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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公益保护的中国方案”典型案例
时间:2025-03-19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公益保护的中国方案”典型案例


目 录


1.湖南省永州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永州摩崖石刻群行政公益诉讼案


2.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3.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北盘江光照湖库区违建水上浮动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4.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督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5.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残疾人凭证免费乘车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乌梁素海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


典型案例一:湖南省永州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永州摩崖石刻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审前程序 代表建议转化检察建议 文物保护 一体化办案 地方立法


【要旨】


针对人大代表建议反映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摩崖石刻群保护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一体化办案,督促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助推文物保护方案立项审批及修缮资金筹措,与行政机关建立文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衔接长效机制,并推动出台地方立法,强化文物司法保护和源头治理,凝聚文物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湖南永州,地处潇水和湘江交汇处,是湘桂文化走廊的重要节点,自唐代以来历经千年累积,形成了以浯溪碑林、朝阳岩、月岩、月陂亭为代表的多处摩崖石刻群景观,现存石刻多达2100余方,其中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在全国现存摩崖石刻中具有独特地位。近年来,永州多处摩崖石刻群受洪水淹没、雨水侵蚀、自然风化等自然因素和人体触碰、拓印等人为因素影响,29处文保单位中有10余处出现岩体开裂、脱落、坍塌、落石等现象,约70%石刻字迹已无法肉眼辨认,存在文物本体灭失风险和旅游安全隐患;日常巡查监管不到位,周边环境脏乱,杂草、垃圾无人清理,进一步加剧了石刻毁损风险,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零陵区院)依据人大代表提出启动朝阳岩摩崖石刻修缮工作并对外开放的建议,开展初步调查发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朝阳岩部分石刻字迹已模糊不清,自2012年起因岩体开裂、脱落坍塌而一直停止开放无人管护。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永州市院)迅速成立办案组,实行一体化办案。针对朝阳摩崖石刻岩体开裂、脱落坍塌等公益遭受侵害问题,由永州市院、零陵区院分别向市、区两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协同人大、行政机关争取专项修缮资金320余万元。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朝阳岩进行全面修缮,经专家评估已整改到位,朝阳岩于2023年5月重新对外开放。


针对道县月岩摩崖石刻因长期风雨侵蚀,石刻字迹模糊、岩体脱落但缺乏有效管护的问题,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对道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道县文旅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同年8月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严格履职,切实加强对月岩石刻的修缮保护力度。经跟进监督,道县文旅局已投入资金300余万元,实施危岩体整治工程,全面清理危岩体及落石,对周边环境进行整治,修建廊道和防护网,有效推动月岩摩崖石刻保护、传承。


针对祁阳市浯溪碑林摩崖石刻因洪水淹没、流水侵蚀和人体触碰、拓印等原因导致石刻字迹模糊、青苔覆盖管护不到位且文物活化利用不足的问题,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祁阳市院)于2024年7月对祁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祁阳文旅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同年8月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修缮措施,并做好文物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工作。项目总投入约4815.35万元,因地方资金有限,祁阳市院联合祁阳文旅局积极向上级机关汇报,争取各方支持,发动华侨、侨眷、企业、社会团体等筹措捐助资金2265.81万元,以“政府投入+社会资助”的方式,推动解决摩崖石刻数字化工作资金难题;协同市、县两级文物保护部门,邀请书法学者、重庆大学专家共同参与研究数字化场馆设计方案,解决专业技术难题,推动浯溪摩崖石刻数字化档案建设,建成全国首个摩崖石刻数字体验馆—浯溪摩崖石刻数字博物馆,有力推动了摩崖石刻数字化保护和活化利用。


针对江永县月陂岩摩崖石刻受雨水侵蚀影响苔藓滋长、石刻字迹模糊、周边环境脏乱、日常管护不到位等问题,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永县院)于2024年7月对江永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江永文旅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于2024年8月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修缮保护措施,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监督机制,加大对辖区文物的保护和规范化管理力度。为推动问题整改,江永县院组织文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夏层铺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召开圆桌会议,就保护月陂岩开展综合治理达成共识。经跟进监督,月陂岩表面青苔已被全部清除,周边环境变得干净、整洁,江永县计划投入30余万元建立月陂岩安防工程,进一步强化保护监管力度。


为进一步完善摩崖石刻文物保护法治保障,结合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永州市院向市人大常委会就全市摩崖石刻受损原因和现状、保护必要性等作专题汇报,助推湖南省首部石刻类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永州市摩崖石刻保护规定》出台。该规定厘清了摩崖石刻保护中各级政府及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重点,为摩崖石刻数字化保护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典型意义】


永州摩崖石刻是自然地理和历史人文的深度结合,是我国少有的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宝贵资源,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和文物保护价值。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上下联动、一体办案,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及时消除摩崖石刻文物本体灭失风险隐患。通过检察建议、圆桌会议等方式,广泛凝聚文物保护各方合力,建立文物保护利用协作机制,强化文物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通过专项行动、走访调研、专题报告等形式,助推摩崖石刻保护地方立法,为文物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典型案例二: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固体废物污染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检察技术协作 行业治理


