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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6-04-22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吕坤良]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0:39:54

[吕坤良] 今天的答问环节就到这里。感谢罗国良庭长、司明灯副庭长、吴峤滨副主任、唐芙蓉副局长的发布和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出席。10:39:36

[司明灯] 民航安全法治体系呈现出行政管理前置、刑事保障兜底、行民责任配套的立体结构。民用航空法重在确立安全标准、安保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对“违法但未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刑法作为最后防线,对严重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制裁。为做好刑法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达到协同发力、有效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最佳效果,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总体上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一是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形成打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合力。《解释》注重做好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内容的有机衔接。如,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列举了十二类常见“机闹”行为,涵盖抢座位、抢行李架等行为,以及擅自开启航空器应急舱门、违规进入驾驶舱等,通过对具体行为的明令禁止,提高公众对“机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则是根据“机闹”行为的危害程度,明确给予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提高惩治的威慑力和打击的精准度。另外,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机闹”行为构成侵权的,行为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协同发力,实现从民事侵权到治安管理最后到刑事责任的无缝衔接,从源头上减少“机闹”发生。二是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出台《解释》,进一步明确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行为涉及的相关罪名的认定标准,划定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合理确定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适用范围,有力提升对涉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的治理效果。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适度、相济相成,确保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三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做好综合治理工作。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航空公司在风险防范、矛盾化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发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向航空公司提出意见,并通过案件通报、公开发布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等多种方式,强化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就是挑战公共安全底线”的法治共识和“绝不敢触碰底线”的行动自觉,从根本上筑牢维护民航飞行安全的坚强防线。10:37:07

[中国民航报记者]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民用航空秩序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了指引性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请问,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及《解释》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保障民航飞行安全领域的作用和相互关系?10:34:44

[吴峤滨] 民航飞行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解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航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明确了扰乱民航飞行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彰显更好守护人民安全、保障民航飞行安全的坚定决心。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统筹把握”。 一是统筹把握“地面”与“飞行中”。《解释》衔接《民用航空法》,聚焦由“地面”至“飞行中”的各环节,强调自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的全方位安全保障。立足民航飞行安全特殊性,对实践中常见、多发行为的犯罪行为作出规定,明确了违规开启民用航空器舱门等“机闹”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着力解决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够明确、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的问题。 二是统筹把握“机内”与“机外”。实践表明,“机内”与“机外”的安全保障紧密相连、贯通一体。关于“机内”,《解释》强调,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包括在民用航空器驾驶舱内实施暴力的,或者致使航空安全员、乘务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履职能力严重受损或者丧失履职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危及飞行安全”,依法定罪处罚。关于“机外”,《民用航空法》2025年修订中对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禁止行为作出了具体列举,明确了法律责任。《解释》进一步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 三是统筹把握“静止”与“移动中”。准确把握不同场景违法犯罪特点,注重把握飞行安全风险防控与治理的特殊性,依法准确定性处理。《解释》明确,在民用航空器依靠自身动力在地面移动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致使应急撤离滑梯释放,足以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民用航空器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的,此时机舱内处于加压状态,行为人违规开启舱门,有导致乘客和机内物品被吸出机舱外的高度危险,也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0:31:38

[总台央视记者] 安全是飞行的生命线,想请问一下,《解释》如何立足民航飞行安全实际需要,强化刑事司法保障?10:31:24

[唐芙蓉]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下面我介绍一下民航公安机关依法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民航公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守法治底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飞行安全、扰乱机上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5年,民航全行业共完成旅客运输量7.7亿人次,航空出行已成为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选择。伴随行业发展,各类危害飞行安全、扰乱机上秩序的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成为影响民航安全的风险隐患。其中,擅自开启飞机应急舱门、强占座位行李架、在航空器内吸烟、辱骂殴打机组人员、编造散布民用航空安全谣言、违规携带危险品登机等问题尤为突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机上秩序、影响航班正常运行,更直接威胁飞行安全。为有效遏制此类行为多发态势,切实守护飞行安全,民航公安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依法整治“机闹”等系列专项工作,多措并举、精准发力,对各类危害飞行安全、扰乱机上秩序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2025年,全国民航公安依法处置机上案事件1081起,同比下降6.5%,每万班次发案率同比下降17%,旅客出行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 此次出台《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填补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细化空白,明确了罪与非罪、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边界,解决了以往执法实践中“界定难”的痛点难点,为我们精准执法、严厉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进一步构建起“行政处罚+限制乘机+刑事打击”的法治保障体系,实现“一般违法有处罚、情节严重有惩戒、涉嫌犯罪有追刑”的全覆盖,确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都能得到精准规制、依法处置,让执法工作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细化标准,更具可操作性。 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民航公安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深化学习培训,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司法解释各项规定落地见效。二是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及民航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优化处置流程,完善执法联动,争取最好执法效果。三是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全民守法,共同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民航出行环境,争取最好社会效果。 飞行安全无小事,守护平安无止境。民航公安将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此次司法解释出台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责任担当,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规范的执法,全力维护民航领域安全和正常秩序,为民航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谢谢大家!10:26:05

