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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时间:2026-07-31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大 | 中 | 小】


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在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所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担当。如杨某纲、陈某锋等20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中,检察机关发现该案系跨省市多层级产业化犯罪,聚焦全链条打击,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对犯罪链条上下线人员、交易记录、资金流水全面核查,通过补充侦查、自行侦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法追诉漏犯8人,彻底斩断产销黑色产业链。现役军人蔡某交通事故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履职和军地协作机制优势,依托军营普法发掘维权线索,通过检察长包案督办、支持起诉、多元调解,督促侵权方履行赔偿义务,有效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目 录

1.杨某纲、陈某锋等20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

2.周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3.赵某元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4.张某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5.陈某破坏军婚案

6.赵某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7.现役军人蔡某交通事故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

案例一

杨某纲、陈某锋等20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

——规范军服鉴定意见,明确区分制式与非制式、真品与仿品,精准认定犯罪数量

【关键词】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军服认定 军地协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纲,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锋,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余18名被告人情况略,均为上下线产销人员。

2021年12月至2023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纲、陈某锋等20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线上依托电商平台,线下采用多地仓库囤货、跨区域分销的模式,通过代发、匿名交易等方式规避监管。全案累计非法买卖成套制式服装2712套、非成套制式服装30349件,非法生产、买卖部队标志服饰92329件(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15746件(副),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形成“产供销”一体的黑色产业链。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针对涉军服饰“销售隐蔽、种类繁杂”的特点,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穿透资金流、物流、信息流,查明涉案军服、专用标志的来源、类别、流向,并对涉案物证扣押程序提出具体建议,要求对涉案物品逐一清点、分类封装、全程录像,同步提取交易记录、聊天记录、仓储单据等电子数据,固定非法交易的证据链条。针对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分类繁杂、真伪难辨、数量统计难度大的问题,检察机关牵头组织公安机关、某市警备区多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为侦查人员提供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的识别指引,明确证据标准、鉴定流程和统计规则。军地多方专业力量协作,对涉案物品逐一进行真伪鉴定、分类统计,出具规范的军服鉴定意见书,明确区分制式与非制式、真品与仿品,精准认定犯罪数量。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案系跨省市多层级产业化犯罪,根据发现的上下游犯罪线索,引导公安机关深挖上游造假窝点、下游分销渠道,追踪电商平台交易数据,捣毁上游非法制假窝点12个,并以最初立案侦查的杨某、胡某等3人为突破口,对犯罪链条上下线人员、交易记录、资金流水全面核查,通过补充侦查、自行侦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法追诉漏犯8人、追诉其中1人遗漏的犯罪事实1起,彻底斩断产销黑色产业链。2023年11月,山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对杨某纲等12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至2024年4月间,该区检察院对陈某锋等8人追加起诉;2024年7月,该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杨某纲、陈某锋等20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2024年12月,该区人民法院一审采纳检察机关全部公诉意见、量刑建议及公益诉讼请求,对2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七千元不等;判令全部被告人在《解放军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发布警示公告,并注销涉案侵害军人合法权益的网络应用账号。2025年3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社会治理。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融合履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令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发布警示公告、注销涉案网络应用账号,全方位维权,强化军人权益与国防利益司法保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电商平台监管疏漏、线下小商品市场非法流通军服等监管漏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开展制式军服非法产销专项整治。某区检察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参与录制央视国防军事频道《军事纪实》节目,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播出,以案释法,普及军服管理相关法律知识,守护国防安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涉案物品是否属于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这一核心问题,充分依托军地检察协作机制开展认定工作,对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认定,严格以统一式样、专用标志范围为依据,明确款式、配色、标识配饰等核心鉴别要素,有效破解涉案物品真伪鉴别、数量认定等办案难题。在办案中,要通过依法介入引导侦查、深挖扩线摧毁犯罪网络、精准指控犯罪事实,依法追诉漏罪漏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协同履职,维护军队军人合法权益;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加强监管;通过法制节目以案释法等方式,提升社会公众对涉军违法犯罪危害性的认识。

案例二

周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对于冒充军人骗取财物欺骗他人感情的行为,注意审查“冒充”与“骗取”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军地协作 全链条惩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无业。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某通过微信先后认识了罗某(女)和廖某(女),虚构并冒充某部队团长身份,利用二人均崇拜、信赖军人的心理,骗取二人信任后分别确立恋爱关系,长期以现役军人身份与罗某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与廖某保持同居关系直至案发。

