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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须知
时间:2018-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刑事案件; 

2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3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5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6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7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 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义勇事故赔偿的; 

9 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10 其它确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经本中心审查后,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有证据证明确有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有充分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3、盲、聋、哑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对其是否具备一般条件作实质审查,即可经过人民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 

4、 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有必要的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中心递交的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暂住证); 

2、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救济证、下岗证、待业证、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及家产成员经济状况的说明); 

3、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所有证、亲属关系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材料证明); 

4、代理申请的,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代理权证明; 

5、其他材料。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后,应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并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与法律援助人员合作,否则,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销法律援助。 

2、申请人如果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受援资格并向其追索有关费用。 

3、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情况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也可以经受援助人与法律援助机构协商,不终止法律援助,但应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受援人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补偿法律服务费。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8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5.8.1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4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8.8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8.11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8.15

    徐元健

    党组书记、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18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22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25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8.29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法律援助申请须知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刑事案件; 

2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3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5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6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7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 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义勇事故赔偿的; 

9 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10 其它确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经本中心审查后,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有证据证明确有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有充分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3、盲、聋、哑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对其是否具备一般条件作实质审查,即可经过人民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 

4、 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有必要的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中心递交的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暂住证); 

2、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救济证、下岗证、待业证、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及家产成员经济状况的说明); 

3、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所有证、亲属关系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材料证明); 

4、代理申请的,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代理权证明; 

5、其他材料。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后,应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并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与法律援助人员合作,否则,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销法律援助。 

2、申请人如果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受援资格并向其追索有关费用。 

3、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情况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也可以经受援助人与法律援助机构协商,不终止法律援助,但应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受援人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补偿法律服务费。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电话:0793-5332156 邮编:3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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