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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须知
时间:2018-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刑事案件; 

2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3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5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6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7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 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义勇事故赔偿的; 

9 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10 其它确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经本中心审查后,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有证据证明确有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有充分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3、盲、聋、哑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对其是否具备一般条件作实质审查,即可经过人民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 

4、 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有必要的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中心递交的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暂住证); 

2、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救济证、下岗证、待业证、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及家产成员经济状况的说明); 

3、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所有证、亲属关系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材料证明); 

4、代理申请的,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代理权证明; 

5、其他材料。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后,应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并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与法律援助人员合作,否则,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销法律援助。 

2、申请人如果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受援资格并向其追索有关费用。 

3、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情况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也可以经受援助人与法律援助机构协商,不终止法律援助,但应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受援人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补偿法律服务费。  

 
 通知公告

  • 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二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2025年第二季度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共计33件,涉及司法活动33件。其中院领导填报11件,第一检察部填报8件,第二检察部填报10件,第三检察部填报4件。

    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法律援助申请须知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刑事案件; 

2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3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5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6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7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 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义勇事故赔偿的; 

9 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10 其它确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经本中心审查后,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有证据证明确有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有充分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3、盲、聋、哑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对其是否具备一般条件作实质审查,即可经过人民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 

4、 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有必要的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中心递交的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暂住证); 

2、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救济证、下岗证、待业证、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及家产成员经济状况的说明); 

3、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所有证、亲属关系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材料证明); 

4、代理申请的,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代理权证明; 

5、其他材料。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后,应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并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与法律援助人员合作,否则,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销法律援助。 

2、申请人如果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受援资格并向其追索有关费用。 

3、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情况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也可以经受援助人与法律援助机构协商,不终止法律援助,但应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受援人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补偿法律服务费。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电话:0793-5332156 邮编:3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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