,推动检察监督接续发力持续用力,协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二

史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监督撤案 一体履职 类案监督 新兴业态


【基本案情】


天津W科技有限公司(下称W公司)史某某等人研发投放助贷APP和H5网页,吸引有贷款意向的用户填写个人信息,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线下信贷机构和贷款中介,为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并收取费用。2023年3月11日,H省Y县公安局对史某某等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同年3月17日,Y县公安局抓获史某某等19人,冻结公司相关账户资金1572万余元,并扣押史某某、任某某存单、手机等财物。同年3月18日,史某某等12人被Y县公安局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拘留。3月22日,任某某等7人被Y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3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对被羁押的史某某等12人提请批准逮捕,Y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史某某等12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据不足,对史某某等人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3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将史某某等19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起诉。


2024年6月14日最高检将此案列为重点交办案件,四级检察机关同步展开工作。2024年9月2日至6日,最高检派出工作组赴H省阅卷审查、现场督导本案。Y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撤销案件,全部解除查扣冻并全额返还涉案财物。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法准确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史某某等人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审查证据,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并且涉案人员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供述了主要涉案事实,公安机关已将涉案公司的电脑、财务账本等物证、书证予以扣押,不存在当事人销毁证据的风险,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依法对该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依法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查扣冻措施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冻结了相关公司账户1500余万元、涉案个人暂扣款180余万元以及金条等其他财物物品。检察机关经过梳理,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且权属明确的财物,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公安机关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三)依法严格审查事实证据,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案涉助贷行业是近年来金融服务市场新兴领域,其作为数字经济新兴业态,整体上规范性不足。检察机关在该案办理中,从涉案公司收集个人信息的流程、所收集个人信息的用途、客户的授权范围、该公司及下线公司有无利用收集的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全面审查是否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经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涉案平台仅面向有贷款意向公民收集信息,且明确告知会将有贷款意向公民个人信息分享、提供给第三方,并具体列举了第三方的范围,因此用户对其信息可能会提供给与贷款相关的第三方是知情、同意并已授权的;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仅在助贷行业内部流转,未超过客户授权范围向超出贷款用途的其他主体提供或提供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因此该公司开展助贷业务本质上仅为提供信息匹配服务,系在自然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公民个人信息,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四)开展关联案件梳理排查,实现类案监督。H省检察院、Y市检察院在督办本案时,对当地同类型案件一并梳理研究,发现Y市其他基层检察院在办理2件经营模式相似的关联案件。H省检察机关从史某某等19人案出发,实现类案监督,合计监督撤案128人,监督返还涉案财产超过2700万元,依法保障了涉案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一)办理新技术新业态案件时应依法准确甄别罪与非罪界限。对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的证据应当全面细致审查,根据在案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准确把握罪与非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严把法律政策界限,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从保护新兴行业企业合法发展的角度,妥善处理案件,切实保障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二)检察上下一体联动,注重开展类案监督。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上下级检察机关加强联动,形成办案合力。注重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善于从案件中发现类型化问题,扩宽监督工作实效。


案例三

任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


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 监检协作 一体履职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任某某利用担任S省L县委常委、副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土地手续办理、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5万余元。


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任某某在担任L县委常委、副县长、县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用地用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期间,擅自许可他人开采黄砂,纵容默许非法采砂,授意安排和擅自决定对非法采砂人杨某某、马某等人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罚,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198万余元。


2023年9月28日,Y市监察委员会以任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Y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指定管辖,2023年10月7日,Y市检察院将本案交R县检察院办理。2023年11月10日,R县检察院以任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R县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29日,R县法院以任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一审判决后,任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做实提前介入工作,准确认定损失数额。2023年9月22日,Y市监察委员会书面商请Y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任某某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一案。Y市检察院、R县检察院检察人员共同审查案卷、听取案情介绍,梳理分析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发现,滥用职权犯罪事实中采用三角网法和断面法两种计算方式得出差额取砂量不一致,采取不同计算方式影响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数额认定。故检察机关建议监察机关进一步了解情况,准确认定采砂数量。监察机关经向测量公司调取书面说明,认定采取三角网法计算更接近实际采砂量。结合价格鉴定意见,准确认定本案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数额。


(二)净化自然资源领域生态,全链条打击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监察机关调查期间,经会商研讨,将发现的非法采矿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将涉嫌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12案30人移送审查起诉,上述被告人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一个月不等刑罚,依法追缴违法所得34.3万元。针对办案发现的L县自然资源局在管人用人、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在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有效预防犯罪方面完善制度机制,提升履职能力。


