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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
时间:2026-01-16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目录

1.北京市“法院+工会”规范某网络科技公司灵活用工案

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工会+”机制监督新业态企业规范用工案

3.上海市青浦区“工会+检察”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案

4.江苏省高邮市总工会、检察院联动保障涉铅企业职工生命健康权案

5.浙江省桐庐县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案

6.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建议与“一函两书”联合纠正克扣工资规章制度案

7.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工会”联动化解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8.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工会”督促支付欠薪综合治理案

9.贵州省纳雍县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督促股东出资保护农民工权益案

10.云南省曲靖市“工会+法院+检察院+N”联合办理职工社会保险补缴案

案例一

北京市“法院+工会”规范某网络科技公司灵活用工案

【关键词】

“法院+工会” 去劳动关系化 假外包真派遣

【基本案情】

贺某于2020年10月起在某网络科技公司某门店担任食品加工员,由该门店直接管理。因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服务合作协议将贺某所在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某物流公司,贺某实际与某物流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因某物流公司未足额支付贺某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贺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裁决,起诉请求某物流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共同支付工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某网络科技公司系假外包真派遣,其作为用工单位应与用人单位某物流公司共同支付贺某欠发工资。该院在此后审理的多起商超、配送行业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部分商超、配送企业在灵活用工时存在不规范情形:外包与派遣边界模糊,常以“合作”名义规避派遣责任;层层转包、转派,责任链条断裂,主体不清;引入平台,建立去劳动关系化的特殊用工模式;劳动基准保障仍有缺位,个别劳动者工伤保险等基本劳动权益落实不到位。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托与北京市总工会、各区总工会合作交流机制,共同研讨商超、配送行业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工会各自优势,推进矛盾前端治理与多元解纷。

该院分别向多个涉案企业发送司法建议,提示企业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建议:一是全面规范用工模式,严格区分派遣、外包、合作与直接劳动用工;二是坚持“劳动关系为主、派遣为辅”,严格控制派遣比例并规范退回流程;三是健全外包、派遣管理台账,压实“谁用工谁负责”,切实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四是建立健全工会制度,畅通劳动者表达、救济平台。该院将司法建议同时抄送北京市总工会、相关区总工会,依据“法院+工会”“一函两书”协作机制进行沟通协调。各总工会根据司法建议的内容向相关企业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进行提示:一是依法依规用工;二是压实合作主体责任;三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四是充分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推进企业民主管理。

相关企业积极回函,表示将认真落实人民法院、总工会的意见建议,全面规范用工模式、确保用工合规性;加强外包管理,建立用工模式自查自纠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认真听取、响应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避免再次发生纠纷。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商超、配送行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具有人员规模大、管理分散、易发纠纷等特点。人民法院与总工会同向发力,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点见面,通过协同运用司法建议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立足各自职责,督促相关企业带头尊法守法、纠治违法违规用工现象。相关企业积极整改,规范用工模式,避免违法用工风险,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带动同行业企业严格依法用工,切实保障商超、配送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工会+”机制监督新业态企业规范用工案

【关键词】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规范用工

【基本案情】

2025年初,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办理支持劳动者民事起诉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依据区检察院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区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检察+工会”多方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意见》,将案件线索移送区总工会核实。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区总工会接到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详细了解外卖配送员权益受损事实。深入涉事企业调查,开展“暖心探底”专项行动,将暖心服务与摸底调查相结合,加强系统性核查与证据固定。经调查,发现部分网络餐饮平台代理商及配送合作商存在三类问题:一是未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卖配送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二是在暴雨、严寒等恶劣天气条件下未提供必要劳动防护装备;三是普遍存在安排加班劳动且未按规定支付加班报酬的问题。

确定涉事企业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外卖配送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后,区总工会向涉事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同时与企业负责人沟通协商,要求其尽快改进落实。

涉事企业接到提示函后,一直未采取整改措施。区总工会遂邀请区检察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就相关问题联合会商。区人社局对涉事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专题宣讲与警示教育,明确其法定义务与违法后果,并帮助企业厘清整改标准。区总工会指导涉事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经监督,涉事企业为126名配送员补办工伤保险;修订配送管理与报酬支付办法,明确恶劣天气补贴和加班报酬标准;购置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整改期限届满后,区总工会通过实地检查、复查台账、随机访谈等方式,确认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是工会与有关部门深化协作,通过“工会+”模式有效规范新就业形态企业用工行为的典型案例。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娘家人”,依托与检察机关共建的工作机制接到线索后,积极开展核查。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难点,针对企业怠于整改的情况,工会主动联合检察、人社部门会商推进,充分发挥了“一函两书”前端预防、中端纠偏、后端巩固作用。通过“个案查处+行业治理”双轨并行,本案推动126名劳动者权益得到实质救济,更促进了区域新业态用工环境的整体优化,完善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处的长效协作机制,为持续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是“抓前端、治未病”治理理念在劳动法治领域的生动实践。

案例三

上海市青浦区“工会+检察”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算法规则 “工会+检察”

