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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检一部刑申复决〔2021〕Z3号
时间:2022-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申复决〔2021〕Z3号

申诉人:上饶**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69846…..,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原案被害单位。

申诉人因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广信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Z85号不起诉决定,以张某乙行为构成诈骗罪,要求追究张某乙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张某甲在邱某某、胡某某的介绍下认识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张某乙又带张某甲、邱某某、胡某某去上饶市星河国际“肖总”处,“肖总”告诉张某甲可以零首付的方式把车辆买出来再卖掉,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和买车的男子与张某甲、张某乙、邱某某、胡某某在月亮湾大众4S店对面见面,戴眼镜的男子就去丰田4S店看中了一款丰田亚洲龙小轿车,张某乙和张某甲和4S店谈分期贷款买车,戴眼镜的男子当时转了2000元钱给张某乙作为买车的订金,张某乙将2000元转给张某甲,再由张某甲将2000元钱付给丰田4S店。

2020年9月1日张某甲和张某乙到广信区丰田上饶富源4s店,由买车的男子分两笔转账给张某甲共计128000元(含购车首付款)。张某甲以租代购的方式融资180468元购买了一辆银灰色丰田亚洲龙小轿车,首付款51000元、押金6000元均从该买家支付的钱中支出。张某甲与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间,张某甲需每月支付3188.32元的租金,期满一次性支付尾款。张某甲当天将车提出后,张某甲将车辆卖给买车的男子并签了合同,车辆被买车的男子开走。后张某甲分给张某乙部分卖车款。

2020年10月4张某甲尾号为306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自动还车子月供款3188.32元,2020年10月15日张某甲被刑事拘留后,该张银行卡在2020年11月、2020年12月、2021年1月、2021年2月每月自动扣款3188.32元归还车子月供,直到3月该卡余额不足才未继续自动扣款。

本院复查认为,1.张某甲等人在购买车辆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本案张某甲虽然隐瞒了自己购车目的,但是在购买车辆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均使用自己真实的身份和账户信息。

2.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张某甲等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首先本案融资租赁合同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富源公司2020年9月29日报案时融资租赁合同不仅尚未到期,甚至还未开始履行。在张某甲被抓后,张某甲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每月租金;且当被富源公司发现车辆被出卖后,张某甲并未逃跑、隐匿行踪,而是与富源公司人员协商还款一事,并辩称其有偿还的能力,也有偿还的意愿。在4S店员工姚某某提供的录音中,张某甲表示愿意配合4S店,而且表示愿意支付尾款,但是一时凑不齐需要走月供。从张某甲自述的职业收入看,张某甲系美团外卖员,每个月收入大概在5000元左右,有偿还每个月3188.32元租金的能力,对于2021年9月1日需要一次性付清的15万余元的尾款,张某甲也辩称其可以向亲戚朋友借钱或者卖房子。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本院决定:维持广信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Z85号不起诉决定。

2021年7月21日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8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5.8.1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4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8.8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8.11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8.15

    徐元健

    党组书记、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18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22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25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8.29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饶检一部刑申复决〔2021〕Z3号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申复决〔2021〕Z3号

申诉人:上饶**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69846…..,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原案被害单位。

申诉人因张某乙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广信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Z85号不起诉决定,以张某乙行为构成诈骗罪,要求追究张某乙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张某甲在邱某某、胡某某的介绍下认识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张某乙又带张某甲、邱某某、胡某某去上饶市星河国际“肖总”处,“肖总”告诉张某甲可以零首付的方式把车辆买出来再卖掉,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和买车的男子与张某甲、张某乙、邱某某、胡某某在月亮湾大众4S店对面见面,戴眼镜的男子就去丰田4S店看中了一款丰田亚洲龙小轿车,张某乙和张某甲和4S店谈分期贷款买车,戴眼镜的男子当时转了2000元钱给张某乙作为买车的订金,张某乙将2000元转给张某甲,再由张某甲将2000元钱付给丰田4S店。

2020年9月1日张某甲和张某乙到广信区丰田上饶富源4s店,由买车的男子分两笔转账给张某甲共计128000元(含购车首付款)。张某甲以租代购的方式融资180468元购买了一辆银灰色丰田亚洲龙小轿车,首付款51000元、押金6000元均从该买家支付的钱中支出。张某甲与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间,张某甲需每月支付3188.32元的租金,期满一次性支付尾款。张某甲当天将车提出后,张某甲将车辆卖给买车的男子并签了合同,车辆被买车的男子开走。后张某甲分给张某乙部分卖车款。

2020年10月4张某甲尾号为3063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自动还车子月供款3188.32元,2020年10月15日张某甲被刑事拘留后,该张银行卡在2020年11月、2020年12月、2021年1月、2021年2月每月自动扣款3188.32元归还车子月供,直到3月该卡余额不足才未继续自动扣款。

本院复查认为,1.张某甲等人在购买车辆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本案张某甲虽然隐瞒了自己购车目的,但是在购买车辆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过程中,均使用自己真实的身份和账户信息。

2.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张某甲等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首先本案融资租赁合同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富源公司2020年9月29日报案时融资租赁合同不仅尚未到期,甚至还未开始履行。在张某甲被抓后,张某甲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每月租金;且当被富源公司发现车辆被出卖后,张某甲并未逃跑、隐匿行踪,而是与富源公司人员协商还款一事,并辩称其有偿还的能力,也有偿还的意愿。在4S店员工姚某某提供的录音中,张某甲表示愿意配合4S店,而且表示愿意支付尾款,但是一时凑不齐需要走月供。从张某甲自述的职业收入看,张某甲系美团外卖员,每个月收入大概在5000元左右,有偿还每个月3188.32元租金的能力,对于2021年9月1日需要一次性付清的15万余元的尾款,张某甲也辩称其可以向亲戚朋友借钱或者卖房子。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本院决定:维持广信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Z85号不起诉决定。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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