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被告人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互联网定制并购买假军官证、伪造的部队印章、部队证明等作案工具,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某团”团长并取得张某某信任,以该部队名义与张某某洽谈军事基地废品收购事宜。后周某以请部队统计人员吃饭、收购废品需要向部队缴纳保证金等理由,骗取张某某现金4000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假冒的军装、部队印章等物证,及时查扣涉案手机并提取微信聊天记录、网购假军用物品凭证等关键电子证据,补充收集完善被害人被骗的详细过程、被告人冒充军人与被害人交往及同居的情况、继续查证被害人的具体损失。积极与当地人民武装部对接联系,核实周某冒充的部队番号是否存在,会同公安机关对网络平台售卖伪造的部队公文、印章等线索开展穿透式核查,为后续开展精准监督打下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深挖漏罪,及时移送涉军犯罪线索。针对案件反映出某网络平台商家售卖伪造的部队印章、公文、制式军服、军章等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商家身份信息、交易明细等证据,经深入研判并听取人民武装部意见,认为该行为涉嫌伪造、买卖武装公文、证件、印章罪,遂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机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督促其立案侦查,实现对涉军犯罪的全链条打击。2026年6月3日,四川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四川省某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周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协同治理。检察机关对案件反映出的网络平台制售涉军物品乱象,与人民武装部、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商,移送行政监督线索,探索开展国防领域公益诉讼,推动加强对网络平台监管。同时,案件暴露出的部分群众涉军常识匮乏、易受骗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人民武装部、公安机关,深入辖区街道、社区、学校开展普法宣传,通过普及涉军法律法规及识假防骗常识,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犯罪发生。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类案件时,要全面充分评估行为对国防利益的危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构建完整证据体系。对于冒充军人骗取财物欺骗他人感情的行为,要注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利用对方对军人的信任建立维系关系、是否持续显示军人特征,固定被害人对现役军人的认知、是否基于行为人虚构的现役军人身份才愿意交往等关键证据。要强化全链条涉军犯罪打击,循线深挖犯罪线索,对伪造证件有来源的要进一步深挖线索,及时移送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强化源头治理,联合人民武装部等开展高质量普法宣传,增强群众国防安全意识、识骗防骗能力。通过侦查、起诉、治理各环节的有效协同,完善涉军案件常态化办理机制,全链条惩治涉军犯罪,凝聚全社会国防利益保护合力。

案例三

赵某元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准确区分故意与过失,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罚当其罪

【关键词】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 国防光缆 综合履职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元,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务农。

2024年11月17日14时许,赵某元明知其承包的土地被征用铺设国防光缆,忽视国防光缆警示标志,将清理的杂草堆放在国防光缆维修井盖上燃烧,导致井盖温度过高塌陷,火苗掉入维修井后将国防光缆烧毁,造成军事国防通信信号中断3小时29分钟。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通过侦协办工作机制发现线索后,为确保案件快速受理,快速移送,第一时间开通涉军案件“绿色通道”,同步向市委、市政府报备;指派骨干检察官提前介入、参与案件讨论、实地踏勘案发现场,围绕行为人破坏国防光缆系过失还是故意的主观心态认定,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规范提取痕迹物证,完善勘验笔录,邀请驻地部队光缆管理部门使用专业设备对国防光缆进行检测和数据分析;同时,推动公安机关与部队对接,全面固定光缆的属性、损失金额及国防安全危害后果等关键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证据,精准认定事实。一是聚焦行为人主观过错,通过实地查看,走访调查、复核笔录等方式,结合案发地有国防光缆及部队标语等显著标识,认定行为人系过失的主观心态。二是依法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通过向行为人阐明损坏国防光缆的严重后果,剖析其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促成行为人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三是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国防光缆标识字迹模糊、保护宣传不足等问题,刑事检察部门会同公益诉讼部门开展公益诉讼走访调查,依法立案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实现刑事办案与公益保护一体推进。2025年4月9日,贵州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对赵某元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贵州省某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元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赵某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赵某元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社会治理。检察机关针对军地沟通不畅、军事设施保护监管乏力,主动开展走访座谈,搭建“检——政——军”协作平台,健全国防设施保护常态化工作机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辖区内国防光缆沿线老旧标识更新,对沿线村庄开展专题院坝会40余次、发放宣传手册1500份、张贴告知书1400份、逐户签订国防光缆保护到户责任书1400余份,筑牢群众国防保护意识。

【典型意义】

国防通信光缆是保障部队军事通信、各部门协同等军事需要的重要设施,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依法惩治破坏国防通信、损毁军事设施的行为,切实筑牢国防安全司法防线。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职业身份、认知程度、事前注意义务、现场作业行为、事后补救措施等全案证据综合分析研判,精准甄别故意、过失主观心态等犯罪情节提出量刑建议,确保处罚轻重得当,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针对人民群众对军事设施保护意识淡薄的问题,依托案件办理同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讲解军事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树立自觉护防、依法守防的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守护国防建设的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四

张某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坚决捍卫执勤哨兵尊严,引导群众严格遵守军事禁区管理规定

【关键词】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军事禁区 哨兵检查 军地协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建,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务工。