【基本案情】

上海市青浦区系全国快递转型发展示范区,千亿级快递物流产业集聚地,集聚多家上市快递物流企业全国总部及数百家快递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达5.7万人,带动全网就业270余万人。然而,该行业普遍采用平台化组织模式,部分企业在考核系数、派费计算、奖惩规则等核心算法机制上存在突出问题,如配送时限设定不合理、派费抽成比例不透明、派费提现程序复杂,以及通过算法对投诉或延误实施高额扣罚等,损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合法权益,也制约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2025年3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收到区总工会移送线索,反映部分快递企业可能存在考核标准、算法设定不合理情形。经初步调查,区检察院于同年4月依法立案。办案中,区检察院聚焦标准设定、算法规则等核心争议问题开展系统性调查。同时,综合运用可信时间戳等技术,对平台APP相关派送规则、考核界面等进行电子数据证据固定。经综合调查发现,部分快递物流企业算法考核规则失衡,针对快递延误、客户投诉等考核项目设置多重罚则,且罚款系数过高,甚至实行“投诉即扣费”的先行扣款算法;部分企业派费计价与支付规则不合理,普遍采用“总部-加盟商-快递员”的多层转拨方式,链条长、风险高,极易发生拖欠、克扣现象;此外,平台对派费抽成比例普遍设置过高,且缺乏协商和公示程序。

2025年5月,区检察院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社部等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向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企业违法问题,并指导和督促企业优化算法规则,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针对区人社局提出的新业态监管难度大、算法专业性强等难题,区检察院邀请区总工会、区委网信办、行业专家以及快递员代表共同参与听证,通过解析法律和政策规定,明确企业算法公示、算法取中的义务,以及部门协同监管职责。为合力推进问题整改,区总工会结合听证,同步向辖区快递物流企业等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形成检察监督、工会维权的叠加效应。

2025年7月,区人社局书面回复整改情况,先后约谈多个涉案快递企业,责令其围绕考核系数、派费计价、抽成比例等算法设置开展全网自查,并提交书面自查报告;专项排查上海地区1580余家一级加盟商和32600余名快递员,就抽成比例过高、派费提现不畅、奖惩系数失调等问题立案48件,行政处理5件;向企业发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设置指南》《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300余份,强化行业指导。

为实现长效治理,区检察院、区总工会会签《关于建立“工会+检察院”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同工作机制的意见》,持续协同跟进平台企业深化治理。2025年8月至10月,在区总工会、区检察院的共同推动见证下,多个涉案快递公司总部先后召开协商恳谈会,快递职工代表与总部企业代表就平台算法、考核规则开展协商,分别签订覆盖全网的平台算法和劳动规则协议,平台企业派费直达机制已全面覆盖加盟商,同时提升了快递员单件派费收入提现比例,惠及行业165万余名劳动者。

【典型意义】

当前,快递物流等新就业形态已成为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影响亿万百姓工作生活的重要就业方式,但也随之面临算法不明、规则不畅等壁垒。本案直指新就业形态下算法规则这一最前沿、最直接的问题,检察机关与工会组织协同发力,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与“一函两书”的有机衔接,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系统整治,督促企业围绕核心算法源头治理,并推动头部平台企业签订覆盖全网的算法协议,将整改成果制度化、固定化。该案不仅实现了从末端维权到源头治理、从一域整改到全网优化的跨越,更构建起数字时代检工协作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新模式,探索出“个案推动+行业治理+制度构建”的系统性监督路径,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例。

案例四

江苏省高邮市总工会、检察院联动保障涉铅企业职工生命健康权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涉铅企业劳动者 社会保险 “一函两书”

【基本案情】

高邮电池工业园是江苏省唯一以电池工业为主题的专业化产业园。园区内重点电池在产企业13家,其中从事铅蓄电池生产的企业11家、铅电池添加剂生产企业1家、涉铅先进材料生产企业1家。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铅会以蒸汽、粉尘和烟雾等形式,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进入人体,相关劳动者会产生职业性铅接触,存在引起职业病的较高劳动风险。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2025年3月,江苏省高邮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工会)在开展日常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部分涉铅电池企业存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随即向有关企业制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企业依法保障涉铅劳动者合法权益。因企业考虑用工成本等问题,整改进度缓慢。市总工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相关文件和江苏省《关于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协作保障的意见》的部署要求,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

2025年4月初,市检察院初步调查查明,涉铅电池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防护措施满足要求,但是部分企业劳动者存在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缺失的情况。经研判认为,生产作业过程虽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但社会保险缺失无法保障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后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同年4月27日,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调取全市涉铅电池企业近三年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并实地走访调查,发现有5家企业多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未参加社会保险。

2025年5月12日,市检察院根据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向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案涉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登记,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市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开展涉铅电池企业社会保险全覆盖专项行动,对全市涉铅电池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一对一”检查,除检察建议指明的问题外,另外发现涉铅电池的包装、运输等关联企业多名劳动者未参加社会保险。2025年7月11日,市人社局回复称,涉铅电池企业已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补办了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登记,并书面承诺后续企业用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做到“应保尽保”。同年7月23日,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跟进调查,现场走访企业,确认案涉企业劳动者权益已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

工会常态化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深入排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影响职工队伍稳定的风险隐患,以“一函两书”为抓手,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联动,对于涉及企业、职工较多的同类侵权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作用,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促行业治理,不断凝聚工会组织与检察机关协同推动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合力,有效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案例五

浙江省桐庐县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案

【关键词】

超龄劳动者 工伤保险待遇 检察建议 “检察+工会”