【要旨】


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问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与检察技术协同办案优势,通过检验鉴定技术准确查明环境污染公益损害事实,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依法履职,推动开展行业治理,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江苏省东海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现已成为全国最大的汽车零部件拆解交易市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商户遍布其县的桃林镇各村及周边乡镇,从业人员数万人。近年来,东海县兴建循环经济产业园,引导商户入园经营。但商户众多、园区承载力有限,园区外非法拆解和随意倾倒、焚烧拆解垃圾行为屡禁不止,环境违法行为多发,造成当地土壤、水体、大气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21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鲁某污染环境案中发现机动车拆解垃圾污染线索,启动初步调查程序。经摸排,发现东海县桃林镇存在多处机动车拆解垃圾倾倒、焚烧点。4至5月,为进一步摸清报废机动车拆解商户底数,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在上级院检察技术部门指导下,通过调取市场监管部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商户信息,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排污许可数据,结合天眼查平台查询企业相关信息,经数据比对碰撞、筛查,初步查明东海县桃林镇有拆解公司、商户2000余家,其中大部分未取得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


报废机动车拆解会产生废机油、废铅蓄电池、废电路板等多种固体废物,其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会对水、土壤等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准确查明环境污染程度,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组成联合办案组,在上级院检察技术部门指导下严格按技术规范布设水和土壤样品采集点位69个,采集样品138份并送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实验室。最高检检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10-C40)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021-2019)《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2014)《土壤和沉积物 1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803-2016),使用气相色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对样品中石油烃和铅、镉、铬等重金属含量进行检测分析,出具检验报告。检测结果表明,49%的土壤样品石油烃、重金属等污染物超过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限值,部分样品重金属镉超标23倍,涉案土壤受到严重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条,《连云港市驻县(区)生态环境局、功能板块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和东海县桃林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负有监管职责。6月13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磋商,确认东海生态环境局和桃林镇政府未依法履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后通过走访、现场调查发现两家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东海县桃林镇多家拆解商户污染行为依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状态。8月15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向东海生态环境局和桃林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建议东海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查处违法企业商户,督促涉案企业商户依法规范收集、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依据《东海县关于非法转运固体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议桃林镇政府严格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负责对涉案固体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置。


收到检察建议后,东海生态环境局和桃林镇政府组成工作专班,联合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东海生态环境局加强对江苏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3家有资质企业日常监管,对3家产废单位和东海县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4家废物处置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整改问题49个;加大园区外非法拆解执法力度,依法取缔非法拆解点150余处,督促整改问题200余个。桃林镇政府清理转运拆解垃圾1000余吨,清理焚烧点20余处,清理焚烧垃圾15吨,修复被污染土壤40余处,推进拆解用地有序清退,引导50余家拆解商户入园经营。10月13日,东海生态环境局和桃林镇政府回复已全面整改落实。


11月6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和行政机关代表,对涉案地块进行整改效果评估,确认已全部整改到位。11月13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案件办结后,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向连云港市政府呈报《东海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现状调研报告》,推动在全市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


【典型意义】


报废机动车拆解会产生废机油、废铅蓄电池、废电路板等多种固体废物,其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会对水、大气、土壤等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行业性污染特征显著。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公益诉讼+检察技术”协作机制,借助技术手段开展环境公益损害线索排查、样品采集及检验鉴定等工作,及时固定环境污染证据,全面查清公益受损事实,并推动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行业治理,依法取缔非法拆解点,引导企业商户入园规范经营,为循环经济产业绿色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北盘江光照湖库区违建水上浮动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违建水上浮动设施 水环境综合治理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珠江流域跨区域干流库区违建水上浮动设施破坏流域水生态环境、影响行洪安全问题,省级检察机关以事立案,采取一体化办案模式,分层监督、整体推进,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位于珠江流域上游、北盘江中游的光照湖,水域总面积7.5万亩,湖岸总长度超过80公里,横跨贵州省黔西南州、六盘水市和安顺市的5个县,是贵州省最大人工湖泊,2018年被确定为国家湿地公园。2021年以来,光照湖库区存在大量违建钓鱼棚、趸船、水上餐饮等水上浮动设施,生活污水直排库区,导致库区水质总氮超标、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破坏光照湖库区水生态环境,危及库区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以来,贵州省水利厅针对光照湖库区存在的上述问题,多次组织执法检查和下发整改工作提示,由于涉及跨区域污染、行政监管部门众多、行政职能交叉且监管层级不一,导致多年未能推动问题整改。2024年6月13日,贵州省水利厅将该案线索移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贵州省检察院)。


该案系最高检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公益诉讼专案第三批重点督办案件。贵州省检察机关经初步调查发现,光照湖库区存在钓鱼棚、趸船、水上餐饮等256个违建水上浮动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直排库区,严重破坏库区水生态环境,危及库区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分别负有相应监管职责,因案涉黔西南州、六盘水市、安顺市等3个州市5个县,贵州省检察院遂于2024年8月5日启动立案程序,抽调省市县三级院检察人员组成专案组,借助卫星遥感、无人机和快速检测等技术手段收集固定证据,统一分析研判后将相关线索交办案涉地检察机关。


2024年8月7日、15日,贵州省检察院与水利部珠江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六盘水市政府等部门先后两次开展磋商,形成珠江委与各省直部门、属地政府协同整改,共同推进光照湖水环境问题整治的磋商意见。各部门分别制定光照湖水环境受损问题整治方案,分解细化整改措施,积极开展整改。


期间,为促进光照湖水环境问题全面治理,贵州省检察院针对调查中发现的公益受损问题,指导黔西南州、六盘水市和安顺市检察机关分别对属地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立案17件,磋商7件,制发检察建议12件。督促政府投入资金543万余元,拆除库区256个水上违建浮动设施;完成库区周边17户餐饮点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安装管网350余米、污水收集池18立方米、钢化化粪池1个,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