(三)组织庭审现场观摩,扩大办案效果。综合考虑任某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全额退赃等量刑情节,经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对任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4年3月29日,任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开庭审理期间,配合审判机关组织Y市区及L县政府、公安机关及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观摩庭审。庭审现场,公诉人阐释了受贿、滥用职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严厉打击矿产资源领域犯罪的必要性。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任某某作出深刻忏悔。通过庭审观摩,以案释法,取得了较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典型意义】


(一)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实质性作用。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加强与监察机关的会商沟通、衔接配合,在准确审查滥用职权犯罪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情节,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进行充分论证的同时,就矿产资源损失是否已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证据进行重点审查,针对因测量方式不同得出取砂量不同的问题及时向专业机构补充调取证据,完善证据链条,夯实滥用职权犯罪的证据基础。


(二)加强一体化履职工作,有效提升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综合治理质效。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检察机关切实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在高质效办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黄河水资源保护中的贿赂、渎职案件同时,及时参与会商、移交线索、果断查处,坚决惩治非法采砂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注重系统观念,树牢“一盘棋”思想,通过跨区域一体履职,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做好追赃挽损工作,统筹推进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依法综合履职,各项检察职能统筹发力、协调互补,为反腐败大局贡献检察力量。通过沟通协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对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零容忍”,做到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常态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庭审观摩活动,通过“零距离”观摩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用好反腐倡廉这一重要课堂,督促公职人员以案为鉴,依法履职、自省自警。


案例四

王某等人职务侵占、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词】


民营企业内部腐败 分类处置 移送线索 行刑反向衔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原系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政事务部总经理。


2014年11月起,被告人王某就职于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历任高级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法政事务部日常工作、团队管理、上海某公司及其旗下公司法务工作,包括处置维权诉讼案件等事务。


2016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陈某等人,将上海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金额共计人民币1.19亿余元。


2016年12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同案关系人陈某,在为其实控的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获取上海某公司下属公司授权的过程中,以居间感谢费的名义,收取覃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000万元;另被告人王某在同案关系人陈某、郑某、韩某获取维权案件授权、文学作品版权授权等事项过程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100万余元。


2021年12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下简称浦东公安分局)以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浦东检察院)审查逮捕,同年12月30日,浦东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某,并追加起诉陈某、刘某等人。2023年1月18日,浦东检察院以王某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后分别对陈某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刘某等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提起公诉;对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侯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向浦东公安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2024年5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余被告人分别因上述指控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五年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流程引导侦查,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金额。王某多次以合法的委托维权协议为幌子,在上海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维权并收取赔偿金,涉及第三方公司较多,手段较为隐蔽,王某拒不供认犯罪。浦东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从赔偿金归属、资金去向和关键证人入手进行突破,固定证明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3400万元、收受贿赂50万元相关犯罪事实的证据。公安机关提请对王某批准逮捕,浦东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制作详细的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收集第三方公司人员金某某、潘某等十余名证人证言,并查证资金回流等客观证据,证实王某侵占的钱款系上海某公司确定可得的财物,财物也并未用于上海某公司公关活动,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据此,追加认定王某职务侵占金额为1.19亿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金额为4100万余元,涉及的第三方公司由3家增加至11家。


(二)全面惩处关联犯罪,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一方面,检察机关深入审查关联职务犯罪线索。王某多次采取先刑事报案后向被维权公司索要赔偿款的方式侵吞公司钱款,浦东检察院倒查后发现执法人员陈某为王某多起私自维权案件的承办人或关联执法人员,遂引导公安机关从陈某入手,查证其利用职权帮助王某启动维权程序的事实,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陈某与王某共同职务侵占等犯罪事实,并以此为切入口,通过王某资金流向倒查,排摸出多地多名公职人员参与其中,遂向监察委移送线索,现已立案4件4人。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以追赃挽损为切入口追诉漏罪,引导公安机关向关联账户持有人发出赃款警示,督促相关人员主动交代。王某妻子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其明知王某给予的钱款性质,仍将现金用于存现后买房,追加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侯某主动到案交代其掩饰、隐瞒王某犯罪所得的事实。据此,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查封房产、冻结关联账户等方式,追赃到位7450万元,督促相关人员退出违法所得2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一)坚持证据裁判规则,从严惩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对通过委托协议等方式包装隐蔽的民营企业内部重大腐败系列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证据裁判规则,充分重视并逐一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其供述和辩解的矛盾点作为突破口,调取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报表记账规则等客观书证,询问关键证人,紧扣资金流向这一关键,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锁链,逐一推翻被告人辩解,全面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二)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依法追诉漏罪、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分类处置关联犯罪案件。民营企业内部重大腐败案件的发生,通常存在内外勾结和多人配合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坚持全面审查,系统梳理系列案件犯罪人员结构及各自地位、作用,依法追诉漏犯漏罪,分类处置。对公职人员与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相互勾结,敏锐发现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移送行受贿犯罪线索,从严惩处关联职务犯罪案件。对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案例五

