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官方微信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新)
时间:2020-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应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情形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拟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减轻处罚意见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进行调整。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异议或变更的人民检察院将重新提出量刑建议。 

  、经协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权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适用本制度。 

    

    

  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由本人签署后附卷留存。 

    

  

  签名: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附卷一份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附卷一份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通知公告

  • 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二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2025年第二季度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共计33件,涉及司法活动33件。其中院领导填报11件,第一检察部填报8件,第二检察部填报10件,第三检察部填报4件。

    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新)

  ××××人民检察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应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情形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拟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减轻处罚意见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进行调整。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异议或变更的人民检察院将重新提出量刑建议。 

  、经协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权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适用本制度。 

    

    

  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由本人签署后附卷留存。 

    

  

  签名: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附卷一份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附卷一份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电话:0793-5332156 邮编:334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