2025年11月27日,张某建在当地公安机关开具通行证后前去探望居住在某部队军事禁区内的亲属,其认为部队查验身份的程序繁琐,为避开执勤哨兵检查,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从小路绕行进入军事禁区。后张某建返回时被执勤哨兵发现并要求查验相关证件、检查手机是否拍摄部队营区照片及发送军事禁区位置等,其多次拒绝核查并推搡执勤哨兵,强行驾驶摩托车离开。部队报警后,派员与公安民警将张某建追截拦停。在执勤哨兵再次要求提供证件查验身份时,张某建拒不配合并将执勤哨兵用于查验身份信息的设备打落在地。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本案发生后,公安机关根据侦查协作配合机制的要求,及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经查阅案卷材料,发现张某建的辩解与部队多名执勤哨兵对于案发过程的陈述存在较大差异,建议公安机关补充讯问张某建、询问执勤哨兵进一步查证事实经过;经与公安机关一同走访现场,发现监控视频可能记录案发过程,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经会商研判,发现军事禁区内人员流动少,处警民警目击了张某建被拦截后继续阻碍执勤哨兵执行职务的过程,建议处警民警回避案件办理,依法作为证人补强完善证据体系。

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全面综合审查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围绕被告人的主观认识,查明张某建自小生活在军事禁区内,后将户籍迁移至其妻处,主观上明知进出军事禁区应配合哨所执勤官兵查验相关证件;梳理被告人的客观行为,细致审查执勤哨兵、处警民警的证言,调取监控视频,证实张某建多次拒绝接受检查并推搡执勤哨兵、强行驾驶摩托车离开、被拦停后打落执勤哨兵用于验证身份信息的设备;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张某建单个行为虽较为轻微,但从整体上评价属于针对执行职务军人及其所属设备实施足以干扰和破坏职务正常执行的强制力量,已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检察机关向张某建释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严重后果、行为性质和危害,张某建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2025年12月31日,湖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对张某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湖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建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张某建拘役两个月。一审宣判后,张某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协同治理。本案判决后,检察机关及时向当地驻军通报审判结果,联合政府部门、公安、法院对部队官兵维护国防安全、军事利益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军地会商,推动形成军地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针对尚有少数群众居住在军事禁区内的实际情况,为切实保护军事秘密、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检察机关与军地相关部门对辖区居民开展以案释法,深刻剖析张某建违法犯罪的原因,引导群众严格遵守军事禁区的管理规定,积极配合驻军对相关证件、录音录像设备的检查核查工作,全力营造尊崇军人、配合军人执法的法治氛围。

【典型意义】

部队哨兵执行巡逻防控、监视警戒、身份核查等任务,是捍卫国防利益、维护军事禁区秩序和安全的职责所在,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对于擅闯军事禁区、抗拒检查等阻碍哨兵执行职务的行为,检察机关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认真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结合实施阻碍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等,综合评价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准确认定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事实。通过从严惩治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犯罪,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履职权威。

案例五

陈某破坏军婚案

——依法准确认定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行为,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破坏军婚罪 同居行为认定 军人权益保护 军地协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无业。

2022年7月,付某(女)与唐某登记结婚,唐某系现役军人,常年驻守边疆。婚后,付某居住在唐某婚前购买的婚房。2025年6月,被告人陈某与付某相识,并多次到前述房屋与付某发生性关系;7月底,陈某得知付某系现役军人配偶,仍搬入前述房屋与付某共同居住;8月底,唐某亲属发现异常后报警。同年10月,唐某与付某离婚。

2026年2月11日,四川省某市某区检察院以陈某构成破坏军婚罪,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2月27日,该区法院以陈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陈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同居地生活用品、进出记录等反映二人同居的客观证据。针对陈某关于自己不知付某系军属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并梳理分析陈某与付某的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查明案发前陈某曾通过网络搜索破坏军婚的法律后果,证实陈某主观上明知付某丈夫系军人,并不断完善证据体系。

准确定性。检察机关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向唐某所在部队调取其军人身份、戍边岗位、军婚存续等证明材料,通过听取部队与唐某本人意见,查明案件对唐某的作训及安心戍边造成不利影响。针对本案共同居住时间相对较短的问题,检察机关全面分析双方聊天记录、共同生活痕迹、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陈某搬入被害人婚前所购买婚房与付某共同居住,将付某介绍给其家人认识,并在与付某微信聊天中商议结婚,二人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支持,已具备共同居住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可认定为同居。

社会治理。一是鉴于戍边军人远在边疆、任务繁重,检察机关为军人及亲属提供司法帮扶,开通专属法律通道,推动解决军人军属的烦心事。二是联合军事检察机关设立军地检察服务站,派驻轮值军地检察官,持续开展模拟法庭进军营等活动,为部队官兵提供法律帮助。三是建立军地涉军案件协查机制,联动开展破坏军婚专题普法宣传,完善部队接受群众线索举报、涉军婚恋纠纷线索双向流转对接机制,实现破坏军婚类线索早发现、早核查、早处置。

【典型意义】

办理破坏军婚案件,应依法准确认定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司法实践中,对于时间持续、方式稳定、双方达成生活依赖等特点的情形,可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为实现对破坏军婚罪的有效惩处,应当重点收集证明同居行为持续性、经济生活关联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依法对是否认定“同居”进行实质判断,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破坏军婚犯罪同时,应加强军地协作,注重多形式多渠道多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落实落细,坚定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案例六

赵某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依法惩治通过对革命纪念设施发表侮辱性言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犯罪行为