【基本案情】

张某某于2019年3月入职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司),从事冲压与剪边工作。2024年8月22日,其在工作中右手被机器卷入,致第2、3指受伤,并于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24年9月6日出院。2024年11月11日,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25年2月12日,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因鞋业公司未予工伤赔偿,张某某向桐庐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5年5月19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申请。2025年5月20日,张某某向桐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提起诉讼。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桐庐县总工会在与同级法院的工作交流中发现线索,依托工会与检察机关建立的线索移送机制,第一时间向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移送线索;张某某同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时联系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调查核实案件初步证据材料。经综合考虑张某某系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水平有限、诉讼能力弱,县检察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县法院收到支持起诉意见后,进一步联合检察机关、工会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对工伤保险待遇争议较大,调解未果。2025年9月1日,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张某某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

针对涉案企业未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企业工会未切实参与工伤事故处理等问题,县检察院依托“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会同县总工会双管齐下、联动履职,县总工会向涉案企业制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推动建立劳动用工巡查机制,举一反三对欠薪、超龄未参保等高发风险定期排查,对于不符合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条件的超龄劳动者统筹落实好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县检察院跟进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推企业规范用工、强化工会职能,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以此案为契机,县总工会与县检察院等部门探索建立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重点聚焦该群体在工伤认定、保险缴纳等环节的权益受损困境,通过部门协同、共商共治,填补法律政策空白,形成权益保障闭环,实现了从个案维权到类案治理的方案蝶变。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超龄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问题,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工会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检察机关认为申请人属于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群体予以支持起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合力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类案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也对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具有警示意义。工会、检察机关和法院依托“工会+检察+法院”协作机制,在线索移送、调查核实、支持起诉、纠纷调解等环节实现高效联动、全程协同,通过“一函两书”实现从个案维权到类案治理、从司法裁判到社会预防的有机衔接。

案例六

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建议与“一函两书”联合纠正克扣工资规章制度案

【关键词】

“法院+工会” 劳动报酬 司法建议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3日,刘某与某汽车公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2025年8月22日。2023年9月26日,刘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要求某汽车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未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刘某提起诉讼。某汽车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期票管理流程规定,按层级分别设定个人年度收入限额,对超出个人年度收入限额部分,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个人享受利率激励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及兑付;存在因个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则扣除期票账户全部余额,退出期票管理,据此主张不应支付刘某劳动报酬。刘某在职期间期票账户内尚有111250元。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终审认为,某汽车公司的期票管理流程中关于个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则扣除期票账户全部余额的规定,实质系免除用人单位履行发放工资法定义务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规定,应属无效,支持刘某要求某汽车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济南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某汽车公司系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某集团公司相关企业多次因期票制度引发劳动争议,暴露出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在全面分析近三年某集团公司相关企业涉案情况后,该院于2024年8月向某集团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同时抄送济南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工会)。市总工会亦向某集团公司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济南中院与市总工会共同指出,企业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期票兑付规则违反法律规定,并提出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废止期票兑付规则、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等意见建议。某集团公司认真研究落实,表示将进一步支持保障工会依法开展工作,规范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程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再执行期票管理制度,通过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激发全体劳动者干事创业激情,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司法建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发出后,某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废止了期票管理制度,未再新发相关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与工会协作推进劳动争议前端治理的典型案例,展现了“司法建议+‘一函两书’”在保障劳动报酬支付、督促企业完善规章制度方面的积极作用。法院与工会协同履职,引导企业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支付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司法建议+‘一函两书’”与企业整改落实形成工作闭环,有利于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优势,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劳动权利。

案例七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工会”联动化解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关键词】

“法院+工会” 司法建议 工伤保险待遇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24年3月10日与某建筑公司订立《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后徐某在工作中摔伤,人社部门认定徐某遭受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在此期间,某建筑公司被吸收合并至某建设公司,未向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某建设公司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徐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徐某于2025年6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某建设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为纠正原用工单位被吸收合并后,承继主体“不理前账”问题,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利用工会入驻县综治中心这一契机,充分发挥工会网格化服务维护职工权益、综治中心基层治理核心职能等优势作用,将该案委托至综治中心。通过县总工会、综治中心工作人员等与劳动者、企业深入沟通,释法明理,徐某与某建设公司当场订立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县法院针对某建设公司存在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并抄送县总工会,要求企业普及法律知识,规范用工管理,健全用工制度。县总工会向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该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一是组织各部门学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用工意识;二是完善电子化台账管理,保障用工记录可追溯;三是及时兑付徐某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本案是将“司法建议+‘一函两书’”融入综治中心工作,高效化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典型范例。法院和工会合力督促企业妥善解决争议、纠正违法行为,防范发生后续纠纷。通过构建“法院+工会”融入综治中心的“多元共治”纠纷解决格局,使得劳动争议化解从过去的“单打独斗”变成了“集团作战”。“司法建议+‘一函两书’”不仅是预警风险的“雷达站”,也是降低诉讼成本的“解纷路”,更是优化长效机制的“管理图”。通过“司法建议+‘一函两书’”创新融入综治中心工作,切实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有保障的纠纷解决途径,实现了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

案例八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工会”督促支付欠薪综合治理案

【关键词】

“检察+工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督促支付欠薪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以来,王某某在承包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实施的维修项目和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实施的改造项目过程中,组织多名农民工施工。王某某在足额领取工程款后将款项挪作他用,拖欠徐某某、陈某某等43名农民工劳动报酬人民币195655元,经工人多次讨要仍拒不支付。2024年2月9日,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向王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王某某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区人社局将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移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和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以下简称广安分局),广安分局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侦查,同年5月20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依托“一函两书”机制,与广安市广安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区总工会)联合履职,共同开展劳动报酬矛盾化解及法律监督。一方面,对王某某进行释法说理,督促其积极筹措资金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另一方面,区总工会于2024年5月15日向建设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督促其作为总承包方先行代偿涉案维修项目中39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2024年6月5日,建设公司先行支付39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170855元,王某某书面承诺在限定期限内支付装饰项目中4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24800元。

