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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关注。15:48:34
[李雪慧]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新闻发布人,也谢谢媒体朋友的参与。谢谢大家!15:48:06
[李雪慧] 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安宁才能社会稳定。家庭暴力绝非家务事,而是社会公害。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检察履职的应有之义。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坚决扛牢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的法治责任,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为增进民生福祉的一项重点工作,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履职,为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15:47:36
[李雪慧] 因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各位记者如有进一步采访需求,可会后与我们新闻办工作人员联系。15:47:26
[周惠永] 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法治力量守护万家灯火,赋能妇女权益保护,让“家”成为充满爱与温暖的港湾,让每一个家庭都沐浴在法治阳光下,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建设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15:47:17
[周惠永] 三是营造共治环境,搭建妇女建功“时代舞台”。反家暴是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部分。检察机关将在继续依法惩治侵害妇女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的同时,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持续发力,构建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治理新格局。在办案中,将更加注重对受害妇女的心理疏导和司法救助,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行业、领域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积极联合妇联、工会、社区等力量,构建多元化协作保护网络,汇聚推动妇女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能。15:46:38
[周惠永] 二是深化宣传协同,汇聚妇女发展“共识同心圆”。本次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也是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在刚刚结束的全球妇女峰会主旨讲话号召,彰显保护妇女权益坚定决心的实际举措。检察机关将进一步结合检察办案,开展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加强与公安、法院、妇联、民政、教育等部门协作配合。健全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席会议等机制,推动案件受理、救助帮扶、法律援助等“无缝衔接”,织密反家暴“防护网”。15:44:09
[周惠永] 一是筑牢司法屏障,撑起妇女权益“法治保护伞”。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案件办理力度,依法惩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监督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落地落实,增强执法司法威慑;强化法律监督,畅通“自诉转公诉”渠道;聚焦突出问题,常态化开展打击拐卖妇女、严惩性侵害犯罪、反家庭暴力等专项行动,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做深做实;深化综合履职,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同步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工作,全方位保障妇女权益;积极运用数字检察手段,加强类案分析,推动源头防治,实现从“治已病”到“防未病”的转变。15:43:28
[周惠永]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速妇女全面发展新进程,强化权益保障是关键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开幕式主旨讲话中明确提出“共同构建保障妇女权益的治理格局”,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的方向性、系统性与实践性问题,为中国妇女权益保障事业提供根本遵循。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价值追求,不断提升妇女权益保障水平,协同构建多元共治格局。15:42:05
[封面新闻] 刚刚结束的全球妇女峰会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机遇,提振了信心。作为肩负惩治犯罪使命的司法部门,检察机关未来将如何进一步扎实推进反家暴工作?15:40:45
[张万顺] 在办案中我们也发现,有的家暴被害人采取自力救济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受害者一定要选择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能以犯罪来制止犯罪,最大限度避免陷入“以暴抗暴”的违法困境。反家庭暴力重在有效预防、及时干预和妥善保护,需要相关单位部门积极参与、相互配合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此,也诚挚呼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不断提升反家庭暴力意识,各级职能部门共同做实前端矛盾化解、家庭暴力隐患排查等工作,促进家庭暴力早发现、早干预、早制止。15:39:01
[张万顺] 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殊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代为申请。在保护期内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甚至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若施暴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涉家暴刑事犯罪的同时,还可以支持起诉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或申请撤销监护权,并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开展司法救助。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检察机关还可以针对家庭暴力各责任主体应当履职但未履职尽责,造成家暴长期、严重、普遍发生的情形,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监督责任主体依法履职。15:38:57