【关键词】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革命纪念设施 情节认定 综合履职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全,男,无业。

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是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时期的重要根据地,新四军二师、四师、五师主力均诞生于此,被誉为“小延安”。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于1956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周恩来总理亲笔题写馆名,拥有中共中央中原局、刘少奇办公室等多处革命旧址,陈列着杨靖宇将军的七星宝剑、新四军五师边防印等国家一级革命文物及枪械、军政名册等英烈遗物,是首批国家国防教育示范基地。

2025年7月20日,赵某全录制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相关视频,在视频中添加侮辱性文字后,发布于自己的抖音账号,引发网民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截至2025年7月23日22时,该视频浏览量达2.9万人次。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本案由退伍军人李某在网上看到赵某全发布的视频后,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确山县检察院针对本案系通过网络实施侵害行为的特点,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固定手机电子数据、涉案视频浏览信息、造成的社会影响等证据,夯实指控证明体系。

审查起诉阶段。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曾是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战斗过的红色阵地,陈列了杨靖宇将军等多位英雄烈士的照片、遗物和事迹。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某全通过发布配有侮辱性文字的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视频,对英雄烈士实施侮辱、诋毁行为,且该视频在3天内浏览量达2.9万次,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6年4月26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赵某全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全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赵某全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审宣判后,赵某全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协同治理。确山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刑事+公益”一体化保护模式,联合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提质改造,多处革命遗址建成红色资源教育基地,形成“红色爱国主义教育长廊”。同时,结合案件办理,线上线下协同开展普法宣传,运用融媒体宣扬英雄烈士事迹,以多元普法营造尊崇英烈的浓厚氛围。

【典型意义】

革命纪念设施集中展示了英雄烈士的事迹,是记录革命历史、纪念革命先烈、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场所,承载着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行为人通过对革命纪念设施发表侮辱性言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入罪标准,应当结合行为方式,相关信息的数量、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等,综合判断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高质效办案同时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协同推进红色资源保护,持续营造崇尚英雄、缅怀先烈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七

现役军人蔡某交通事故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

——深化军地检察协同 多措并举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军地协作 支持起诉 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蔡某(现役军人)乘坐车辆从驻地出发,行驶至省道208线某段时,后方吴某某驾驶的车辆超车时与对向行驶四轮拖拉机发生碰撞后,吴某某因操作不当造成驾驶车辆尾部撞到蔡某乘坐的车辆,导致蔡某受伤,该事故经萨迦县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蔡某两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等级。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蔡某多次持伤情鉴定与吴某某和某保险公司沟通理赔,均被拒绝理赔。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拉萨军事检察院在12309“央宗热线”普法宣传“进军营”活动中,获悉驻藏某部队军人蔡某因交通事故遭遇理赔受阻、合法权益受损问题。西藏自治区检察院与拉萨军事检察院依托涉军案件协同办理机制,迅速启动涉军案件线索移送“绿色通道”,统筹自治区、日喀则市、萨迦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履职,共同办理蔡某交通事故理赔侵权案件。

审查办理。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检察长包案督办,组建办案专班,全面开展案件分析研判。一是深入萨迦县、日喀则市、拉萨市、成都市实地了解蔡某诉求及病情,调取病历、伤情鉴定、诊疗票据等证据;二是走访核实吴某某、某保险公司拒不赔偿有关事实。经核查,检察机关认为,吴某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且蔡某损失属于承保范围,但蔡某持伤情鉴定长达两年多次要求理赔未果,吴某某和某保险公司拒不赔偿的行为侵犯了军人合法权益。

诉讼经过。办案组与吴某某和某保险公司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征求蔡某意见后,依法向萨迦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并协调指派律师为蔡某提供法律援助。为促进案结事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在支持起诉后办案组仍坚持与吴某某和某保险公司沟通协调并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同意调解并达成庭前调解协议。2024年5月7日,萨迦县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同年5月22日,蔡某收到吴某某、某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0285.9元。

矛盾化解。专班人员持续做好案件跟踪回访工作,多次前往蔡某所在部队慰问了解其身体康复情况。组织召开座谈交流会,听取双方意见建议,侵权方也为其侵权行为表达了歉意,有效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做到了既解“法结”又化“心结”。

【典型意义】

近年来,军地检察机关紧扣西藏边疆地区特殊区情民意,在涉军案件线索办理、军人军属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等方面深化协作,有力维护了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促进军民和谐、拥军优属,服务新时代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强保障。本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履职和军地协作机制优势,依托军营普法发掘维权线索,通过检察长包案督办、支持起诉、多元调解,督促侵权方履行赔偿义务。办案后,开展回访慰问,既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心结;又以案释法,引导企业遵法守法,健全涉军纠纷协同化解模式,切实彰显司法拥军温度。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8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6.8.3