2024年9月13日,广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王某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王某某向检察机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尽快履行工资支付责任。鉴于王某某前期悔罪表现好,主观上具有积极给付意愿,经区检察院沟通后,区总工会协调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为王某某提供务工机会。在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某通过务工等多种方式筹齐资金,支付了余下的拖欠工资和建设公司代付的农民工工资。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足额领取工程款后将款项挪用、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且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全额退赔等情节,依法可免除刑事处罚。2025年5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涉案企业和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等问题,区总工会于2025年6月2日向建设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督促其依法整改。就实践中存在的违法劳务分包问题,区检察院于2025年8月4日向区住建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对建筑施工领域劳务规范化监督管理。

【典型意义】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用工单位和用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检察机关联合工会建立“检察+工会”劳动者权益保障合作机制,明确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协同监督履职,推动企业依法依规、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中,联合工会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帮助追缴欠薪,依法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违法劳务分包问题,联合工会督促总承包企业依法先行垫付欠薪,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与工会共同开展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督促犯罪嫌疑人在认罪悔罪基础上,努力筹措资金履行法定义务。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劳动用工领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检察+工会”协同监督履职,推动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案例九

贵州省纳雍县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督促股东出资保护农民工权益案

【关键词】

“检察+工会” 农民工权益 协同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贵州省纳雍县某能源公司拖欠111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45万余元。纳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于2023年11月27日责令某能源公司限期支付工人工资。期限届满,某能源公司未支付工资。县人社局于2024年12月18日对其作出罚款9.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定期限内某能源公司既不履行支付工资及罚款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县人社局经催告无效后,于2025年2月20日向纳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于2025年3月7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调查发现某能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5年7月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被欠薪的农民工何某红、杨某军因长期拿不到薪资,遂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及时向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移送线索。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在县人社局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2名股东分别认缴出资9273万元及727万元,出资期限为2030年1月1日前。截至目前,2名股东实缴出资为0元。

县检察院认为,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案中,某能源公司资金不足以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按照上述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提前缴纳出资。县检察院遂根据贵州省总工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实施意见》,与县法院、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联合开展争议化解。

经过多次对接沟通,释法说理,某能源公司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于2025年8月26日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458640.7元及行政罚款9.9万元全部支付到位。县人社局向县法院提交履行完毕确认书后,县法院于2025年8月27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以本案为契机,县总工会与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保障专项行动,又排查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28件,涉及金额108.4万元,督促企业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全面深入调查核实,依法督促股东提前出资,协同工会、法院解决欠薪问题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着眼于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发现股东出资不到位,依托“一函两书”制度,协同法院、工会等单位同向发力,督促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推动欠薪问题解决。同时检察机关与工会组织共同构建“检察+工会”劳动者权益保障协作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常态化联动机制,加强监督协同,推动企业依法履行薪资支付义务。

案例十

云南省曲靖市“工会+法院+检察院+N”联合办理职工社会保险补缴案

【关键词】

“工会+法院+检察院+N” 社会保险费欠缴 多部门协同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初,云南省曲靖市某陶瓷厂和某化工公司职工通过信访渠道反映,企业长期拖欠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希望曲靖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工会)予以关注。接到情况反映后,市总工会认真分析研判,认为该问题涉及职工人数多、欠缴金额大,直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需妥善解决。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市总工会随即启动“工会+法院+检察院+N”协作联动机制,牵头开展案件研判与调解处置工作。2024年5月15日,市总工会依据《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规定,分别向两家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明确指出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违法性及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在此基础上,商请曲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共同开展案件专题研判,共同分析问题性质、法律依据及解决路径,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市总工会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职工参保情况、欠缴社保费具体明细等情况,制定解决方案。全面收集梳理职工诉求,针对职工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及时提供帮扶救助,有力回应职工关切,理顺职工思想情绪;同时,积极与企业沟通协调,深入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引导企业正视困难问题、积极配合整改。

2024年8月23日,经多部门综合协调,某化工公司与职工代表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公司多渠道筹集资金,同时设立“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垫付报销工会专户”,当月已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327万元,其余欠费在正常经营后一年内补缴完毕;截至2025年底某陶瓷厂已为46名职工办结养老保险补缴手续,其余职工的补缴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企业因经营困境长期欠缴社保、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共性问题,充分发挥“工会+法院+检察+N”多部门协作优势,以“一函两书”为抓手,通过“提示函预警+分工协作+监督兜底”的闭环模式,高效推动社保费欠缴问题化解。该模式立足企业实际制定差异化解决方案,兼顾职工权益保障与企业经营现实,探索出一条跨部门协同处置劳动权益纠纷的有效路径,为解决经营困难企业社保费欠缴类问题提供了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以多元共治筑牢职工权益保护防线。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11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5.11.3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11.7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11.10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11.14

    徐元健

    党组书记、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11.17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11.21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11.24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11.28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接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5年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

目录

1.北京市“法院+工会”规范某网络科技公司灵活用工案

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工会+”机制监督新业态企业规范用工案

3.上海市青浦区“工会+检察”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案

4.江苏省高邮市总工会、检察院联动保障涉铅企业职工生命健康权案

5.浙江省桐庐县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案

6.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建议与“一函两书”联合纠正克扣工资规章制度案

7.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工会”联动化解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8.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工会”督促支付欠薪综合治理案