[张万顺] 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既可以拨打110报警求助,也可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寻求帮助。若进行报警求助,需保留好报警回执,必要时可申请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告诫书会记录加害人身份、实施家暴的事实及不得实施家暴的警告,既能警诫威慑施暴者,也能成为依法惩治施暴者的重要证据。如果遭遇肢体暴力造成人身损害,要及时就医或鉴定伤情,妥善保留诊疗记录、病例资料等,或到伤情鉴定机构开具鉴定,并保留鉴定意见。15:38:04
[张万顺] 感谢您的提问,也感谢您对我们所办案件的精准概括和充分肯定。家庭暴力存在隐蔽性、长期性和反复性,习惯上又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等普遍观念,而且受经济依赖、子女牵绊、社会评价等种种因素影响,很多被家暴女性不敢或不愿向外界求助,导致家庭暴力无法被及时发现、及早干预,有的甚至酿成严重后果。近年来,一系列反家暴法律法规的颁布,构建了日趋完善、严密规范的反家暴法律体系。15:37:05
[南方周末] 我注意到,案例三伏某故意伤害、拒不执行裁定案,清晰地展示了一条从家庭暴力告诫书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到追究拒不执行裁定罪的刑事责任的完整路径。我的问题是:对于广大潜在的、可能正身处家庭暴力风险中的女性,能否提供一些依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专业建议呢?15:36:36
[梁云] 但正如您所言,实践中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往往面临诸多困难。刑事诉讼对证据要求高、规则严格,自诉人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往往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被采信,更难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证明标准。检察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依法介入,推动“自诉转公诉”,正是国家公权力在关键阶段的必要补位,提供了制度性的“备用通道”和“升级方案”,解决了因证据达不到自诉立案要求而无法启动诉讼程序的问题。通过行使调查核实、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等检察权,我们能够有效调取被害人难以自行获取的关键证据,以专业优势确保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扭转自诉人在举证能力上的劣势,打通诉讼程序中“走不通”的环节,从而将施暴者依法追究到底,实现司法公正。15:34:57
[梁云] 刑事自诉,与公诉相对应,是法律赋予被害人在特定情况下直接寻求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我院办理的常某某遗弃案属于第二种,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既允许被害人自诉,也可在必要时转为公诉,常见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轻伤)、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等犯罪,以及其他情节轻微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案件等。15:33:33
[梁云] 感谢您的提问。通过法律监督,将个人自诉“诉不出去”的个案,转化为国家公诉案件办理,让走不通的维权路,有门可诉,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为民司法的应有之义。15:33:05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 在本批典型案例的“常某某遗弃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将一起“走不通”的自诉案件,成功转变为公诉案件,并最终将施暴者绳之以法。请问,“自诉转公诉”这一机制,主要适用于哪些情形?它如何破解被害人“告状无门”的困境?对于广大公众而言,在自身维权力量不足时,如何寻求公权力的支持?15:32:23
[钱叶卫]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发布了5起针对妇女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都是对家庭成员实施的犯罪,施暴者严重践踏法治红线和人伦底线,侵害妇女的身体健康权,甚至剥夺她人生命,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我们强烈谴责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坚决支持检察机关对施暴者予以严惩,呼吁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广大妇女面对暴力不要沉默隐忍,要勇敢说不,第一时间向司法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妇联组织也会配合司法机关为受害妇女提供维权服务和关爱帮扶。15:31:16
[新华社] 家庭暴力犯罪一直为全社会关注,请问全国妇联如何评价检察机关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15:31:00
[侯亚辉] 反家暴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级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妇联等部门都立足各自职能,积极作为、同向发力,共同促进反家暴制度机制完善和落实,形成更全面有效的保护体系。15:30:12
[侯亚辉] 三是由个案办理向综合履职,司法保障向协同治理延伸,履职效果更好。保护链条更靠“前”:检察机关着力从事后惩罚向事前预防延伸。通过准确适用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惩治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让保护令从“一纸裁定”变成“一道高压线”。维权门槛更“低”:对被害人取证困难的严重家暴案件,推动自诉转公诉,由国家公权力主动介入,惩治犯罪,降低被害人救济难度。履职内容更“广”: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构建数据监督模型、与多部门构建协作机制等方式,为受害者提供全方位、立体化的司法保障。15:29:01
[侯亚辉] 二是由“妇女”到“弱势群体”,保护对象覆盖面更广。典型案例二突破婚姻关系的形式限制,将具有稳定共同生活的婚前同居恋人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予以保护,回应了当代社会婚恋观念变化,让法律保护更贴合社会生活实际。案例一、案例五对残障家庭成员、未成年子女等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的成员重点保护,彰显了检察机关关注弱势群体,回应社会关切的主动作为。15:27:59
