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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征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线索公告
时间:2024-03-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征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线索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知晓度、参与率和满意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民检察院现向社会各界征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线索,现公告如下:

一、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线索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原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行政生效裁判检察监督线索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监督线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或者具体执行实施行为存在下列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违法执行: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发放执行款;违法终止执行;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裁定;滥用执行权、超标的查封、违法拍卖等;

(二)怠于执行:自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

(四)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支持起诉线索

支持起诉,是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履职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支持起诉:

(一)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经向有关部门反映未妥善解决的;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的;

(三)请求给付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等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四)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五)因遭受人身损害或遭受家庭暴力,具有起诉意愿,但因害怕本人、父母、子女等遭受报复等不敢起诉或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六)军人或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七)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五、虚假诉讼线索

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或者单方采取捏造法律关系、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可向本院及时反映: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七)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八)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九)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十)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十一)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十二)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十三)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十四)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十五)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广大人民群众若发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案件线索,请踊跃申请监督或举报控告。


线索举报途径

举报方式:来信、来访、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12309

举报件投寄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铅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邮政编码:334500


特此公告


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28日




 
 通知公告
  • 因工作需要,铅山县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2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警务辅助人员2名。

    二、招聘原则及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线上报名、资格审查、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政治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择优录取。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即1991年2月26日后出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能熟练使用办公软件。报考者的学历证书及相关证书必须在2026年2月26日前取得。

    4.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有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和法治观念,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服从检察机关管理及工作安排。

    5.政治合格,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团结协作精神,吃苦耐劳,服从安排,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6.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5.0,无色盲、无重听。

    7.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退役军人;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警察类院校或者政法类专业的毕业生;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2)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3)受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专门矫治教育的;

    (4)因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5)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本人及三代直系血亲有精神病史的;

    (8)有明显文身疤痕、传染性疾病的;

    (9)国家和本省规定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程序招聘程序: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体能测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聘用


    (一)报名时间2026年2月26日-2026年3月5日。

    (二)报名方式采取线上报名,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文末扫码下载)发送至邮箱jianfeng_hr2026@163.com。

    (三)资格审查

    1.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资格审查(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2.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公开招聘全过程,对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材料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一经核实,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弄虚作假相关责任。我公司将依据资格审查结果,从符合条件的人员当中按照一定比例择优通知报名人员参加体能测试、面试。

    (四)笔试

    1.笔试工作由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笔试具体日期及具体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2.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五)体能测试

    1.体能测试具体日期及有关事项另行公告(关注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众号),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测试项目为10米×4往返跑、800/1000米跑、纵跳摸高。体能测试采取达标制,三项合格视为通过体能测试。体能测试标准如下:


    2.考生应当根据个人身体状况,自愿参加体能测试;如本人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主动放弃测试,并出具书面放弃声明。

    3.入闱体能测试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体能测试,未按要求参加体能测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4.体能测试各项成绩由参加体测人员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方可进入后续面试环节。

    (六)面试

    1.通过体能测评的考生按照笔试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1:3比例确定入闱面试人员;如遇末位同分情况,一并入闱面试;未达到比例时,按照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入围面试人员。入闱面试人员名单在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众号公布。

    2.面试工作由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具体日期及有关事项另行公告,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

    3.面试采取半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对应聘人员的应聘目的、政治立场、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和价值观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满分100分,合格线为60分,未达合格线的不予录取。

    4.考生综合总成绩计算方式:综合总成绩=笔试成绩+最终面试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总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第3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处理。综合总成绩相同的,先按本公告规定的优先招聘条件,再根据最终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排名。


    (七)体检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政治考察对象,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体检费用自理。


    (八)政治考察按照有关规定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政治考察,政治考察主要考察考生是否符合招聘条件及是否存在不得报名的情形。政治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九)递补体检和政治考察缺席或不合格而造成职位空缺的、有人放弃聘用或辞职造成职位空缺的,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十)聘用体检、政治考察均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报考人员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由报考人员自行解除,凭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五、公示及聘用拟定拟聘用人员名单,通过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公众号对外发布拟录用公告,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与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确定试用期。聘用期待遇根据用工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六、招聘纪律应聘人员必须遵守招考纪律要求,服从招聘组织实施部门的安排。

    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应考试或聘用资格者;

    (二)应聘人员在体能测试、面试和笔试过程中作弊者;

    (三)有其他违纪情形者。


    七、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应确保手机通信畅通,参加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政治考察时,应携带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食宿自行解决。

    (三)应聘人员提交的各项材料,由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统一存档保管,不再退还。

    (四)本次未尽事宜由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18907031820

    邮箱:jianfeng_hr2026@163.com

    附件:《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招聘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扫描下载报名表)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剑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026年2月26日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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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征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线索公告


关于征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线索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知晓度、参与率和满意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民检察院现向社会各界征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线索,现公告如下:

一、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线索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原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行政生效裁判检察监督线索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监督线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或者具体执行实施行为存在下列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违法执行: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发放执行款;违法终止执行;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裁定;滥用执行权、超标的查封、违法拍卖等;

(二)怠于执行:自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

(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

(四)其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支持起诉线索

支持起诉,是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履职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支持起诉:

(一)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经向有关部门反映未妥善解决的;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的;

(三)请求给付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等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四)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五)因遭受人身损害或遭受家庭暴力,具有起诉意愿,但因害怕本人、父母、子女等遭受报复等不敢起诉或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六)军人或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七)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五、虚假诉讼线索

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或者单方采取捏造法律关系、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可向本院及时反映: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七)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八)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九)在立案过程中,通过捏造当事人信息或与他人串通虚构当事人信息等方式骗取法院立案或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十)捏造、伪造租赁协议虚构债权债务;

(十一)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部分清偿的事实,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十二)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等诉讼行为;

(十三)基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十四)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行为;

(十五)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广大人民群众若发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案件线索,请踊跃申请监督或举报控告。


线索举报途径

举报方式:来信、来访、电话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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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件投寄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铅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邮政编码:3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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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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