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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2026-04-22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202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司明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副局长唐芙蓉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一级巡视员吕坤良主持。


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
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
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王某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清舱的,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案例二: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多次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酌情从重处罚


案例三: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案例一

王某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清舱的,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8日19时25分,被告人王某深因晚到机场,无法正常办理青岛至武汉8L9870航班值机手续。王某深为泄私愤,在青岛流亭国际机场航站楼二楼国内出发大厅值机B岛15、16值机柜台前,先后两次以打电话报警称该航班上有炸弹、让航班无法正常起飞为由,要挟值机人员为其办理乘机手续。在场机场工作人员对王某深进行劝阻,并作出如再发表不当言论将报警的警示。王某深不听劝阻,掏出手机,佯装拨打110电话报警,谎称青岛流亭国际机场有炸弹。在场机场工作人员随即依照规定按程序上报机场并通报该航班所在机组。青岛流亭国际机场随即启动应急预案,该航班采取客、货清舱应急措施,包括该航班在内的5架航班起飞延误9至86分钟。王某深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二、诉讼经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深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深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王某深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深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号)第四条第一款明确,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复飞、清舱,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准确认定该案例符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民航飞行安全和秩序。


案例二

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多次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酌情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2023年9月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24年9月21日。2023年11月7日至8日期间,江某使用其电话号码,先后五次拨打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联系电话和上海市公安局110电话,谎称飞机上安装有炸弹,其中四次导致机场采取二次安检措施,一次导致民航某地空管分局启动应急响应、相关航班滑回隔离机位关车。


二、诉讼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江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江某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江某多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影响多个航班正常运行,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江某当庭自愿认罪、家属代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九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情形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对于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且属于多次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以体现打击重点,确保刑罚效果。


案例三

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波的妻女计划搭乘CZ2857航班从重庆前往宁波,因超过该航班值机时间而未能登机。陈某波同日6时43分许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立交附近使用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要求公安民警为其妻女办理机票改签未果。陈某波心生不满,在报警电话中编造CZ2857航班上有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该信息被公安机关通报给宁波栎社机场,宁波栎社机场为排除隐患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出动消防、医疗等力量进行处置,致使宁波栎社机场秩序混乱,后续8个航班延误,宁波栎社机场和航空公司遭受经济损失。陈某波同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诉讼经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波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陈某波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检察机关提出的陈某波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波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情形多种多样,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也各不相同。司法机关要及时收集、固定通话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紧扣客观性证据确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间的关联,综合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准确认定犯罪事实。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行为方式、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是否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注重区别对待、宽严有度,确保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通知公告
  • 因工作需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警务辅助人员2名。

    二、招聘原则及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线上报名、资格审查、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政治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取。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即1991年2月26日后出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能熟练使用办公软件。报考者的学历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26年2月26日前取得。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有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和法治观念,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服从检察机关管理及工作安排。

    5.政治合格,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团结协作精神,吃苦耐劳,服从安排,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6.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5.0,无色盲、无重听。

    7.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警察类院校或者政法类专业的毕业生;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专门矫治教育的;

    (4)因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本人及三代直系血亲有精神病史的;

    (8)有明显文身疤痕、传染性疾病的;

    (9)国家和本省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程序招聘程序: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聘用


    (一)报名时间2026年2月26日-2026年3月5日。

    (二)报名方式采取线上报名,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文末扫码下载)发送至邮箱jianfeng_hr2026@163.com。

    (三)资格审查

    1.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查(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2.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对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材料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一经核实,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弄虚作假相关责任。我公司将依据资格审查结果,从符合条件的人员当中按照一定比例择优通知报名人员参加体能测试、面试。

    (四)笔试

    1.笔试工作由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笔试具体日期及具体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2.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五)体能测试

    1.体能测试具体日期及有关事项另行公告(关注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众号),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测试项目为10米×4往返跑、800/1000米跑、纵跳摸高。体能测试采取达标制,三项合格视为通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标准如下:


    2.考生应当根据个人身体状况,自愿参加体能测试;如本人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主动放弃测试,并出具书面放弃声明。

    3.入闱体能测试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能测试,未按要求参加体能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4.体能测试各项成绩由参加体测人员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方可进入后续面试环节。