[侯亚辉] 一是从单纯的惩治“故意伤害”走向“全面惩处”,打击惩治范围覆盖面更广。过去公众对传统的家庭暴力的理解,多集中于身体暴力层面,但司法实践表明,家庭暴力不仅是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虐待、经济控制、长期冷暴力、遗弃、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多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家暴行为既包括直接的身体伤害,如拳打脚踢、使用凶器攻击等,也涵盖精神层面的长期折磨,如持续谩骂、恐吓、侮辱等,甚至包括通过控制财物、限制通讯等方式实施的隐性控制行为。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将精神虐待、经济控制等隐性暴力纳入惩治范围,将行为人通过长期辱骂、贬损、情感操纵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摧残,最终导致被害人自杀等行为认定为虐待罪,表明检察机关对家暴犯罪的认定已覆盖到虽然行为更为隐蔽、但具有同等社会危害性的无形暴力。15:26:14
[侯亚辉] 诚如您所言,这次发布的反家暴典型案例中,涵盖了虐待罪、遗弃罪、拒不执行裁定罪等罪名。这些罪名的适用,恰恰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反家暴工作中理念更新、视角拓展、精准适用的新趋势,主要体现为三个层面的深化拓展:15:25:50
[侯亚辉] 近年来,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构建起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15:25:10
[中国妇女报] 本次发布的反家暴典型案例中,除了老百姓普遍认知中“打老婆”的故意伤害罪之外,还出现了虐待罪、遗弃罪、拒不执行裁定罪等不常见罪名,请问这是不是体现了反家暴理念的升级和司法实务的新趋势、新特点?请为我们介绍一下。15:24:58
[李雪慧] 谢谢侯厅长。下面进行最后一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15:24:43
[侯亚辉] 上述案例发布完毕,谢谢!15:24:40
[侯亚辉] 被告人冯某甲(男)因不满妻子的言语唠叨,持菜刀连砍妻子头面部等要害部位10余刀,致妻子重伤二级,在其未成年女儿上前制止时,又持菜刀将女儿砍成轻伤一级。检察机关认定,冯某甲实施的持刀砍杀妻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持刀砍伤女儿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数罪并罚,彰显从严惩治暴力伤害家庭成员犯罪立场。同时,支持妻子提起撤销冯某甲对女儿监护权诉讼,隔绝未成年人受家暴风险,并协调有关部门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心理疏导,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全方位、立体式保护。15:23:31
[侯亚辉] 案例五:冯某甲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15:23:12
[侯亚辉] 被告人杨某某(男)酒后曾多次对妻子施暴。杨某某酒后持续殴打妻子,且未及时将受伤妻子送医救治导致其呼吸衰竭死亡。检察机关充分运用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和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等履职方式,构建起指控犯罪的完整证据链条,实质分析死亡原因鉴定意见,准确认定家庭暴力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精准指控、依法严惩家庭暴力犯罪,彰显司法对家暴行为的“零容忍”态度。15:22:43
[侯亚辉] 案例四:杨某某故意伤害案15:22:27
[侯亚辉] 检察机关在审查伏某(男)家暴妻子故意伤害案时,发现伏某在法院已裁定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仍不顾法院裁定,继续殴打妻子。鉴于其具有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伏某予以逮捕,并监督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其立案侦查,后以故意伤害罪和拒不执行裁定罪对其提起公诉,数罪并罚。构建“行政家庭暴力告诫书—民事人身安全保护令—刑事拒不执行裁定罪”全链条阶梯式家暴惩防机制,以司法权威护卫受害者权益。15:21:29
[侯亚辉] 案例三:伏某故意伤害、拒不执行裁定案15:21:17
[侯亚辉] 被告人马某某(男)在与女友婚前共同居住生活期间,长期采用情感操纵、贬损人格、限制交往等方式,对其实施精神虐待,致其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检察机关依法认定马某某构成虐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将具备共同生活基础的稳定婚前同居关系和精神虐待行为纳入虐待罪刑事评价范畴,推动刑法与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有效衔接,进一步消除反家暴“灰色地带”,织密新的社会生活样态下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网。15:20:25
[侯亚辉] 案例二:马某某虐待案15:19:54
[侯亚辉] 该案被告人常某某(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逃匿,拒绝扶养身患重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导致妻子治疗中断、生活陷入困境。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在受害者提起自诉困难的情况下,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推动案件转为公诉案件办理。并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帮助受害者追索扶养费,追回婚内财产,解除婚姻关系,全面保障妇女在婚姻中的受扶养权。15:19:44
[侯亚辉] 案例一:常某某遗弃案15:18:40
[侯亚辉]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托案件办理,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全力保护家暴受害者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北京召开的全球妇女峰会上指出,坚决打击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为进一步增进全社会反家暴共识,凝聚合力,有效预防、有力震慑家庭暴力犯罪,引导、支持家暴受害者依法维权,我们从近两年全国各地办理的案件中选编出5件办案效果好、具有一定引领示范作用的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需要说明的是,在案例选编过程中,我们专门听取了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的意见,并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相关领域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这些案例较全面地反映了检察机关在反家暴工作方面所作的努力,也从不同侧面展现了检察机关以法治之力巩固和发展平等、和睦、文明家庭关系的积极作为。下面,我就本批次典型案例情况作一简要介绍。15:17:05
[李雪慧] 谢谢葛检。下面进行发布会的第二项议程,请侯亚辉厅长发布本批典型案例,并就案例情况作简要介绍。15:16:54