9.贵州省纳雍县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督促股东出资保护农民工权益案

10.云南省曲靖市“工会+法院+检察院+N”联合办理职工社会保险补缴案

案例一

北京市“法院+工会”规范某网络科技公司灵活用工案

【关键词】

“法院+工会” 去劳动关系化 假外包真派遣

【基本案情】

贺某于2020年10月起在某网络科技公司某门店担任食品加工员,由该门店直接管理。因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服务合作协议将贺某所在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某物流公司,贺某实际与某物流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因某物流公司未足额支付贺某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贺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裁决,起诉请求某物流公司、某网络科技公司共同支付工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某网络科技公司系假外包真派遣,其作为用工单位应与用人单位某物流公司共同支付贺某欠发工资。该院在此后审理的多起商超、配送行业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部分商超、配送企业在灵活用工时存在不规范情形:外包与派遣边界模糊,常以“合作”名义规避派遣责任;层层转包、转派,责任链条断裂,主体不清;引入平台,建立去劳动关系化的特殊用工模式;劳动基准保障仍有缺位,个别劳动者工伤保险等基本劳动权益落实不到位。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托与北京市总工会、各区总工会合作交流机制,共同研讨商超、配送行业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工会各自优势,推进矛盾前端治理与多元解纷。

该院分别向多个涉案企业发送司法建议,提示企业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建议:一是全面规范用工模式,严格区分派遣、外包、合作与直接劳动用工;二是坚持“劳动关系为主、派遣为辅”,严格控制派遣比例并规范退回流程;三是健全外包、派遣管理台账,压实“谁用工谁负责”,切实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四是建立健全工会制度,畅通劳动者表达、救济平台。该院将司法建议同时抄送北京市总工会、相关区总工会,依据“法院+工会”“一函两书”协作机制进行沟通协调。各总工会根据司法建议的内容向相关企业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进行提示:一是依法依规用工;二是压实合作主体责任;三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四是充分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推进企业民主管理。

相关企业积极回函,表示将认真落实人民法院、总工会的意见建议,全面规范用工模式、确保用工合规性;加强外包管理,建立用工模式自查自纠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认真听取、响应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避免再次发生纠纷。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商超、配送行业属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具有人员规模大、管理分散、易发纠纷等特点。人民法院与总工会同向发力,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点见面,通过协同运用司法建议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立足各自职责,督促相关企业带头尊法守法、纠治违法违规用工现象。相关企业积极整改,规范用工模式,避免违法用工风险,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带动同行业企业严格依法用工,切实保障商超、配送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工会+”机制监督新业态企业规范用工案

【关键词】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规范用工

【基本案情】

2025年初,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办理支持劳动者民事起诉案件中发现本案线索,依据区检察院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区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检察+工会”多方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意见》,将案件线索移送区总工会核实。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区总工会接到案件线索后,第一时间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详细了解外卖配送员权益受损事实。深入涉事企业调查,开展“暖心探底”专项行动,将暖心服务与摸底调查相结合,加强系统性核查与证据固定。经调查,发现部分网络餐饮平台代理商及配送合作商存在三类问题:一是未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卖配送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二是在暴雨、严寒等恶劣天气条件下未提供必要劳动防护装备;三是普遍存在安排加班劳动且未按规定支付加班报酬的问题。

确定涉事企业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外卖配送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后,区总工会向涉事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同时与企业负责人沟通协商,要求其尽快改进落实。

涉事企业接到提示函后,一直未采取整改措施。区总工会遂邀请区检察院、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就相关问题联合会商。区人社局对涉事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专题宣讲与警示教育,明确其法定义务与违法后果,并帮助企业厘清整改标准。区总工会指导涉事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经监督,涉事企业为126名配送员补办工伤保险;修订配送管理与报酬支付办法,明确恶劣天气补贴和加班报酬标准;购置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整改期限届满后,区总工会通过实地检查、复查台账、随机访谈等方式,确认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是工会与有关部门深化协作,通过“工会+”模式有效规范新就业形态企业用工行为的典型案例。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娘家人”,依托与检察机关共建的工作机制接到线索后,积极开展核查。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难点,针对企业怠于整改的情况,工会主动联合检察、人社部门会商推进,充分发挥了“一函两书”前端预防、中端纠偏、后端巩固作用。通过“个案查处+行业治理”双轨并行,本案推动126名劳动者权益得到实质救济,更促进了区域新业态用工环境的整体优化,完善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处的长效协作机制,为持续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是“抓前端、治未病”治理理念在劳动法治领域的生动实践。

案例三

上海市青浦区“工会+检察”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算法规则 “工会+检察”

【基本案情】

上海市青浦区系全国快递转型发展示范区,千亿级快递物流产业集聚地,集聚多家上市快递物流企业全国总部及数百家快递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达5.7万人,带动全网就业270余万人。然而,该行业普遍采用平台化组织模式,部分企业在考核系数、派费计算、奖惩规则等核心算法机制上存在突出问题,如配送时限设定不合理、派费抽成比例不透明、派费提现程序复杂,以及通过算法对投诉或延误实施高额扣罚等,损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合法权益,也制约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2025年3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收到区总工会移送线索,反映部分快递企业可能存在考核标准、算法设定不合理情形。经初步调查,区检察院于同年4月依法立案。办案中,区检察院聚焦标准设定、算法规则等核心争议问题开展系统性调查。同时,综合运用可信时间戳等技术,对平台APP相关派送规则、考核界面等进行电子数据证据固定。经综合调查发现,部分快递物流企业算法考核规则失衡,针对快递延误、客户投诉等考核项目设置多重罚则,且罚款系数过高,甚至实行“投诉即扣费”的先行扣款算法;部分企业派费计价与支付规则不合理,普遍采用“总部-加盟商-快递员”的多层转拨方式,链条长、风险高,极易发生拖欠、克扣现象;此外,平台对派费抽成比例普遍设置过高,且缺乏协商和公示程序。