    赖晓
    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8.7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8.10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8.14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6.8.17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6.8.21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6.8.24
    赖晓
    党组书记、代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8.28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8.31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接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在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所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担当。如杨某纲、陈某锋等20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中,检察机关发现该案系跨省市多层级产业化犯罪,聚焦全链条打击,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对犯罪链条上下线人员、交易记录、资金流水全面核查,通过补充侦查、自行侦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法追诉漏犯8人,彻底斩断产销黑色产业链。现役军人蔡某交通事故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履职和军地协作机制优势,依托军营普法发掘维权线索,通过检察长包案督办、支持起诉、多元调解,督促侵权方履行赔偿义务,有效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目 录

1.杨某纲、陈某锋等20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

2.周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3.赵某元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4.张某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5.陈某破坏军婚案

6.赵某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7.现役军人蔡某交通事故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

案例一

杨某纲、陈某锋等20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

——规范军服鉴定意见,明确区分制式与非制式、真品与仿品,精准认定犯罪数量

【关键词】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军服认定 军地协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纲,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陈某锋,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余18名被告人情况略,均为上下线产销人员。

2021年12月至2023年12月间,被告人杨某纲、陈某锋等20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线上依托电商平台,线下采用多地仓库囤货、跨区域分销的模式,通过代发、匿名交易等方式规避监管。全案累计非法买卖成套制式服装2712套、非成套制式服装30349件,非法生产、买卖部队标志服饰92329件(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15746件(副),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形成“产供销”一体的黑色产业链。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针对涉军服饰“销售隐蔽、种类繁杂”的特点,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穿透资金流、物流、信息流,查明涉案军服、专用标志的来源、类别、流向,并对涉案物证扣押程序提出具体建议,要求对涉案物品逐一清点、分类封装、全程录像,同步提取交易记录、聊天记录、仓储单据等电子数据,固定非法交易的证据链条。针对武装部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分类繁杂、真伪难辨、数量统计难度大的问题,检察机关牵头组织公安机关、某市警备区多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为侦查人员提供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的识别指引,明确证据标准、鉴定流程和统计规则。军地多方专业力量协作,对涉案物品逐一进行真伪鉴定、分类统计,出具规范的军服鉴定意见书,明确区分制式与非制式、真品与仿品,精准认定犯罪数量。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案系跨省市多层级产业化犯罪,根据发现的上下游犯罪线索,引导公安机关深挖上游造假窝点、下游分销渠道,追踪电商平台交易数据,捣毁上游非法制假窝点12个,并以最初立案侦查的杨某、胡某等3人为突破口,对犯罪链条上下线人员、交易记录、资金流水全面核查,通过补充侦查、自行侦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法追诉漏犯8人、追诉其中1人遗漏的犯罪事实1起,彻底斩断产销黑色产业链。2023年11月,山东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对杨某纲等12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至2024年4月间,该区检察院对陈某锋等8人追加起诉;2024年7月,该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对杨某纲、陈某锋等20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2024年12月,该区人民法院一审采纳检察机关全部公诉意见、量刑建议及公益诉讼请求,对2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七千元不等;判令全部被告人在《解放军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发布警示公告,并注销涉案侵害军人合法权益的网络应用账号。2025年3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社会治理。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融合履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令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发布警示公告、注销涉案网络应用账号,全方位维权,强化军人权益与国防利益司法保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电商平台监管疏漏、线下小商品市场非法流通军服等监管漏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开展制式军服非法产销专项整治。某区检察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参与录制央视国防军事频道《军事纪实》节目,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播出,以案释法,普及军服管理相关法律知识,守护国防安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涉案物品是否属于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这一核心问题,充分依托军地检察协作机制开展认定工作,对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的认定,严格以统一式样、专用标志范围为依据,明确款式、配色、标识配饰等核心鉴别要素,有效破解涉案物品真伪鉴别、数量认定等办案难题。在办案中,要通过依法介入引导侦查、深挖扩线摧毁犯罪网络、精准指控犯罪事实,依法追诉漏罪漏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协同履职,维护军队军人合法权益;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加强监管;通过法制节目以案释法等方式,提升社会公众对涉军违法犯罪危害性的认识。

案例二

周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对于冒充军人骗取财物欺骗他人感情的行为,注意审查“冒充”与“骗取”之间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军地协作 全链条惩治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无业。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周某通过微信先后认识了罗某(女)和廖某(女),虚构并冒充某部队团长身份,利用二人均崇拜、信赖军人的心理,骗取二人信任后分别确立恋爱关系,长期以现役军人身份与罗某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与廖某保持同居关系直至案发。

