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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检控申刑申复决〔2018〕3号
时间:2020-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饶检控申刑申复决〔2018〕3号 

      申诉人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621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住信州区**路**号**栋**单元**室,系郑某甲涉嫌诈骗案被害人 

      申诉人章某某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饶信检公诉刑不诉[2017]46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2年初,章某某经朋友介绍与郑某甲相识,郑某甲提议章某某如有钱可放在他那里赚取利息分红。2012年4月起,郑某甲以做贴票生意为由,先后向章某某借款共计四次,双方口头约定日息为千分之三。其中前两次,郑某甲均按时还本付息。第三次为2012年8月24日,章某某将500万元的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给郑某甲,郑某甲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归还程某某470万元,归还龚某某20万元,其余也用于归还其他债主债务或者支付利息。第四次为2012年9月6日,章某某将20万的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给郑某甲,郑某甲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归还程某某20万元。9月11日,章某某将借款8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郑某甲,郑某甲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归还林某某30万元,其他用于归还祝洪某某、杨某某、郑某乙、郑某丙、周某某等人债务或者支付利息。第三次、第四次共计600万元本金未还,郑某甲只支付利息117万元。 

  本院复查认为,郑某甲虚构借款用途,向章某某借款600万元,将所借款项用于归还先前欠款,最终未能归还章某某。但从目前证据情况来看,本案证明郑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郑某甲借款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以及到期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事实不清,本案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决定:信州区人民检察院饶信检公诉刑不诉[2017]46号不起诉决定正确,予以维持。 

 
 通知公告

  • 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二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2025年第二季度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共计33件,涉及司法活动33件。其中院领导填报11件,第一检察部填报8件,第二检察部填报10件,第三检察部填报4件。

    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饶检控申刑申复决〔2018〕3号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饶检控申刑申复决〔2018〕3号 

      申诉人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621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住信州区**路**号**栋**单元**室,系郑某甲涉嫌诈骗案被害人 

      申诉人章某某郑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饶信检公诉刑不诉[2017]46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2年初,章某某经朋友介绍与郑某甲相识,郑某甲提议章某某如有钱可放在他那里赚取利息分红。2012年4月起,郑某甲以做贴票生意为由,先后向章某某借款共计四次,双方口头约定日息为千分之三。其中前两次,郑某甲均按时还本付息。第三次为2012年8月24日,章某某将500万元的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给郑某甲,郑某甲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归还程某某470万元,归还龚某某20万元,其余也用于归还其他债主债务或者支付利息。第四次为2012年9月6日,章某某将20万的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给郑某甲,郑某甲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归还程某某20万元。9月11日,章某某将借款8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郑某甲,郑某甲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归还林某某30万元,其他用于归还祝洪某某、杨某某、郑某乙、郑某丙、周某某等人债务或者支付利息。第三次、第四次共计600万元本金未还,郑某甲只支付利息117万元。 

  本院复查认为,郑某甲虚构借款用途,向章某某借款600万元,将所借款项用于归还先前欠款,最终未能归还章某某。但从目前证据情况来看,本案证明郑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郑某甲借款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以及到期不能归还借款的原因事实不清,本案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决定:信州区人民检察院饶信检公诉刑不诉[2017]46号不起诉决定正确,予以维持。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电话:0793-5332156 邮编:3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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