[葛晓燕] “家暴不是家务事”,对“家暴”零容忍,既是司法态度,也是社会共识,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把维护妇女权益作为增进民生福祉的一项重点工作,弘扬北京世界妇女大会精神,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一体融合履职,加强联动协作,为共同构建起保护妇女权益的治理格局贡献检察力量!15:16:21
[葛晓燕] 三是强化宣传凝聚共识。通过办案释法说理,发布典型案例,组织主题检察开放日,开展法治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形成“家暴不是家事,而是违法犯罪”的社会共识,既教育震慑施暴者认错悔过,也鼓励受害者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同时引导社会公众弘扬家庭美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增强惩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合力,2024年4月,最高检与全国妇联联合举办以“法治守护半边天,携手建功新时代”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全国检察机关同步举办2200余场开放日活动,邀请20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参加,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15:15:08
[葛晓燕] 二是多元帮扶兜牢基本生活底线。除司法救助外,还与各部门协同发力,建立多元化的救助帮扶机制。譬如,对接纳入妇联、残联关爱名单,推送民政部门办理低保等;在予以经济帮扶的同时,还注重协调解决教育、医疗等方面困难;同时,与社会公益组织、医疗机构等密切配合,加强心理疏导与帮扶,助力被害人走出心理阴霾,恢复正常生活。15:14:31
[葛晓燕] 一是联动协作重在预防。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妇联、社区等相关部门联动协作,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快速响应、被害人保护等机制,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检察+”联动机制,推动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处”向“事前预防”转变,合力筑牢妇女权益保障的“防护网”。15:13:53
[葛晓燕] 包括反家暴工作在内的妇女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需要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协同发力。15:13:42
[葛晓燕] 四、检察机关助力构建保障妇女权益的治理格局15:13:40
[葛晓燕] 三是类案治理升级,充分发挥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作用。深入挖掘家暴犯罪案件背后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如,江苏省淮安市检察机关针对家暴案件警情处置不规范问题发出检察建议,推动与公安、妇联等11家单位联合开展“有家无暴”专项行动。经过一年时间,辖区内家暴警情行政案件受案数同比上升14%,告诫率提升3.5倍,制发告诫书后反复家暴次数明显降低,无新增恶性家暴案件,取得了良好成效。15:12:38
[葛晓燕] 二是做实联动关爱救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抓前端”,确保求助“有门”。2023年底,最高检与全国妇联部署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置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专用接待窗口,在12309中国检察网开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专区”,对接收的线索优先受理、优先移送、快速办理。“抓末端”,确保生存“有靠”。结合家暴受害者以女性居多的特点,将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等五类人员作为司法救助的重点关注人员,不断深化最高检与全国妇联联合开展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以司法救助传递民生温度,厚植为民情怀。15:11:33
[葛晓燕] 一是“四大检察”并进,增强法律监督合力。依托刑事案件办理,实现线索内部共享,以检察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推动被害者权益保护。积极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切实解决家暴被害人“不会诉、不敢诉、不善诉”的难题。积极履行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推动构建全方位妇女权益司法保护体系。重点围绕“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报告”等制度的落实开展监督,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15:10:59
[葛晓燕] 家暴案件发生在群众身边,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民生、连接着民心,检察机关坚持全面履职、一体履职,做实家暴受害者权益保护。15:10:48
[葛晓燕] 三、检察机关推动家暴受害者权益保护的一体履职15:10:37
[葛晓燕] 三是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化解贯穿办案始终。“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暴案件因涉及家庭因素,与其他刑事案件有所不同。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尊重被害人意愿”的原则,对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在充分听取并积极回应被害人意见基础上,通过检调对接、刑事和解等方式积极化解矛盾,妥善处理案件,达到案结事了。15:09:49
[葛晓燕] 二是依法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责,确保有错必纠。对家暴犯罪案件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对虐待犯罪依法适用自诉转公诉,维护被家暴者合法权益。如青海省检察机关聚焦家暴等重点领域,确定了六类重点监督情形,开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项监督行动。加强对侦查活动深层次、实质性违法行为的监督。将强制措施适用是否得当、是否有漏罪漏犯等作为监督重点,确保有罪必究与司法公正。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聚焦“诉判不一”案件,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进行审查,并依法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15:08:54