2025年1月,针对违建水上浮动设施的拆除情况及光照湖库区水生态环境治理成效,贵州省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整改情况实地跟进评估,发现光照湖库区256个违建水上浮动设施已经全部拆除完毕。经选择部分水段监测,已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行洪安全隐患已经消除,遂对该案作出终结决定。


【典型意义】


针对珠江流域重点支流存在的跨区域河湖“乱建”治理难题,检察机关加强与水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和“益心为公”志愿者作用,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地方政府和不同职能部门协同共治开展流域综合治理,合力推动久督不改、整改难度大的流域水环境“硬骨头”问题得到解决。


典型案例四: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督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审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公共资源交易 评标评审专家监管


【要旨】


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评标评审专家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力、制度不完善等情形,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健全评标评审专家考核监督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助推国有财产保护,为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自治区检察院)在开展“国有财产保护专项”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中发现,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中,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多次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等违法违规情形,破坏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同时,存在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风险。2023年5月18日,自治区检察院将相关线索交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南市院)办理。


【调查和督促履职】


山南市院初查后,于2023年7月13日启动立案程序。经调查发现,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山南市多名评标评审专家在履行评标委员会专家职责过程中,存在多次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等情形,受行政处罚次数超过2次的达10余人,有的专家一年中受行政处罚和通报次数达8次;涉及16个搬迁和扶贫等项目,投入的国有资金达2.7亿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西藏专家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评标评审专家,应中止评标评审专家资格,重新参加入库培训,或者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但上述评标评审专家在西藏自治区专家库中的状态仍显示为“正常”。


2023年10月20日,山南市院与山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山南市住建局)进行磋商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梳理近年来评标评审专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违法的评标评审专家作出处理;积极推动制定《山南市评标评审专家监管办法》,强化对评标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山南市住建局积极履职,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住建厅)、西藏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以下简称自治区平台专班)报送《关于2022年履职不到位评标专家情况的报告》,向自治区住建厅申请将违规的10名专家从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专家管理系统清理出库。并于同年11月15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山南市住建领域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强化对评标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


针对山南市院办案中发现的评审专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区检察院认为自治区相关行政机关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形。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完善西藏评标评审专家制度,把好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入口,营造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国家资金使用安全,自治区检察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并于11月7日向自治区住建厅发出磋商函。11月14日,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住建厅召开磋商会,指出全区招标投标疏于对评标现场的管理监督,未落实对专家评标评审情况实行记分制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要求,未及时对多次违法违规的专家采取中止、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等行政处理等3个问题,提出依法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细化对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的可操作性等磋商意见。自治区住建厅全面落实磋商意见,2024年1月2日,自治区平台专班根据自治区住建厅的决定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取消山南市10名专家资格;在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试点运行《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打造集自动匹配投标资格条件、自动电子清标、自动抓取工程业绩企业信用等信息、自动评标、自动全链条监管“五个自动”为一体的智能化招投标系统,在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的前提下,减少人为干预因素,保障国有资金使用安全。同年4月28日,自治区平台专班印发《关于开展自治区公共资源专家库专家续聘工作的通知》;5月10日,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度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清理、增选与续聘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遴选、考核监督制度。


【典型意义】


评标评审是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监督是否规范、评标行为是否公平公正事关投标人合法权益,事关国有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监管,为保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国有财产使用安全、规范评标评审专家管理,优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案件办理符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要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的具体要求,是落实该指导意见的鲜活司法实践。


典型案例五: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残疾人凭证免费乘车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 残疾人权益保障 无障碍社会服务 公共出行 线上申请


【要旨】


针对残疾人免费乘车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注重协同多方力量,推动企业借助科技手段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问题,有力促推残疾人优待政策落地落实。


【基本案情】


山西省长治市区持证残疾人共计15860人,其中5578名残疾人未能享受持证(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的残疾人优待政策,无障碍社会服务未能充分发挥功能作用,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免费乘坐公共交通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1月,山西省长治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治市院)反映,市区内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无法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市残联多次与长治市公交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沟通,均未解决,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长治市院依法开展调查,通过走访市残联、市公交公司,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查明:长治市区目前持证残疾人共计15860人,65周岁以上可持老年卡免费乘坐的有10107人,办理了公交爱心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的有175人,剩余5578名残疾人未能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优待政策。残疾人仅凭残疾证无法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需携带残疾人证前往市公交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办理公交爱心卡后,才能凭卡免费乘车。自2019年以来,市公交公司未再办理过公交爱心卡。市公交公司未依法执行《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长治市交通运输局未积极履行职责保障相关政策实施,损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1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长治市院对市交通运输局立案,通过磋商督促该局对市公交公司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由于凭残疾人证乘坐公共交通无法统计年总乘车人次,致使市公交公司申请政府专项资金补贴时缺少准确依据,仅靠公交公司难以承担残疾人免费乘车成本,同时残疾人前往公交公司办理公交爱心卡存在诸多不便。针对此情况,长治市院推动交通运输局、市残联、公交公司共同形成“线上申请+上门办理”的整改方案。市残联与市公交公司签订《公交爱心卡(二维码)合作协议》,并向社会发布公告,长治公交通App上线开通残疾人二维码申请功能,足不出户便可在线申请,乘坐公共交通无需携带残疾人证,同时免去公交爱心卡办理费用,App后台直接统计乘车情况,为申请政府专项资金补贴提供依据。为了保证残疾人免费乘车政策全面覆盖,考虑到老年人等不方便使用二维码的残疾人群体,市公交公司进社区上门服务,为残疾人免费办理公交爱心卡。在公交爱心卡及二维码办理期间,残疾人可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交通。


