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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申诉须知
时间:2018-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民事申诉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民事案件不受理范围 

(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二)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行政申诉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行政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上述规定中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四、行政申诉不予受理范围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查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申请监督超过六个月期限的; 

(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民事(行政)监督的案件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1、申请书(例如:抗诉申请书、监督申请书) 

2、身份证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3、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一审、二审、再审等) 

4、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证明 

5、证据材料 

6、地址确认书 

 
 通知公告

  • 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二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2025年第二季度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共计33件,涉及司法活动33件。其中院领导填报11件,第一检察部填报8件,第二检察部填报10件,第三检察部填报4件。

    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民事行政申诉须知

一、民事申诉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民事案件不受理范围 

(一)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二)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4、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6、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7、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行政申诉受理范围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行政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有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上述规定中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四、行政申诉不予受理范围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查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申请监督超过六个月期限的; 

(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五、申请民事(行政)监督的案件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1、申请书(例如:抗诉申请书、监督申请书) 

2、身份证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 

3、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书(一审、二审、再审等) 

4、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证明 

5、证据材料 

6、地址确认书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电话:0793-5332156 邮编:3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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