[封面新闻记者] 今天民航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也受邀出席,能否请您介绍一下民航公安机关依法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此次《解释》出台对民航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将发挥什么样的作用?10:25:53

[吴峤滨]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警示、教育、引领作用,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问题,确保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解释》,“两高”在总结以往司法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公开发布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3个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13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解释》,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如何认定“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仍存在不同认识。《解释》立足民航飞行安全特点,有针对性作出了规范。此次公布的3个典型案例,有利于帮助司法机关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解释》相关规定。如,王某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被告人王某深虽未实际打通给公安机关的电话,但其已通过言语方式使自己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在场机场工作人员获知,造成致使航班清舱的后果。又如,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陈某波在报警电话中编造航班上有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机场为排除隐患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出动消防、医疗等力量进行处置,机场秩序混乱,后续航班延误。上述案件,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二是准确把握适用标准,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自己又传播该信息的,一般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同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要注重紧扣客观证据确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间的关联,综合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如,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均属于行为人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后,通过给民航机场或公安机关拨打电话方式传播,此类案件往往查证难、认定难。司法机关准确把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标准,全面查证犯罪事实,完善证明链条,依法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民航行业健康发展,甚至可能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心理,必须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因出于仇视报复社会等动机和目的,经周密预谋策划后实施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意图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或者多次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要依法予以严惩。如,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江某先后五次拨打机场联系电话和公安局110电话,谎称飞机上安装有炸弹,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要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要注重宽严有度、宽严有别、以宽济严。如,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司法机关综合考虑行为人犯罪动机、行为方式、危害后果以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体现区别对待,确保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10:21:02

[红星新闻记者] 此次与司法解释配套发布了3个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想请问一下这批案例有哪些特点?10:20:48

[罗国良] 安全是飞行的生命线,万米高空容不得半点差池,依法从严惩处是法治护航飞行安全的必然要求。行为人在民航飞机上实施危害飞行安全行为,一旦发生实害后果,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因此必须将防范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功能,防患于未然。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严”的一手不动摇。《解释》通篇贯彻了从严惩处的总体原则。具体体现在:一是降低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并增加了加重处罚具体规定。与“两高一部”2024年1月16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比,针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行为,《解释》第四条将原来的入罪条件之一“致使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修改为“致使航班复飞、清仓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并将《指导意见》规定的入罪条件“致使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叠加“严重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评估后果后,升格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处罚情形;将《指导意见》规定的另一个入罪条件“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修改为导致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以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原则。二是增加列举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中“危及飞行安全”的具体情形。如《解释》第二条明确了构成“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形,将《指导意见》规定的导致航空器上“安全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丧失履职能力或者履职能力受损”,扩大到致使“航空安全员、乘务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丧失履职能力或者履职能力受损”,进一步明确了乘务员作为“飞行安全保障人员”的身份地位,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突出体现了对关乎民航飞行安全的民航机组人员的重点保护。三是明确了相关犯罪的数罪并罚和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如《解释》第一条明确部分违规开启民用航空器舱门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机长、航空安全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又如《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施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犯罪,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还规定,行为人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或者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犯罪,同时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规定,均体现了从严惩处的原则精神。10:15:58

[新华社记者] 民航飞行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十分重大。刚才罗国良庭长发布《解释》时提到,对涉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总体原则。请问您是否可以详细介绍一下《解释》是如何具体体现这一总体原则的?10:15:52

[吕坤良] 感谢罗国良庭长的发布。下面,进行答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10:15:12