2024年3月,市交通运输局书面回复长治市院,案涉5578名残疾人免费乘车优待政策已全面落实,同时全市残疾人持老年卡更换公交爱心卡工作已全部到位。目前,全市公交爱心卡线下(实体卡)已办理5919人,线上(二维码)办理5481人,共计办理11400人(部分残疾人选择持老年卡乘车)。4月,长治市院邀请市残联及残疾人代表进行座谈,跟进监督公交爱心卡、二维码办理情况,并与残疾人代表共同实地体验使用二维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确保案件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残疾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体现了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怀和支持,应当保障残疾人群体充分、便捷的享受优待政策。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协同行政机关、残联、企业多方解决整改难题,并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创新采用“线上申请+上门服务”方式保障办卡便利,助力提升残疾人无障碍社会服务水平。


典型案例六: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乌梁素海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点源污染 面源污染 地下水超采


【要旨】


针对黄河流域湿地环境受损问题,省级检察机关以事立案,组建三级院一体化办案组,上下联动、分层监督、整体推进,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乌梁素海流域生态环境受损问题的系统性解决。对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未整改的,依法提起诉讼,敢于以“诉”的确认维护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乌梁素海流域位于黄河“几字弯”顶部,既是黄河中上游最大的农业用水区,也是最大的自然净化区。经三盛公水利枢纽引水灌溉耕地后全部退入乌梁素海,经净化后统一排入黄河,其水质直接影响黄河中下游地区水生态安全。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过度开垦、污水排放等原因,流域内水环境质量恶化。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积极推进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修复,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但流域内仍存在地膜农药农村生活垃圾面源污染、散排企业点源污染、芦苇收割内源污染及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等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自治区检察院)移送乌梁素海流域地下水超采问题线索。自治区检察院经初步调查认为,乌梁素海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涉及领域多,于2023年11月3日以事立案并成立专案组。


检察机关通过现场走访、询问相关人员、调阅材料、对乌梁素海流域内38个水质监测点及50余条分支干沟开展水质检测等方式,发现乌梁素海生态环境问题线索157个。2023年12月,自治区检察院与巴彦淖尔市政府召开磋商会,督促加强乌梁素海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经审查,检察机关针对乌梁素海流域环境污染问题立案153件,制发检察建议104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4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


针对面源污染公益损害问题,立案131件,提出检察建议85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7件。2023年12月22日,经指定管辖,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河区院)对该区城关镇继光村六社、九社四排干西侧无防流失、防渗透农村生活面源污染问题,向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虽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但未对固体废物进行清理。2024年4月28日,临河区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起诉后,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推动深挖固体废物1.4米,清理8964立方米,外购土方回填7685立方米。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实现,法院裁定本案终结诉讼。通过督促整治面源污染,共督促清理农村生活污染源10000余吨,回收废旧地膜5619公斤、农药包装废弃物6427公斤,恢复被违法开垦的草原、林地1.52万亩,异地补植或替代性修复种植树苗4万余株,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4.97万元。


针对点源污染公益损害问题,立案12件,提出检察建议11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在乌梁素海二排干不定点采样检测中发现磴口县某污水处理厂附近排干沟渠水质不达标。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经专业机构进一步检测确定该厂出水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且该污水处理厂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配套人工湿地。2024年11月18日,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向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督促企业及时校准自动监测设备并规范运行,启动人工湿地项目建设确保出水水质达到排放标准,并邀请专家对市内9家污水处理厂出水进行检查,责令自动检测设备采样点位或参数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两家污水处理厂予以改正,及时消除水污染隐患。


针对内源污染公益损害问题,立案2件,提出检察建议2件。乌拉特前旗检察院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向乌梁素海增殖放流鱼苗,累计收割芦苇9.1万吨,增强乌梁素海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对湖区内约3000亩黄苔易发区域进行机械收割水草,有效遏制黄苔大规模暴发,降低沉水植物造成的底泥污染。


针对地下水超采公益损害问题,立案8件,提出检察建议6件。针对乌拉特前旗和乌拉特中旗超采地下水致使2022年以来地下水位连年下降问题,巴彦淖尔市检察院于2024年1月12日对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和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于2024年6月3日向两地政府提出检察建议。两地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开展整改,建设超采区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工程,置换灌溉面积11.72万亩;实施库水滴灌工程5224亩;对超采区1.01万亩耕地实行水改旱,对违规用水机井断电处理。2024年10月,乌拉特中旗地下水水位较上年同期上升0.46米,乌拉特前旗地下水水位进入稳定期。


【典型意义】


针对黄河流域湿地生态受损问题多元、公益损害后果严重,违法主体较多,涉及多地多层级多个行政机关的情形,检察机关以事立案,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分层级分类别推进公益损害系统治理;督促行政机关上下联动,形成层级监督整改合力,护航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8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5.8.1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4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8.8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8.11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8.15

    徐元健

    党组书记、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18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22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25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8.29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最高检发布“公益保护的中国方案”典型案例

“公益保护的中国方案”典型案例


目 录


1.湖南省永州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永州摩崖石刻群行政公益诉讼案


2.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3.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北盘江光照湖库区违建水上浮动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4.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督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5.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残疾人凭证免费乘车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乌梁素海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