某化工企业冻结资金监督案


【关键词】


提前介入 资金解冻 协作配合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1日至31日,潘某某等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青岛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资质,在东明某化工企业开设购油账户,然后以购油款名义汇入东明某化工企业公司账户5468.6万元,其中涉诈资金2059.67万元,再将所购油品出售回款,以达到“洗白”电信诈骗所得赃款的目的。东明某化工企业在油品交易过程中并不明知资金性质及来源,系正常经营行为。因有涉诈资金汇入,公司账户先后被多家外地公安机关冻结,账户内24亿余元经营资金无法使用,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检察院接东明县公安局商请后,第一时间启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打击犯罪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同步进行。对涉嫌犯罪的潘某某等14人依法批捕、起诉。检警密切协作,共同梳理有关资金往来,与反诈平台数据碰撞比对,确定正常交易资金。24亿余元冻结资金顺利解冻,确保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目前,已有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侦查,帮助解冻资金。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菏泽市检察院指导组靠前指导,会同东明县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对发破案经过、资金流转、人员责任、犯罪后果等方面提出补强证据意见,彻底排除东明某化工企业涉案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经分析研判认为,该企业账户存在被超额冻结、整体冻结等不当冻结情形,被冻结人救济权利渠道不畅通,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此,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先行解除冻结东明某化工企业公司账户的建议,公安机关派出12个工作组分赴各地协商解除资金冻结,2023年6月4日至24日,东明某化工企业24亿余元资金先后解冻,企业恢复正常经营。


(二)强化案件办理,推动数字监督。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迅速启动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明确案件难点、争议焦点和办案方向。围绕案件具体事实,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深入研判案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行为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对上游犯罪的作用等因素,依法认定罪名,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以潘某某等1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东明县法院提起公诉。办案中,深入分析电信网络犯罪的跨区域和隐蔽性特点,充分运用府检联动优势,经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接,着眼对石化行业合法经营的长远保护,构建石化行业购销“幌子公司”监管治理专项监督模型,发现监督线索20余条。


(三)注重案后治理,释放履职效能。针对东明某化工企业在经营中存在对涉诈资金流入企业危害性认识不足、账户被冻结风险点尚未彻底消除、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检察机关组建工作专班与东明某化工企业座谈,帮助企业对2023年以来与其他企业发生资金往来全部账户进行梳理,及时排查风险隐患。深入该企业开展走访调研、法治宣讲,帮助规范完善大额交易对象资质审查等相关机制。对在办案中发现的企业共性问题或可能存在的行业潜在风险,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进行业治理。联合县工商联制发《致全县石油化工企业的公开信》,引导企业加强日常反诈防范。


【典型意义】


(一)强化对涉财产强制措施的全流程监督,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在办理涉企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健全完善全流程规范监督体系,构建从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案件受理直至案件办结的全流程规范监督机制。依法加大对违法“查扣冻”企业财产、违法适用强制措施等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的监督力度,深挖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纠正对涉案财产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以检察监督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二)深化新型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检警协作配合,延伸跨区域案件监督触角。电信网络犯罪频发高发,导致跨区域刑事案件愈来愈多,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逐渐成为常态。检察机关对发现外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不规范、不适当之处,应当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公安机关的内部联动,构建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的区域协同、异地联动新格局,实现对异地不规范侦查活动的监督责任,保障案件高质效办理。