[罗国良] 《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准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解释》规定,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总体原则,坚持宽严相济,进一步做好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维护民航飞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更好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10:14:50

[罗国良]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同时发布3个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解释》的规定精神和总体要求,有助于各级司法机关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解释》。为更好协同发力,综合运用行政、刑事等手段依法有效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今天还特别邀请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唐芙蓉副局长就有关行政监管执法工作等情况,现场回答记者提问。10:13:33

[罗国良] 另外,《解释》还就本解释与已有司法解释效力的关系问题作出了规定。10:13:24

[罗国良] 三是进一步明确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解释》明确,民用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在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被抓获的,由行为发生后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10:13:01

[罗国良] 二是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从严惩治。部分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勒索钱财、发泄私愤、无聊好奇等动机和目的,编造、故意传播诸如“飞机上有炸弹”等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干扰民航飞行安全和秩序,甚至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此类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接连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但在依法惩治涉及民航飞行安全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为此,《解释》针对民航飞行安全领域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突出特点,对已有司法解释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总体原则是,进一步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影响民航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应作犯罪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还明确,无论是采取明示还是暗示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本罪构成要件。10:11:08

[罗国良] 一是依法惩治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等常见“机闹”犯罪行为。一段时间以来,乘客在民航飞机内违规开启应急出口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等“机闹”行为时有发生,引发关注。上述行为属于单纯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刑事犯罪,各方面认识不统一,影响预防和惩治效果。《解释》明确了上述行为适用的罪名和定罪条件。一方面,《解释》明确,并非所有的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者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情况下,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等情况下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解释》采用列举方式,对在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实施暴力行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特别明确了对民航乘务员使用暴力的行为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另外,《解释》还对实践中存在的破坏民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的刑事处罚作了指引性规定。10:08:27

[罗国良]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要求,针对现阶段依法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如何正确适用刑法、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规定,确保各级司法机关依法适用法律,更加准确有效打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为我国民航事业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释》共7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0:08:17

[罗国良]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高质效办理涉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部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和协调沟通工作体制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公布施行后,取得显著成效。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成因复杂,防范处置难度较大,仍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综合运用行政、刑事等手段予以有效惩治。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增设安全保卫专章,进一步强化民航安全保卫法律规定,提高民航安保工作法治化水平,规定实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明确刑法规定的与民航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联罪名的具体认定标准,做好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共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等有关方面意见,起草了《解释》。10:07:55

[罗国良] 安全是飞行的生命线。民航飞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公共安全领域不容触碰的底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航安全工作,强调“确保航空运行绝对安全,确保人民生命绝对安全”。然而,一段时期以来,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在民航机舱内打架斗殴等“机闹”行为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例如,2023年6月,一男子疑因不满航班因天气原因导致延误,在机舱内吵闹,霸占商务舱座位,最终被公安民警带下飞机;2024年3月,一男子因未赶上航班心存不满,在使用问询柜台电话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谎称飞机上有炸弹,导致该航班全体旅客下机二次安检,航班延误约两个小时。上述涉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总量虽然不大,但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民航行业健康发展,甚至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心理,需要采取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予以综合整治。10:07:45

[罗国良] 上午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 号,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2026年2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今天予以公布,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共同发布《解释》和3个配套典型案例。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10:07:35

[罗国良] 各位媒体朋友:10:07:25

[吕坤良] 首先,请罗国良庭长进行今天的发布。10:07:08

[吕坤良] 民航飞行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更加准确有效打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切实维护民航飞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今天的发布会将发布民航飞行安全司法解释,以及3个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以法治之力筑牢航空安全防线。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刑四庭副庭长司明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副局长唐芙蓉出席发布会。10:06:57

[吕坤良] 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10:06:48

[吕坤良]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10:06:36


 
 通知公告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新时代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提升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质效和群众知晓度,扎实做好检察长接访工作,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6年6月检察长接访安排公告如下:





    接访安排:


    接访时间

    接访领导

    职位

    接访地点

    2026.6.1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6.5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2026.6.8

    吴琼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6.6.12

    庄勇

    检委会专职委员

    信访接待室

    2026.6.15

    徐元健

    党组书记、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6.22

    黄晶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6.26

    程立佳

    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信访接待室

    2026.6.29

    王纯麟

    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信访接待室




    接访地点:






    接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吕坤良]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0:39:54