典型案例一:湖南省永州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永州摩崖石刻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审前程序 代表建议转化检察建议 文物保护 一体化办案 地方立法


【要旨】


针对人大代表建议反映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摩崖石刻群保护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一体化办案,督促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助推文物保护方案立项审批及修缮资金筹措,与行政机关建立文物保护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衔接长效机制,并推动出台地方立法,强化文物司法保护和源头治理,凝聚文物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湖南永州,地处潇水和湘江交汇处,是湘桂文化走廊的重要节点,自唐代以来历经千年累积,形成了以浯溪碑林、朝阳岩、月岩、月陂亭为代表的多处摩崖石刻群景观,现存石刻多达2100余方,其中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在全国现存摩崖石刻中具有独特地位。近年来,永州多处摩崖石刻群受洪水淹没、雨水侵蚀、自然风化等自然因素和人体触碰、拓印等人为因素影响,29处文保单位中有10余处出现岩体开裂、脱落、坍塌、落石等现象,约70%石刻字迹已无法肉眼辨认,存在文物本体灭失风险和旅游安全隐患;日常巡查监管不到位,周边环境脏乱,杂草、垃圾无人清理,进一步加剧了石刻毁损风险,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零陵区院)依据人大代表提出启动朝阳岩摩崖石刻修缮工作并对外开放的建议,开展初步调查发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朝阳岩部分石刻字迹已模糊不清,自2012年起因岩体开裂、脱落坍塌而一直停止开放无人管护。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永州市院)迅速成立办案组,实行一体化办案。针对朝阳摩崖石刻岩体开裂、脱落坍塌等公益遭受侵害问题,由永州市院、零陵区院分别向市、区两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协同人大、行政机关争取专项修缮资金320余万元。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朝阳岩进行全面修缮,经专家评估已整改到位,朝阳岩于2023年5月重新对外开放。


针对道县月岩摩崖石刻因长期风雨侵蚀,石刻字迹模糊、岩体脱落但缺乏有效管护的问题,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对道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道县文旅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同年8月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严格履职,切实加强对月岩石刻的修缮保护力度。经跟进监督,道县文旅局已投入资金300余万元,实施危岩体整治工程,全面清理危岩体及落石,对周边环境进行整治,修建廊道和防护网,有效推动月岩摩崖石刻保护、传承。


针对祁阳市浯溪碑林摩崖石刻因洪水淹没、流水侵蚀和人体触碰、拓印等原因导致石刻字迹模糊、青苔覆盖管护不到位且文物活化利用不足的问题,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祁阳市院)于2024年7月对祁阳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祁阳文旅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同年8月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修缮措施,并做好文物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工作。项目总投入约4815.35万元,因地方资金有限,祁阳市院联合祁阳文旅局积极向上级机关汇报,争取各方支持,发动华侨、侨眷、企业、社会团体等筹措捐助资金2265.81万元,以“政府投入+社会资助”的方式,推动解决摩崖石刻数字化工作资金难题;协同市、县两级文物保护部门,邀请书法学者、重庆大学专家共同参与研究数字化场馆设计方案,解决专业技术难题,推动浯溪摩崖石刻数字化档案建设,建成全国首个摩崖石刻数字体验馆—浯溪摩崖石刻数字博物馆,有力推动了摩崖石刻数字化保护和活化利用。


针对江永县月陂岩摩崖石刻受雨水侵蚀影响苔藓滋长、石刻字迹模糊、周边环境脏乱、日常管护不到位等问题,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永县院)于2024年7月对江永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江永文旅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于2024年8月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修缮保护措施,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监督机制,加大对辖区文物的保护和规范化管理力度。为推动问题整改,江永县院组织文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夏层铺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召开圆桌会议,就保护月陂岩开展综合治理达成共识。经跟进监督,月陂岩表面青苔已被全部清除,周边环境变得干净、整洁,江永县计划投入30余万元建立月陂岩安防工程,进一步强化保护监管力度。


为进一步完善摩崖石刻文物保护法治保障,结合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永州市院向市人大常委会就全市摩崖石刻受损原因和现状、保护必要性等作专题汇报,助推湖南省首部石刻类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永州市摩崖石刻保护规定》出台。该规定厘清了摩崖石刻保护中各级政府及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重点,为摩崖石刻数字化保护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


【典型意义】


永州摩崖石刻是自然地理和历史人文的深度结合,是我国少有的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的宝贵资源,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和文物保护价值。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上下联动、一体办案,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及时消除摩崖石刻文物本体灭失风险隐患。通过检察建议、圆桌会议等方式,广泛凝聚文物保护各方合力,建立文物保护利用协作机制,强化文物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通过专项行动、走访调研、专题报告等形式,助推摩崖石刻保护地方立法,为文物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典型案例二: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固体废物污染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 检察技术协作 行业治理


【要旨】


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环境污染问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与检察技术协同办案优势,通过检验鉴定技术准确查明环境污染公益损害事实,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依法履职,推动开展行业治理,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江苏省东海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现已成为全国最大的汽车零部件拆解交易市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商户遍布其县的桃林镇各村及周边乡镇,从业人员数万人。近年来,东海县兴建循环经济产业园,引导商户入园经营。但商户众多、园区承载力有限,园区外非法拆解和随意倾倒、焚烧拆解垃圾行为屡禁不止,环境违法行为多发,造成当地土壤、水体、大气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21日,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鲁某污染环境案中发现机动车拆解垃圾污染线索,启动初步调查程序。经摸排,发现东海县桃林镇存在多处机动车拆解垃圾倾倒、焚烧点。4至5月,为进一步摸清报废机动车拆解商户底数,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在上级院检察技术部门指导下,通过调取市场监管部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商户信息,生态环境部门环评、排污许可数据,结合天眼查平台查询企业相关信息,经数据比对碰撞、筛查,初步查明东海县桃林镇有拆解公司、商户2000余家,其中大部分未取得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


