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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指南
时间:2020-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 

3.申诉材料齐备。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对下列申诉,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立案复查,直接答复申诉人 

1.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结论的; 

2.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法处理但仍坚持申诉,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 

3.申诉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申诉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诉的; 

4.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已经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但限于客观条件,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 

5.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 

6.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7.对于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行刑事立案监督的控告或者申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后,控告人、申诉人不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 

四、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提出申诉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 

2.不起诉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对于来访的申诉人,应当要求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 

2.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人民法院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作过处理的,应当提交相应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对于来访的申诉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通知公告

  • 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二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2025年第二季度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共计33件,涉及司法活动33件。其中院领导填报11件,第一检察部填报8件,第二检察部填报10件,第三检察部填报4件。

    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刑事申诉指南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等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 

3.申诉材料齐备。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三、对下列申诉,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立案复查,直接答复申诉人 

1.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作出结论的; 

2.申诉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法处理但仍坚持申诉,所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 

3.申诉人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或者申诉人反映的问题已经依法处理,申诉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以同一事由重新申诉的; 

4.属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已经人民检察院依法复查,但限于客观条件,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仍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申诉人又不能提供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 

5.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 

6.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7.对于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行刑事立案监督的控告或者申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后,控告人、申诉人不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 

四、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提出申诉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 

2.不起诉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对于来访的申诉人,应当要求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 

2.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人民法院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作过处理的,应当提交相应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各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或者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 

4.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对于来访的申诉人,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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