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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检控申刑申复决〔2018〕1号
时间:2020-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饶检控申刑申复决〔2018〕1号 

    

  申诉人郑**,男,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311,汉族,上饶县人,住上饶县**路**号**栋**室。 

  申诉人**因徐**涉嫌诈骗一案,不服上饶县人民检察院饶县检公诉刑不诉[2017]95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人认为,徐**收了3万元费用,既不为申诉人办理过桥业务,也不退还款项,而是将骗取的款项通过手机银行多次转账转移。在贷款到期前一天再次要求申诉人打款1万元未得逞后,失去联系。徐**非法占有目的明确,请求本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6年7月11日,徐**与上饶县****二手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公司支付了五万元定金后,徐**以该车是在银行贷款购买,需要提前还款才能办理过户为由,先后两次要求公司垫付银行提前还款的81.8万元。7月13日至7月18日,**公司按照徐**要求,将81.8万元汇入了徐**指定账号。之后徐**通过手机银行多次转账,转移了该笔资金,致使该车过户手续一直无法办理。案发时,徐**在泰国境内,并未向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而是将其中50.6万元用于归还熊**欠款,其余部分刷POS机。  

  2016年6月份,申诉人郑**因公司在**银行一笔100万元的贷款即将到期,需找人垫资办理转贷手续,联系徐**,后双方约定每天千分之四的费用。2016年7月11日,徐**收取了郑**预付的三万元手续费。之后郑**联系徐**,徐**不予回复或找理由推脱,最终未能为郑**办理该项业务,三万元手续费也未予退还。 

  本院复查认为,**隐瞒事实真相,未按照约定办理车辆提前还款手续,未依约为郑**办理贷款过桥业务,手续费也未予退还。但本案证明徐**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证据有所欠缺,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决定:上饶县人民检察院饶县检公诉刑不诉[2017]95号不起诉决定正确,予以维持。 

    

  2018724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8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5.8.1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4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8.8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8.11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8.15

    徐元健

    党组书记、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18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22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25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8.29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饶检控申刑申复决〔2018〕1号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饶检控申刑申复决〔2018〕1号 

    

  申诉人郑**,男,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1********1311,汉族,上饶县人,住上饶县**路**号**栋**室。 

  申诉人**因徐**涉嫌诈骗一案,不服上饶县人民检察院饶县检公诉刑不诉[2017]95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人认为,徐**收了3万元费用,既不为申诉人办理过桥业务,也不退还款项,而是将骗取的款项通过手机银行多次转账转移。在贷款到期前一天再次要求申诉人打款1万元未得逞后,失去联系。徐**非法占有目的明确,请求本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6年7月11日,徐**与上饶县****二手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公司支付了五万元定金后,徐**以该车是在银行贷款购买,需要提前还款才能办理过户为由,先后两次要求公司垫付银行提前还款的81.8万元。7月13日至7月18日,**公司按照徐**要求,将81.8万元汇入了徐**指定账号。之后徐**通过手机银行多次转账,转移了该笔资金,致使该车过户手续一直无法办理。案发时,徐**在泰国境内,并未向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而是将其中50.6万元用于归还熊**欠款,其余部分刷POS机。  

  2016年6月份,申诉人郑**因公司在**银行一笔100万元的贷款即将到期,需找人垫资办理转贷手续,联系徐**,后双方约定每天千分之四的费用。2016年7月11日,徐**收取了郑**预付的三万元手续费。之后郑**联系徐**,徐**不予回复或找理由推脱,最终未能为郑**办理该项业务,三万元手续费也未予退还。 

  本院复查认为,**隐瞒事实真相,未按照约定办理车辆提前还款手续,未依约为郑**办理贷款过桥业务,手续费也未予退还。但本案证明徐**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证据有所欠缺,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决定:上饶县人民检察院饶县检公诉刑不诉[2017]95号不起诉决定正确,予以维持。 

    

  2018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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