案例六

苗某某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上下联动 跟踪问效 推进治理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6日,河南省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向鹤壁市淇滨区某餐饮店作出8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因是餐饮店户外灯箱使用绝对化广告,宣传用语“秘制配方最正宗的鲜虾锅底”,以及菜单上有表明牛肉功效的宣传广告,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该餐饮店经营者苗某某在缴纳罚款1万元后,未再缴纳剩余罚款。2022年1月4日,市场监管局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淇滨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罚款7万元和加处罚款8万元。2022年1月6日,淇滨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冻结该餐饮店及经营者苗某某银行存款,查封苗某某名下房产1套,并将苗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2年5月25日,苗某某因对淇滨区法院的执行裁定及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不服,到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淇滨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信访,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深入调查核实,找准案件症结。为切实维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常经营,淇滨区检察院组建工作专班,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过查阅法院及行政处罚卷宗、询问当事人、实地走访、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淇滨区检察院认为,某餐饮店虽然使用绝对化用语和牛肉功效用语,但牛肉功效用语只表明了牛肉材质的属性,未表明其有疾病治疗功能,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7条规定,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且未对外界造成影响,情节较为轻微、持续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上述行为发生在疫情期间,餐饮店生存压力较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8万元的行政处罚存在明显失当;淇滨区法院行政庭在该餐饮店已经注销的情况下,准予对其强制执行,存在违规情形。


(二)制发检察建议,一体接续监督。2022年8月5日、8月30日,淇滨区检察院依法先后向淇滨区法院、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淇滨区法院、鹤壁市市场监管局虽书面复函表示采取相关措施改进,但未进行实质性整改。2023年7月3日,淇滨区检察院提请鹤壁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跟进监督。2023年7月12日,鹤壁市检察院分别向鹤壁市中级法院、鹤壁市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督促淇滨区法院撤销原行政执行裁定,建议鹤壁市市场监管局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在两级检察机关的接续监督下,淇滨区法院作出撤销强制执行的裁定,对涉案房产解除查封,将苗某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鹤壁市市场监管局以处罚主体不适格、行政处罚裁量过罚失当为由,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对该餐饮店经营者苗某某重新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从源头有效化解了信访矛盾。


(三)积极跟踪回访,确保案结事了。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检察官主动到其餐饮店回访。餐饮店经营者苗某某表示虽然市场监管局和法院的问题解决了,但银行仍以其有未履行义务的案件信息为由拒绝放贷,淇滨区检察院及时与淇滨区法院、鹤壁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沟通,组织召开协商会议,共同配合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帮助苗某某从银行取得贷款,重新恢复生产经营。2024年1月,苗某某的餐饮店重新注册开张营业,扩大了经营面积,经济效益良好。至此,困扰信访人苗某某三年之久的案件最终得以彻底解决。


(四)开展专项行动,推动社会治理。2024年,鹤壁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开辟法律服务民营企业“绿色通道”,并以此案件办理为切入点,在全市部署开展涉企“小过重罚”行政检察专项监督,运用大数据数字模型检索出涉企“小过重罚”线索32条。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已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10件,行政生效裁判监督1件,移送行政机关自行纠错5件。


【典型意义】


一是坚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与监督促进治理相结合,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必要性、适当性。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涉企业处罚主体不适格、过罚失当、非诉执行裁定违法等行为加大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力度,积极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从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探究行政违法的深层次问题,通过案件办理促进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共同转变理念,改进司法执法方式,形成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合力。


二是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营造平等保护、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检察机关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对待、依法平等保护,在办理涉小微企业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针对存在的“小错重罚”问题,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持续跟进监督、接续监督,推动相关部门变更处罚决定,并积极争取帮助申请人挽回损失、正常经营。


三是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涉企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立足12309检察服务中心涉企业“绿色通道”,完善涉企信访案件受理、分流、办理程序,运用领导包案、面对面接访等措施,及时受理、回应企业法律诉求,妥善办理涉企案件。案件办结后,坚持综合履职做好“后半篇文章”,不断加强跟踪问效,协调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制定解决小微企业实际困难的可行性方案,推动行业系统治理,优化企业经营环境。同时,引导小微企业强化合法经营意识,主动排查经营风险,以法治之力激发发展动能。


案例七

吴某、程某等人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关键词】


有价票证 追赃挽损 检察建议 前端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1979年2月7日出生,硕士研究生,因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22年7月26日被判刑。