2025年8月至2026年1月,被告人周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互联网定制并购买假军官证、伪造的部队印章、部队证明等作案工具,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某团”团长并取得张某某信任,以该部队名义与张某某洽谈军事基地废品收购事宜。后周某以请部队统计人员吃饭、收购废品需要向部队缴纳保证金等理由,骗取张某某现金4000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假冒的军装、部队印章等物证,及时查扣涉案手机并提取微信聊天记录、网购假军用物品凭证等关键电子证据,补充收集完善被害人被骗的详细过程、被告人冒充军人与被害人交往及同居的情况、继续查证被害人的具体损失。积极与当地人民武装部对接联系,核实周某冒充的部队番号是否存在,会同公安机关对网络平台售卖伪造的部队公文、印章等线索开展穿透式核查,为后续开展精准监督打下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深挖漏罪,及时移送涉军犯罪线索。针对案件反映出某网络平台商家售卖伪造的部队印章、公文、制式军服、军章等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商家身份信息、交易明细等证据,经深入研判并听取人民武装部意见,认为该行为涉嫌伪造、买卖武装公文、证件、印章罪,遂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机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线索,督促其立案侦查,实现对涉军犯罪的全链条打击。2026年6月3日,四川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对周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四川省某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审宣判后,周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协同治理。检察机关对案件反映出的网络平台制售涉军物品乱象,与人民武装部、市场监管等部门会商,移送行政监督线索,探索开展国防领域公益诉讼,推动加强对网络平台监管。同时,案件暴露出的部分群众涉军常识匮乏、易受骗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人民武装部、公安机关,深入辖区街道、社区、学校开展普法宣传,通过普及涉军法律法规及识假防骗常识,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犯罪发生。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类案件时,要全面充分评估行为对国防利益的危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构建完整证据体系。对于冒充军人骗取财物欺骗他人感情的行为,要注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利用对方对军人的信任建立维系关系、是否持续显示军人特征,固定被害人对现役军人的认知、是否基于行为人虚构的现役军人身份才愿意交往等关键证据。要强化全链条涉军犯罪打击,循线深挖犯罪线索,对伪造证件有来源的要进一步深挖线索,及时移送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要强化源头治理,联合人民武装部等开展高质量普法宣传,增强群众国防安全意识、识骗防骗能力。通过侦查、起诉、治理各环节的有效协同,完善涉军案件常态化办理机制,全链条惩治涉军犯罪,凝聚全社会国防利益保护合力。

案例三

赵某元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准确区分故意与过失,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罚当其罪

【关键词】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 国防光缆 综合履职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元,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务农。

2024年11月17日14时许,赵某元明知其承包的土地被征用铺设国防光缆,忽视国防光缆警示标志,将清理的杂草堆放在国防光缆维修井盖上燃烧,导致井盖温度过高塌陷,火苗掉入维修井后将国防光缆烧毁,造成军事国防通信信号中断3小时29分钟。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通过侦协办工作机制发现线索后,为确保案件快速受理,快速移送,第一时间开通涉军案件“绿色通道”,同步向市委、市政府报备;指派骨干检察官提前介入、参与案件讨论、实地踏勘案发现场,围绕行为人破坏国防光缆系过失还是故意的主观心态认定,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规范提取痕迹物证,完善勘验笔录,邀请驻地部队光缆管理部门使用专业设备对国防光缆进行检测和数据分析;同时,推动公安机关与部队对接,全面固定光缆的属性、损失金额及国防安全危害后果等关键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证据,精准认定事实。一是聚焦行为人主观过错,通过实地查看,走访调查、复核笔录等方式,结合案发地有国防光缆及部队标语等显著标识,认定行为人系过失的主观心态。二是依法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通过向行为人阐明损坏国防光缆的严重后果,剖析其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促成行为人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三是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国防光缆标识字迹模糊、保护宣传不足等问题,刑事检察部门会同公益诉讼部门开展公益诉讼走访调查,依法立案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实现刑事办案与公益保护一体推进。2025年4月9日,贵州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对赵某元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贵州省某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元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赵某元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赵某元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社会治理。检察机关针对军地沟通不畅、军事设施保护监管乏力,主动开展走访座谈,搭建“检——政——军”协作平台,健全国防设施保护常态化工作机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辖区内国防光缆沿线老旧标识更新,对沿线村庄开展专题院坝会40余次、发放宣传手册1500份、张贴告知书1400份、逐户签订国防光缆保护到户责任书1400余份,筑牢群众国防保护意识。

【典型意义】

国防通信光缆是保障部队军事通信、各部门协同等军事需要的重要设施,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立足检察职能,依法惩治破坏国防通信、损毁军事设施的行为,切实筑牢国防安全司法防线。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职业身份、认知程度、事前注意义务、现场作业行为、事后补救措施等全案证据综合分析研判,精准甄别故意、过失主观心态等犯罪情节提出量刑建议,确保处罚轻重得当,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针对人民群众对军事设施保护意识淡薄的问题,依托案件办理同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讲解军事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树立自觉护防、依法守防的理念,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守护国防建设的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四

张某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坚决捍卫执勤哨兵尊严,引导群众严格遵守军事禁区管理规定

【关键词】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军事禁区 哨兵检查 军地协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建,男,1971年8月22日出生,务工。