[吕坤良] 今天的答问环节就到这里。感谢罗国良庭长、司明灯副庭长、吴峤滨副主任、唐芙蓉副局长的发布和解答,感谢各位记者的出席。10:39:36

[司明灯] 民航安全法治体系呈现出行政管理前置、刑事保障兜底、行民责任配套的立体结构。民用航空法重在确立安全标准、安保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对“违法但未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刑法作为最后防线,对严重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制裁。为做好刑法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达到协同发力、有效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最佳效果,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总体上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一是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形成打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合力。《解释》注重做好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内容的有机衔接。如,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列举了十二类常见“机闹”行为,涵盖抢座位、抢行李架等行为,以及擅自开启航空器应急舱门、违规进入驾驶舱等,通过对具体行为的明令禁止,提高公众对“机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则是根据“机闹”行为的危害程度,明确给予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提高惩治的威慑力和打击的精准度。另外,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机闹”行为构成侵权的,行为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协同发力,实现从民事侵权到治安管理最后到刑事责任的无缝衔接,从源头上减少“机闹”发生。二是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出台《解释》,进一步明确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行为涉及的相关罪名的认定标准,划定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界限,合理确定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适用范围,有力提升对涉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的治理效果。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适度、相济相成,确保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三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做好综合治理工作。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航空公司在风险防范、矛盾化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发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向航空公司提出意见,并通过案件通报、公开发布典型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等多种方式,强化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就是挑战公共安全底线”的法治共识和“绝不敢触碰底线”的行动自觉,从根本上筑牢维护民航飞行安全的坚强防线。10:37:07

[中国民航报记者] 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民用航空秩序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了指引性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请问,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及《解释》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保障民航飞行安全领域的作用和相互关系?10:34:44

[吴峤滨] 民航飞行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解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航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明确了扰乱民航飞行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彰显更好守护人民安全、保障民航飞行安全的坚定决心。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统筹把握”。 一是统筹把握“地面”与“飞行中”。《解释》衔接《民用航空法》,聚焦由“地面”至“飞行中”的各环节,强调自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的全方位安全保障。立足民航飞行安全特殊性,对实践中常见、多发行为的犯罪行为作出规定,明确了违规开启民用航空器舱门等“机闹”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着力解决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够明确、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的问题。 二是统筹把握“机内”与“机外”。实践表明,“机内”与“机外”的安全保障紧密相连、贯通一体。关于“机内”,《解释》强调,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包括在民用航空器驾驶舱内实施暴力的,或者致使航空安全员、乘务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履职能力严重受损或者丧失履职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危及飞行安全”,依法定罪处罚。关于“机外”,《民用航空法》2025年修订中对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禁止行为作出了具体列举,明确了法律责任。《解释》进一步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 三是统筹把握“静止”与“移动中”。准确把握不同场景违法犯罪特点,注重把握飞行安全风险防控与治理的特殊性,依法准确定性处理。《解释》明确,在民用航空器依靠自身动力在地面移动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致使应急撤离滑梯释放,足以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民用航空器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的,此时机舱内处于加压状态,行为人违规开启舱门,有导致乘客和机内物品被吸出机舱外的高度危险,也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0:31:38

[总台央视记者] 安全是飞行的生命线,想请问一下,《解释》如何立足民航飞行安全实际需要,强化刑事司法保障?10:31:24

[唐芙蓉]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下面我介绍一下民航公安机关依法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民航公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守法治底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飞行安全、扰乱机上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5年,民航全行业共完成旅客运输量7.7亿人次,航空出行已成为人民群众出行的重要选择。伴随行业发展,各类危害飞行安全、扰乱机上秩序的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成为影响民航安全的风险隐患。其中,擅自开启飞机应急舱门、强占座位行李架、在航空器内吸烟、辱骂殴打机组人员、编造散布民用航空安全谣言、违规携带危险品登机等问题尤为突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机上秩序、影响航班正常运行,更直接威胁飞行安全。为有效遏制此类行为多发态势,切实守护飞行安全,民航公安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依法整治“机闹”等系列专项工作,多措并举、精准发力,对各类危害飞行安全、扰乱机上秩序的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从严查处、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2025年,全国民航公安依法处置机上案事件1081起,同比下降6.5%,每万班次发案率同比下降17%,旅客出行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 此次出台《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填补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细化空白,明确了罪与非罪、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边界,解决了以往执法实践中“界定难”的痛点难点,为我们精准执法、严厉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进一步构建起“行政处罚+限制乘机+刑事打击”的法治保障体系,实现“一般违法有处罚、情节严重有惩戒、涉嫌犯罪有追刑”的全覆盖,确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都能得到精准规制、依法处置,让执法工作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细化标准,更具可操作性。 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民航公安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深化学习培训,精准把握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司法解释各项规定落地见效。二是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及民航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优化处置流程,完善执法联动,争取最好执法效果。三是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全民守法,共同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民航出行环境,争取最好社会效果。 飞行安全无小事,守护平安无止境。民航公安将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此次司法解释出台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责任担当,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规范的执法,全力维护民航领域安全和正常秩序,为民航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谢谢大家!10:26:05