报废机动车拆解会产生废机油、废铅蓄电池、废电路板等多种固体废物,其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会对水、土壤等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准确查明环境污染程度,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组成联合办案组,在上级院检察技术部门指导下严格按技术规范布设水和土壤样品采集点位69个,采集样品138份并送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实验室。最高检检察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10-C40)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021-2019)《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2014)《土壤和沉积物 1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803-2016),使用气相色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对样品中石油烃和铅、镉、铬等重金属含量进行检测分析,出具检验报告。检测结果表明,49%的土壤样品石油烃、重金属等污染物超过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限值,部分样品重金属镉超标23倍,涉案土壤受到严重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条,《连云港市驻县(区)生态环境局、功能板块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和东海县桃林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负有监管职责。6月13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磋商,确认东海生态环境局和桃林镇政府未依法履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后通过走访、现场调查发现两家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东海县桃林镇多家拆解商户污染行为依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状态。8月15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向东海生态环境局和桃林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建议东海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污染防治监管职责,查处违法企业商户,督促涉案企业商户依法规范收集、贮存、处置固体废物;依据《东海县关于非法转运固体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议桃林镇政府严格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负责对涉案固体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处置。


收到检察建议后,东海生态环境局和桃林镇政府组成工作专班,联合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东海生态环境局加强对江苏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3家有资质企业日常监管,对3家产废单位和东海县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4家废物处置单位进行检查,督促整改问题49个;加大园区外非法拆解执法力度,依法取缔非法拆解点150余处,督促整改问题200余个。桃林镇政府清理转运拆解垃圾1000余吨,清理焚烧点20余处,清理焚烧垃圾15吨,修复被污染土壤40余处,推进拆解用地有序清退,引导50余家拆解商户入园经营。10月13日,东海生态环境局和桃林镇政府回复已全面整改落实。


11月6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和行政机关代表,对涉案地块进行整改效果评估,确认已全部整改到位。11月13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案件办结后,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向连云港市政府呈报《东海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现状调研报告》,推动在全市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专项整治。


【典型意义】


报废机动车拆解会产生废机油、废铅蓄电池、废电路板等多种固体废物,其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会对水、大气、土壤等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行业性污染特征显著。检察机关通过建立“公益诉讼+检察技术”协作机制,借助技术手段开展环境公益损害线索排查、样品采集及检验鉴定等工作,及时固定环境污染证据,全面查清公益受损事实,并推动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行业治理,依法取缔非法拆解点,引导企业商户入园规范经营,为循环经济产业绿色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典型案例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北盘江光照湖库区违建水上浮动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违建水上浮动设施 水环境综合治理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珠江流域跨区域干流库区违建水上浮动设施破坏流域水生态环境、影响行洪安全问题,省级检察机关以事立案,采取一体化办案模式,分层监督、整体推进,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位于珠江流域上游、北盘江中游的光照湖,水域总面积7.5万亩,湖岸总长度超过80公里,横跨贵州省黔西南州、六盘水市和安顺市的5个县,是贵州省最大人工湖泊,2018年被确定为国家湿地公园。2021年以来,光照湖库区存在大量违建钓鱼棚、趸船、水上餐饮等水上浮动设施,生活污水直排库区,导致库区水质总氮超标、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破坏光照湖库区水生态环境,危及库区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以来,贵州省水利厅针对光照湖库区存在的上述问题,多次组织执法检查和下发整改工作提示,由于涉及跨区域污染、行政监管部门众多、行政职能交叉且监管层级不一,导致多年未能推动问题整改。2024年6月13日,贵州省水利厅将该案线索移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贵州省检察院)。


该案系最高检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公益诉讼专案第三批重点督办案件。贵州省检察机关经初步调查发现,光照湖库区存在钓鱼棚、趸船、水上餐饮等256个违建水上浮动设施,未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直排库区,严重破坏库区水生态环境,危及库区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分别负有相应监管职责,因案涉黔西南州、六盘水市、安顺市等3个州市5个县,贵州省检察院遂于2024年8月5日启动立案程序,抽调省市县三级院检察人员组成专案组,借助卫星遥感、无人机和快速检测等技术手段收集固定证据,统一分析研判后将相关线索交办案涉地检察机关。


2024年8月7日、15日,贵州省检察院与水利部珠江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六盘水市政府等部门先后两次开展磋商,形成珠江委与各省直部门、属地政府协同整改,共同推进光照湖水环境问题整治的磋商意见。各部门分别制定光照湖水环境受损问题整治方案,分解细化整改措施,积极开展整改。


期间,为促进光照湖水环境问题全面治理,贵州省检察院针对调查中发现的公益受损问题,指导黔西南州、六盘水市和安顺市检察机关分别对属地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立案17件,磋商7件,制发检察建议12件。督促政府投入资金543万余元,拆除库区256个水上违建浮动设施;完成库区周边17户餐饮点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安装管网350余米、污水收集池18立方米、钢化化粪池1个,有效维护了公共利益。


