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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市场的基石,法治是消费的保障,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铅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开展“共筑满意消费”主题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等形式,向过往群众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并结合办理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例,揭露各类新型消费侵权手段。同时,干警向群众介绍检察机关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发挥的作用,鼓励群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诚信护航
守护消费者权益
铅山检察一直在行动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2023年以来,依法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类刑事案件13件29人,起诉7件15人。
案例
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刘某某(化名)、邓某某(化名)等人在江西省铅山县设立某纸盒包装厂,未经江苏中烟工业有限公司授权,擅自生产印有“南京”注册商标的卷烟烟盒。刘某某负责工厂管理,邓某某负责操作印刷设备,另有薛某某、江某某负责采购设备、联系客户及处理厂房租赁等事务。2023年9月,公安机关查获该窝点,现场扣押成品及半成品假冒烟盒共计24万余件,并缴获印刷机、烫金机等作案工具。2024年4月26日,铅山县人民检察以刘某某等4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8月9日,铅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对查扣的作案工具和假烟盒予以没收和销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第一款 除特殊情况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第十条第二款 罚金数量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 50%以上1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1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化"检察为民"实践,积极回应消费者期待,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电话:0793-5332156 邮编:3345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