[葛晓燕] 一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依法当严则严,当宽则宽,罪责相适,罚当其罪。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后果严重的,以及因为酗酒、赌博、吸毒等恶习长期进行家庭暴力的,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在恐惧、无助等状态下对施暴者实施伤害等行为的,充分考虑到作案动机、犯罪情节等,依法从宽处理。15:08:04
[葛晓燕] 家暴行为不仅侵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社会公序良俗,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坚持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5:07:45
[葛晓燕] 二、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暴犯罪的履职特点15:07:40
[葛晓燕] 四是家暴类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涉家暴犯罪嫌疑人1200余人,2022年以来,年均起诉人数降至千人以下。近五年涉家暴犯罪逐年下降且降幅较大,凸显了执法司法机关健全完善反家暴机制,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取得明显成效。15:07:04
[葛晓燕] 三是实质把握立法宗旨和法治精神。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15:06:22
[葛晓燕] 二是罪名结构由集中向多元变化。从常见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到不太常见的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准确、充分适用,特别是随着“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施行完善,拒不执行裁定罪已成为打击家暴犯罪重要罪名。通过对家暴犯罪案件前五类罪名分析看,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占比从2021年的90%以上降至今年的不到60%,其他罪名占比扩大,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内容更加丰富。15:05:42
[葛晓燕] 一是依法严惩涉家暴犯罪。依法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对多次家暴、情节恶劣,甚至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仍有家暴行为的,依法批准逮捕。家暴犯罪案件的批捕率高于刑事案件批捕率近10个百分点。对犯罪情节恶劣的被告人依法起诉并建议从重处罚,近五年来,有500余名家暴犯罪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15:05:02
[葛晓燕] 2021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家暴犯罪嫌疑人2800余人,起诉3400余人。检察机关办理家暴案件有以下特点和成效:15:04:51
[葛晓燕] 一、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暴犯罪的基本情况15:04:24
[葛晓燕]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和家庭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决扛牢维护妇女权益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的主旨讲话精神,加强新时代新征程妇女权益保护,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通报检察机关以高质效检察履职,筑牢反家暴“监督网”“防护网”的四方面工作内容。15:03:48
[葛晓燕]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检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今天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立足“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目标,将妇女儿童家庭权益保障纳入人口高质量发展战略全局。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全球妇女峰会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妇女是人类文明的重要创造者、推动者、传承者,要共同营造有利于妇女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共同构建保障妇女权益的治理格局。15:03:22
[李雪慧] 现在,进行发布会的第一项议程,请葛晓燕副检察长通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关工作情况。15:02:31
[李雪慧] 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通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关工作情况;二是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三是回答记者提问。15:02:08
[李雪慧] 首先介绍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女士;检察委员会委员、普通犯罪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先生;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钱叶卫女士;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周惠永先生。今天的发布会,还专门邀请了办理本批典型案例的2位地方检察机关代表,他们分别是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梁云先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万顺先生。15:01:10
[李雪慧]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上个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发表主旨讲话时强调,健全和完善反暴力机制,坚决打击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今天,最高检以“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通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关工作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15:00:12
[高检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即将开始。此次新闻发布会将集中通报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关工作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1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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