2025年5月,区检察院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社部等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向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查处企业违法问题,并指导和督促企业优化算法规则,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针对区人社局提出的新业态监管难度大、算法专业性强等难题,区检察院邀请区总工会、区委网信办、行业专家以及快递员代表共同参与听证,通过解析法律和政策规定,明确企业算法公示、算法取中的义务,以及部门协同监管职责。为合力推进问题整改,区总工会结合听证,同步向辖区快递物流企业等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形成检察监督、工会维权的叠加效应。

2025年7月,区人社局书面回复整改情况,先后约谈多个涉案快递企业,责令其围绕考核系数、派费计价、抽成比例等算法设置开展全网自查,并提交书面自查报告;专项排查上海地区1580余家一级加盟商和32600余名快递员,就抽成比例过高、派费提现不畅、奖惩系数失调等问题立案48件,行政处理5件;向企业发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设置指南》《劳动者权益协商指引》300余份,强化行业指导。

为实现长效治理,区检察院、区总工会会签《关于建立“工会+检察院”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协同工作机制的意见》,持续协同跟进平台企业深化治理。2025年8月至10月,在区总工会、区检察院的共同推动见证下,多个涉案快递公司总部先后召开协商恳谈会,快递职工代表与总部企业代表就平台算法、考核规则开展协商,分别签订覆盖全网的平台算法和劳动规则协议,平台企业派费直达机制已全面覆盖加盟商,同时提升了快递员单件派费收入提现比例,惠及行业165万余名劳动者。

【典型意义】

当前,快递物流等新就业形态已成为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影响亿万百姓工作生活的重要就业方式,但也随之面临算法不明、规则不畅等壁垒。本案直指新就业形态下算法规则这一最前沿、最直接的问题,检察机关与工会组织协同发力,通过检察公益诉讼与“一函两书”的有机衔接,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系统整治,督促企业围绕核心算法源头治理,并推动头部平台企业签订覆盖全网的算法协议,将整改成果制度化、固定化。该案不仅实现了从末端维权到源头治理、从一域整改到全网优化的跨越,更构建起数字时代检工协作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新模式,探索出“个案推动+行业治理+制度构建”的系统性监督路径,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例。

案例四

江苏省高邮市总工会、检察院联动保障涉铅企业职工生命健康权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涉铅企业劳动者 社会保险 “一函两书”

【基本案情】

高邮电池工业园是江苏省唯一以电池工业为主题的专业化产业园。园区内重点电池在产企业13家,其中从事铅蓄电池生产的企业11家、铅电池添加剂生产企业1家、涉铅先进材料生产企业1家。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铅会以蒸汽、粉尘和烟雾等形式,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进入人体,相关劳动者会产生职业性铅接触,存在引起职业病的较高劳动风险。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2025年3月,江苏省高邮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工会)在开展日常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部分涉铅电池企业存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随即向有关企业制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企业依法保障涉铅劳动者合法权益。因企业考虑用工成本等问题,整改进度缓慢。市总工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相关文件和江苏省《关于加强劳动者合法权益协作保障的意见》的部署要求,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

2025年4月初,市检察院初步调查查明,涉铅电池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防护措施满足要求,但是部分企业劳动者存在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缺失的情况。经研判认为,生产作业过程虽有职业病防护措施,但社会保险缺失无法保障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后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同年4月27日,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通过调取全市涉铅电池企业近三年的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并实地走访调查,发现有5家企业多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未参加社会保险。

2025年5月12日,市检察院根据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向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督促案涉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登记,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市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开展涉铅电池企业社会保险全覆盖专项行动,对全市涉铅电池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一对一”检查,除检察建议指明的问题外,另外发现涉铅电池的包装、运输等关联企业多名劳动者未参加社会保险。2025年7月11日,市人社局回复称,涉铅电池企业已为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补办了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登记,并书面承诺后续企业用工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做到“应保尽保”。同年7月23日,市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跟进调查,现场走访企业,确认案涉企业劳动者权益已得到有效保障。

【典型意义】

工会常态化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深入排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影响职工队伍稳定的风险隐患,以“一函两书”为抓手,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联动,对于涉及企业、职工较多的同类侵权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作用,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促行业治理,不断凝聚工会组织与检察机关协同推动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合力,有效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案例五

浙江省桐庐县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保障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案

【关键词】

超龄劳动者 工伤保险待遇 检察建议 “检察+工会”

【基本案情】

张某某于2019年3月入职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某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鞋业公司),从事冲压与剪边工作。2024年8月22日,其在工作中右手被机器卷入,致第2、3指受伤,并于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24年9月6日出院。2024年11月11日,桐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伤害属于工伤。2025年2月12日,经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某构成十级伤残。因鞋业公司未予工伤赔偿,张某某向桐庐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5年5月19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申请。2025年5月20日,张某某向桐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提起诉讼。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桐庐县总工会在与同级法院的工作交流中发现线索,依托工会与检察机关建立的线索移送机制,第一时间向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移送线索;张某某同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时联系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调查核实案件初步证据材料。经综合考虑张某某系外来务工人员,文化水平有限、诉讼能力弱,县检察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并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县法院收到支持起诉意见后,进一步联合检察机关、工会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对工伤保险待遇争议较大,调解未果。2025年9月1日,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张某某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