2025年11月27日,张某建在当地公安机关开具通行证后前去探望居住在某部队军事禁区内的亲属,其认为部队查验身份的程序繁琐,为避开执勤哨兵检查,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从小路绕行进入军事禁区。后张某建返回时被执勤哨兵发现并要求查验相关证件、检查手机是否拍摄部队营区照片及发送军事禁区位置等,其多次拒绝核查并推搡执勤哨兵,强行驾驶摩托车离开。部队报警后,派员与公安民警将张某建追截拦停。在执勤哨兵再次要求提供证件查验身份时,张某建拒不配合并将执勤哨兵用于查验身份信息的设备打落在地。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本案发生后,公安机关根据侦查协作配合机制的要求,及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经查阅案卷材料,发现张某建的辩解与部队多名执勤哨兵对于案发过程的陈述存在较大差异,建议公安机关补充讯问张某建、询问执勤哨兵进一步查证事实经过;经与公安机关一同走访现场,发现监控视频可能记录案发过程,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经会商研判,发现军事禁区内人员流动少,处警民警目击了张某建被拦截后继续阻碍执勤哨兵执行职务的过程,建议处警民警回避案件办理,依法作为证人补强完善证据体系。

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全面综合审查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围绕被告人的主观认识,查明张某建自小生活在军事禁区内,后将户籍迁移至其妻处,主观上明知进出军事禁区应配合哨所执勤官兵查验相关证件;梳理被告人的客观行为,细致审查执勤哨兵、处警民警的证言,调取监控视频,证实张某建多次拒绝接受检查并推搡执勤哨兵、强行驾驶摩托车离开、被拦停后打落执勤哨兵用于验证身份信息的设备;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张某建单个行为虽较为轻微,但从整体上评价属于针对执行职务军人及其所属设备实施足以干扰和破坏职务正常执行的强制力量,已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检察机关向张某建释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严重后果、行为性质和危害,张某建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2025年12月31日,湖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对张某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湖北省某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建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张某建拘役两个月。一审宣判后,张某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协同治理。本案判决后,检察机关及时向当地驻军通报审判结果,联合政府部门、公安、法院对部队官兵维护国防安全、军事利益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军地会商,推动形成军地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针对尚有少数群众居住在军事禁区内的实际情况,为切实保护军事秘密、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检察机关与军地相关部门对辖区居民开展以案释法,深刻剖析张某建违法犯罪的原因,引导群众严格遵守军事禁区的管理规定,积极配合驻军对相关证件、录音录像设备的检查核查工作,全力营造尊崇军人、配合军人执法的法治氛围。

【典型意义】

部队哨兵执行巡逻防控、监视警戒、身份核查等任务,是捍卫国防利益、维护军事禁区秩序和安全的职责所在,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对于擅闯军事禁区、抗拒检查等阻碍哨兵执行职务的行为,检察机关要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认真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结合实施阻碍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后果等,综合评价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准确认定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事实。通过从严惩治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犯罪,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履职权威。

案例五

陈某破坏军婚案

——依法准确认定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行为,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破坏军婚罪 同居行为认定 军人权益保护 军地协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11月14日出生,无业。

2022年7月,付某(女)与唐某登记结婚,唐某系现役军人,常年驻守边疆。婚后,付某居住在唐某婚前购买的婚房。2025年6月,被告人陈某与付某相识,并多次到前述房屋与付某发生性关系;7月底,陈某得知付某系现役军人配偶,仍搬入前述房屋与付某共同居住;8月底,唐某亲属发现异常后报警。同年10月,唐某与付某离婚。

2026年2月11日,四川省某市某区检察院以陈某构成破坏军婚罪,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2月27日,该区法院以陈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陈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同居地生活用品、进出记录等反映二人同居的客观证据。针对陈某关于自己不知付某系军属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并梳理分析陈某与付某的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查明案发前陈某曾通过网络搜索破坏军婚的法律后果,证实陈某主观上明知付某丈夫系军人,并不断完善证据体系。

准确定性。检察机关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向唐某所在部队调取其军人身份、戍边岗位、军婚存续等证明材料,通过听取部队与唐某本人意见,查明案件对唐某的作训及安心戍边造成不利影响。针对本案共同居住时间相对较短的问题,检察机关全面分析双方聊天记录、共同生活痕迹、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陈某搬入被害人婚前所购买婚房与付某共同居住,将付某介绍给其家人认识,并在与付某微信聊天中商议结婚,二人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支持,已具备共同居住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可认定为同居。

社会治理。一是鉴于戍边军人远在边疆、任务繁重,检察机关为军人及亲属提供司法帮扶,开通专属法律通道,推动解决军人军属的烦心事。二是联合军事检察机关设立军地检察服务站,派驻轮值军地检察官,持续开展模拟法庭进军营等活动,为部队官兵提供法律帮助。三是建立军地涉军案件协查机制,联动开展破坏军婚专题普法宣传,完善部队接受群众线索举报、涉军婚恋纠纷线索双向流转对接机制,实现破坏军婚类线索早发现、早核查、早处置。

【典型意义】

办理破坏军婚案件,应依法准确认定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司法实践中,对于时间持续、方式稳定、双方达成生活依赖等特点的情形,可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为实现对破坏军婚罪的有效惩处,应当重点收集证明同居行为持续性、经济生活关联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依法对是否认定“同居”进行实质判断,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破坏军婚犯罪同时,应加强军地协作,注重多形式多渠道多平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落实落细,坚定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国防利益。

