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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检控申刑申复决〔2018〕1号
时间:2020-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饶检控申刑申复决〔2018〕1号 

    

  申诉人郑**,男,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311,汉族,上饶县人,住上饶县**路**号**栋**室。 

  申诉人**因徐**涉嫌诈骗一案,不服上饶县人民检察院饶县检公诉刑不诉[2017]95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人认为,徐**收了3万元费用,既不为申诉人办理过桥业务,也不退还款项,而是将骗取的款项通过手机银行多次转账转移。在贷款到期前一天再次要求申诉人打款1万元未得逞后,失去联系。徐**非法占有目的明确,请求本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6年7月11日,徐**与上饶县****二手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公司支付了五万元定金后,徐**以该车是在银行贷款购买,需要提前还款才能办理过户为由,先后两次要求公司垫付银行提前还款的81.8万元。7月13日至7月18日,**公司按照徐**要求,将81.8万元汇入了徐**指定账号。之后徐**通过手机银行多次转账,转移了该笔资金,致使该车过户手续一直无法办理。案发时,徐**在泰国境内,并未向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而是将其中50.6万元用于归还熊**欠款,其余部分刷POS机。  

  2016年6月份,申诉人郑**因公司在**银行一笔100万元的贷款即将到期,需找人垫资办理转贷手续,联系徐**,后双方约定每天千分之四的费用。2016年7月11日,徐**收取了郑**预付的三万元手续费。之后郑**联系徐**,徐**不予回复或找理由推脱,最终未能为郑**办理该项业务,三万元手续费也未予退还。 

  本院复查认为,**隐瞒事实真相,未按照约定办理车辆提前还款手续,未依约为郑**办理贷款过桥业务,手续费也未予退还。但本案证明徐**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证据有所欠缺,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决定:上饶县人民检察院饶县检公诉刑不诉[2017]95号不起诉决定正确,予以维持。 

    

  2018724 

 
 
 
 通知公告

  • 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二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2025年第二季度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共计33件,涉及司法活动33件。其中院领导填报11件,第一检察部填报8件,第二检察部填报10件,第三检察部填报4件。

    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饶检控申刑申复决〔2018〕1号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饶检控申刑申复决〔2018〕1号 

    

  申诉人郑**,男,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311,汉族,上饶县人,住上饶县**路**号**栋**室。 

  申诉人**因徐**涉嫌诈骗一案,不服上饶县人民检察院饶县检公诉刑不诉[2017]95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人认为,徐**收了3万元费用,既不为申诉人办理过桥业务,也不退还款项,而是将骗取的款项通过手机银行多次转账转移。在贷款到期前一天再次要求申诉人打款1万元未得逞后,失去联系。徐**非法占有目的明确,请求本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6年7月11日,徐**与上饶县****二手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公司支付了五万元定金后,徐**以该车是在银行贷款购买,需要提前还款才能办理过户为由,先后两次要求公司垫付银行提前还款的81.8万元。7月13日至7月18日,**公司按照徐**要求,将81.8万元汇入了徐**指定账号。之后徐**通过手机银行多次转账,转移了该笔资金,致使该车过户手续一直无法办理。案发时,徐**在泰国境内,并未向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而是将其中50.6万元用于归还熊**欠款,其余部分刷POS机。  

  2016年6月份,申诉人郑**因公司在**银行一笔100万元的贷款即将到期,需找人垫资办理转贷手续,联系徐**,后双方约定每天千分之四的费用。2016年7月11日,徐**收取了郑**预付的三万元手续费。之后郑**联系徐**,徐**不予回复或找理由推脱,最终未能为郑**办理该项业务,三万元手续费也未予退还。 

  本院复查认为,**隐瞒事实真相,未按照约定办理车辆提前还款手续,未依约为郑**办理贷款过桥业务,手续费也未予退还。但本案证明徐**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证据有所欠缺,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决定:上饶县人民检察院饶县检公诉刑不诉[2017]95号不起诉决定正确,予以维持。 

    

  2018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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