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官方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8-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通知公告

  • 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二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2025年第二季度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共计33件,涉及司法活动33件。其中院领导填报11件,第一检察部填报8件,第二检察部填报10件,第三检察部填报4件。

    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被害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4、请求立案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5、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6、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8、请求抗诉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义务 

  1、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2、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义务。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电话:0793-5332156 邮编:334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