[封面新闻记者] 今天民航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也受邀出席,能否请您介绍一下民航公安机关依法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此次《解释》出台对民航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将发挥什么样的作用?10:25:53

[吴峤滨]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警示、教育、引领作用,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问题,确保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解释》,“两高”在总结以往司法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公开发布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3个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013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解释》,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但实践中如何认定“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仍存在不同认识。《解释》立足民航飞行安全特点,有针对性作出了规范。此次公布的3个典型案例,有利于帮助司法机关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解释》相关规定。如,王某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被告人王某深虽未实际打通给公安机关的电话,但其已通过言语方式使自己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在场机场工作人员获知,造成致使航班清舱的后果。又如,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陈某波在报警电话中编造航班上有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机场为排除隐患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出动消防、医疗等力量进行处置,机场秩序混乱,后续航班延误。上述案件,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二是准确把握适用标准,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自己又传播该信息的,一般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同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要注重紧扣客观证据确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间的关联,综合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如,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均属于行为人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后,通过给民航机场或公安机关拨打电话方式传播,此类案件往往查证难、认定难。司法机关准确把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标准,全面查证犯罪事实,完善证明链条,依法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民航行业健康发展,甚至可能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心理,必须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因出于仇视报复社会等动机和目的,经周密预谋策划后实施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意图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或者多次实施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要依法予以严惩。如,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江某先后五次拨打机场联系电话和公安局110电话,谎称飞机上安装有炸弹,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要酌情从重处罚。同时,要注重宽严有度、宽严有别、以宽济严。如,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司法机关综合考虑行为人犯罪动机、行为方式、危害后果以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体现区别对待,确保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10:21:02

[红星新闻记者] 此次与司法解释配套发布了3个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想请问一下这批案例有哪些特点?10:20:48

[罗国良] 安全是飞行的生命线,万米高空容不得半点差池,依法从严惩处是法治护航飞行安全的必然要求。行为人在民航飞机上实施危害飞行安全行为,一旦发生实害后果,会造成难以估量的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因此必须将防范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功能,防患于未然。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严”的一手不动摇。《解释》通篇贯彻了从严惩处的总体原则。具体体现在:一是降低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并增加了加重处罚具体规定。与“两高一部”2024年1月16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比,针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行为,《解释》第四条将原来的入罪条件之一“致使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修改为“致使航班复飞、清仓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并将《指导意见》规定的入罪条件“致使航班备降、返航、中断运行”叠加“严重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评估后果后,升格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处罚情形;将《指导意见》规定的另一个入罪条件“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等职能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修改为导致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以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原则。二是增加列举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中“危及飞行安全”的具体情形。如《解释》第二条明确了构成“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形,将《指导意见》规定的导致航空器上“安全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丧失履职能力或者履职能力受损”,扩大到致使“航空安全员、乘务员、随机机务等飞行安全保障人员丧失履职能力或者履职能力受损”,进一步明确了乘务员作为“飞行安全保障人员”的身份地位,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突出体现了对关乎民航飞行安全的民航机组人员的重点保护。三是明确了相关犯罪的数罪并罚和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如《解释》第一条明确部分违规开启民用航空器舱门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机长、航空安全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袭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又如《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施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犯罪,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还规定,行为人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或者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犯罪,同时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规定,均体现了从严惩处的原则精神。10:15:58

[新华社记者] 民航飞行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意义十分重大。刚才罗国良庭长发布《解释》时提到,对涉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总体原则。请问您是否可以详细介绍一下《解释》是如何具体体现这一总体原则的?10:15:52