针对涉案企业未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企业工会未切实参与工伤事故处理等问题,县检察院依托“一函两书”协作机制,会同县总工会双管齐下、联动履职,县总工会向涉案企业制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推动建立劳动用工巡查机制,举一反三对欠薪、超龄未参保等高发风险定期排查,对于不符合单独缴纳工伤保险条件的超龄劳动者统筹落实好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县检察院跟进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助推企业规范用工、强化工会职能,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以此案为契机,县总工会与县检察院等部门探索建立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重点聚焦该群体在工伤认定、保险缴纳等环节的权益受损困境,通过部门协同、共商共治,填补法律政策空白,形成权益保障闭环,实现了从个案维权到类案治理的方案蝶变。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超龄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问题,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工会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检察机关认为申请人属于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群体予以支持起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合力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类案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也对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具有警示意义。工会、检察机关和法院依托“工会+检察+法院”协作机制,在线索移送、调查核实、支持起诉、纠纷调解等环节实现高效联动、全程协同,通过“一函两书”实现从个案维权到类案治理、从司法裁判到社会预防的有机衔接。

案例六

山东省济南市司法建议与“一函两书”联合纠正克扣工资规章制度案

【关键词】

“法院+工会” 劳动报酬 司法建议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3日,刘某与某汽车公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至2025年8月22日。2023年9月26日,刘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要求某汽车公司支付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未果,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刘某提起诉讼。某汽车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期票管理流程规定,按层级分别设定个人年度收入限额,对超出个人年度收入限额部分,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个人享受利率激励并按规定进行管理及兑付;存在因个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则扣除期票账户全部余额,退出期票管理,据此主张不应支付刘某劳动报酬。刘某在职期间期票账户内尚有111250元。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终审认为,某汽车公司的期票管理流程中关于个人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则扣除期票账户全部余额的规定,实质系免除用人单位履行发放工资法定义务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规定,应属无效,支持刘某要求某汽车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济南中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某汽车公司系某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某集团公司相关企业多次因期票制度引发劳动争议,暴露出企业薪酬管理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在全面分析近三年某集团公司相关企业涉案情况后,该院于2024年8月向某集团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同时抄送济南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工会)。市总工会亦向某集团公司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济南中院与市总工会共同指出,企业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期票兑付规则违反法律规定,并提出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废止期票兑付规则、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等意见建议。某集团公司认真研究落实,表示将进一步支持保障工会依法开展工作,规范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程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再执行期票管理制度,通过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激发全体劳动者干事创业激情,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司法建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发出后,某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废止了期票管理制度,未再新发相关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与工会协作推进劳动争议前端治理的典型案例,展现了“司法建议+‘一函两书’”在保障劳动报酬支付、督促企业完善规章制度方面的积极作用。法院与工会协同履职,引导企业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支付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司法建议+‘一函两书’”与企业整改落实形成工作闭环,有利于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优势,切实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劳动权利。

案例七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工会”联动化解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关键词】

“法院+工会” 司法建议 工伤保险待遇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徐某于2024年3月10日与某建筑公司订立《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后徐某在工作中摔伤,人社部门认定徐某遭受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在此期间,某建筑公司被吸收合并至某建设公司,未向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某建设公司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徐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徐某于2025年6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某建设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为纠正原用工单位被吸收合并后,承继主体“不理前账”问题,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利用工会入驻县综治中心这一契机,充分发挥工会网格化服务维护职工权益、综治中心基层治理核心职能等优势作用,将该案委托至综治中心。通过县总工会、综治中心工作人员等与劳动者、企业深入沟通,释法明理,徐某与某建设公司当场订立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县法院针对某建设公司存在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并抄送县总工会,要求企业普及法律知识,规范用工管理,健全用工制度。县总工会向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该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一是组织各部门学习劳动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用工意识;二是完善电子化台账管理,保障用工记录可追溯;三是及时兑付徐某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本案是将“司法建议+‘一函两书’”融入综治中心工作,高效化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典型范例。法院和工会合力督促企业妥善解决争议、纠正违法行为,防范发生后续纠纷。通过构建“法院+工会”融入综治中心的“多元共治”纠纷解决格局,使得劳动争议化解从过去的“单打独斗”变成了“集团作战”。“司法建议+‘一函两书’”不仅是预警风险的“雷达站”,也是降低诉讼成本的“解纷路”,更是优化长效机制的“管理图”。通过“司法建议+‘一函两书’”创新融入综治中心工作,切实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有保障的纠纷解决途径,实现了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

案例八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工会”督促支付欠薪综合治理案

【关键词】

“检察+工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督促支付欠薪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3年以来,王某某在承包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实施的维修项目和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实施的改造项目过程中,组织多名农民工施工。王某某在足额领取工程款后将款项挪作他用,拖欠徐某某、陈某某等43名农民工劳动报酬人民币195655元,经工人多次讨要仍拒不支付。2024年2月9日,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向王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王某某足额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区人社局将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移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和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以下简称广安分局),广安分局于2024年3月22日立案侦查,同年5月20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依托“一函两书”机制,与广安市广安区总工会(以下简称区总工会)联合履职,共同开展劳动报酬矛盾化解及法律监督。一方面,对王某某进行释法说理,督促其积极筹措资金承担工资支付责任;另一方面,区总工会于2024年5月15日向建设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督促其作为总承包方先行代偿涉案维修项目中39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2024年6月5日,建设公司先行支付39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170855元,王某某书面承诺在限定期限内支付装饰项目中4名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24800元。