2023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某、程某共谋伪造重庆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以下简称轨道公司)与重庆城市通卡支付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以下简称通卡公司)的公交轨道票卡并销售牟利。吴某在家中共伪造公交票卡1392张,票面总价值90余万元,全部销售给程某并收取现金13万余元。程某购得伪造票卡后,再加价销售给魏某、李某等人。共造成轨道公司、通卡公司损失23.5万余元,购卡群众损失16.5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曾于2021年左右伪造票面价值总额为8919元的公交票卡并销售给张某(另案处理)。


2023年8月3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检察院(以下简称九龙坡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2023年11月8日,重庆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吴某、程某等4人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3月21日,九龙坡检察院以吴某、程某等4人涉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提起公诉。


2024年6月25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吴某、程某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40万元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足实物证据深挖关联证据。吴某曾因同种犯罪被判刑,反侦查能力强,在侦查机关8次讯问均系“零口供”。作案时吴某与倒卖人员联系交易使用加密通讯软件,刻意避免与销售端接触。虽然侦查机关从吴某家中查获10万余元现金,但无法证明该笔现金系吴某销售伪造票卡所得。鉴于此,九龙坡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调取程某银行取款记录中的人民币冠字号,与在吴某家中查获的现金冠字号进行逐一比对,以物证现金锁定了吴某的涉案关联性。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巧妙运用讯问技巧,在讯问过程中突破吴某心理防线,获取吴某到案以来首次有罪供述,夯实证据锁链。


(二)全阶段开展追赃挽损。九龙坡区检察院坚持以案促治,构建“案中预警+依法打击+快速追赃”的全方位保护机制:提前介入阶段,九龙坡区检察院发现涉案伪造票卡仍在社会流通,遂立即协同公安机关研判查扣在案伪造票卡的序号、特征,并第一时间向轨道公司、通卡公司通报,预警停止使用全部涉案票卡,防止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审查起诉阶段,九龙坡区检察院加强释法说理,敦促吴某等人退赃,弥补国有资产损失23.5万余元,挽回不知情购卡群众财产损失16.8万余元,实现全额退赃的办案效果。


(三)依法追加认定遗漏事实。吴某曾因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罪被判刑,在审查本案时,九龙坡区检察院发现在案证人张某与吴某之间存在转款记录,遂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讯问吴某、询问张某,调取微信转账记录流水等证据,成功锁定了吴某另于2021年伪造票面价值总额为8919元的公交票卡并销售给张某的犯罪事实,并依法补充指控至法院。与此同时,九龙坡区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倒卖有价票证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


(四)结合个案办理加强犯罪预防。九龙坡区检察院开展实质性调研分析,深入研究犯罪缘由及漏洞机理,提升检察建议的针对性:一是调取分析涉案企业内部票务管理等企业内部规定;二是通过专家论证、走访询问等方式调研摸排,发现票务监管、票卡防伪等薄弱环节;三是结合交通运输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提出聚焦票务伪造问题细化监管举措、加快CPU卡替换M1卡工作效率、整合资源抓好宣传警示工作等建议。涉案企业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全范围整改,对轨道一卡通系统进行升级。跟踪落实阶段,九龙坡区检察院协同涉案企业制作以案释法视频,在主流媒体上宣传警示,从源头上减少伪造、倒卖票证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典型意义】


(一)注重运用实物证据,循线深挖关联证据、夯实证据链条。对于侦查阶段“零口供”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对在案证据的审查运用,立足在案实物证据开展关联审查,循线深挖关联性证据。重视讯问技巧,善于综合人物经历、社会背景、性格特征等对被告人精准画像,有针对性地采取讯问策略,有效突破口供。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在证据审查基础上引导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构建证据体系,从而实现精准指控。


(二)抓小抓早抓苗头,靠前预警堵塞漏洞、全额追赃挽损。公共交通领域伪造、倒卖有价票证类案件具有点状性、散发性等特点。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要注重研判伪造票卡序号、特征、来源,剖析犯罪分子所利用的漏洞机理,及时向被害单位发出预警,把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案件办理过程中,强化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充分释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效,促推被告人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实现打击与修复的双重效果。


(三)坚持以案促治、前端预防,为公共服务类企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制发检察建议要坚持质量先行,规范检察建议的调查、审核、制发、跟踪落实等程序,开展实质性地调查走访与核实工作,立足案件深入分析犯罪缘由,抓好检察建议的论证说理,做到精准把脉、对症施方,更好发挥检察建议助力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效能。要积极协同涉案企业开展举案明法、以案释法等宣传警示活动,提升普法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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