2025年1月,针对违建水上浮动设施的拆除情况及光照湖库区水生态环境治理成效,贵州省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整改情况实地跟进评估,发现光照湖库区256个违建水上浮动设施已经全部拆除完毕。经选择部分水段监测,已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行洪安全隐患已经消除,遂对该案作出终结决定。


【典型意义】


针对珠江流域重点支流存在的跨区域河湖“乱建”治理难题,检察机关加强与水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和“益心为公”志愿者作用,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地方政府和不同职能部门协同共治开展流域综合治理,合力推动久督不改、整改难度大的流域水环境“硬骨头”问题得到解决。


典型案例四:西藏自治区检察机关督促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审前程序 国有财产保护 公共资源交易 评标评审专家监管


【要旨】


针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评标评审专家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力、制度不完善等情形,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健全评标评审专家考核监督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助推国有财产保护,为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自治区检察院)在开展“国有财产保护专项”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中发现,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中,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多次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等违法违规情形,破坏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同时,存在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风险。2023年5月18日,自治区检察院将相关线索交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南市院)办理。


【调查和督促履职】


山南市院初查后,于2023年7月13日启动立案程序。经调查发现,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山南市多名评标评审专家在履行评标委员会专家职责过程中,存在多次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等情形,受行政处罚次数超过2次的达10余人,有的专家一年中受行政处罚和通报次数达8次;涉及16个搬迁和扶贫等项目,投入的国有资金达2.7亿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西藏专家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评标评审专家,应中止评标评审专家资格,重新参加入库培训,或者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但上述评标评审专家在西藏自治区专家库中的状态仍显示为“正常”。


2023年10月20日,山南市院与山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山南市住建局)进行磋商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梳理近年来评标评审专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违法的评标评审专家作出处理;积极推动制定《山南市评标评审专家监管办法》,强化对评标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山南市住建局积极履职,向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住建厅)、西藏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以下简称自治区平台专班)报送《关于2022年履职不到位评标专家情况的报告》,向自治区住建厅申请将违规的10名专家从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专家管理系统清理出库。并于同年11月15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山南市住建领域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强化对评标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


针对山南市院办案中发现的评审专家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区检察院认为自治区相关行政机关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形。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完善西藏评标评审专家制度,把好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入口,营造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国家资金使用安全,自治区检察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并于11月7日向自治区住建厅发出磋商函。11月14日,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住建厅召开磋商会,指出全区招标投标疏于对评标现场的管理监督,未落实对专家评标评审情况实行记分制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要求,未及时对多次违法违规的专家采取中止、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等行政处理等3个问题,提出依法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细化对评标评审专家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的可操作性等磋商意见。自治区住建厅全面落实磋商意见,2024年1月2日,自治区平台专班根据自治区住建厅的决定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取消山南市10名专家资格;在西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试点运行《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打造集自动匹配投标资格条件、自动电子清标、自动抓取工程业绩企业信用等信息、自动评标、自动全链条监管“五个自动”为一体的智能化招投标系统,在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的前提下,减少人为干预因素,保障国有资金使用安全。同年4月28日,自治区平台专班印发《关于开展自治区公共资源专家库专家续聘工作的通知》;5月10日,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度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评标专家清理、增选与续聘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遴选、考核监督制度。


【典型意义】


评标评审是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评标评审专家管理监督是否规范、评标行为是否公平公正事关投标人合法权益,事关国有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全面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监管,为保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国有财产使用安全、规范评标评审专家管理,优化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起到积极作用。案件办理符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专家参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要建立健全从专家遴选到考核监督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制度体系”的具体要求,是落实该指导意见的鲜活司法实践。


典型案例五: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残疾人凭证免费乘车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 残疾人权益保障 无障碍社会服务 公共出行 线上申请


【要旨】


针对残疾人免费乘车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注重协同多方力量,推动企业借助科技手段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问题,有力促推残疾人优待政策落地落实。


【基本案情】


山西省长治市区持证残疾人共计15860人,其中5578名残疾人未能享受持证(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的残疾人优待政策,无障碍社会服务未能充分发挥功能作用,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免费乘坐公共交通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1月,山西省长治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长治市院)反映,市区内残疾人凭残疾人证无法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市残联多次与长治市公交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交公司)沟通,均未解决,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长治市院依法开展调查,通过走访市残联、市公交公司,询问相关工作人员,查明:长治市区目前持证残疾人共计15860人,65周岁以上可持老年卡免费乘坐的有10107人,办理了公交爱心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的有175人,剩余5578名残疾人未能享受免费乘坐公共交通优待政策。残疾人仅凭残疾证无法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需携带残疾人证前往市公交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办理公交爱心卡后,才能凭卡免费乘车。自2019年以来,市公交公司未再办理过公交爱心卡。市公交公司未依法执行《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长治市交通运输局未积极履行职责保障相关政策实施,损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1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长治市院对市交通运输局立案,通过磋商督促该局对市公交公司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由于凭残疾人证乘坐公共交通无法统计年总乘车人次,致使市公交公司申请政府专项资金补贴时缺少准确依据,仅靠公交公司难以承担残疾人免费乘车成本,同时残疾人前往公交公司办理公交爱心卡存在诸多不便。针对此情况,长治市院推动交通运输局、市残联、公交公司共同形成“线上申请+上门办理”的整改方案。市残联与市公交公司签订《公交爱心卡(二维码)合作协议》,并向社会发布公告,长治公交通App上线开通残疾人二维码申请功能,足不出户便可在线申请,乘坐公共交通无需携带残疾人证,同时免去公交爱心卡办理费用,App后台直接统计乘车情况,为申请政府专项资金补贴提供依据。为了保证残疾人免费乘车政策全面覆盖,考虑到老年人等不方便使用二维码的残疾人群体,市公交公司进社区上门服务,为残疾人免费办理公交爱心卡。在公交爱心卡及二维码办理期间,残疾人可持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公共交通。