2024年9月13日,广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王某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王某某向检察机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尽快履行工资支付责任。鉴于王某某前期悔罪表现好,主观上具有积极给付意愿,经区检察院沟通后,区总工会协调区就业创业促进中心为王某某提供务工机会。在审查起诉期间,王某某通过务工等多种方式筹齐资金,支付了余下的拖欠工资和建设公司代付的农民工工资。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足额领取工程款后将款项挪用、拒不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且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全额退赔等情节,依法可免除刑事处罚。2025年5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涉案企业和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规范等问题,区总工会于2025年6月2日向建设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督促其依法整改。就实践中存在的违法劳务分包问题,区检察院于2025年8月4日向区住建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对建筑施工领域劳务规范化监督管理。

【典型意义】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用工单位和用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检察机关联合工会建立“检察+工会”劳动者权益保障合作机制,明确了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协同监督履职,推动企业依法依规、健康发展。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中,联合工会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帮助追缴欠薪,依法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实践中违法劳务分包问题,联合工会督促总承包企业依法先行垫付欠薪,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与工会共同开展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督促犯罪嫌疑人在认罪悔罪基础上,努力筹措资金履行法定义务。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劳动用工领域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检察+工会”协同监督履职,推动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案例九

贵州省纳雍县运用“一函两书”协作机制督促股东出资保护农民工权益案

【关键词】

“检察+工会” 农民工权益 协同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贵州省纳雍县某能源公司拖欠111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45万余元。纳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于2023年11月27日责令某能源公司限期支付工人工资。期限届满,某能源公司未支付工资。县人社局于2024年12月18日对其作出罚款9.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定期限内某能源公司既不履行支付工资及罚款义务,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县人社局经催告无效后,于2025年2月20日向纳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于2025年3月7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调查发现某能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5年7月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被欠薪的农民工何某红、杨某军因长期拿不到薪资,遂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及时向纳雍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县检察院)移送线索。县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在县人社局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2名股东分别认缴出资9273万元及727万元,出资期限为2030年1月1日前。截至目前,2名股东实缴出资为0元。

县检察院认为,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案中,某能源公司资金不足以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按照上述规定,公司股东应当提前缴纳出资。县检察院遂根据贵州省总工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协同推进运用“一函两书”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工作的实施意见》,与县法院、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联合开展争议化解。

经过多次对接沟通,释法说理,某能源公司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于2025年8月26日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458640.7元及行政罚款9.9万元全部支付到位。县人社局向县法院提交履行完毕确认书后,县法院于2025年8月27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以本案为契机,县总工会与县人社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保障专项行动,又排查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线索28件,涉及金额108.4万元,督促企业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全面深入调查核实,依法督促股东提前出资,协同工会、法院解决欠薪问题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着眼于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发现股东出资不到位,依托“一函两书”制度,协同法院、工会等单位同向发力,督促未实际出资的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推动欠薪问题解决。同时检察机关与工会组织共同构建“检察+工会”劳动者权益保障协作机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等常态化联动机制,加强监督协同,推动企业依法履行薪资支付义务。

案例十

云南省曲靖市“工会+法院+检察院+N”联合办理职工社会保险补缴案

【关键词】

“工会+法院+检察院+N” 社会保险费欠缴 多部门协同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初,云南省曲靖市某陶瓷厂和某化工公司职工通过信访渠道反映,企业长期拖欠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希望曲靖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工会)予以关注。接到情况反映后,市总工会认真分析研判,认为该问题涉及职工人数多、欠缴金额大,直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需妥善解决。

【协同协作履职情况】

市总工会随即启动“工会+法院+检察院+N”协作联动机制,牵头开展案件研判与调解处置工作。2024年5月15日,市总工会依据《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等规定,分别向两家企业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明确指出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违法性及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在此基础上,商请曲靖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法院)、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共同开展案件专题研判,共同分析问题性质、法律依据及解决路径,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市总工会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职工参保情况、欠缴社保费具体明细等情况,制定解决方案。全面收集梳理职工诉求,针对职工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及时提供帮扶救助,有力回应职工关切,理顺职工思想情绪;同时,积极与企业沟通协调,深入宣传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引导企业正视困难问题、积极配合整改。

2024年8月23日,经多部门综合协调,某化工公司与职工代表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公司多渠道筹集资金,同时设立“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垫付报销工会专户”,当月已补缴职工医疗保险费327万元,其余欠费在正常经营后一年内补缴完毕;截至2025年底某陶瓷厂已为46名职工办结养老保险补缴手续,其余职工的补缴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企业因经营困境长期欠缴社保、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共性问题,充分发挥“工会+法院+检察+N”多部门协作优势,以“一函两书”为抓手,通过“提示函预警+分工协作+监督兜底”的闭环模式,高效推动社保费欠缴问题化解。该模式立足企业实际制定差异化解决方案,兼顾职工权益保障与企业经营现实,探索出一条跨部门协同处置劳动权益纠纷的有效路径,为解决经营困难企业社保费欠缴类问题提供了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以多元共治筑牢职工权益保护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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