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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宣传月】共筑消费权益保护防线,联合普法守护“315”
时间:2025-03-19  作者:张琦  新闻来源:铅山检察  【字号: | |

诚信是市场的基石,法治是消费的保障,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铅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开展“共筑满意消费”主题宣传活动。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诚信消费

打击假货

诚信为本

共筑和谐消费

活动现场,干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等形式,向过往群众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并结合办理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例,揭露各类新型消费侵权手段。同时,干警向群众介绍检察机关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发挥的作用,鼓励群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诚信护航


守护消费者权益

铅山检察一直在行动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2023年以来,依法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类刑事案件13件29人,起诉7件15人。


案例

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刘某某(化名)、邓某某(化名)等人在江西省铅山县设立某纸盒包装厂,未经江苏中烟工业有限公司授权,擅自生产印有“南京”注册商标的卷烟烟盒。刘某某负责工厂管理,邓某某负责操作印刷设备,另有薛某某、江某某负责采购设备、联系客户及处理厂房租赁等事务。2023年9月,公安机关查获该窝点,现场扣押成品及半成品假冒烟盒共计24万余件,并缴获印刷机、烫金机等作案工具。2024年4月26日,铅山县人民检察以刘某某等4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8月9日,铅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对查扣的作案工具和假烟盒予以没收和销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第一款 除特殊情况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第十条第二款 罚金数量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 50%以上1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1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化"检察为民"实践,积极回应消费者期待,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公告

  • 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为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现将铅山县人民检察院2025年第二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2025年第二季度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共计33件,涉及司法活动33件。其中院领导填报11件,第一检察部填报8件,第二检察部填报10件,第三检察部填报4件。

    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抓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健全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 /

    ●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本院图片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徐元健检察长作检察工作报告
 本院介绍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内设机构5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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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宣传月】共筑消费权益保护防线,联合普法守护“315”

诚信是市场的基石,法治是消费的保障,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铅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开展“共筑满意消费”主题宣传活动。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诚信消费

打击假货

诚信为本

共筑和谐消费

活动现场,干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等形式,向过往群众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并结合办理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例,揭露各类新型消费侵权手段。同时,干警向群众介绍检察机关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发挥的作用,鼓励群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诚信护航


守护消费者权益

铅山检察一直在行动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2023年以来,依法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类刑事案件13件29人,起诉7件15人。


案例

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刘某某(化名)、邓某某(化名)等人在江西省铅山县设立某纸盒包装厂,未经江苏中烟工业有限公司授权,擅自生产印有“南京”注册商标的卷烟烟盒。刘某某负责工厂管理,邓某某负责操作印刷设备,另有薛某某、江某某负责采购设备、联系客户及处理厂房租赁等事务。2023年9月,公安机关查获该窝点,现场扣押成品及半成品假冒烟盒共计24万余件,并缴获印刷机、烫金机等作案工具。2024年4月26日,铅山县人民检察以刘某某等4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铅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8月9日,铅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对查扣的作案工具和假烟盒予以没收和销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第一款 除特殊情况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第十条第二款 罚金数量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 50%以上1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3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1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下一步,铅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化"检察为民"实践,积极回应消费者期待,更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区

电话:0793-5332156 邮编:3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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