2024年3月,市交通运输局书面回复长治市院,案涉5578名残疾人免费乘车优待政策已全面落实,同时全市残疾人持老年卡更换公交爱心卡工作已全部到位。目前,全市公交爱心卡线下(实体卡)已办理5919人,线上(二维码)办理5481人,共计办理11400人(部分残疾人选择持老年卡乘车)。4月,长治市院邀请市残联及残疾人代表进行座谈,跟进监督公交爱心卡、二维码办理情况,并与残疾人代表共同实地体验使用二维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确保案件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残疾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体现了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关怀和支持,应当保障残疾人群体充分、便捷的享受优待政策。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协同行政机关、残联、企业多方解决整改难题,并持续跟进监督,推动创新采用“线上申请+上门服务”方式保障办卡便利,助力提升残疾人无障碍社会服务水平。


典型案例六: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乌梁素海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检察公益诉讼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点源污染 面源污染 地下水超采


【要旨】


针对黄河流域湿地环境受损问题,省级检察机关以事立案,组建三级院一体化办案组,上下联动、分层监督、整体推进,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乌梁素海流域生态环境受损问题的系统性解决。对经检察建议督促仍未整改的,依法提起诉讼,敢于以“诉”的确认维护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乌梁素海流域位于黄河“几字弯”顶部,既是黄河中上游最大的农业用水区,也是最大的自然净化区。经三盛公水利枢纽引水灌溉耕地后全部退入乌梁素海,经净化后统一排入黄河,其水质直接影响黄河中下游地区水生态安全。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过度开垦、污水排放等原因,流域内水环境质量恶化。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积极推进乌梁素海流域生态修复,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但流域内仍存在地膜农药农村生活垃圾面源污染、散排企业点源污染、芦苇收割内源污染及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等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自治区检察院)移送乌梁素海流域地下水超采问题线索。自治区检察院经初步调查认为,乌梁素海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涉及领域多,于2023年11月3日以事立案并成立专案组。


检察机关通过现场走访、询问相关人员、调阅材料、对乌梁素海流域内38个水质监测点及50余条分支干沟开展水质检测等方式,发现乌梁素海生态环境问题线索157个。2023年12月,自治区检察院与巴彦淖尔市政府召开磋商会,督促加强乌梁素海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经审查,检察机关针对乌梁素海流域环境污染问题立案153件,制发检察建议104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4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7件。


针对面源污染公益损害问题,立案131件,提出检察建议85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7件。2023年12月22日,经指定管辖,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河区院)对该区城关镇继光村六社、九社四排干西侧无防流失、防渗透农村生活面源污染问题,向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虽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但未对固体废物进行清理。2024年4月28日,临河区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起诉后,行政机关全面履职,推动深挖固体废物1.4米,清理8964立方米,外购土方回填7685立方米。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实现,法院裁定本案终结诉讼。通过督促整治面源污染,共督促清理农村生活污染源10000余吨,回收废旧地膜5619公斤、农药包装废弃物6427公斤,恢复被违法开垦的草原、林地1.52万亩,异地补植或替代性修复种植树苗4万余株,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34.97万元。


针对点源污染公益损害问题,立案12件,提出检察建议11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件。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在乌梁素海二排干不定点采样检测中发现磴口县某污水处理厂附近排干沟渠水质不达标。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经专业机构进一步检测确定该厂出水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且该污水处理厂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配套人工湿地。2024年11月18日,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向市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督促企业及时校准自动监测设备并规范运行,启动人工湿地项目建设确保出水水质达到排放标准,并邀请专家对市内9家污水处理厂出水进行检查,责令自动检测设备采样点位或参数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两家污水处理厂予以改正,及时消除水污染隐患。


针对内源污染公益损害问题,立案2件,提出检察建议2件。乌拉特前旗检察院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向乌梁素海增殖放流鱼苗,累计收割芦苇9.1万吨,增强乌梁素海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对湖区内约3000亩黄苔易发区域进行机械收割水草,有效遏制黄苔大规模暴发,降低沉水植物造成的底泥污染。


针对地下水超采公益损害问题,立案8件,提出检察建议6件。针对乌拉特前旗和乌拉特中旗超采地下水致使2022年以来地下水位连年下降问题,巴彦淖尔市检察院于2024年1月12日对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和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于2024年6月3日向两地政府提出检察建议。两地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开展整改,建设超采区地表水置换地下水工程,置换灌溉面积11.72万亩;实施库水滴灌工程5224亩;对超采区1.01万亩耕地实行水改旱,对违规用水机井断电处理。2024年10月,乌拉特中旗地下水水位较上年同期上升0.46米,乌拉特前旗地下水水位进入稳定期。


【典型意义】


针对黄河流域湿地生态受损问题多元、公益损害后果严重,违法主体较多,涉及多地多层级多个行政机关的情形,检察机关以事立案,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分层级分类别推进公益损害系统治理;督促行政机关上下联动,形成层级监督整改合力,护航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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