[吕坤良] 感谢罗国良庭长的发布。下面,进行答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10:15:12

[罗国良] 《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准确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解释》规定,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总体原则,坚持宽严相济,进一步做好危害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维护民航飞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更好服务保障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10:14:50

[罗国良]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同时发布3个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解释》的规定精神和总体要求,有助于各级司法机关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解释》。为更好协同发力,综合运用行政、刑事等手段依法有效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今天还特别邀请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唐芙蓉副局长就有关行政监管执法工作等情况,现场回答记者提问。10:13:33

[罗国良] 另外,《解释》还就本解释与已有司法解释效力的关系问题作出了规定。10:13:24

[罗国良] 三是进一步明确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解释》明确,民用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为人在民用航空器飞行期间被抓获的,由行为发生后民用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民用航空器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避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10:13:01

[罗国良] 二是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从严惩治。部分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勒索钱财、发泄私愤、无聊好奇等动机和目的,编造、故意传播诸如“飞机上有炸弹”等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严重干扰民航飞行安全和秩序,甚至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此类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接连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刑法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但在依法惩治涉及民航飞行安全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为此,《解释》针对民航飞行安全领域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突出特点,对已有司法解释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总体原则是,进一步突出对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影响民航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或者致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卫生检疫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的,应作犯罪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还明确,无论是采取明示还是暗示的方式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符合相关条件的,均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本罪构成要件。10:11:08

[罗国良] 一是依法惩治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等常见“机闹”犯罪行为。一段时间以来,乘客在民航飞机内违规开启应急出口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等“机闹”行为时有发生,引发关注。上述行为属于单纯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刑事犯罪,各方面认识不统一,影响预防和惩治效果。《解释》明确了上述行为适用的罪名和定罪条件。一方面,《解释》明确,并非所有的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者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情况下,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等情况下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解释》采用列举方式,对在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实施暴力行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特别明确了对民航乘务员使用暴力的行为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另外,《解释》还对实践中存在的破坏民航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干扰民航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犯罪的刑事处罚作了指引性规定。10:08:27

[罗国良]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要求,针对现阶段依法惩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如何正确适用刑法、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规定,确保各级司法机关依法适用法律,更加准确有效打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为我国民航事业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解释》共7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0:08:17

[罗国良] 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高质效办理涉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部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和协调沟通工作体制机制等问题作出规定,公布施行后,取得显著成效。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成因复杂,防范处置难度较大,仍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综合运用行政、刑事等手段予以有效惩治。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增设安全保卫专章,进一步强化民航安全保卫法律规定,提高民航安保工作法治化水平,规定实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扰乱民用航空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需要进一步明确刑法规定的与民航安全保卫工作相关联罪名的具体认定标准,做好与民用航空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共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等有关方面意见,起草了《解释》。10:07:55

[罗国良] 安全是飞行的生命线。民航飞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是公共安全领域不容触碰的底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航安全工作,强调“确保航空运行绝对安全,确保人民生命绝对安全”。然而,一段时期以来,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在民航机舱内打架斗殴等“机闹”行为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例如,2023年6月,一男子疑因不满航班因天气原因导致延误,在机舱内吵闹,霸占商务舱座位,最终被公安民警带下飞机;2024年3月,一男子因未赶上航班心存不满,在使用问询柜台电话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谎称飞机上有炸弹,导致该航班全体旅客下机二次安检,航班延误约两个小时。上述涉民航飞行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总量虽然不大,但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和民航行业健康发展,甚至造成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恐慌心理,需要采取民事、行政、刑事等多种手段,予以综合整治。10:07:45

[罗国良] 上午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 号,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5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9次会议、2026年2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今天予以公布,自2026年4月9日起施行。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共同发布《解释》和3个配套典型案例。下面,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10:07:35

[罗国良] 各位媒体朋友:10:07:25

[吕坤良] 首先,请罗国良庭长进行今天的发布。10:07:08

[吕坤良] 民航飞行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更加准确有效打击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犯罪,切实维护民航飞行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今天的发布会将发布民航飞行安全司法解释,以及3个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以法治之力筑牢航空安全防线。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刑四庭副庭长司明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副局长唐芙蓉出席发布会。10:06:57

[吕坤良] 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10:06:48

[吕坤良]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10: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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