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官方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逮捕阶段)
时间:2018-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逮捕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有以下诉讼权利: 

  1.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2.辩护权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护。 

  3.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6.认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 

  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要求解除的权利。 

  8.鉴定意见知悉权和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核对讯问笔录、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的权利,也可以自行书写供述。 

  10.对办案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11.对错误逮捕获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义务: 

  1.对办案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 

  2.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的人身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等措施的义务。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8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5.8.1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4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8.8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8.11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5.8.15

    徐元健

    党组书记、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18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22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5.8.25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5.8.29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逮捕阶段)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逮捕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有以下诉讼权利: 

  1.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2.辩护权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护。 

  3.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6.认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 

  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要求解除的权利。 

  8.鉴定意见知悉权和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核对讯问笔录、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的权利,也可以自行书写供述。 

  10.对办案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11.对错误逮捕获得刑事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义务: 

  1.对办案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 

  2.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的人身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等措施的义务。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电话:0793-5332156 邮编:334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