案例六

赵某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依法惩治通过对革命纪念设施发表侮辱性言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犯罪行为

【关键词】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革命纪念设施 情节认定 综合履职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全,男,无业。

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是中国共产党民主革命时期的重要根据地,新四军二师、四师、五师主力均诞生于此,被誉为“小延安”。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于1956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周恩来总理亲笔题写馆名,拥有中共中央中原局、刘少奇办公室等多处革命旧址,陈列着杨靖宇将军的七星宝剑、新四军五师边防印等国家一级革命文物及枪械、军政名册等英烈遗物,是首批国家国防教育示范基地。

2025年7月20日,赵某全录制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相关视频,在视频中添加侮辱性文字后,发布于自己的抖音账号,引发网民关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截至2025年7月23日22时,该视频浏览量达2.9万人次。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本案由退伍军人李某在网上看到赵某全发布的视频后,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确山县检察院针对本案系通过网络实施侵害行为的特点,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固定手机电子数据、涉案视频浏览信息、造成的社会影响等证据,夯实指控证明体系。

审查起诉阶段。英雄烈士既包括个人也包括群体,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曾是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战斗过的红色阵地,陈列了杨靖宇将军等多位英雄烈士的照片、遗物和事迹。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赵某全通过发布配有侮辱性文字的确山竹沟革命纪念馆视频,对英雄烈士实施侮辱、诋毁行为,且该视频在3天内浏览量达2.9万次,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6年4月26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赵某全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全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赵某全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审宣判后,赵某全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协同治理。确山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刑事+公益”一体化保护模式,联合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提质改造,多处革命遗址建成红色资源教育基地,形成“红色爱国主义教育长廊”。同时,结合案件办理,线上线下协同开展普法宣传,运用融媒体宣扬英雄烈士事迹,以多元普法营造尊崇英烈的浓厚氛围。

【典型意义】

革命纪念设施集中展示了英雄烈士的事迹,是记录革命历史、纪念革命先烈、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场所,承载着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行为人通过对革命纪念设施发表侮辱性言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入罪标准,应当结合行为方式,相关信息的数量、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等,综合判断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高质效办案同时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协同推进红色资源保护,持续营造崇尚英雄、缅怀先烈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七

现役军人蔡某交通事故纠纷民事支持起诉案

——深化军地检察协同 多措并举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

军地协作 支持起诉 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蔡某(现役军人)乘坐车辆从驻地出发,行驶至省道208线某段时,后方吴某某驾驶的车辆超车时与对向行驶四轮拖拉机发生碰撞后,吴某某因操作不当造成驾驶车辆尾部撞到蔡某乘坐的车辆,导致蔡某受伤,该事故经萨迦县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蔡某两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等级。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蔡某多次持伤情鉴定与吴某某和某保险公司沟通理赔,均被拒绝理赔。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拉萨军事检察院在12309“央宗热线”普法宣传“进军营”活动中,获悉驻藏某部队军人蔡某因交通事故遭遇理赔受阻、合法权益受损问题。西藏自治区检察院与拉萨军事检察院依托涉军案件协同办理机制,迅速启动涉军案件线索移送“绿色通道”,统筹自治区、日喀则市、萨迦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履职,共同办理蔡某交通事故理赔侵权案件。

审查办理。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检察长包案督办,组建办案专班,全面开展案件分析研判。一是深入萨迦县、日喀则市、拉萨市、成都市实地了解蔡某诉求及病情,调取病历、伤情鉴定、诊疗票据等证据;二是走访核实吴某某、某保险公司拒不赔偿有关事实。经核查,检察机关认为,吴某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且蔡某损失属于承保范围,但蔡某持伤情鉴定长达两年多次要求理赔未果,吴某某和某保险公司拒不赔偿的行为侵犯了军人合法权益。

诉讼经过。办案组与吴某某和某保险公司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未果,征求蔡某意见后,依法向萨迦县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并协调指派律师为蔡某提供法律援助。为促进案结事了,减轻当事人诉累,在支持起诉后办案组仍坚持与吴某某和某保险公司沟通协调并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同意调解并达成庭前调解协议。2024年5月7日,萨迦县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同年5月22日,蔡某收到吴某某、某保险公司支付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0285.9元。

矛盾化解。专班人员持续做好案件跟踪回访工作,多次前往蔡某所在部队慰问了解其身体康复情况。组织召开座谈交流会,听取双方意见建议,侵权方也为其侵权行为表达了歉意,有效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做到了既解“法结”又化“心结”。

【典型意义】

近年来,军地检察机关紧扣西藏边疆地区特殊区情民意,在涉军案件线索办理、军人军属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等方面深化协作,有力维护了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促进军民和谐、拥军优属,服务新时代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强保障。本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履职和军地协作机制优势,依托军营普法发掘维权线索,通过检察长包案督办、支持起诉、多元调解,督促侵权方履行赔偿义务。办案后,开展回访慰问,既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心结;又以案释法,引导企业遵法守法,健全涉军纠纷协同化解模式,切实彰显司法拥军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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