    (六)面试

    1.通过体能测评的考生按照笔试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1:3比例确定入闱面试人员;如遇末位同分情况,一并入闱面试;未达到比例时,按照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入闱面试人员名单在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众号公布。

    2.面试工作由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具体日期及有关事项另行公告,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

    3.面试采取半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对应聘人员的应聘目的、政治立场、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和价值观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满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未达合格线的不予录取。

    4.考生综合总成绩计算方式:综合总成绩=笔试成绩+最终面试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总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第3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处理。综合总成绩相同的,先按本公告规定的优先招聘条件,再根据最终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


    (七)体检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政治考察对象,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费用自理。


    (八)政治考察按照有关规定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治考察,政治考察主要考察考生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及是否存在不得报名的情形。政治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九)递补体检和政治考察缺席或不合格而造成职位空缺的、有人放弃聘用或辞职造成职位空缺的,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聘用体检、政治考察均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报考人员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由报考人员自行解除,凭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五、公示及聘用拟定拟聘用人员名单,通过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众号对外发布拟录用公告,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与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确定试用期。聘用期待遇根据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六、招聘纪律应聘人员必须遵守招考纪律要求,服从招聘组织实施部门的安排。

    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应考试或聘用资格者;

    (二)应聘人员在体能测试、面试和笔试过程中作弊者;

    (三)有其他违纪情形者。


    七、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应确保手机通信畅通,参加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政治考察时,应携带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食宿自行解决。

    (三)应聘人员提交的各项材料,由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存档保管,不再退还。

    (四)本次未尽事宜由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18907031820

    邮箱:jianfeng_hr2026@163.com

    附件:《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扫描下载报名表)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6日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202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司明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副局长唐芙蓉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一级巡视员吕坤良主持。


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
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
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王某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清舱的,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案例二: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多次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酌情从重处罚


案例三: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案例一

王某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清舱的,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8日19时25分,被告人王某深因晚到机场,无法正常办理青岛至武汉8L9870航班值机手续。王某深为泄私愤,在青岛流亭国际机场航站楼二楼国内出发大厅值机B岛15、16值机柜台前,先后两次以打电话报警称该航班上有炸弹、让航班无法正常起飞为由,要挟值机人员为其办理乘机手续。在场机场工作人员对王某深进行劝阻,并作出如再发表不当言论将报警的警示。王某深不听劝阻,掏出手机,佯装拨打110电话报警,谎称青岛流亭国际机场有炸弹。在场机场工作人员随即依照规定按程序上报机场并通报该航班所在机组。青岛流亭国际机场随即启动应急预案,该航班采取客、货清舱应急措施,包括该航班在内的5架航班起飞延误9至86分钟。王某深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二、诉讼经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深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深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王某深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深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号)第四条第一款明确,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复飞、清舱,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准确认定该案例符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民航飞行安全和秩序。


案例二

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多次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酌情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2023年9月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24年9月21日。2023年11月7日至8日期间,江某使用其电话号码,先后五次拨打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联系电话和上海市公安局110电话,谎称飞机上安装有炸弹,其中四次导致机场采取二次安检措施,一次导致民航某地空管分局启动应急响应、相关航班滑回隔离机位关车。


二、诉讼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江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江某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江某多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影响多个航班正常运行,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江某当庭自愿认罪、家属代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九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情形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对于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且属于多次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以体现打击重点,确保刑罚效果。


案例三

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波的妻女计划搭乘CZ2857航班从重庆前往宁波,因超过该航班值机时间而未能登机。陈某波同日6时43分许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立交附近使用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要求公安民警为其妻女办理机票改签未果。陈某波心生不满,在报警电话中编造CZ2857航班上有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该信息被公安机关通报给宁波栎社机场,宁波栎社机场为排除隐患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出动消防、医疗等力量进行处置,致使宁波栎社机场秩序混乱,后续8个航班延误,宁波栎社机场和航空公司遭受经济损失。陈某波同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诉讼经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波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陈某波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检察机关提出的陈某波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波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情形多种多样,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也各不相同。司法机关要及时收集、固定通话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紧扣客观性证据确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间的关联,综合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准确认定犯罪事实。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行为方式、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是否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注重区别对待、宽严有度,确保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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